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野生动物保护法.docx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常务委员*第四次*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常务委员*第十一次*议《关于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常务委员*第十次*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常务委员*第二十一次*议修订)
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
第一条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桥梁监理技术交底,适用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家所有。*家保障依法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工繁育等保护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家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培育公*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促进*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五条 *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并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预算。
*家鼓励公*、法*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活动,支持野生动物保护公益事业。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栖息地,是指野生动物野外种群生息繁衍的重要区域。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任何组织和个*都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法的行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机关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第八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活动。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野生动物保护知识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 在野生动物保护和科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由县级以上**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
第十条 *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建立健*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档案。
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的调查、监测和评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野生动物野外分布区域、种群数量及结构;
(二)野生动物栖息地的面积、生态状况;
(三)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主要威胁因素;
(四)野生动物*工繁育情况等其他需要调查、监测和评估的内容。
省级以上**政府依法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对不具备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条件的,县级以上**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其他形式予以保护。
禁止或者限制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内引入外来物种、营造单一纯林、过量施洒农药等*为干扰、威胁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行为。
相关自然保护区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定和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的需要,分析、预测和评估规划实施可能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产生的整体影响,避免或者减少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
禁止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建设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建设的项目。机场、铁路、公路、水利水电、围堰、围填海等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应当避让相关自然保护区域、野生动物迁徙洄游通道;无法避让的,应当采取修建野生动物通道、过鱼设施等措施,消除或者减少对野生动物的不利影响。
第十四条 各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由于环境影响对野生动物造成危害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
禁止以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县级以上**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与*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家加强对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保护,对濒危野生动物实施抢救性保护。
第十八条 有关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畜安*和农业、林业生产。
第十九条 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有关地方**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
有关地方**政府采取预防、控制*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实行补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按照*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第二十条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野生动物迁徙洄游期间,在前款规定区域外的迁徙洄游通道内,禁止猎捕并严格限制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迁徙洄游通道的范围以及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内容,由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一条 禁止猎捕、杀害*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第二十二条 猎捕非*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第二十三条 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 *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工繁育*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工繁育*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使用*工繁育子*种源,建立物种系谱、繁育档案和个体数据。因物种保护目的确需采用野外种源的,适用本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本法所称*工繁育子*,是指*工控制条件下繁殖出生的子*个体且其亲本也在*工控制条件下出生。
第二十六条 *工繁育*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不得破坏野外种群资源,并根据野生动物习性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野生动物。
省级以上**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保护*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需要,组织开展*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工作。
第二十七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出售、利用非*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出售本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对本法第十条规定的*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进行调整时,根据有关野外种群保护情况,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有关*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野生动物的*工种群,不再列入*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但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工繁育许可证和专用标识。
第二十九条 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以*工繁育种群为主,有利于野外种群养护,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尊重社*公德,遵守法律法规和*家有关规定。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品经营和利用的,还应当遵守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三十条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三十一条 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
第三十二条 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第三十三条 运输、携带、寄递*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或者附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CJJ33-2005标准下载,以及检疫证明。
运输非*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出县境的,应当持有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以及检疫证明。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缔结或者参加的*际公约禁止或者限制贸易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名录,由*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十六条 *家组织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执法活动的*际合作与交流;建立防范、打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走私和非法贸易的部门协调机制住宅楼满堂脚手架施工方案,开展防范、打击走私和非法贸易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