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安监总局2011年4月38号令、2015年78号令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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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安监总局2011年4月38号令、2015年78号令修订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 一 公

新修订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4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 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公布的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同时废止

TB 10504-2018 铁路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设计文件编制办法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11年5月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公布,根据2015年 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2011年5月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公布,根据2015年 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构或者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构或者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 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 的原则作出规定

第八条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应用尾矿库在线监测、尾矿充填、干式排尾、尾矿综合利用等先进适 术。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将尾矿回采再利用后进行回填

第十条尾矿库的勘察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或者岩土工程类勘察资质。设计单位应当具有金属非金 属矿山工程设计资质。安全评价单位应当具有尾矿库评价资质。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施工资质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监理资质。

(一)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安全评价、监理单位具有甲级资质,施工 单位具有总承包一级或者特级资质;

(二)四等、五等尾矿库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安全评价、监理单位具有乙级或者乙级以上资质 施工单位具有总承包三级或者三级以上资质,或者专业承包一级、二级资质。

排洪设施和安全观测设施的可靠性进行充分论证,

排洪设施和安全观测设施的可靠性进行充分论证,

第十二条尾矿库库址应当由设计单位根据库容、坝高、库区地形条件、水文地质、气象、下游居民 区和重要工业构筑物等情况,经科学论证后,合理确定。 第十三条尾矿库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 无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施工。

第十二条尾矿库库址应当由设计单位根据库容、坝高、库区地形条件、水文地质、气象、下游居民 区和重要工业构筑物等情况,经科学论证后,合理确定。

第十四条尾矿库施工应当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严格按照设计施 工,确保工程质量,并做好施工记录。

排查治理档案,并长期保存。

第十五条施工中需要对设计进行局部修改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对涉及尾矿库库址、等别 排洪方式、尾矿坝坝型等重大设计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尾矿库建设项自安全设施试运行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试运行时间不得 超过6个月,且尾砂排放不得超过初期坝坝顶标高。试运行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安全设施竣工 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格

第十七条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 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 矿库,不得投入生产运行。 生产经营单位在申请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对于验收申请时已提交的符合颁证条件的文件、资料

第千八案对生产运行的尾码库 得对下列事项进行变更

(四)坝型、坝外坡坡比、最终堆积标高和最终坝轴线的位置

[五)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相

[六)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尺寸

第十九条尾矿库应当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标准的两求

尾矿库安全现状评价工作应当有能够进行尾矿坝稳定性验算、尾矿库水文计算、构筑物计算的专 术人员参加

式尾矿坝堆积至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最终设计坝高时,应当对坝体进行一次全面勘察,并进行稳

第二十条尾矿库经安全现状评价或者专家论证被确定为危库、险库和病库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 刷采取下列措施

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汛责任制,实施24小时监测监控和值班值守,并针对可 能发生的跨坝、漫顶、排洪设施损毁等生产安全事故和影响尾矿库运行的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 地震等重大险情制定并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放置在便于应急时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汛责任制,实施24小时监测监控和值班值守,并针对可 能发生的跨坝、漫顶、排洪设施损毁等生产安全事故和影响尾矿库运行的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 地震等重大险情制定并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放置在便于应急时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DB45/T 2416-2021 涉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pdf,严格按照作业计划生产运行 记录并长期保存。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尾矿库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按照本规定和《尾矿库安全技术 规程》的规定,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建立隐患排查治理 档案,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

(一)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等现象的

(五其他危及尾矿库安全的重大险情

第二十五条尾矿库发生坝体塌、洪水漫顶等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 抢险,防止事故扩大,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并立即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和人民政府。

第四章尾矿库回采和闭库

第二十七条尾矿回采再利用工程应当进行回采勘察、安全预评价和回采设计2019年注册道路专业案例(上真题解析),回采设计应当包括安

回采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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