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HAD 102-11-2019 核动力厂防火与防爆设计.pdf5.3.4.6应根据火灾最小持续时间(2小时)及在所需压力下 的最大预计流量设计消防供水系统。该流量由火灾危害性分析得 出,应以固定灭火系统运行时的最大需水量加上适当的人工消防用 水量为基础进行计算。设计消防供水系统时,应考虑核动力厂内该 系统最高出口处的最低压力要求,以及在低温气候条件下的防冻要 求。应考虑加热保温或其他措施以防止易损坏管段的冰冻。 5.3.4.7通常应设置两个独立的可靠水源。如果只设一个水 源,则必须是足够大的湖泊、池塘、河流等水体,并应设置至少 两个独立的取水口。如果采用水箱,则必须设置两个100%系统 容量的水箱。核动力厂主供水系统应保证能在足够短时间(8小 时)内重新充满任一水箱。两个水箱必须互相连通,以便消防泵 能从任一水箱或同时从两个水箱抽水。在发生泄漏时,每个水箱 应能隔离。应在水箱上设置可与消防车或消防泵连接的接口。 5.3.4.8当消防供水和最终热阱共用同一水源时,还应符合 以下条件: (1)消防系统所需的供水量应是总水量中的一个专用部分; (2)消防系统的运行或故障不应损害向最终热阱供水的功能: 向最终热阱供水功能的运行或故障也不应损害消防系统的功能。 5.3.4.9消防水系统的供水应考虑必要的化学处理和附加过 虑,以避免因碎片、生物污垢或腐蚀产物导致喷头堵塞。 5.3.4.10应采取措施检查喷水设备(如过滤器、连接头和喷
核动力厂防火与防爆设计
头)。应定期通过喷放试验检查水流,以保证灭火系统在核动力厂 整个寿期内能持续执行功能。试验中应采取预防措施,防止水对 电子设备的损坏。 5.3.5气体灭火系统 5.3.5.1二氧化碳及其他不消耗臭氧的气体(如氩气和氩氮 混合气和氯氟烃等)可用于气体灭火系统。由于二氧化碳可能引 起对工作人员的严重危害,人员正常工作区域不应采用二氧化碳 系统灭火。 5.3.5.2对气体灭火系统应考虑: (1)在确定气体灭火系统的需求时,应考虑火灾的类型、灭 火剂与其他物质可能的化学反应、对活性炭吸附器的影响,以及 热分解产物和灭火剂本身的毒性和腐蚀性; (2)气体灭火剂对火灾没有明显的冷却效应,需要冷却的场 所(如包含电缆材料的高火灾荷载区域的深部火灾)不应使用气 体灭火剂。当需要气体灭火剂扑灭油表面火灾时,应考虑在燃料 冷却之前若灭火剂浓度降至低于所需最低水平后燃料重新点燃的 可能性; (3)使用气体火火系统的场所,应确认在所需时间段内能维 持灭火剂气体所需的灭火浓度; (4)气体火火系统设计应避免导致构筑物或设备损坏的超
核动力厂防火与防爆设计
(5)气体灭火系统的喷嘴布置应避免初始喷放时吹扫火焰; (6)对于可能对工作人员产生危害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和其 也气体火火系统,应设置启动前早期报警,以便工作人员在系统 贯放前从受影响区域快速疏散。 5.3.5.3对于可能因二氧化碳或其他有害气体从火火系统中 意外泄漏或喷放导致危险环境的场所DBJ52/T 079-2016标准下载,应采取适当的安全预防措 施保护进入的工作人员。这些安全预防措施应包括: (1)设置当工作人员位于或可能位于系统保护区域内时防止 系统自动喷放的装置: (2)在保护区域外设置可手动操作系统的装置: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环境恢复为正常状态前持续运行 (避免在火灾仍然进行时人员过早进入,并保护人员免受有毒气 体危害); (4)灭火气体喷放后,从厂房入口到系统保护的包容结构应 特续报警,直到环境已恢复到正常状态 5.3.5.4应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危险浓度的二氧化碳或其他 有害灭火气体泄漏至相邻的可能有人员的区域。 5.3.5.5应设置措施在气体灭火系统喷放灭火后为受保护封 团区域通风。通常需要对受保护封闭区域进行强制通风以保证排 出对工作人员有害的空气且不转移到其他区域。 5.3.5.6应考虑安全重要物项在气体灭火系统喷放期间或之
