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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R0005-2011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A5维修 铁路罐车罐体维修,应当尽量与铁路罐车的厂修、段修就近、同步进行。
铁路罐车罐体维修,应当尽量与铁路罐车的厂修、段修就近、同步进行
车罐体维修,应当尽量与铁路罐车的厂修、段修就近、同步进行。
CJJ/T134-2019 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及条文说明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汽车罐车专项安全技术要求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R0005—2011
灌体的连接部位应当进行局部应力校核; (9)汽车罐车上装部分的布置,应当避免对底盘车架造成集中载荷,尽可能将其 传化为均布载荷,改善受力状况; (10)汽车罐车的制动装置与制动性能、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侧面及后下部防护 装置,应当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B2.2最大允许充装量 按照本规程3.10.7的规定确定汽车罐车的最大允许充装量时,最大允许充装量在 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走行装置允许的承载能力。 B2.3结构 (1)汽车罐车应当设置后保险杠,后保险杠外端面距罐体后封头及所有与罐体后 部连接的管路、阀门、仪表、法兰等附件的外端面的纵向直线距离不小于150mm; (2)汽车罐车的后悬不得超过轴距的65%,并且不大于3.5m; (3)汽车罐车的车辆两侧应当配备与所充装介质性能相适应的灭火器各一个,灭 火器应当固定牢靠、取用方便; (4)充装易燃、易爆介质的汽车罐车发动机的排气管应当装在车身前部; (5)半挂车支撑装置,应当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支撑装置的 布置应当不影响牵引车的转向行驶,半挂车的前回转半径及后间隙半径应当满足相应 国家标准的规定; (6)罐体上的支座、底座圈及其他型式的支撑件应当有足够的刚度和强度,可以 采用V形或者鞍式支座等结构形式。 B2.4安全附件 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应当设置内置全启式弹簧安全阀,安全阀排气方向应当向罐体 上方。
B2. 2 最大允许充装量
B3.1单车底盘进厂检验 改装用汽车二类底盘应当进行进厂检验,检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外观检查,包括表面有无缺损变形,油漆有无脱落,电器设备及各种指示灯 是否完好可靠; (2)行驶检查,包括汽车正常直道、转向行驶的平稳性,各机构(如离合器、变速 器、取力器等)操作是否灵活,各仪器、仪表等指示是否正常,各连接管路有无泄漏等 (3)制动性能检查,包括空车的紧急制动距离是否超过原车改装手册规定的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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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随车文件及工具附件检查,包括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文件是否齐全,随车 工具附件是否齐备;合格证内容是否与实物的车辆识别代码编号、发动机编号相一致 B3.2半挂车用走行装置进厂检验 半挂车用走行装置应当进行进厂检验,检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外观检查,包括表面有无缺损变形,油漆有无脱落,电器设备线路装卡是否 可靠,驻车装置、备胎升降器、制动装置等零部件是否齐备并且组装完好,轮胎型号 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等; (2)外形与几何尺寸检套,包括车架纵梁上平面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及高度差、相 邻车轴轴距等几何尺寸,是否满足设计图样或者采购说明书的要求;走行装置车架对 角线的偏差、车架纵梁上平面的平面度公差、多轴走行装置相邻两轴之间的距离差 轴端平面度等,是否满足GB/T23336《半挂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 (3)随车文件及工具附件检查,包括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文件是否齐全,随车 工具附件是否齐备,合格证内容是否与实物相一致。, B3.3标志 汽车罐车的标志除满足本规程及其引用标准和设计图样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 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规定。 B3.4其他要求 (1)避免在汽车罐车车架应力集中区内进行钻孔或者焊接; (2)汽车罐车罐体纵向中心平面与底盘纵向中心平面应当重合,偏差不大于 mm,罐体与底盘或者走行装置的连接合理、牢固。
B4.1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罐体的处理 (1)对于已经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汽车罐车罐体,但是其危险品车辆未超过规定 使用年限,如果罐体要继续使用,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对其进 行检验,检验机构按照定期检验的要求作出检验结论并且评定其安全状况等级,经过 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 (2)危险品车辆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需要报废时,其罐体随车辆一同报废,其中 真空绝热罐体的使用未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本附件B4.2规定更换走行装 置。
