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4/T 1700-2020 宁夏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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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64/T 170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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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4/T 1700-2020 宁夏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4.13.1家具制造业建设用地投资强度应符合

b) 第十等(农用地)≥1300万元/公项,第十等(未利用地)≥725万元/公顷; C 第十二等(农用地)≥1210万元/公顷,第十二等(未利用地)≥605万元/公顷; d) 第十三、十四等(农用地)≥1110万元/公顷,第十三、十四等(未利用地)≥555万元/公项; 第十五等(农用地)≥720万元/公顷,第十五等地(未利用地)≥440万元/公顷。

13.2家具制造业建设用地容积率(农用地)≥0.9GTCC-056-2018 ZPW-2000A.T无绝缘轨道电路设备(发送器)-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容积率(未利用地)≥0.8。

DB64/T170020204.13.3家具制造业的绿地率≤20%;建筑系数≥30%。4.13.4家具制造业建设用地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7%,不应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4.13.5家具制造业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表265的规定。表265家具制造业建设用地定额指标行业代码类别名称分级生产规模(万立方米/年)单位用地指标(平方米/立方米)中类小类大型>100.5木质家具2112110中型1~101.5~0.5制造小型≤11.5 分级生产规模(万件/年)单位用地指标(平方米/万件)金属家具大型>1000.072132130制造中型20~1000.15~0.07小型≤200.15注1:木质家具制造指以天然木材和木质人造板为主要材料,配以其他辅料(如油漆、贴面材料、玻璃、五金配件等)制作各种家具的生产活动。注2:金属家具制造指支(框)架及主要部件以铸铁、钢材、钢板、钢管、合金等金属为主要材料,结合使用木、竹、塑等材料,配以人造革、尼龙布、泡沫塑料等其他辅料制作各种家具的生产活动。4.14宁夏造纸和纸制品业建设用地指标4.14.1造纸和纸制品业建设用地投资强度应符合:a)第八等(农用地)≥2250万元/公顷,第八等(未利用地)≥1125万元/公顷;第十等(农用地)≥1420万元/公顷,第十等(未利用地)≥780万元/公项;c)第十二等(农用地)≥1320万元/公,第十二等(未利用地)≥660万元/公项;d)第十三、十四等(农用地)≥1180万元/公顷,第十三、十四等(未利用地)≥590万元/公顷;e)第十五等(农用地)≥720万元/公顷,第十五等(未利用地)≥440万元/公顷。4.14.2造纸和纸制品业建设用地容积率(农用地)≥0.9,容积率(未利用地)≥0.8。4.14.3造纸和纸制品业的绿地率≤20%;建筑系数≥30%。4.14.4造纸和纸制品业建设用地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7%,不应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4.14.5造纸和纸制品业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表266的规定。151

DB64/T1700—2020表266造纸和纸制品业建设用地定额指标行业代码类别名称分级生产规模单位用地指标中类小类造纸分级生产规模(吨/年)单位用地指标(平方米/吨)文化用纸1.16222机制纸及生活用纸(制浆)8.02221纸板制造生活用纸(商品浆)1.2纸板0.6 纸制品制造分级生产规模(万套/年)单位用地指标(平方米/套)大型>100.252232231纸箱和纸板容器制造中型5~100.36~0.25小型≤50.40~0.36注1:造纸指用纸浆或其他原料(如矿渣棉、云母、石棉等)悬浮在流体中的纤维,经过造纸机或其他设备成型,或手工操作而成的纸及纸板的制造。注2:纸制品制造指用纸及纸板为原料,进一步加工制成纸制品的生产活动。4.15宁夏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建设用地指标4.15.1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建设用地投资强度应符合:a第八等(农用地)≥3010万元/公项,第八等(未利用地)≥1505万元/公项;b)第十等(农用地)≥1850万元/公项,第十等(未利用地)≥1035万元/公;第十二等(农用地)≥1730万元/公顷,第十二等(未利用地)≥865万元/公;d)第十三、十四等(农用地)≥1560万元/公顷,第十三、十四等(未利用地)≥780万元/公项;第十五等(农用地)≥780万元/公项,第十五等(未利用地)≥440万元/公。4.15.2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建设用地容积率(农用地)≥0.9,容积率(未利用地)≥0.8。4.15.3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的绿地率≤20%;建筑系数≥30%。4.15.4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建设用地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7%,不应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4.15.5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表267的规定。表267日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建设用地定额指标行业代码类别名称分级生产规模(万标张/年)单位用地指标(平方米/万标张)中类小类大型>30004.5231印刷中型2000~30005.5~4.5小型≤20007.0~5.5注:印刷包括书、报、本册等的印刷,不包括为商务服务的零散复印活动。4.16宁夏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建设用地指标152

