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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性法律的决定.docx(二)负责执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适用於**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法律;
(三)签署*法*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
签署*法*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将财政预算、决算报中央**政府备案;
(四)决定政府政策杨文二期市政施工组织设计,发布行政命令;
(五)制定行政法规并颁布执行;
(七)委任部分*法*议员;
(八)任免行政*委员;
(九)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院长和法官,任免检察官;
(十)依照法定程序提名并报请中央**政府任命检察长,建议中央**政府免除检察长的职务;
(十二)执行中央**政府就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
(十三)****特别行政区政府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和其他事务;
(十四)批准向*法*提出有关财政收入或支出的动议;
(十六)依法颁授**特别行政区奖章和荣誉称号;
(十七)依法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的刑罚;
(十八)处理请愿、申诉事项。
第五十一条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认为*法*通过的法案不符合**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九十日内提出书面理由并将法案发回*法*重议。*法*如以不少於*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原案,行政长官必须在三十日内签署公布或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解散*法*:
(一)行政长官拒绝签署*法*再次通过的法案;
(二)*法*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行政长官认为关系到**特别行政区整体利益的法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
行政长官在解散*法*前,须徵询行政*的意见,解散时应向公众说明理由。
行政长官在其一任任期内只能解散*法*一次。
第五十三条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法*未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时,可按上一财政年度的开支标准批准临时短期拨款。
第五十四条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辞职:
(一)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
(二)因两次拒绝签署*法*通过的法案而解散*法*,重选的*法*仍以*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在三十日内拒绝签署;
(三)因*法*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关系到**特别行政区整体利益的法案而解散*法*,重选的*法*仍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
第五十五条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短期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各司司长按各司的排列顺序临时*理其职务。各司的排列顺序由法律规定。
行政长官出缺时,应在一百二十日内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产生新的行政长官。行政长官出缺期间的职务*理,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并报中央**政府批准。*理行政长官应遵守本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特别行政区行政*是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机构。
**特别行政区行政*委员由**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中的中*公*担任。
行政*委员的*数为七至十一*。行政长官认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士列席行政**议。
第五十八条 **特别行政区行政*由行政长官主持。行政*的*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行政长官在作出重要决策、向*法*提交法案、制定行政法规和解散*法*前,须徵询行政*的意见,但*事任免、纪律制裁和紧急情况下采取的措施除外。
行政长官如不采纳行政*多数委员的意见,应将具体理由记录在案。
第五十九条 **特别行政区设*廉政公署,**工作。廉政专员对行政长官负责。
第六十条 **特别行政区设*审计署,**工作。审计长对行政长官负责。
第六十一条 **特别行政区政府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
第六十二条 **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特别行政区政府设司、局、厅、处。
第六十四条 **特别行政区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并执行政策;
(二)管理各项行政事务;
(三)办理本法规定的中央**政府授权的对外事务;
(四)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
(五)提出法案、议案,草拟行政法规;
第六十五条 **特别行政区政府必须遵守法律,对**特别行政区*法*负责:执行*法*通过并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法*作施政报告;答覆*法*议员的质询。
第六十六条 **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可根据需要设*谘询组织。
第六十七条 **特别行政区*法*是**特别行政区的*法机关。
第六十八条 **特别行政区*法*议员由**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担任。
*法*多数议员由选举产生。
*法*的产生办法由附件二《**特别行政区*法*的产生办法》规定。
*法*议员就任时应依法申报经济状况。
第六十九条 **特别行政区*法*除第一届另有规定外,每届任期四年。
第七十条 **特别行政区*法*如经行政长官依照本法规定解散,须於九十日内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重新产生。
第七十一条 **特别行政区*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本法规定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暂停实施和废除法律;
(二)审核、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审议政府提出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三)根据政府提案决定税收,批准由政府承担的债务;
(四)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
(五)就公共利益问题进行辩论;
(六)接受**居*申诉并作出处理;
(七)如*法**体议员三分之一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经*法*通过决议,可委托终审法院院长负责组成**的调查委员*进行调查。调查委员*如认为有足够证据构成上述指控,*法*以*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可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政府决定;
(八)在行使上述各项职权时,如有需要,可传召和要求有关*士作证和提供证据。
第七十二条 **特别行政区*法*设主席、副主席各一*。主席、副主席由*法*议员互选产生。
**特别行政区*法*主席、副主席由在**通常居住连续满十五年的**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中的中*公*担任。
第七十三条 **特别行政区*法*主席缺席时由副主席*理。
**特别行政区*法*主席或副主席出缺时,另行选举。
第七十四条 **特别行政区*法*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二)决定议程,应行政长官的要求将政府提出的议案优先列入议程;
(四)在休*期间可召开特别*议;
(五)召开紧急*议或应行政长官的要求召开紧急*议;
(六)*法*议事规则所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十五条 **特别行政区*法*议员依照本法规定和法定程序提出议案。凡不涉及公共收支、政治体制或政府运作的议案,可由*法*议员个别或联名提出。凡涉及政府政策的议案,在提出前必须得到行政长官的书面同意。
第七十六条 **特别行政区*法*议员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对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
第七十七条 **特别行政区*法*举行*议的法定*数为不少於*体议员的二分之一。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法*的法案、议案由*体议员过半数通过。
*法*议事规则由*法*自行制定,但不得与本法相抵触。
第七十八条 **特别行政区*法*通过的法案,须经行政长官签署、公布,方能生效。
第七十九条 **特别行政区*法*议员在*法**议上的发言和*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八十条 **特别行政区*法*议员非经*法*许可不受逮捕,但现行犯不在此限。
第八十一条 **特别行政区*法*议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法*决定,即丧失其*法*议员的资格:
(一)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
(二)担任法律规定不得兼任的职务;
(三)未得到*法*主席同意,连续五次或间断十五次缺席*议而无合理解释;
(四)违反*法*议员誓言;
(五)在**特别行政区区内或区外犯有刑事罪行,被判处监禁三十日以上。
第八十二条 **特别行政区法院行使审判权。
第八十三条 **特别行政区法院**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干涉。
第八十四条 **特别行政区设*初级法院、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
**特别行政区终审权属於**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
**特别行政区法院的组织、职权和运作由法律规定。
第八十五条 **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可根据需要设*若干专*法庭。
原刑事起诉法庭的制度继续保留。
第八十六条 **特别行政区设*行政法院。行政法院是管辖行政诉讼和税务诉讼的法院。不服行政法院裁决者,可向中级法院上诉。
第八十七条 **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律师和知名*士组成的**委员*的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法官的选用以其专业资格为标准,符合标准的外籍法官也可聘用。
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其职责或行为与其所任职务不相称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根据终审法院院长任命的不少於三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的建议,予以免职。
终审法院法官的免职由行政长官根据**特别行政区*法*议员组成的审议委员*的建议决定。
终审法院法官的任命和免职须报********常务委员*备案。
木骨架罩面板顶棚工程施工安*技术交底卡第八十八条 **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的院长由行政长官从法官中选任。
终审法院院长由**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中的中*公*担任。
终审法院院长的任命和免职须报********常务委员*备案。
第八十九条 **特别行政区法官依法进行审判,不听从任何命令或指示,但本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法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
法官在任职期间,不得兼任其他公职或任何私*职务,也不得在政治性团体中担任任何职务。
第九十条 **特别行政区检察院**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不受任何干涉。
**特别行政区检察长由**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中的中*公*担任,由行政长官提名GB/T40381-2021 激光窗口用蓝宝石晶体板状材料规范.pdf,报中央**政府任命。
检察官经检察长提名,由行政长官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