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2/T 1171-2017 烟花爆竹安全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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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52/T 1171-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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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环境保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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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2/T 1171-2017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52/T 1171-2017 烟花爆竹安全规程

9.13烟火药药物的干燥、计量包装

9.13.1烟火药物的十燥,应采用日光、热水、低压热蒸汽、热风十燥或自然晾十等方式,也可采用 低温烘箱设备等。严禁用明火直接烘烤药物。 9.13.2待干燥的烟火药药物应摊开放置药盘中,药层厚度小于等于1.5cm;效果件直径大于0.75cm 时,其摊开厚度小于等于效果件直径的2倍。药盘直径或边长应小于等于60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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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日光干燥应在专用晒场进行,限定药量1000kg; b) 晒场应设晒架,晒架应稳固,高度宜在25cm~35cm之间,晒架间应留搬运、疏散通道,通 道应与主干道垂直,通道宽度不小于80cm; c) 严禁将药物直晒在地面上GB/T 41911-2022 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工频过电压保护电器(POP),气温高于37℃时不宜进行日光直晒: d) 晒场应由专人管理,同时进入场内不应超过2人,非管理和操作人员不应进入晒场,不应在 晒场进行浆药、筛药、包装等操作。 .41 露天晒场应采取防雨淋和防大风吹翻药盘的可靠设施,下雨时药物不得被淋湿。严禁在下雨时 晒场内烟火药药物。

9.13.4露天晒场应采

9.13.5采用干燥工房干燥药物应

9.14裸药效果件的装药和筑(压)药

9.14.1裸药装药前应筛除效果件中的药尘,筛除药尘应在单独工房操作,定员、定量按下道工序执行。 9.14.2每栋1.1级工房定员1人。当有隔离墙时,每栋工房定员2人,单人单间单机作业。装药工序 每栋工房的限定药量按照表B.19确定。 9.14.3砂炮制作采用手工包(装)药砂时,每栋工房定员24人,每人定量0.5kg;砂炮制作采用机 械包(装)药砂工艺时,每栋工房定机4台,每台机械定员2人,每台机械限定药量5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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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4筑(压)药工房作业时,限定药量按附表19限量的1/2确定。笛音药筑(压)药作业工序, 每栋工房的限定药量为:手工作业0.5kg,机械作业2kg。 9.14.5裸药效果件的装、筑药作业中出现筒体变形、筒体内壁不洁净或效果件变形时,按废弃物处理, 不应将药物(效果件)强行装入。装错的内筒效果件严禁用铁质勾针勾取。品质不合格的效果件应日清 日处理。 9.14.6筑(压)药的过程中,当模具与药物难以分离时,不应强行分离,应采用酒精湿润后再行轻缓 适度分离。 9.14.7含有较大颗粒的铝、钛、铁粉的烟火药,属不合格原料,不应继续进行裸药效果件的装、筑(压) 药作业。

9.15.1效果件内筒蘸药工序,每栋工房定员2人,单人单间。效果件内筒应单层摆放,每人限定药量 15kg。效果件内筒采用机械蘸药工艺时,每栋工房定机1台,定员3人,限定药量30kg。 9.15.2线香类产品蘸药(提板)工序,每栋工房定员8人,每人限定药量(湿药)25kg。 9.15.3电点火头手工蘸药工序,每栋工房定员8人,每人限定药量25g;机械蘸药每栋工房定员4 人,定机4台,每人限定药量0.1kg。 9.15.4在蘸(点)药作业时,不应将湿药粘附在效果件内筒外壁,也不应将湿药粘附在其他燃放部位 以外,否则,应作不合格产品进行烧销毁处理。 9.15.5用于蘸(点)药的各类药物干后,不应采取刮、铲、撞击的方法进行清除,应使用相应的溶 剂,充分溶解后清洗处理