4.16.1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建设用地投资强度应符合

DB64/T17002020

a)第八等(农用地)≥3010万元/公顷,第八等(未利用地)≥1505万元/公顷; b) 第十等(农用地)≥1850万元/公顷,第十等(未利用地)≥1035万元/公顷; c) 第十二等(农用地)≥1730万元/公项,第十二等(未利用地)≥865万元/公顷: d 第十三、十四等(农用地)≥1560万元/公顷,第十三、十四等(未利用地)≥780万元/公项 第十五等(农用地)≥780万元/公项,第十五等(未利用地)≥440万元/公项。 4.16.2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建设用地容积率(农用地)≥0.6,容积率(未利用地)≥0.5。 4.16.3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的绿地率≤20%;建筑系数≥30%。 4.16.4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建设用地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7%,不应在 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4.16.5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表268的规定。

a)第八等(农用地)≥3010万元/公顷,第八等(未利用地)≥1505万元/公顷; b) 第十等(农用地)≥1850万元/公顷,第十等(未利用地)≥1035万元/公项; c) 第十二等(农用地)≥1730万元/公顷,第十二等(未利用地)≥865万元/公顷; d 第十三、十四等(农用地)≥1560万元/公顷,第十三、十四等(未利用地)≥780万元/公顷: e)第十五等(农用地)≥780万元/公顷,第十五等(未利用地)≥440万元/公项。 4.16.2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建设用地容积率(农用地)≥0.6,容积率(未利用地)≥0.5。 4.16.3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的绿地率≤20%;建筑系数≥30%。 4.16.4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建设用地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7%,不应在 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4.16.5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表268的规定。

表268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建设用地定额指标

注1: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指从天然原油、人造原油中提炼液态或气态燃料以及石油制品的生产活动。 注2:炼焦指主要从硬煤和褐煤中生产焦炭、干馏炭及煤焦油或沥青等副产品的炼焦炉的操作活动。 注3:甲类生产企业因放火、安全要求较高,装置之间安全距离要求较大,其容积率可调整至0.5。

4.17宁夏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建设用地指标

7.1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建设用地投资

a)第八等(农用地)≥3010万元/公顷,第八等(未利用地)≥1505万元/公顷: b) 第十等(农用地)≥1850万元/公项,第十等(未利用地)≥1035万元/公顷; 第十二等(农用地)≥1730万元/公顷,第十二等(未利用地)≥865万元/公项; d) 第十三、十四等(农用地)≥1560万元/公项,第十三、十四等(未利用地)≥780万元/公顷; e)第十五等(农用地)≥780万元/公项,第十五等地(未利用地)≥440万元/公顷。 4.17.2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建设用地容积率(农用地)≥0.7,容积率(未利用地)≥0.6。

17.4化学原料和化学 用地比例≤7%,不应在 页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 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DB64/T1700—20204.17.5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表269的规定。表269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建设用地定额指标行业代码类别名称分级生产规模单位用地指标中类小类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分级生产规模(万吨/年)单位用地指标(平方米/万吨)大型>1650002611无机酸制造中型8~167580~5000小型<810230~7580大型>2520002612612无机碱制造中型10~252700~2000小型<103000~2700大型>20153010~202266~15302613无机盐制造中型3~103333~2266小型<34386~3333肥料制造分级生产规模(万吨/年)单位用地指标(平方米/万吨)大型>122400262有机肥料及2625中型5~123100~2400微生物肥料制造小型53800~3100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分级生产规模(吨/年)单位用地指标(平方米/吨)大型>100006.52661化学试剂和助剂制造中型5000~100008.7~6.5266小型≤500010.8~8.7大型>30004.52662专项化学用品制造中型1000~30006.5~4.5小型<10009.0~6.5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分级生产规模(吨/年)单位用地指标(平方米/吨)大型>50001.262683000~50001.66~1.262681肥皂及合成洗涤剂制造中型1000~30002.20~1.66小型<10003.00~2.20注1:无机碱制造指烧碱、纯碱等的生产活动。注2: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制造指来源于动植物,经发醇或腐熟等化学处理后,适用于土壤并提供植物养分供给的,其主要成分为含氮物质的肥料制造注3:化学试剂和助剂制造指各种化学试剂、催化剂及专用助剂的生产活动。注4:专项化学用品制造指水处理化学品、造纸化学品、皮革化学品、油脂化学品、油田化学品、生物工程化学品、日化产品专用化学品等产品的生产活动注5:肥皂及合成洗涤剂制造指以喷酒、涂抹、浸泡等方式施用于肌肤、器皿、织物、硬表面,即冲即洗,起到清洁、去污、渗透、乳化、分散、护理、消毒除菌等功能,广泛用于家居、个人清洁卫生、织物清洁护理、工业清洗、公共设施及环境卫生清洗等领域的产品(固、液、粉、膏、片状等),以及中间体表面活性剂产品的制造。注6:甲类生产企业因放火、安全要求较高,装置之间安全距离要求较大,其容积率可调整至0.5。154