B4. 2. 1 更换走行装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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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的真空绝热罐体的汽车罐车,更换其走行装置,应当符合以 下要求: (1)汽车罐车走行装置的更换改造由该汽车罐车的原制造单位进行,并且对更换 改造的质量负责; (2)更换走行装置后的汽车罐车质量符合引用标准要求,制造单位向使用单位提 供汽车罐车改造合格证及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3)更换走行装置的改造过程,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对其过程进行监督检 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汽车罐车不得投人使用; (4)使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持制造单位提供的汽车罐车改造合格证及产品质量 证明文件和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证书,以及汽车罐车登记资料向使用登记机关变更登 记信息。 B4.2.2走行装置更换改造前制造单位职责 汽车罐车走行装置进行更换改造前,承担更换改造的原制造单位应当对需要改造 的真空绝热罐体进行全面检查和安全性能评估,其安全性能应当满足安全技术规范及 其引用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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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式集装箱专项安全技术要求
(1)角件应当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并且有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2)角柱、端梁及侧染用钢板、型材等应当具有良好的可焊性和韧性: (3)框架材料应当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冲击韧性,并且满足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 (4)框架和支撑等材料应当考虑到外界环境的腐蚀作用和环境温度的影响。
C3.1基本要求 (1)适用于公路、铁路和水路及其联运的罐式集装箱,罐体设计温度应当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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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标准的规定; (2)罐式集装箱的外形尺寸和性能参数应当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 (3)罐式集装箱的整体结构强度、刚度应当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并且采用 有限元分析方法进行计算。 03.2结构 (1)用于国际联运或者海关监管的罐式集装箱应当按照国际海关公约的要求设置 关封装置; (2)罐式集装箱设计时,应当考虑采取适当防护措施,防止在纵向、横向受到冲 击或者翻倒而造成损坏或者介质泄漏; (3)罐式集装箱支承、框架以及起吊和系固附件的设计,应当避免对罐式集装箱 的任何部位造成不适当的应力集中: (4)罐式集装箱支承的形式应当是支架、框架、低支撑平台或者类似结构,并且 能够满足使用要求; (5)罐式集装箱不得设置叉槽: (6)充装易燃、易爆介质罐体的所有排放气体出口应当集中通过阻火器排放; (7)充装易燃、易爆介质的罐式集装箱应当设置可靠的导静电连接端子; (8)保温或者保冷层的设置,不得妨碍装卸系统和安全附件的正常工作及维修; (9)在罐式集装箱的适当位置设置文件筒,用以盛装罐式集装箱使用过程中的相 关资料,如产品使用说明书、罐体内清洁证书等。
(1)每根角柱与角件焊接后,按照引用标准的规定进行拉力试验,以不出现裂纹 及明显变形为合格; (2)仅参与公路运输的罐式集装箱应当在明显的部位喷涂或者粘贴仅适用于公路 运输、禁止堆码的警示性标志。
C5.1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罐体的处理 对于已经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罐式集装箱罐体,如果罐体要继续使用,使用单位 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对其进行检验,检验机构按照定期检验的要求作出 检验结论并且评定其安全状况等级,经过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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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空绝热罐体专项安全技术要求
D1总则 D1.1真空绝热罐体 真空绝热罐体,是指充装介质为冷冻液化气体,由外壳和内容器形成夹层的真空 绝热结构,并且与走行装置或者框架采用永久连接的移动式压力容器罐体。 本附件是对附件A、附件B、附件C中有关真空绝热罐体的补充技术要求。 D1.2型式试验 (1)真空绝热罐体按照型号,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低温性能 型式试验,取得型式试验合格证明文件; (2)真空绝热罐体的主要设计参数、主体材料、结构型式、关键制造工艺和使用 条件等变更时,应当重新进行低温性能型式试验,
(1)真空绝热罐体的设计载荷、设计参数的确定,以及罐体结构、强度、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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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压稳定性的计算等,应符合本规程及其引用标准的规定; (2)真空绝热罐体的静态蒸发率、标态维持时间,以及真空夹层的封口真空度、 漏气速率、漏放气速率等真空性能,应当符合本规程及其引用标准的规定。 D3.2充满率 (1)充装易燃、易爆介质的真空绝热罐体,任何情况下的最大充满率不得大于 95%; (2)充装其他介质的真空绝热罐体,任何情况下的最大充满率不得大于98%。 D3.3额定充满率 (1)充装易燃、易爆介质的真空绝热罐体,额定充满率不得大于90%; (2)充装其他介质的真空绝热罐体,额定充满率不得大于95%。 D3.4结构 1)设计时应当考虑外壳、内容器在制造和工作过程中因温度变化而引起的热应 力,必要时可设置补偿装载; (2)由内容器引出的液相管路一般应当设置液封(气封液)结构; (3)真空绝热罐体可以不设置人孔; (4)真空绝热罐体外与内容器之间的连接应当牢固可靠,其支撑结构至少能够 承受本规程3.10.1.1规定的惯性力载荷; (5)真空绝热罐体应当设置真空规管,与真空计连接后用于指示隔热空间中的绝 对压力;充装液氧和易燃、易爆介质的真空绝热罐体,应当采用不会产生电火花的真 空规管; (6)安全泄放装置的进门连接管路应当尽可能短而直,其内截面积不小于安全泄 放装置进口的内截面积; (7)真空绝热罐体的真空夹层应当设置外壳爆破装置,其排放面积符合引用标准 的规定; (8)真空绝热罐体上装卸口安全防护装置的设置,应当符合引用标准的规定; (9)真空绝热罐体应当设置最大允许充装量的充装限制装置,如溢流口等。
