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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法.docx第二章 政府采*当事人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行为,提高政府采*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房建技术交底大全第二条 在境内进行的政府采*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依法制定的集中采*目录以内的或者采*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目录和采*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是指以合同**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对象。
第三条 政府采*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政府采*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市场。
第六条 政府采*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七条 政府采*实行集中采*和分散采*相结合。集中采*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目录确定。
纳入集中采*目录的政府采*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
第九条 政府采*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第十条 政府采*应当采*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一条 政府采*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十二条 在政府采*活动中,采*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政府采*当事人
第十四条 政府采*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人、供应商和采*代理机构等。
第十五条 采*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第十六条 集中采*机构为采*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项目组织集中采*的需要设立集中采*机构。
集中采*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人的委托办理采*事宜。
第十七条 集中采*机构进行政府采*活动,应当符合采*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效率更高、采*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十八条 采*人采*纳入集中采*目录的政府采*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机构代理采*;采*未纳入集中采*目录的政府采*项目,可以自行采*,也可以委托集中采*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
纳入集中采*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机构代理采*;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
第十九条 采*人可以委托集中采*机构以外的采*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事宜。
采*人有权自行选择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为采*人指定采*代理机构。
第二十条 采*人依法委托采*代理机构办理采*事宜的,应当由采*人与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是指向采*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人可以根据采*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二十三条 采*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
以联合体形*进行政府采*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应当共同与采*人签订采*合同,就采*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供应商不得以向采*人、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采*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采用以下**: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的主要采***。
第二十八条 采*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采*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规避公开招标采*。
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采*: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的费用占政府采*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采*: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采*: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且添*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三十二条 采*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采*。
第三十三条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部门预算的审批二衬施工技术交底(无钢筋段),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三十四条 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采*的,采*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三十五条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采*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NB/T 10935-2022 除氧器技术条件.pdf(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