DB64/T1700—20204.18宁夏医药制造业建设用地指标4.18.1医药制造业建设用地投资强度应符合:第八等(农用地)≥4520万元/公顷,第八等(未利用地)≥2260万元/公顷;b)第十等(农用地)≥2790万元/公顷,第十等(未利用地)≥1555万元/公顷;c)第十二等(农用地)≥2590万元/公,第十二等(未利用地)≥1295万元/公项;d)第十三、十四等(农用地)≥2350万元/公顷,第十三、十四等(未利用地)≥1175万元/公顷;e)第十五等(农用地)≥820,第十五等(未利用地)≥440万元/公项。4.18.2医药制造业建设用地容积率(农用地)≥0.8,容积率(未利用地)≥0.7。4.18.3医药制造业的绿地率≤20%;建筑系数≥30%。4.18.4医药制造业建设用地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7%,不应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4.18.5医药制造业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表270的规定。表270医药制造业建设用地定额指标行业代码类别名称分级生产规模(吨/年)单位用地指标(平方米/吨)中类小类大型>300022.32712710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中型2000~300043.0~22.3小型≤200056.0~43.0大型>3000<152722720化学药品制剂制造中型2000~300043~15小型≤200056 ~43大型>100022.32742740中成药制造中型500~100043.0~22.3小型≤50056~43注1: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指进一步加工化学药品制剂所需的原料药生产活动。注2:化学药品制剂制造指直接用于人体疾病防治、诊断的化学药品制剂的制造。注3:中成药生产指直接用于人体疾病防治的传统药的加工生产活动。注4:甲类生产企业因放火、安全要求较高,装置之间安全距离要求较大,其容积率可调整至0.5。4.19宁夏化学纤维制造业建设用地指标4.19.1化学纤维制造业建设用地投资强度应符合:a)第八等(农用地)≥4520万元/公顷,第八等(未利用地)≥2260万元/公顷;b)第十等(农用地)≥2790万元/公顷,第十等(未利用地)≥1555万元/公项;第十二等(农用地)≥2590万元/公顷,第十二等(未利用地)≥1295万元/公顷;d)第十三、十四等(农用地)≥2350万元/公顷,第十三、十四等(未利用地)≥1175万元/公顷;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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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第十五等(农用地)≥820万元/公顷,第十五等(未利用地)≥440万元/公顷。 4.19.2化学纤维制造业建设用地容积率(农用地)≥0.9,容积率(未利用地)≥0.8。 4.19.3化学纤维制造业的绿地率≤20%;建筑系数≥30%。 4.19.4化学纤维制造业建设用地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7%,不应在工业项目用地范 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4.19.5化学纤维制造业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表271的规定。

表271化学纤维制造业建设用地定额指标

4.20宁夏橡胶和塑料制品业建设用地指标

4.20.1橡胶制品业建设用地投资强度应符合

a)第八等(农用地)≥3010万元/公顷,第八等(未利用地)≥1505万元/公顷; 第十等(农用地)≥1850万元/公顷,第十等(未利用地)≥1035万元/公项; c) 第十二等(农用地)≥1730万元/公,第十二等(未利用地)≥865万元/公项; 第十三、十四等(农用地)≥1560万元/公项,第十三、十四等(未利用地)≥780万元/公顷; 第十五等(农用地)≥780万元/公顷,第十五等(未利用地)≥440万元/公项,