核动力厂防火与防爆设计
后发生局部冷却的后果。 5.3.5.7附件VII提供了气体灭火系统的进一步指导。 5.3.6干粉和化学灭火系统 5.3.6.1干粉和化学灭火系统包括一定量的干粉和化学灭火 剂、压缩气体推进剂、相关的分配管网、喷头以及探测和/或启动 装置。发生火灾时,系统可通过手动启动,或通过探测系统控制 自动或远程启动。该系统通常用于防护易燃液体火灾和某些电气 设备火灾。由于干粉灭火后通常会留下腐蚀性残余物,因此对于 敦感电气设备区域灭火不应使用干粉灭火剂。 5.3.6.2所选择的干粉或化学灭火剂应与可燃物料和/或火 灭危害相适应。对于金属火灾应使用特定的干粉灭火剂。 5.3.6.3由于干粉灭火系统喷放后的受污染干粉残余物可能 难于去污,应慎重考虑对可能受污染的区域使用干粉灭火系统。 更用干粉灭火系统还应考虑可能带来的通风系统过滤器堵塞。 5.3.6.4应考虑干粉灭火系统和其他灭火系统(如泡沫灭火 系统)一起使用时可能出现的不利影响。 5.3.6.5干粉灭火系统不能提供冷却和情性环境,且只能最 低程度的防护火灾危害,应采取预防措施消除或降低火灾复燃的 可能性。 5.3.6.6十粉火火系统不易于维护。应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十 粉在贮存容器中结块和在喷放期间堵塞喷嘴
核动力厂防火与防爆设计
5.4.1应为核动力工作人员火火提供适当的移动式火火 器,其类型和规格应与所防护的火灾危害相适应。 5.4.2核动力厂应装备足够数量、适当类型的移动式灭火器 以及相应的配件或设施。应清楚标明所有火火器的位置。 5.4.3灭火器宜布置在靠近水龙带的位置,并沿着疏散和救 援路线布置。 5.4.4应考虑使用灭火器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如使用干粉 灭火器之后的清洁问题。 5.4.5对于存在潜在可燃液体火灾危害的区域,应配备适用 于扑灭该类火灾的泡沫浓缩液和便携设备。 5.4.6在核燃料贮存、装卸或运输通道处,不应使用水基或 饱沫以及其他含有中子慢化能力灭火剂的移动式灭火器,除非核 临界安全评价已证明其安全性
5.5.1人工灭火是防火纵深防御策略中的重要部分。在设计 价段就应确定厂内和厂外消防队的救援能力。厂区内火灾的位置 和厂外消防队的响应时间将影响人工灭火效果。人工灭火相关指 导见核动力厂运行防火安全的相关导则。 5.5.2核动力厂设计应能充许消防队及相关重型车辆进入。 5.5.3所有防火区应设置合适的应急照明
核动力厂防火与防爆设计
5.5.4应在选定的位置安装可靠供电的固定式有线应急通信 系统。 5.5.5应在控制室和其他选定场所设置如双向无线电装置等 替代通信设备。消防队应配备便携式双向无线电通信设备。在首 次装料之前,应通过试验验证这些无线电装置的频率和发送功率 不会引起核动力厂保护系统和控制装置误动作。 5.5.6应在适当的位置设置自持式呼吸装置(包括备用储气 钢瓶和再充气设备),以供应急响应人员使用。 5.5.7核动力厂设备及物品的贮存布置应尽可能便于消防通 行。 5.5.8对于包容安全重要物项的场所,应制定详细的灭火预 案。
5.6.1为降低温度和有利于人工火火,应通过评价确定是否 需要排出烟气和热量(包括是否需要专门的排烟和排热系统)。 5.6.2在排烟系统的设计中,应考虑以下因素:火灾荷载、 烟气传播特性、能见度、毒性、消防通道、固定灭火系统的类 和放射性释放。 5.6.3排烟和排热系统的排出能力应取决于对防火区和防火 小区中假想火灾所释放烟气和热量的评价。应在以下位置设置拥 烟和排热措施:
核动力厂防火与防爆设计
(1)包含电缆的高火灾荷载区域; (2)包含易燃液体的高火灾荷载区域: (3)包含安全系统且通常有人员活动的区域(如主控室)
