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3/T 168-2019 用水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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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53/T 2007-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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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环境保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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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3/T 2007-2015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53/T 168-2019 用水定额

城镇公共服务业用水定额 一定时期内服务单位单个用水人员或者单个服务设施、单位服务面积、单个服务对象等单位时间用 水量的限定值。

镇居民家庭生活每人每日合理用水量的限定值

GTCC-114-2019 电气化铁路接触网零部件-棘轮补偿装置-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 农村居民家庭生活每人每日合理用水量的限定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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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划分为六个农业灌溉用水分区(含14个亚区),分别为滇中区、滇东南区、滇西南区、滇 滇西北区和干热河谷区。

4.3滇东南区(II区)

4.4滇西南区(II区)

4.5滇东北区(IV区)

4.6滇西北区(V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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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农村居民生活及畜牧业用水分区

5. 2 热带区 ( I区)

包含:景洪、勐海、勐腊、芒市、瑞丽、陇川、盈江、思茅、墨江、宁洱、江城、澜沧、 连、蒙自、河口、屏边、红河、绿春、金平、元阳、东川、宾川、元谋、巧家、水富、元江 马关、富宁、沧源。

5. 3亚热带区( II 区)

包含: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安宁、呈贡、普宁、宜良、富民、禄劝、嵩明、寻甸、石林、麒 麟、宣威、沾益、陆良、马龙、师宗、富源、罗平、会泽、红塔、通海、江川、澄江、华宁、易门、新 平、峨山、个旧、开远、石屏、弥勒、泸西、建水、楚雄、禄丰、南华、牟定、大姚、姚安、武定、永 仁、双柏、大理、祥云、洱源、剑川、鹤庆、漾、巍山、弥渡、南涧、云龙、永平、隆阳、昌宁、施 甸、龙陵、腾冲、文山、丘北、砚山、西畴、广南、临翔、云县、凤庆、镇康、永德、耿马、双江、泸 水、福贡、昭阳、鲁甸、大关、永善、彝良、镇雄、威信、盐津、绥江、永胜、华坪、景东、镇沅、景 谷、梁河。

古城、玉龙、宁、香格里拉、维西、德钦、

6.1水稻灌溉用水定额

水稻划分为一季中稻、双季早稻、双季晚稻、再生稻四类。中稻灌溉用水定额见表1,双季早稻 晚稻、再生稻全省按统一标准执行,不再分区,用水定额见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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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中程灌溉用水定额

注1:表中定额为充分灌溉模式下的用水定额;田间灌溉方式为格田灌溉,并采用浅灌深蓄方式, 注2:水稻灌溉定额等于基本用水定额与泡田定额之和。 注3:表中均为净灌溉定额,除以灌溉水利用系数为毛灌溉定额。 注4:灌溉水利用系数为渠系水利用系数和田间水利用系数的乘积。按《节水灌溉工程技术标准标准》(GB/T50363) 要求,灌溉水利用系数大型灌区(大于20000hm)不应低于0.50,中型灌区(667hm²~20000hm)不应低 于0.60,小型灌区(小于667hm)不应低于0.7。云南省提水灌区灌溉水利用系数可参照该规范的井灌区执行。 渠系水利用系数大型灌区不应低于0.55,中型灌区不应低于0.65,小型灌区不应低于0.75。 注5:P=50%、P=75%、P=90%分别对应于平水年、中等干早年、特枯年。

表2双季早稻、双季晚稻、再生稻灌溉用水定客

注2:水稻灌溉定额等于基本用水定额与泡田定额之和。 注3:表中均为净灌溉定额,除以灌溉水利用系数为毛灌溉定额。 注4:灌溉水利用系数为渠系水利用系数和田间水利用系数的乘积。按《节水灌溉工程技术标准》(GB/T50363) 要求,灌溉水利用系数大型灌区(大于20000hm)不应低于0.50,中型灌区(667hm~20000hm)不应低 于0.60,小型灌区(小于667hm)不应低于0.7。云南省提水灌区灌溉水利用系数可参照该规范的井灌区执行, 渠系水利用系数大型灌区不应低于0.55,中型灌区不应低于0.65,小型灌区不应低于0.75。 注5:P=50%、P=75%、P=90%分别对应于平水年、中等干早年、特枯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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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主要早作物活概用水定额

主要早作物灌溉用水定额不再细分至亚区,各分区用水定额见表

主要早作物灌溉用水定额不再细分至亚区,各分区用水定额见表3

表3云南省主要旱作灌溉用水定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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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草场灌溉用水定额

表4草场灌溉用水定额

6.4人工湿地主要植物用水定额

人工湿地主要植物用水定额见表5

表5人工湿地植物用水定额

林木育种和育苗用水定额见表6。

表6林木育种和育苗用水定额

畜牧业用水定额见表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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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9中通用定额用于现有企业的日常用水管理,先进定额用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水资源论 证、取水许可审批和现有企业的节水评估考核。对于未规定先进值的产品,用水定额统一采用通用值。

表 9 工业用水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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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用水定额见表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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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0建筑业用水定额

12城镇公共服务用水定额

城镇公共服务用水定额见表11。 表11中城镇公共服务用水定额为上限值,缺水及干旱地区的城镇公共服务用水定额可根据情况下浮 10%~15%

表11城镇公共服务用水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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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定额

诚镇居民生活用水定额见表12。

居民生活用水定额见表1

表12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定额

DB1310/T 262-2021 气体保护焊技术条件.pdf13.2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

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见表13。

表13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

注:表中定额为平均日净用水定额

注:表中定额为平均日净用水定额。

GB 50414-2018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标准(正版、清晰无水印)DB53/T168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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