9.16 钻孔、串引、安引

9.16.1烟花组合产品的钻孔、串引工序采用机械化无药钻孔、串引、组盆生产工艺时,引线垛应与作 业机械由防火墙隔离放置。控制机械作业速度和温升,避免引燃引火线, 9.16.2有药半成品机械钻孔工序,每栋工房定机1台、定员1人;当有隔离墙隔断时,每栋工房定机 2台、单人单间单机作业。 9.16.3有药半成品手工钻孔工序,每栋工房定员1人;当隔离操作时,每栋工房定员4人、单人单间 9.16.4机械钻孔或手工钻孔工序,每栋工房的限定药量按照表B.19规定执行。 9.16.5钻孔作业的工具刃口应锋利,使用时应涂蜡擦油并交替使用,工具不符合要求时不应强行操作 9.16.6裸药效果件或单个药量大于20g的半成品,不应进行钻孔操作。单个含药量大于5g,或者含 有黑火药、光色药的半成品不应进行手工钻孔操作。 9.16.7有药半成品采用机械钻孔作业时,钻孔机械的转速应小于或等于90r/min。 9.16.8无药部件插引、串引、安引工序,每栋工房定员24人,每人限定药量0.5kg。切割引线的刀 片应锋利,引锭与作业人员应有防火墙隔离,含药半成品应用有盖的箱子盛装

9.17烟花半成品封口(底)

9.17.1烟花半成品封口工序应符合以下要求:

9.18有药半成品、成品的干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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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8.1有药半成品、成品十燥应在专用的晒场、十燥工房或者烘房进行。每栋十燥工房或晒场的定员、 限定药量、热能选择、干燥方式等要求按照本标准9.13节规定执行。 9.18.2制成的有药半成品、成品的干燥,不应与裸药干燥在同一晒场或干燥工房内进行。 9.18.3采用蒸汽干燥的烘房,室内温度应小于等于75℃,升温速度小于等于30℃/h,不宜采用肋 形散热器。 9.18.4采用热风干燥成品和有药半成品时,室温小于等于60℃,风速小于等于1m/s。循环风干燥 应有除尘设备,除尘设备要定期清扫。被干燥的成品和有药半成品有危险品粉尘和易燃化学气体时,不 得采用循环风干燥。 9.18.5成品和有药半成品干燥房或晒场应设置温度报警装置,应严格控制温度的升降。

9.20礼花弹产品制作

9.20.1生产礼花弹类产品应优先使用自动混药机、压药机、造粒机、糊球机等安全可靠的机械化生产 设备,逐步淘汰手工操作等落后作业方式。作业安全除满足本标准要求外,还应满足AQ4121技术要求。 9.20.2与药物接触的非标准机械设备,应按有关规定通过省级鉴定或安全技术评审。未通过鉴定或评 审的非标准机械设备,不得在礼花弹生产中使用。 9.20.3原料称取、药物混合、压药不应采用机械通风。生产礼花弹产品原料中,禁止使用氯酸盐、汞 化合物、没食子酸、苦味酸、磷、镁粉(含镁合金与改良镁粉除外)、砷化合物等危险或有害的化学物 质。 9.20.4礼花弹类一级中转库单库存药量不应超过500kg;二级中转库单库存药量或含药半成品存药量 不应超过当天用量,且不应超过300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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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质量检验及燃放试验

10.1新产品投产之前,或者停产半年以上再生产的,或者原材料、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应进行型式 检验,型式检验抽样方法按照GB/T10632规定执行。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标志、包装、外观、部件、 结构与材质、原料、药种、药量、安全性能(烟火药涉及新材料以及需要检测的,应检测摩擦感度、撞 击感度、静电火花感度、火焰感度和着火温度等项目)、燃放性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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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燃放试验应在规定的燃放试验场规定位置燃放,每次现场燃放药量不应超过20kg,或1发礼 花弹,或1箱组合烟花,或一箱爆竹; 燃放试验时,应设专人警戒,现场操作人员不应超过2人,其余人员应在安全区域,燃放试 验操作时应戴护面头盔,点火时身体应偏离产品燃放轨迹,并及时撤离至安全区域; C) 燃放试验时,产品及导向筒应牢固稳定,严防倒筒、散筒; d) 待燃放的产品应保持安全距离妥善存放,并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e) 燃放试验时应注意风向、风速,对熄引、未完全燃放等的试验物,应在鉴定原因后,统一焚 烧销毁; f) 燃放试验后的残留物应进行清扫和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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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危险性废弃物采用燃烧或引爆销毁处置前,所有进行辅助工作的机械设备必须撤离至安全区域。 11.10废弃的烟火药、无法回收利用的黑火药、引火线和含有烟火药(黑火药)和其他可燃可爆物质 的构件、半成品、成品,应按限定药量进行楚烧或引爆销毁的方法处置。不得将该类危险性废弃物掩埋 入土或倒入地面水体随意丢弃。