4.20.2塑料制品业建设用地投资强度应符合

a) 第八等(农用地)≥3025万元/公顷,第八等(未利用地)≥1210万元/公顷; b) 第十等(农用地)≥1480万元/公顷,第十等(未利用地)≥830元/公; C) 第十二等(农用地)≥1380万元/公顷,第十二等(未利用地)≥690万元/公; d) 第十三、十四等(农用地)≥1250万元/公项,第十三、十四等(未利用地)≥625万元/公 第十五等(农用地)≥720万元/公项,第十五等(未利用地)≥440万元/公顷 20.3橡胶制品业建设用地容积率(农用地)≥0.9,容积率(未利用地)≥0.8;塑料制品业建 容积率(农用地)≥1.1,容积率(未利用地)≥1.0。

a)第八等(农用地)≥3025万元/公顷,第八等(未利用地)≥1210万元/公; b 第十等(农用地)≥1480万元/公顷,第十等(未利用地)≥830元/公; 第十二等(农用地)≥1380万元/公,第十二等(未利用地)≥690万元/公; 第十三、十四等(农用地)≥1250万元/公顷,第十三、十四等(未利用地)≥625万元/公顷; e 第十五等(农用地)≥720万元/公项,第十五等(未利用地)≥440万元/公项, 4.20.3橡胶制品业建设用地容积率(农用地)≥0.9,容积率(未利用地)≥0.8;塑料制品业建设用 地容积率(农用地)≥1.1,容积率(未利用地)≥1.0。

20.5橡胶和塑料制品业建设用地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7%,不应在工业项目 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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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72橡胶和塑料制品业建设用地定额指标

注1:塑料薄膜制造指用于农业覆盖,工业、商业及日用包装薄膜的制造。 注2:塑料板、管、型材的制造指各种塑料板、管及管件、棒材、薄片等的生产活动,以及以聚氯乙烯为主要原料, 经连续挤出成型的塑料异型材的生产活动。 注3:塑料丝、绳及编织品制造指塑料制丝、绳、扁条,塑料袋及编织袋、编织布等的生产活动。 注4: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指用吹塑或注塑工艺等制成的,可盛装各种物品或液体物质,以便于储存、运输等用 途的塑料包装箱及塑料容器制品的生产活动 注5:日用塑料制品制造指塑料制餐、厨用具,卫生设备、洁具及其配件,塑料服装,日用塑料装饰品,以及其他 日用塑料制品的生产活动。

4.21宁夏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建设用地指标

DB64/T170020204.21.1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建设用地投资强度应符合:a)第八等(农用地)≥1800万元/公项,第八等(未利用地)≥900万元/公顷;b)第十等(农用地)≥1190万元/公顷,第十等(未利用地)≥625万元/公项;c)第十二等(农用地)≥1040万元/公,第十二等(未利用地)≥520万元/公顷;d)第十三、十四等(农用地)≥940万元/公项,第十三、十四等(未利用地)≥470万元/公项;第十五等(农用地)≥660万元/公顷,第十五等(未利用地)≥440万元/公。4.21.23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建设用地容积率(农用地)≥0.8,容积率(未利用地)≥0.7。4.21.3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的绿地率≤20%;建筑系数≥30%。4.21.4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建设用地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7%,不应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4.21.5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表273的规定。表273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建设用地定额指标行业代码类别名称分级生产规模单位用地指标中类小类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分级生产规模(万吨/年)单位用地指标(平方米/吨)石灰和石膏制造大型>50300石膏粉中型20~50500~300301小型<20800~5003012分级生产规模(万平方米/年)单位用地指标(平方米/万平方米)大型>30007石膏制品中型1000~300010~7小型<100013~10石膏、水泥制品及分级生产规模单位用地指标类似制品制造电杆1500~2000根/年12~10平方米/根水泥制品3021水泥管25千米/年800平方米/千米制造302水泥盖板10万块/年1500平方米/万块分级生产规模(万立方米/年)单位用地指标(平方米/万立方米)其他水泥商品大型>100<1903029类似制品混凝土中型50~100399~233制造小型<50399砖瓦、石材等分级生产规模(万块/年)单位用地指标(平方米/万块)建筑材料制造303大型>30008黏土砖瓦及建筑砌块3031中型2500~300011~8制造小型≤250013~1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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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等(农用地)≥3630万元/公顷,第八等(未利用地)≥1815万元/公; 第十等(农用地)≥2120万元/公顷,第十等(未利用地)≥1245万元/公顷; C) 第十二等(农用地)≥2070方元/公项,第十二等(未利用地)≥1035方元/公项: 第十三、十四等(农用地)≥1870万元/公顷,第十三、十四等(未利用地)≥935万元/公项; 第十五等(农用地)≥800万元/公顷,第十五等(未利用地)≥440万元/公顷。 4.22.2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建设用地容积率(农用地)≥0.7,容积率(未利用地)≥0.6。 4.22.3黑色金属治炼和压延加工业的绿地率≤20%;建筑系数≥30%。 4.22.4 黑色金属治炼和压延加工业建设用地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7%,不应在工业 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74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建设用地定额指