6.1.1火灾的二次效应是产生烟气(可能护散到未受初始火 灾影响的其他区域)、热量和火焰。这些效应可能导致火灾进一步 蔓延、设备损坏、功能失效甚至引发爆炸。灭火系统的二次效应 在3.6.2节中给出,火灾危害性分析应评价这些效应。在评价中 还应考虑由源自外部火灾和临时火灾荷载产生的二次效应。 6.1.2减轻火灾二次效应的主要自的如下: (1)将火焰、热量和烟气限制在有限空间内,将火灾蔓延和 对周边的后续影响减至最小; (2)为工作人员提供安全的蔬散和救援路线: (3)为工作人员提供通道以便人工灭火、手动启动固定灭火 系统和人工操作必要的其他系统: (4)控制灭火剂的扩散以防止损坏安全重要物项; (5)必要时,在火灾期间或之后提供措施排出烟气和热量。
核动力厂防火与防爆设计
6.2.1核动力厂)房、设备、通风系统和固定火火系统的布 置应考虑减轻火灾后果。 6.2.2应为消防队和现场操作人员设置具备适当保护的疏散 和救援路线。这些路线上应没有可燃物料。应防止火灾和烟气从 附近的防火区和防火小区传播到疏散和救援路线。详见附件Ⅱ
6.3.1通风系统不应损害厂房分隔要求和多重安全系统的可 用性。 6.3.2为不同安全系列防火区设置的通风系统宜相互独立并 完全隔离。当包含安全系统一个系列的防火区发生火灾导致其通 风系统失效后,服务其余系列的通风系统应能够正常执行功能 通凤系统处于防火区之外的部分(凤管、凤机房和过滤器)应具 有与防火区相同的耐火极限,或由相同耐火极限的防火阀对防火 区贯穿部件进行隔离。 6.3.3如果通风系统用于多个防火区,应采取措施保持防火 区之间的隔离。应在每个防火区边界上适当设置防火阀或耐火凤 管,以防止火灾、热量或烟气传播到其他防火区。 6.3.4活性炭吸附器具有高火灾荷载。吸附器火灾可能导致 放射性物质的释放。应采取非能动和能动的防护措施保护活性炭 吸附器免受火灾危害。这些措施可包括: (1)将吸附器布置在防火区内;
核动力厂防火与防爆设计
(2)监测空气温度和自动隔离气流; (3)通过水喷淋冷却吸附器箱体外部的自动保护装置; (4)在吸附器箱体内部设置带人工水龙带接口的固定灭火装 置。设计该系统时,应考虑到在水流量过低时过热活性炭和水可 能发生反应产生氢气,应采用大流量供水以防止这种情况发生。 6.3.5通风系统的过滤器被可燃物料(如油)污染时,其失 效和故障可能导致不可接受的放射性释放,因此应采取以下预防 措施: (1)通过适当的防火屏障将过滤器和其他设备隔离: (2)应采取适当措施(如上游和下游设置防火阀)保护过滤 器免受火灾影响; (3)应在过滤器上游和下游的凤管内安装火灾探测器。其中 燃烧产物探测器宜设置在过滤器下游,温度探测器宜设置在过滤 器上游。 6.3.6防火区新风口的布置应远离其他防火区的排风和排烟 口,距离设计应可以防止吸入烟气或燃烧产物,避免安全重要物 项的失效。
6.4火灾与潜在放射性释放
6.4.1在火灾危害性分析中应识别出在火灾情况下可能释放 放射性物质的设备。应将该设备布置在隔离的防火区内,并将该 防火区内的固定或临时火灾荷载减至最小
核动力厂防火与防爆设计
6.4.2为满足安全要求,可能需要对包容放射性物质的防火 区设置通风排烟措施。尽管通风排烟可能导致放射性物质释放到 外部环境,但消防条件的改善可能防止更大量放射性物质的最终 释放。以下两种情况应加以区分: (1)能够证明可能的放射性释放量低于可接受限值 (2)放射性释放量可能超过可接受限值。在这种情况下应采 取措施关团通风或防火阀。 在上述每种情况下,都应进行排风蓝测, 6.4.3应采取设计措施保持放射性物质释放量可合理达到的 尽量低。设计措施应包括监测过滤器状态等,以帮助操作人员做 出操作决定。
多重安全系统的电缆应敷设在各自的专用保护路径中,宜设 置在相互隔离的防火区内,且申缆不宜穿过安全系统的多重系列 在某些特定部位(如控制室和反应堆安全壳等)的例外情况,可 使用经鉴定具有一定耐火极限的防火屏障(如电缆包覆)保护电 缆,或根据火灾危害性分析采用灭火系统等适当方法。
