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准入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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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准入项目.docx

06.投标人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所在页码

07.(生产)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所在页码

08.制造(生产)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所在页码

09.从业人员声明函…………………………………………………所在页码

钢管拱加工施工方案10.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所在页码

11.投标人认为在其他方面有必要说明的事项……………………所在页码

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

投标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03. 拟服务本项目专业人员配置情况

拟服务本项目专业人员配置情况表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根据采购项目内容和自身情况及能力,介绍公司情况及为本项目提供的服务方 案格式自定。

05.本项目服务所需相关资料

本项目服务所需相关资料

根据本项目服务内容,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提供企业情况介绍,包括场地、软硬件设施以

及提供服务所需的其他设备和器具。

06.投标人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

投标人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

提供承担过本项目涉及的救助对象提供训练服务的证明材料。

07.(生产)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

至: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 号) 的规定, 本公司为 (请填写: 中型、小型、微型) 企业。即, 本公司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 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

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

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 (请填写: 中型、

小型、微型) 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注:投标人为非企业单位的,可不提供此证明

投标人名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08. 制造(生产)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

制造(生产)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

致: 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号) 的 规定,本公司为 (请填写: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满足以下条件:《工业和信 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规定的划分标准。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 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注: 1.此函须由投标产品的制造(生产) 企业提供并声明,同时附相关证明材料;

2.此函若出现多家制造(生产)企业的货物(产品)投标时,可按制造(生产)企业分别

声明, 一家制造(生产) 企业填写一张。

09. 从业人员声明函

致: 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 号)、《工 业和信息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

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规定,本公司从业人员数为 人。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 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0.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 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 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

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

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供应商为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提供此声明。

11.投标人认为在其他方面有必要说明的事项

投标人认为在其他方面有必要说明的事项

第六部分 采购项目服务要求

包 1:贫困听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

第一条 为使助听器验配机构的建设满足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助听器验配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的基本标准。

第三条 助听器验配机构是对听力语言残疾人提供助听器与验配服务的重要场所。

1、机构业务用房要相对集中,使用面积不少于 40 平方米。

2、机构按功能设置科室,每室宜独立。

第四条 机构应设置病案室、测听室、耳模室、助听器验配室、助听器维修室、评估室及康复指导

1、测听室及评估室须符合国家标准/6403 和/6296 关于声场及测听室建设标准。其余科室须按卫生

部 1994 年颁布《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设置。

2、病案室:不少于 10 平方米,用于保管医疗及康复档案。

3、测听室:不少于 10 平方米,用于对听力语言残疾人进行听力检测。

4、耳模室:不少于 10 平方米,用于制作耳模。

5、助听器验配室:用于助听器的验配和评估(可与测听室合用)。

6、助听器维修室:用于承担助听器的日常维护和维修(可与耳模室合用)。

7、学习能力评估室:不少于 10 平方米,用于评估小龄听障儿童的学习能力和行为能力。

8、康复指导室: 指导或协助听力语言残疾人度过配戴听辅器具适应期(可与学习能力评估室合用) 。

耳鼻喉科常规检查设备。

第十条 开展助听器验配的相关设备

1、主(客)观测听设备

多频稳态听觉电位诱发电位仪、视觉强化仪、纯音测听仪、多频声导抗仪。

2、助听器验配评估设备

助听器分析仪、带扬声器的纯音听力计、计算机、编程器。

4、助听器维护及维修设备

声场校准设备、声级计。

6、听觉言语评估、学习能力评估设备或工具

机构须在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注册,取得合法执业资格。

机构注册资金到位,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岗位职责。

助听器验配流程须按《助听器验配工作指南》执行。

一、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项目

为符合条件的听力残疾儿童免费提供人工耳蜗产品、手术补助、术后一年调机、术后机构康复训练

等费用每人 8.6 万元。

确保康复质量。由康复机构为残疾儿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听力残疾儿童助听器救助

年龄不超过 6 周岁,精神、智力及行为发育正常的聋儿。

为听力残疾儿童提供助听器、电池、耳膜制作、验配及康复训练等费用每人 3 万元。

学年的非全日制康复训练,非全日制康复训练每周不少于 3 次,每次不少于 1 小时(包含家长培训与指

导),确保康复质量。由康复机构为残疾儿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半年接受一次听觉言语能力评估,每一年进行一次学习能力评估。

包 2:贫困脑瘫儿童康复救助项目

1、应有符合脑瘫儿童康复的室内外场地, 建有运动疗法、作业疗法、言语治疗训练室、教室。儿童

通行区域和经常使用的主要公用设施有无障碍设计、地面防滑、走廊墙壁有扶手装置。

2、配有必要的康复训练设备。

1、专业人员:配备相应的康复治疗专业人员。

2、开展脑瘫儿童功能测评、康复计划制定、运动功能、姿势矫正、日常生活自理、言语交流等康复

训练活动,培训儿童家长。

3、能够提供全日流程的训练服务, 有生活时段的训练内容(茶点、午饭、午休、洗手、入厕、穿脱

救助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城乡有康复需求的贫困脑瘫儿童,其中优先资助城乡低保家庭的脑瘫儿

童。年龄不超过 7 岁。 诊断明确、有康复训练需求、身体状况稳定、家庭成员配合的脑瘫儿童。

2 万元/10 个月/人, 包括 10 个月康复训练、康复训练人员工资、康复评估、病员筛查、家长培

训、食宿补助、水电费、教材、宣传、培训等。

——确定任务机构 各级残联按照项目要求进行康复机构资源调查中科院纳米所二期配电房设备供货及安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选择符合条件的康复机构,

作为政府购买残疾人康复服务的承接主体。

——筛选资助对象 县(区、市、行委) 残联、康复机构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贫困脑瘫儿童筛

查调查,选择诊断明确、符合救助条件的脑瘫儿童,转介至康复机构训练。

——实施系统康复安排救助儿童到指定的康复机构, 进行康复评估, 制定康复计划马边县红旗棚户区工程主体结构混凝土浇筑-专项施工方案, 进行运动、 生活自理、言语、认知、社交等方面的能力训练,建立康复训练档案,定期进行阶段评估,根据需要装

配矫形器, 培训脑瘫儿童家长; 机构康复一般不少于 10 个月, 每天训练时间不少于半天, 有条件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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