录存档。且符合以下要求:

a)销毁时间、地点、销毁危险品名称、销毁的方法和程序、危险品的总量; b) 现场负责人、销毁人员、外围警戒人员姓名、销毁场周边情况; 现场试验性销毁情况,包括:引燃物名称、引燃物长度、引燃时间、人员撤离到安全位置时 间、引爆效果、未燃爆危险品的原因分析、完全销毁情况等; d)所有危险品销毁后现场处置情况记录,确认彻底销毁,残渣处置和去向等。 11.12销毁时,处置人员应戴护面头盔作业。现场点火作业人员定员2人,1人操作,1人监督保护, 点火后快速撤离至安全位置。 11.13楚烧或引爆销毁可爆炸危险品,应在安全距离外点燃导火设置,计算的引燃时间,必须保证作 业人员能撤离至设定的安全避险位置或避险地下室。 1.14采用焚烧或引爆销毁可爆炸危险品时,必须在专用的销毁土坑内进行。不得在地面或高于地平 面的地方实施引爆。销毁土坑内底部宜铺垫30cm以上的不会弹射伤人的不可燃松软物质或细砂,上面 铺摊待销毁危险品。待销毁危险品禁正用泥砂、土右压盖或机械压实。危险品表面距销毁土坑顶部(及 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70cm。

11.15采用焚烧或引爆方法销毁危险品时,应符合以下安全要求:

11.19非常规的大批量处置危险性废弃物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进行大批量危险性废弃物销毁时应分类、分批进行。处置前应制定处置作业技术方案。处 总含药量超过1000kg质量的危险品时,作业技术方案应经相关专业的专家组(不少于5人 评估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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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处置作业技术方案应包括的内容有:处置的规模概况、处置的时间地点、所处置的危险性废 弃物的物理、化学、毒理等特性、种类数量、处置方式方法、安全距离与安全警戒的范围、 现场组织机构设置、现场人员分工及岗位职责、危险性废弃物的运输和装卸安全措施、处置 时的保卫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等。 0在大风、下雨、雷电等恶劣气象条件下,或地面温度高于35℃时,不应进行危险性废弃物楚烧 爆销毁作业。 除含烟火药(黑火药)和可燃物的废弃物外,其他废弃的化工原料,应根据其物理化学性质, 用化学中和法等相应的销毁方法妥善处置。不应将化工原料废弃物混入其他非危险性废弃物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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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企业应对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做好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使其处 于良好状态。

a 电气设备发生异常声响或异常气味; b) 负载电流突然超过允许值; c) 电气设备及线路突然出现高温或冒烟; d) 电气设备连接部件松动或冒火花: e)i 设备壳罩破损; f)其他异常情况。 2.91.3级危险性建筑物和场所出现燃烧、燃爆迹象时,现场人员应紧急避险,迅速撤离现场。按照 周度室统一指挥,实施救援, 12.101.1级工房或库房发现可能引燃或引爆迹象时,在场人员必须快速撤离至安全区域,不得滞留 现场,不得盲目采取灭火措施。 2.11企业发生燃烧或爆炸事故,在组织应急救援,保护人员生命和健康的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政 府、公安、消防、医疗卫生等部门,请求社会应急救援、救护力量援助,以降低和减少伤害及损失。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台账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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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1 生产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A.1.1.1 危险岗位生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 A.1.1.2 危险岗位定员定量管理制度。 A.1.1.3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A.1.1.4 重大危险源(仓库)管理制度 A.1.1.5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A.1.1.6 药物(含裸药半成品)管理制度 A.1.1.7 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A.1.1.8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持证上岗制度。 A.1.1.9 产品购销合同及销售流向登记管理制度。 A.1.1.10 违规违章处罚制度。 A.1.1.11 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制度。 A.1.1.12 安全生 生产装 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A.1.1.13 事故应急 演练、报告与处理制度(包括应急处置责任制度)。 A.1.1.14 礼花弹生产企业礼花弹产品电子编码管理制度 A.1.1.15 调度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检查制度。 A.1.1.16 A.1.1.17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管理制度。 A.1.1.18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 A.1.1.19 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A.1.1.20 烟花爆竹储存管理制度。 A.1.1.21 危险废弃物收集处理管理制度。 A.1.1.22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A.1.1.23 新产品、新药物研发管理制度。 A.1.1.24 企业门卫值班(守卫)管理制度 A.1.1.25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 A.1.1.26 安全生产负责人值班(带班)制度。 A.1.1.27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修订制度。 A.1.1.28 职工及外来人员出入厂登记制度。