应尽可能消除在防火区内或相邻位置发生与火灾相关的二次 爆炸的可能性。如果这种爆炸仍然可能发生,应评估火灾和爆炸 的联合效应,并在设计中采取措施保证既不危害核安全功能,也
不危害核动力厂工作人员的安全。
核动力厂防火与防爆设计
核动力厂防火与防爆设计
其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通常为手动控制)和 集油系统。集油系统应能从所有潜在泄漏点和喷放点收集油和水 并将其排放到可排气的容器或其他安全场所。 6.7.6汽轮机厂房可能包含安全重要物项,且存在大量火灾 荷载,对其进行防火区划分通常较为困难。在汽轮机的润滑、冷 却和液压系统中,以及发电机内的氢气环境中存在大量可燃物料。 因此,除设置火火系统之外,还应为所有包含易燃液体的设备设 置足够的集油系统。应将易燃的碳氢基润滑液体的用量减至最小 如果必须使用易燃液体,应选用满足运行要求的高闪点液体
7.1.1防火设施对防火安全自标的贡献取决于核动力2的设 计和布置,以及防火措施的具体方案,在设计阶段应确定防火设 施的安全分级。 7.1.2在采用火灾封锁法的场所,安全系统设备由具备抵御 防火区中可燃物料完全燃烧能力的防火屏障包围。对于在火灾时 失效无法执行功能会导致2.1.1节中自标不能满足的防火屏障, 可将其确定为“安全相关物项”。 7.1.3在采用火灾扑灭法的场所,通过材料限制、距离分隔、
核动力厂防火与防爆设计
防火屏障或其他就地非能动防火措施、火火系统或这些措施的组 合实现防止火灾在多重安全系列之间的蔓延。对于在火灾时失效 会导致2.1.1节中目标不能满足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灭火系 统,可根据核动力的设计和布置将其确定为“安全相关系统”或 “安全系统”。 7.1.4鉴于火灾对核安全的潜在后果,在消防系统和设备的 设计中应对其质量保证、鉴定试验和在役试验予以特殊考虑
7.2.1应从核动力厂设计的初始阶段开始,对消防设施实施 质量保证措施,并贯穿整个设计、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过程 7.2.2质量保证大纲应保证: (1)设计满足所有的防火要求; (2)所有消防设备和材料应满足基于消防要求和图纸要求的 采购技术规格书,火灾自动报警、灭火设备和部件应经鉴定适于 完成预期功能,且优先选用经过验证的产品,新开发的火灾自动 报警、火火设备和部件应进行鉴定: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的设备、部件和材料应按 设计要求进行制造和安装,灭火系统和设备应完成所要求的运行 前和启动试验程序; (4)在建造、调试、运行或退役期间,一旦发生影响安全重 要物项的火灾,应进行评价以保证受影响物项能保持或恢复到设
核动力厂防火与防爆设计
计要求的能力; (5)发布实施防火规程,火灾自动报警和灭火的系统、设备 和部件应经过测试且可运行,核动力厂工作人员对于这些系统、 设备和部件的运行和使用应接受适当的培训。 7.2.3应在书面程序中明确实施质量保证大纲的控制措施
计要求的能力; (5)发布实施防火规程,火灾自动报警和灭火的系统、设备 和部件应经过测试且可运行,核动力厂工作人员对于这些系统, 设备和部件的运行和使用应接受适当的培训。 7.2.3应在书面程序中明确实施质量保证大纲的控制措施
核动力厂防火与防爆设计
下列术语适用于本导则,其他术语可见《规定》中的名词解 释。 燃烧 Combustion 物质与氧气进行的放热反应,通常伴随产生火焰、和或发光 和/或产生烟雾。 火灾Fire 以发出热量为特征并伴随着烟气或火焰或两者,以不可控的 形式在时间或空间上传播的燃烧过程。 爆炸Explosion 导致温度或压力升高或两者同时升高的急剧氧化或分解反 应。 防火阀Fire Damper 在一定条件下为防止火灾通过凤管蔓延而设计的自动关闭装 置。 防火隔断Fire Stop 用于将火灾限制在厂房建筑单元内部或建筑单元之间的实体 屏障。 防火屏障FireBarrier 用于限制火灾后果的屏障,它包括墙壁、地板、天花板或者