(1)管路系统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应当避免热胀冷缩、机械颤动或者振动等所弓 起的损坏,必要时应当考虑补偿结构; (2)管路在承受4倍内容器工作压力时不会破裂; (3)两端均可关闭并且有可能存留液体的管路,应当设置超压泄放装置,其设定 压力不宜超过1.5倍管路系统设计压力,并且满足管路系统压力等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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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管路系统的阀门应当标明介质流向,截止阀应当标明开启和关闭方向,各个 接口和附件标明用途; (5)管路、安全附件、阀门、仪表等装置布局应当合理,相对集中设置在操作箱 里;操作箱内的各安全泄放装置出口、放空口等应当集中汇总,并且用管路引出操作 箱;如果用带真空夹套的管或者软管连接,其真空夹套也应当设置安全泄放装置; (6)设置自增压器的真空绝热罐体,自增压器与真空绝热罐体连接的气相和液相 接口尽可能设置在靠近真空绝热罐体的地方; (7)充装易燃、易爆介质真空绝热罐体的所有排放气体出口,应当集中通过阻火 器排放。 D3.6设置卸液泵的特殊要求 为满足特殊使用要求,需要在真空绝热罐体上设置卸液泵的,按照本规程1.7规 定办理,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1)根据真空绝热罐体充装介质、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等设计参数正确选用卸液 泵; (2)卸液泵系统应当具备泵出量控制装置、满液自动停止装置以及紧急情况下的 快速停止功能; (3)充装易燃、易爆介质真空绝热罐体卸液泵应当采用防爆型电控系统; (4)卸液系统的工作原理、操作要求、卸液泵的日常检查项目和维护保养要求以 及必要的警示性要求等均应当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做出规定; (5)使用单位对卸液泵系统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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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2.1气瓶用材料 E2.1.1瓶体用材料 瓶体材料除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及其相应标准的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以下 要求: (1)瓶体用材料采用整体无缝钢管,不充许拼接; (2)瓶体用无缝钢管在加工成型以后进行调质热处理,热处理后的瓶体材料金相 组织为回火索氏体; (3)充装氢气、天然气和甲烷等有应力腐蚀倾向压缩气体用钢管,其材料化学成 分中的碳(C)≤0.350%、磷(P)≤0.020%、硫(S)≤0.010%,热处理后力学性能中抗 拉强度(R,)≤880MPa、强比(RL/Rm)≤0.86、断后伸长率(A)≥20%; (4)充装本条第(3)项以外其他压缩气体用钢管,热处理后力学性能中的抗拉强度 (R.)≤1060MPa、屈强比(R/Rm)≤0.90、断后伸长率(A)≥16%。 E2.1.2端塞用材料 (1)端塞用材料应当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冲击韧性,并且与充装介质相容; (2)端塞用材料的硬度应当低于瓶体材料,并且采用锻件,锻件应当满足相应承 压设备用锻件标准的要求,级别符合本规程2.7的规定。 E2.2管路用材料 (1)管路材料应当具有足够的强度和韧性,并且与充装介质相容; (2)管路及其管件等应当采用金属材料,不得使用高压软管。 E3设计 E3.1基本要求 (1)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的设计除满足本附件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规程 第3章和附件B中的B2或者附件C中的C2和C3相应条款的规定; (2)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的设计结构、气瓶与走行装置或者框架连接结构、 管路的布置结构、操作仓的设计结构等应当合理并且安全可靠,能够满足操作使用和 安全运输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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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刀能够形成封团空间井且可能存留介质的管路系统,应当设置安全泄放装置。 E3.4.1.3组合泄放装置要求 (1)采用爆破片与安全阀串联组合装置时,组合装置的设置应当符合本规程第9 章相应条款的规定; (2)采用爆破片与易熔合金塞串联组合装置时,易熔合金塞装置应当串联在爆破 片装置出口侧;易熔合金赛装置不得妨碍和影响爆破片装置的正常泄放功能; (3)采用组合泄放装置时,相关单位应当将有关的设计、研究、试验等依据、数 据、结果及其检验检测报等技术资料报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有关的 技术组织或者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 E3.4.2紧急切断装贸 根据用户委托设计条件的要求,充装易燃、易爆压缩气体需要设置紧急切断装置 时,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紧急切断装置一般由紧急切断阀、远程控制系统组成,紧急切断装置要求动 作灵活、性能可靠、便于检修; (2)远程控制系统的关闭操作装置设置在人员易于到达的位置,紧急切断装置不 能兼作其他用途。 E3.4.3压力测量装 管路系统至少装设一众压力测量装置。 E3.4.3.1压力表的选用.与校验 压力表的选用与校验按照本规程9.7.1和9.7.2的规定。 