4.23宁夏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建设用地指标

1.23.1有色金属治炼和压延加工业建设用地投

a)第八等(农用地)≥3630万元/公顷,第八等(未利用地)≥1815万元/公; b) 第十等(农用地)≥2120万元/公顷,第十等(未利用地)≥1245万元/公; 第十二等(农用地)≥2070万元/公项,第十二等(未利用地)≥1035万元/公; 第十三、十四等(农用地)≥1870万元/公顷,第十三、十四等(未利用地)≥935万元/公项; ? e 第十五等(农用地)≥800万元/公顷,第十五等地(未利用地)≥440万元/公顷。

4.23.2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建设用地容积率(农用地)≥0.7,容积率(未利用地)≥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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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4有色金属治炼和压延加工业建设用地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7%,不应在工业 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4.23.5有色金属治炼和压延加工业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表275的规定。

表275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建设用地定额指标

4.24宁夏金属制品业建设用地指标

4.24.1金属制品业建设用地投资强度应符合

a)第八等(农用地)≥3010万元/公顷,第八等(未利用地)≥1505万元/公项; b) 第十等(农用地)≥1850万元/公顷,第十等(未利用地)≥1035万元/公顷; C) 第十二等(农用地)≥1730万元/公项,第十二等(未利用地)≥865万元/公顷; d) 第十三、十四等(农用地)≥1560万元/公项,第十三、十四等(未利用地)≥780万元/公顷; 第十五等(农用地)≥800万元/公顷,第十五等(未利用地)≥440万元/公顷。 4.24.2金属制品业建设用地容积率(农用地)≥0.8,容积率(未利用地)≥0.7。 4.24.3金属制品业的绿地率≤20%;建筑系数≥30%。

4.24.3金属制品业的绿地率≤20%:建筑系数

4.24.5金属制品业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表276

4.24.5金属制品业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表27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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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76金属制品业建设用地定额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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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76金属制品业建设用地定额指标(续)

注1:金属结构制造包括建筑用金属结构、构件,金属桥梁结构、铁塔、铁架、金属支柱、水闸等的制造。 注2:金属门窗制造指用金属材料(铝合金或其他金属)制作建筑物用门窗及类似品的生产活动。 注3:手工具制造包括各种扳手、钳子、锤子、链刀、旋具、锯条、铁、木、泥瓦工工具等的制造。 注4:集装箱制造指专门设计,可长期反复使用,不用换箱内货物,使可从一种运输方式转移到另一种运输方式的 放置货物的钢质箱体(其容积大于1m)的生产和修理活动。 注5:建筑、家具用金属配件制造指用于建筑物、家具、交通工具或其他场所和用具的金属装置、锁及其金属配件 的制造。 注6:建筑装饰及水暖管道零件制造指用于建筑方面的金属装饰材料,以及建筑工程对中性介质(如水、油、蒸汽 空气、煤气等没有腐蚀性的气体和液体物质)在低压下进行工作的设备和管道上所使用的金属附件的制造。 注7: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包括热处理、电镀、镀层、抛光、喷涂、着色等。 注8:其他金属制品制造包括综合性铝加工、铝板带、铝箔、铝管棒型材、建筑铝型材

4.25宁夏通用设备制造业建设用地指标

4.25.1通用设备制造业建设用地投资强度应

a)第八等(农用地)≥3630万元/公项,第八等(未利用地)≥1815万元/公项; b) 第十等(农用地)≥2120万元/公顷,第十等(未利用地)≥1245万元/公顷; C 第十二等(农用地)≥2070万元/公顷,第十二等(未利用地)≥1035万元/公顷; d)第十三、十四等(农用地)≥1870万元/公项,第十三、十四等(未利用地)≥935万元/公顷; ②)第十五等(农用地)≥800万元/公顷,第十五等(未利用地)≥440万元/公项