核动力厂防火与防爆设计
核动力厂防火与防爆设计
阻燃 Fire Retardant 物体对某些物料的燃烧起到熄灭、减少或显著阻滞作用的性 质。 误动作SpuriousAction 未想到和未预计(错误的或无意的)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 灭火系统的运行状态。
核动力厂防火与防爆设计
图I.1火灾封锁法和火灾扑灭法的应用
核动力厂防火与防爆设计
Ⅱ.1考虑到国家建筑规范、预防事故的消防法规和规定以及 核安全方面的要求,应为工作人员设置足够的疏散和救援路线。 每个厂房至少设置两条疏散路线。对于每条路线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保护疏散和救援路线不受火灾和烟气的影响。受保护 的疏散和救援路线包括从厂房通向外部出口的楼梯和通道 (2)疏散和救援路线上不应该存放任何物料: (3)应按国家法规要求在疏散和救援路线的适当部位设置灭 火器; (4)疏散和救援路线上应当设置清晰易于辨认的永久性标 识。标识应指向最近的安全通道; (5)在所有的楼梯间内应清楚标明楼层: (6)在疏散和救援路线上应设置应急照明: (7)在火灾危害性分析中确定的所有场所、所有疏散路线和 厂房的出口处,应设置适用的报警措施(如火灾报警按钮); (8)应具有通过机械系统或其他方法为疏散和救援路线提供 通风的能力以防止烟气聚集,便于人员通行; (9)用于疏散和救援路线的楼梯间应保持没有任何可燃物 料。为保持楼梯间无烟气,可能需要设置正压送风。应采取措施 排除通往楼梯的走廊和房间的烟气。对于高的多层楼梯间应分段
核动力厂防火与防爆设计
考虑上述措施; (10)通往楼梯间的路线上和疏散、救援路线上应设置自团 型常闭门,且应朝疏散方向开启; (11)应采取措施允许从安全壳气闸门快速撤出反应堆厂房。 这些措施应能应对预计在维修期间和换料大修期间停留在安全壳 内最大数量工作人员的疏散: (12)应为所有的疏散和救援路线设置可靠的通信系统
考虑上述措施; (10)通往楼梯间的路线上和疏散、救援路线上应设置自团 型常闭门,且应朝疏散方向开启; (11)应采取措施允许从安全壳气闸门快速撤出反应堆厂房。 这些措施应能应对预计在维修期间和换料大修期间停留在安全壳 内最大数量工作人员的疏散: (12)应为所有的疏散和救援路线设置可靠的通信系统
核动力厂防火与防爆设计
II.1核动力厂中防火屏障的总目标是为某一空间(如防火区) 提供非能动边界,此屏障具备可论证的承受和包容预计火灾的能力: 并且防止该火灾蔓延到防火屏障背火面的材料和物项,或不引起这 些材料和物项的直接或间接损坏。在规定的时间长度内,防火屏障 应在没有任何灭火系统动作的条件下能完成这种功能。 I.2防火屏障耐火极限的特征是火灾条件下的稳定性、完整 性和隔热性。相应的准则是: (1)机械承载力; (2)防御火焰以及热气流或易燃气体的能力; (3)隔热性。当背火面温度保持低于预定值(如平均温度低 于140℃和任意一点温度低于180℃)时,则认为满足要求。 III.3应验证防火屏障的背火面不释放易燃气体。 I.4根据非能动防火系统在火灾中的特定功能和可能作用, 可以按三个性能准则进行分类: (1)承载能力(稳定性)。承载部件试样支撑试验荷载的能 力,变形量或变形率或两者均不超过特定准则。 (2)完整性。隔离部件试样按照特定准则包容火灾的能力: 该准则是针对火引起的塌、孔洞和裂缝、以及背火面的持续 火焰
核动力厂防火与防爆设计
(3)隔热性。隔离部件试样限制背火面的温升低于特定水平 的能力。 III.5在每一分类中,部件的防火等级以“耐火极限”(分钟 或小时)表示,对应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标准或其他标准 的热试验程序中该部件可以持续执行其功能或起作用的时间段 III.6在火灾危害性分析中,应确定用作防火屏障的部件(墙 天花板、地板、门、风阀、贯穿部件封堵和电缆包裹)的特定功 能(承载能力、完整性和隔热性)和耐火极限
