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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登记条例.docx1958年1月9日********常务委员*第九十一次*议通过,1958年1月9日主席令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维持社*秩序,保护公*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主义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居留在境内的外**和无*籍的*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陕西商业学校教学楼安*文明施工方案,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委员*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 公*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口,一个公*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口。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公*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委员*。
第九条 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第十条 公*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被征集服现役的公*,在入伍前,由本*或者户主持应征公*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第十三条 公*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二、从*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法院、**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第十四条 被假释、缓刑的犯*,被管制分子和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在迁移的时候,必须经过户口登记机关转报县、市、市辖区**法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才可以办理迁出登记;到达迁入地后,应当立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第十五条 公*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
公*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内暂住,或者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农村暂住,除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以外,不办理暂住登记。
第十六条 公*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十八条 公*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或者父母、收养*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公*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的;
广州地球化学研究所科研楼消防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三、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户口证件的;
四、冒名顶替他*户口的;
五、旅店管理*不按照规定办理旅客登记的。
第二十一条 户口登记机关在户口登记工作中,如果发现有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应当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户口簿、册、*格、证件,由公安部统一制定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统筹印制。
公*领取户口簿和迁移证应当缴纳工本费。
第二十三条 *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根据本条例的精神213.上海浦东*际机场一、二期航站楼*型钢结构施工方案的创新和发展(摘录自《建筑施工》07年8期第600-603页),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单行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