通用设备制造业建设用地容积率(农用地)≥0.8,容积率(未利用地)≥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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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77通用设备制造业建设用地定额指标(续)

注1:锅炉及辅助设备制造指各种蒸汽锅炉、汽化锅炉,以及除同位素分离器以外的各种核反应堆的制造。 注2:金属切削机床制造指用于加工金属的各种切削加工机床的制造。 注3:金属成形机床制造指以锻压、锤击和模压方式加工金属的机床,或以弯曲、折叠、矫直、剪切、冲压、开槽、 拉丝等方式加工金属的机床的制造 注4:金属切割及焊接设备制造指将电能及其他形式的能量转换为切割、焊接能量对金属进行切割、焊接的设备的 制造。 注5:机床附件制造指扩大机床加工性能和使用范围的附属装置的制造。 注6:起重机制造指具有起升、变幅或回转、行走等主要工作机构的各种起重机及其专门配套件的制造。 注7:泵及真空设备制造指用以输送各种液体、液固混合体、液气混合体及其增压、循环、真空等用途的设备制造, 注8:轴承制造指各种轴承及轴承零件的制造。 注9:齿轮及齿轮减、变速箱制造指用于传递动力和转速的齿轮和齿轮减(增)速箱(机、器)、齿轮变速箱的制造; 不包括汽车变速箱等的制造。不 注10:机械零部件加工指对专用和通用机械零部件的加工。

4.26宁夏专用设备制造业建设用地指标

26.1专用设备制造业建设用地投资强度应符合

a)第八等(农用地)≥3630万元/公项,第八等(未利用地)≥1815万元/公顷; b)第十等(农用地)≥2120万元/公顷,第十等(未利用地)≥1245万元/公顷; c)第十二等(农用地)≥2070万元/公顷,第十二等(未利用地)≥1035万元/公顷; d)第十三、十四等(农用地)≥1870万元/公项,第十三、十四等(未利用地)≥935万元/公项 e)第十五等(农用地)≥800万元/公顷,第十五等(未利用地)≥440万元/公顷。

4.26.2专用设备制造业建设用地容积率(农用地)≥0.8,容积率(未利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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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4专用设备制造业建设用地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7%,不应在工业项目用地范 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4.26.5专用设备制造业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表278的规定。

表278专用设备制造业建设用地定额指标

注1:矿山机械制造是指用于各种固体矿物及石料的开采和洗选的机械设备及其专门配套设备的制造;包括建井设 备,采掘、凿岩设备,矿山提升设备,矿物破碎、粉磨设备,矿物筛分、洗选设备,矿用牵引车及矿车等产 品及其专用配套件的制造。 注2:建筑工程用机械制造是指建筑施工及市政公共工程用机械的制造。 注3:照明器具生产专用设备制造是指用于生产各种电灯泡、荧光灯管等电光源和各种照明器具产品专用生产设备 的制造。 注4: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是指电机、电线、电缆等电站、电工专用机械及器材的生产设备的制造。 注5:机械化农业及园艺机具制造是指用于土壤处理,作物种植或施肥,种植物收割的农业、园艺或其他机械的制 造。

DB64/T170020204.27宁夏汽车制造业建设用地指标4.27.1汽车制造业建设用地投资强度应符合:a)第八等(农用地)≥4520万元/公项,第八等(未利用地)≥2260万元/公项;b)第十等(农用地)≥2790万元/公项,第十等(未利用地)≥1555万元/公项;c)第十二等(农用地)≥2590万元/公项,第十二等(未利用地)≥1295万元/公顷:d)第十三、十四等(农用地)≥2350万元/公项,第十三、十四等(未利用地)≥1175万元/公顷;e)第十五等(农用地)≥820万元/公顷,第十五等(未利用地)≥440万元/公项。4.27.2汽车制造业建设用地容积率(农用地)≥0.8,容积率(未利用地)≥0.7。4.27.3汽车制造业的绿地率≤20%;建筑系数≥30%。4.27.4汽车制造业建设用地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7%,不应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4.27.5汽车制造业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表279的规定。表279汽车制造业建设用地定额指标行业代码类别名称生产规模(万套/年)单位用地指标(平方米/万套)中类小类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方向盘30680离合器100500车桥12157903663660变速箱2711390汽车用减震器300180机动车尾气净化器100321汽车座椅501000汽车排放控制装置151147轿车门内饰件%0634汽车冲压件30 633汽车底盘制造301056汽车传感器130207汽车车灯50380≥1000703663660制动器500~1000350<5001730喷油器100~3001500注: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指机动车辆及其车身的各种零配件的制造。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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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宁夏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建设用地指标