E3.4.3.2压力表的安装要求 (1)装设位置应当便于操作人员观察和清洗,并且应当避免受到辐射热、冻结或 者震动的不利影响; (2)压力表与管路之间,应当装设三通旋塞或者针形阀,三通旋塞或者针形阀上 应当有开启标志和锁紧装; (3)压力表的安装应当采用可靠的固定结构,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压力表发生相对 运:动。 E3.4.4装卸附件 (1)长管拖车和管束式集装箱的每只气瓶出口应当设置阀门,正常运输使用过程 中阀门处于关闭状态;阀门阀体应当采用锻钢制造; (2)长管拖车和管束式集装箱的装卸口,应当设置管路汇总阀门,该阀门应当安 装在操作人员容易接近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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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管拖车和管束式集装箱的制造除应当分别符合本规程附件B中B3和附件C中 C4相应条款的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气瓶安装前进行静平衡测试,安装时将较重的部分置于最低点; (2)管路安装牢固,所有连接接头密封良好;管路对接焊接接头进行100%射线 检测,检测标准按照JB/T4730.2,不低于Ⅱ级为合格,底片质量等级不低于AB级; 角接焊接接头进行100%表面无损检测,检测标准按照JB/T4730.4或者JB/T4730.5, 不低于I级为合格; (3焊接连接的管路,经无损检测合格后进行耐压试验,试验压力不得小于气瓶 的耐压试验压力; (4)气瓶排污装置的安装满足设计图样的要求; (5充装氧气和强氧化性介质的长管拖车和管束式集装箱,与介质接触的所有表 面和零部件严禁油脂; (6)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的所有附件、管路及气瓶组装完成后,进行整体气 密性试验,试验压力不得小于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 (7)充装易燃、易爆介质的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制造完毕后,气瓶及管路系 统按照本规程4.10.2的规定进行置换处理;充装高洁净气体有特殊置换要求的长管拖 车、管束式集装箱按照使用说明书或者使用单位的要求进行; (8)仅参与公路运输的管束式集装箱,在管束式集装箱的明显部位喷涂或者粘贴 仅适用于公路运输、禁止堆码的警示性标志
E5.1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气瓶的处理 对于已经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长管拖车或者管束式集装箱的气瓶,如果要继续使 用,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对其进行检验,检验机构按照定期检 验的要求作出检验结论,经过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 E5.2长管拖车和管束式集装箱定期检验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程定期检验的规定,安排并且落实定期检验。在使用过程 中,长管拖车和管束式集装箱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当提前进行定期检验: (1)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者对其安全使用有怀疑的; (2充装介质中,腐蚀成分含量超过相关标准规定的; (3)发生交通、火灾等事故,造成对安全使用有影响的; (4)年度检查发现问题,影响安全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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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式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
本产品在制造过程中经过质量检验,符合《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利 其设让图样、相关技术标准和订货合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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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式压力容器产品铭牌
(1)铁路罐车产品铭牌
DL/T 5161.12-201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 第12部分:低压电气施工质量验收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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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代码为设备的代号,必须具有唯一性,由设备基本代码、制造单位代号、制 造年份、制造顺序号组成,中间不空格。
H2.1设备基本代码 按照《特种设备目录》中品种的设备代码(4位阿拉伯数字)编写。如铁路罐车为 “2210”、汽车罐车为“2220”、长管拖车为“2230”、罐式集装箱为“2240”。另外, 管束式集装箱为“2250。 H2.2制造单位代号 由制造许可审批机关所在地的行政区域代码(2位阿拉伯数字)和制造单位制造 许可证编号中的单位顺序号(3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如黑龙江省某移动式压力容器制 造单位,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批,其制造许可证编号为“TS2210890一2008”,其中 国家质检总局行政区域代码用10表示,许可顺序号为890,则制造单位代号为“10890” H2.3制造年份 产品制造年份(4位阿拉伯数字),如2008年制造的则为“2008”。 H2.4制造顺序号 制造单位自行编排的产品顺序号(4位阿拉伯数字)。如2008年制造的某一品利 的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产品制造顺序号为89JTS/T 292-3-2018 远海区域水工建筑工程参考定额,则编为“0089”。 如果制造顺序号超过9999,可用拼音字母代替。如制造产品的某一品种的移动 式压力容器的产品制造顺序号为10000或者11000,则制造顺序号为A000或者B000 依此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