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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docx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23)
(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第一次*议通过 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常务委员*第十八次*议修正 根据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常务委员*第二十二次*议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常务委员*第二十四次*议修正 根据2023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常务委员*第三十次*议修正 自2023年11月5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扩*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外*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以下简称外*合作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同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合作者)在中*境内共同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外合作者举办合作企业,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
合作企业符合中*法律关于法*条件的规定的绿化工程施工方案,依法取得中*法*资格。
第三条 *家依法保护合作企业和中外合作者的合法权益。
合作企业必须遵守中*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的社*公共利益。
*家有关机关依法对合作企业实行监督。
第四条 *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或者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作企业。
第六条 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的成立日期。
合作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七条 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作企业合同作重*变更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变更内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记项目、税务登记项目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 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如期履行缴足投资、提供合作条件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限期履行;限期届满仍未履行的,由审查批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家有关规定处理。
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由中*注册*计师或者有关机构验证并出具证明。
第十条 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的,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合作企业依照经批准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不受干涉。
第十二条 合作企业应当设立董事*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依照合作企业合同或者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问题。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的董事长、联合管理机构的主任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副主任。董事*或者联合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任命或者聘请总经理负责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对董事*或者联合管理机构负责。
合作企业成立后改为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一致同意,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合作企业职工的录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应当依法通过订立合同加以规定。
第十四条 合作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组织,开展工*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合作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十五条 合作企业必须在中*境内设置*计帐簿,依照规定报送*计报*,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合作企业违反前款规定,不在中*境内设置*计帐簿的,财政税务机关可以处以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 合作企业应当凭营业执照在*家外汇管理机关允许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
合作企业的外汇事宜,依照*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
中外合作者用作投资或者合作条件的借款及其担保,由各方自行解决。
第十八条 合作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当向中*境内的保险机构投保。
第十九条 合作企业可以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进口本企业需要的物资,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合作企业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内市场或者在*际市场购买。
第二十条 合作企业依照*家有关税收的规定缴纳税款并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一条 中外合作者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承担风险和亏损。
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部固定资产归中*合作者所有的,可以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
依照前款规定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外*合作者在履行法律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的义务后分得的利润、其他合法收入和合作企业终止时分得的资金,可以依法汇往*外。
合作企业的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依法缴纳个*所得税后,可以汇往*外。
第二十三条 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确定合作企业财产的归属。
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订明。中外合作者同意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当在距合作期满一百八十天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二十六条 中外合作者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发生争议时,应当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中外合作者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0340 某住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照合作企业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
中外合作者没有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中*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常务委员*关于修改《*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2023.11.4)
NB/T 10587-2021 风电场机组功率曲线验证技术规程.pdf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16)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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