4.28宁夏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建设用地指标

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建设用地护

a)第八等(农用地)≥4520万元/公顷,第八等(未利用地)≥2260万元/公顷; 第十等(农用地)≥2790万元/公颅,第十等(未利用地)≥1555万元/公顷; 第十二等(农用地)≥2590万元/公顷,第十二等(未利用地)≥1295万元/公顷; 第十三、十四等(农用地)≥2350万元/公顷,第十三、十四等(未利用地)≥1175万元/公 项; e) 第十五等(农用地)≥820万元/公顷,第十五等(未利用地)≥440万元/公。 4.28.2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建设用地容积率(农用地)≥0.8,容积率(未 利用地)≥0.7。 4.28.3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的绿地率≤20%;建筑系数≥30%。 4.28.4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建设用地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 ≤7%,不应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 施。

4.28.5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表280的规定

表280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建设用地定额指标

4.29宁夏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建设用地指标

.29.1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建设用地投资强

a 第八等(农用地)≥3630万元/公顷,第八等(未利用地)≥1815万元/公顷; b 第十等(农用地)≥2120万元/公顷,第十等(未利用地)≥1245万元/公顷; C) 第十二等(农用地)≥2070万元/公顷,第十二等(未利用地)≥1035万元/公顷: d) 第十三、十四等(农用地)≥1870万元/公项,第十三、十四等(未利用地)≥935万元/公项: e) 第十五等(农用地)≥780万元/公,第十五等(未利用地)≥440万元/公顶。 4.29.2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建设用地容积率(农用地)≥0.8,容积率(未利用地)≥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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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81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建设用地定额指标(续)

注1:电动机制造指交流或直流电动机及零件的制造。 注2: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指变压器、静止式变流器等电力电子设备和互感器的制造。 注3: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指用于电压超过1000V的,如一般在配电系统中使用的接通及断开或保护电路的电器, 以及用于电压不超过1000V的,如在住房、工业设备或家用电器中使用的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及其零件的制造。 注4:电线、电缆制造指在电力输配、电能传送,声音、文字、图像等信息传播,以及照明等各方面所使用的电线 电缆的制造。 注5:电池制造指以正极活性材料、负极活性材料,配合电介质,以密封式结构制成的,并具有一定公称电压和额 定容量的化学电源的制造;包括一次性、不可充电和二次可充电,重复使用的干电池、蓄电池(含太阳能用 蓄电池)的制造,以及利用氢与氧的合成转换成电能的装置,即燃料电池制造;不包括利用太阳光转换成电 能的太阳能电池制造。 注6:家用电力器具制造指使用交流电源或电池的各种家用电器的制造。 注7:燃气、太阳能及类似能源家用器具制造指以液化气、天然气、人工煤气、沼气或太阳能作燃料,以马口铁 塘瓷、不锈钢等为材料加工制成的家用器具的生产活动。

4.30宁夏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a) 第八等(农用地)≥5150万元/公顷,第八等(未利用地)2575万元/公顷: b) 第十等(农用地)≥3250万元/公顷,第十等(未利用地)1760万元/公; 第十二等(农用地)≥2940万元/公顷,第十二等(未利用地)≥1470万元/公顷; d) 第十三、十四等(农用地)≥2660万元/公顷,第十三、十四等(未利用地)≥1330万元/公 ; 第十五等(农用地)≥880万元/公项,第十五等(未利用地)≥440万元/公顷。 4.30.2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建设用地容积率(农用地)≥1.1,容积率(未利用地) ≥1.0。

