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T 79-2018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T 79-2018 地震灾害遥感评估 地震直接经济损失ICS91.120.25 P 15
DB/T 79201
DB/T 792018
DL/T 2205-2021 分布式电源燃气发电运行指标评价规范引言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基本规定 遥感评估区确定和评估单元划分 基础资料收集 评估单元建筑物面积统计 建筑物损失估算 地震直接经济损失估算 10 成果产出 附录A(规范性附录) 评估单元建筑物面积及重置单价信息表 附录B(规范性附录) 建筑物损失遥感评估结果 附录C(资料性附录) 统计示例 会文献
本标准是《地震灾害遥感评估》系列标准中的一项。该系列标准结构及名称预计如下: 地震灾害遥感评估地震地质灾害; 地震灾害遥感评估 建筑物破坏; 地震灾害遥感评估 公路震害; 地震灾害遥感评估 铁路系统震害; 地震灾害遥感评估 重点目标破坏; 地震灾害遥感评估 地震极灾区范围; 地震灾害遥感评估 地震烈度; 地震灾害遥感评估 地震直接经济损失; 地震灾害遥感评估 产品产出技术要求;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地震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地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25)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地震局、中国地震局地震预测研究所、天津市地震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 丧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章熙海、王晓青、窦爱霞、丁香、邱虎、温和平、王龙、毕雪梅、刘博雅、肖飞、高飞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地震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地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25)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地震局、中国地震局地震预测研究所、天津市地震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 丧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章熙海、王晓青、窦爱霞、丁香、邱虎、温和平、王龙、毕雪梅、刘博雅、肖飞、高飞
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快速准确地判定地震灾害类型、受灾程度和范围是地震应急救援指挥与行 动的重要基础。遥感技术具有全天时、全天候、不受地震灾区地震破坏影响的特点,因此,在震后地震应 急救援中能够全面宏观地快速获取地震灾区灾情信息。地震灾害种类多、分布广,不同类型灾害信息提 取、评估的对象、方法有明显差别,难以采用单一标准进行规范。为协调、有序、高效和准确地提取与评 估主要类型的地震灾害,需要对遥感评估的方法、指标、步骤与成果形式等进行统一规范,特制定《地震 灾害遥感评估》系列标准。 历史地震现场震害调查与损失评估结果表明,地震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与地震灾区建筑物结构破 坏损失之间,高烈度区(如Ⅲ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物破坏损失与整个地震灾区建筑物破坏损失之间,都 存在一定的对应关系。本标准在建筑物破坏和地震烈度遥感评估基础上,参考GB/T18208.4一2011 《地震现场工作第4部分:灾害直接损失评估》中地震灾害直接损失初步评估的要求,对地震造成的直 接经济损失遥感评估进行规范,并按照DB/T80一2018《地震灾害遥感评估产品产出技术要求》产出 结果
地震灾害遥感评估 地震直接经济损先
本标准规定了利用遥感手段评估地震直接经济损失的工作步骤、遥感评估区确定和评估单元划分、 基础资料收集、建筑物面积统计、建筑物损失和直接经济损失估算及成果产出。 本标准适用于利用遥感手段快速评估地震灾区直接经济损失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7740地震震级的规定 GB/T17742中国地震烈度表 DB/T58地震名称确定规则 DB/T75一2018地震灾害遥感评估建筑物破坏 DB/T77一2018地震灾害遥感评估地震烈度 DB/T80一2018地震灾害遥感评估产品产出技术要求
损失比lossratio 房屋或工程结构某一破坏等级的修复单价与重置单价之比。 [GB/T18208—2011,定义3.9] 3.6 地震损失率 earthquake loss rate 建筑物遭受地震破坏后的平均修复单价与重置单价之比。 3.7 遥感评估区 remotesensingassessmentarea 利用遥感影像对地震灾区进行灾害损失评估时确定的评估空间范围
4.1地震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应使用GB17740规定的地震震级M。 4.2地震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应按照GB/T17742的规定使用地震烈度。 4.3 地震名称应符合DB/T58的规定。 4.4 地震直接经济损失遥感评估,按下列步骤进行: a) 确定遥感评估区和划分评估单元; b) 收集基础资料; 统计评估单元内建筑物面积; 估算建筑物损失; e) 估算地震直接经济损失
5遥感评估区确定和评估单元划分
5.1遥感评估区的确定
震直接经济损失遥感评估区应包括按照DB/T77一2018确定的血(8度)及 高分辨率遥感影像且能够明确评定VI(7度)地震烈度区时,遥感评估区应包括 区。
5.2.1县级行政区的城区单独划分为一个评估单元;设区市(或地级市)及以上行政区的城区按照次级 行政区或街区划分为若干评估单元。 5.2.2乡镇级行政区划分为一个评估单元。当发生M≥7.5级地震时,青海、新疆、西藏三省(自治区 的地震灾区以乡镇级行政区为评估单元,其他省(市、自治区)的地震灾区以县级行政区(城区除外)为 估单元。 5.2.3当行政区或街区被遥感评估区或烈度区边界线切割时,被切割的内部区域应作为独立的评估 单元。
按照DB/T77一2018和DB/T75一2018的规定GB/T 41124-2021 无菌吹灌旋一体机通用技术要求,收集遥感评估区内满足建筑 遥感数据。应收集乡镇级及以上行政区边界矢量数据
根据最新年度统计资料或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收集遥感评估区内的建筑物数 应收集中国国内震级M≥6.5级的地震现场灾害调查烈度评定和损失评估资料
评估单元建筑物面积统计
7.1当评估单元内建筑物总面积及不同类型建筑物面积可依据行政单元年度统计资料或地震应急基 出数据库确定时,应根据DB/T75一2018中4.3.1划分的建筑物类型,按照表A.1填写各评估单元基本 言息,按照表A.2填写各评估单元建筑物面积 7.2当无评估单元内建筑物总面积数据时,应按照DB/T75一2018中6.1的规定,通过遥感解译和抽
S;一评估单元i内所有建筑物总面积,单位为平方米(m"); T:—评估单元i的土地面积,单位为平方米(m"),通过年度统计资料或者由评估单元空间数据 分析得到; 入:——评估单元i单位土地面积内的建筑物总面积估计值,通过遥感抽样确定,抽样面积不应低 于该评估单元土地面积的10%。
S;一评估单元i内第i类型建筑物面积,单位为平方米(m"); 入;———评估单元i内第i类型建筑物面积占所有类型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GB/T 39617-2020 船舶和海上技术 油船用单点系泊设备,通过遥感抽样确定 抽样面积不应低于该评估单元土地面积的10%
1.1按式(3)计算评估单元建筑物的地
式(3)计算评估单元建筑物的地震损失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