A.1.2生产企业安全管理台账目录

A.1.2.1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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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4储存管理台账。 A.1.2.5 产品流向登记台账。 A.1.2.6 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A.1.2.7 安全检查台账。 A.1.2.8 设备台账。 A.1.2.9 原材料出入库登记台账。 A.1.2.10 药物及含裸药半成品出入库登记台账。 A.1.2.11 成品出入库登记台账。 A.1.2.12 防护用品采购发放台账。 A.1.2.13应急救援器材管理台帐。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利

A.2.1经营(批发)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目

A.2.1.1危险岗位生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A.2.1.2 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A.2.1.3 人员和车辆进出库管理制度。 A.2.1.4 产品流向登记管理制度。 A.2.1.5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A.2.1.6 配送服务管理制度。 A.2.1.7 库区动火等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A.2.1.8 仓库监控管理制度。 A.2.1.9 事故应急救援与演练制度。 A.2.1.10 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 A.2.1.11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A.2.1.12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A.2.1.13 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 A.2.1.14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A.2.1.15 安全经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修订制度。 A.2.1.16 值班、带班管理制度。 A.2.1.17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 A.2.1.18 购销合同管理制度。

A.2.2经营(批发)企业安全管理台账目录

A.2.2.1 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台账。 A.2.2.2 保管员和守护员名册。 A.2.2.3 安全设施设备、消防器材和运输工具台账 A.2.2.4 销售对象台账。 A.2.2.5 安全检查台账。 A.2.2.6 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A.2.2.7经营产品信息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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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2.8供货对象台帐。 A.2.2.9产品流向登记台帐 A.2.2.10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台账。 A.2.2.11 残损及不合格产品处置销毁记录。 A.2.2.12 产品出入库登记台账。 A.2.2.13应急救援器材管理台帐。 A.2.2.14人员、车辆登记及配送销售记录。

A.2.2.8供货对象台帐。 A.2.2.9产品流向登记台帐。 A.2.2.10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台账。 A.2.2.11 残损及不合格产品处置销毁记录。 A.2.2.12 产品出入库登记台账。 A.2.2.13应急救援器材管理台帐, A.2.2.14人员、车辆登记及配送销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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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附录) 技术参数

表B.1危险品生产工序的危险等级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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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B.1危险品生产工序的危险等级分类(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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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B.3危险品生产区1.1级建筑物的外部安全距离(m)

注:本表源引国标GB50161《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表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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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B.4危险品生产区1.3级建筑物、构筑物外部安全距离(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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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B.5危险品仓库区1.1级仓库外部安全距离(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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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B.6危险品仓库区1.3级仓库外部安全距离(m)

本表源引国标GB50161《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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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B.7燃放试验场的外部安全距离(m)

注1:本表源引国标GB50161《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表4.4.1

安全距离自燃放试验场边缘计算。

注2:外部安全距离自燃放试验场边缘计算。

表B.8危险品生产区内1.1级建筑物与相邻建筑物的安全距离(m)

B.8危险品生产区内1.1级建筑物与相邻建筑物的安全距离(m)

注1:本表源引国标GB50161《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

注2:当相邻工房相对的外墙均为防火墙时,可采用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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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B.11危险品仓库区内1.3级仓库与相邻危险品仓库的安全距离(m)

注:本表源引国标GB50161《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表5.3.4.

表B.12仓库区内1.1级危险品仓库与库区值班室的安全距离(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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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B.13仓库区内1.3级危险品仓库与库区值班室的安全距离(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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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B.15危险性建筑物及场所电气危险场所类别和防雷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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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B.18危险场所绝缘电线或电缆线芯的材质和允许的最小截面

本表源引国标GB50161《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

表B.19各种烟火药混合工序的限定药量表

注1:本表源引国标GB11652《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表1

中未注明湿法的均为干法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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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B.20危险品分类储存条件和灭火物质

注:本表源引国标GB11652《烟花爆竹作业 安全技术规程》表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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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B.21引火线制作工序定员和限定药量表

DB37T 5173-2020 绿色农房建设技术标准.pdf注:本表源引国标GB11652《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表3

表B.22切引、割引、捆引的限定药量表

注:本表源引国标GB11652《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

JLZJ-JY-GL-002-2020 北京市普通公路交通工程日常养护预算定额(试行)表B.23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仓库区用房建筑密度

注1:库区建筑面积为库区内各库房建筑面积之和。

注2:库区总建筑面积含库房和生产相关辅助设施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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