DB64/T1700—20204.30.3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的绿地率≤20%;建筑系数≥30%。4.30.4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建设用地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7%,不应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4.30.5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表282的规定。表282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建设用地定额指标行业代码类别名称分级生产规模单位用地指标中类小类电子器件制造电子真空器件制造分级生产规模(万只/年)单位用地指标(平方米/万只)大型(35cm)325~390280黑白显像管玻壳中型(35cm)195~3253203973971小型(44cm)130~325360(35cm)150、(41cm)100.大型(46 cm)120、(54 (FS))89.5彩色显像管玻壳中型54cmFS)305340小型(46cm)450分级生产规模(万只/年)单位用地指标(平方米/万只)大型(联合)(35cm)90、(44cm)60(共150)430黑白显像管总装中型(35cm)180376小型(44cm)120540分级生产规模(万只/年)单位用地指标(平方米/万只)3971彩色显像管总装大型(46cm)100~200910~720小型(54cm(FS))80~1601280~910397大型>14055060~1401100~550超高频电子管中型20~601400~1100小型<202100~1400分级【生产规模(万只/年)单位用地指标(平方米/万只)大型>100002.53972半导体分立器件制造中型5000~100005.5~2.5小型≤50007.0~5.5分级生产规模(万块/年)单位用地指标(平方米/万块)大型3973>500010集成电路制造中型3000~500014~10小型≤300017~14注1:电子真空器件制造是指电子热离子管、冷阴极管或光电阴极管及其他真空电子器件,以及电子管零件的制造。注2:集成电路制造是指单片集成电路、混合式集成电路的制造。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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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宁夏仪器仪表制造业建设用地指标

4.31.1仪器仪表制造业建设用地投资强度压

a)第八等(农用地)≥3630万元/公项,第八等(未利用地)≥1815万元/公顷; 第十等(农用地)≥2120万元/公,第十等(未利用地)≥1245万元/公项; 第十二等(农用地)≥2070万元/公顷,第十二等(未利用地)≥1035万元/公顷; 第十三、十四等(农用地)≥1870万元/公顷,第十三、十四等(未利用地)≥935万元/公顷; 第十五等(农用地)≥780万元/公顷,第十五等(未利用地)≥440万元/公顷。 4.31.2 仪器仪表制造业建设用地容积率(农用地)≥1.1,容积率(未利用地)≥1.0 4.31.3仪器仪表制造业的绿地率≤20%;建筑系数≥30%。 4.31.4仪器仪表制造业建设用地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7%,不应在工业项目用地范 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表283仪器仪表制造业建设用地定额指标

注1:供应用仪表及其他通用仪器制造指电、气、水、油和热等类似气体或液体的供应过程中使用的计量仪表、自 动调节或控制仪器及装置。以及其他未列明的通用仪器仪表和仪表元器件的制造。 注2:钟表与计时仪器制造指各种钟、表、钟表机芯、时间记录装置、计时器的制造,还包括装有钟表机芯或同步 马达,用以测量、记录或指示时间间隔的装置、定时开关,以及钟表零配件的制造。

宁夏新产业新业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

5.1新产业新业态工业项目行业名录和产业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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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新产业新业态工业项目行业名录和产业类

表285新产业新业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

表285新产业新业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续)

产业新业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绿地率控制指标

新产业新业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绿地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86的规定。

新产业新业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绿地率控制指标

5.4新产业新业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建筑系数

新产业新业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建筑系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8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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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87新产业新业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建筑系数控制指标

新产业新业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88的规定,

GB/T 50528-2018 烧结砖瓦工厂节能设计标准表288新产业新业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行 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控制指标

5.6新产业新业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投资强度控制指标

表289新产业新业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投资强度控制指标

注1:表中投资强度控制 注2:川区指标控制在山区指标的1.2~1.5倍;若占用未利用地,投资强度指标数值可按0.8的修正系数进行修正 注3:川区:银川市辖区、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含宁东)、石嘴山市辖区、平罗县、吴忠市辖区、青铜 中卫市辖区、中宁县。 注4:山区:红寺堡区(含太阳山)、盐池县、同心县、固原市辖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海

5.7新产业新业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单位用地年收入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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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90新产业新业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单位用地年收入控制指标(续)

表中单位用地年收入控制 川区指标控制在山区指标的1.2~1.5倍;若占用未利用地GB 50352-2019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投资强度指标数值可按0.8的修正系数进行修正。 川区:银川市辖区、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含宁东)、石嘴山市辖区、平罗县、吴忠市辖区、青铜峡市、 中卫市辖区、中宁县。 山区:红寺堡区(含太阳山)、盐池县、同心县、固原市辖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海原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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