核动力厂防火与防爆设计
附件IV电缆火灾的防护
IV.1防火措施 IV.1.1除了用作燃料以及用作润滑和绝缘液体的液态碳氢 化合物之外,大量有机绝缘电缆构成了核动力厂中重要的可燃物 料来源。在火灾危害性分析中应确定电缆火灾对安全重要物项的 影响。 1V.1.2应采取多种设计方法限制电缆火灾的影响,包括:防 止电路过载或短路;在电缆敷设安装中限制可燃物料的总量;降 低电缆绝缘层的可燃性;设置防火措施限制火灾曼延;在安全系 统多重系列电缆之间,以及在动力电缆和控制电缆之间进行隔离 IV.2 电缆量的控制 IV.2.1应控制安装在电缆桥架和电缆敷设路径上的聚合物 绝缘电缆数量,防止火荷载超过防火区防火屏障耐火极限的包 容范围,并降低火灾沿电缆桥架的传播速率。这些控制措施可能 包括对电缆桥架数量和规格的限制和/或对敷设在其上的绝缘体 填装量的控制,且应与所采用电缆的燃烧特性相对应。 IV.3燃烧试验 1V.3.1尽管阻燃电缆鉴定试验的具体要求有所不同,但电缆 的大尺度火焰传播试验通常包括火焰点燃源烧垂直电缆试件的项 目。电缆火灾试验相关的重要变化因素如下:
核动力厂防火与防爆设计
(1)作为点燃源的电缆量; (2)电缆布置; (3)阻燃性; (4)火灾蔓延的范围; (5)空气流量; (6)包容结构的隔热性; (7)烟气的毒性和腐蚀性。 IV.4电缆防火 IV.4.1在某些情况下,电缆防火应设置特定的非能动保护措 施,包: (1)降低点燃和火焰传播可能性的电缆涂层: (2)与其他火灾荷载和其他系统隔离的电缆包覆; (3)限制火焰传播的防火隔断。 在使用材料的选择中应考虑这些非能动措施可能导致电缆过 热和许用电流的降低。 IV.4.2经验表明用水可以迅速扑灭多数电缆火灾,因此自动 水基系统(如水喷淋系统)应作为电缆火灾的主要火火系统。成 束电缆可能产生深部火灾,不易被气体灭火剂扑灭。如果采用气 体系统,在设计中应考虑深部火灾的可能性。对电缆火灾通常优 先选用水基灭火系统。
核动力厂防火与防爆设计
IV.4.3在电缆高度集中需要人工消防作为固定灭火系统 充的场所,消防队员应针对所采用的技术和设备接受培训。 IV.4.4在设置固定水灭火系统的场所,应屏蔽可能被水损坏 的设备,或将其布置位置远离火灾危害和水。应设置排水设施排 出火火用水以确保水的聚集不会使安全重要物项失效。 IV.4.5通过设置适当的隔离,采用火灾封锁法或火灾扑灭法 可降低电缆火灾的潜在影响。 IV.4.6在某些情况下,单独使用空间隔离(隔离空间内无可 燃物)或与其他防火安全措施联合使用可以提供充分隔离,以防 止多重安全重要物项因单一火灾而损坏。不可能规定一个对所有 况都能提供充分安全分隔的最小距离,应通过对具体情况的详 细分析确定隔离的适当性。 IV.4.7应优先采用设置无贯穿部件防火屏障的方法对安全 系统的多重系列进行隔离
核动力厂防火与防爆设计
V.1本附件针对特定应用中选用火灾探测器需考虑的因素 提供进一步指导。 V.2火灾探测器的类型 火灾探测器的主要类型有: (1)感温探测器:包括A)用作喷水系统触发装置的易碎玻 璃球和易熔联结:B)用于电气触发探测系统的屋顶安装探测器 线型感温电缆、测温敏感元件、热电偶和电阻温度计探测器。 (2)感烟探测器(或燃烧产物探测器):主要有离子型和光 电感烟探测器。吸气式感烟探测系统利用管道连续从不同位置将 气体样品引至中央感烟探测器。 (3)火焰探测器(红外和紫外探测器):通常用于探测火焰 (4)易燃气体探测器:用于监测可能出现易燃气体与空气混 合的区域或包容结构。 (5)早期报警火灾探测器。 V.3探测器特性 V.3.1感温探测器一般设置在火危险设备临近的上方或 周围,也用于空气条件可能引起感烟探测器误报警的场所(如可 能存在油烟的场所)。感温探测器也用于易燃液体温度上升到危险 水平的早期报警。线型感温电缆布置在靠近危险源的位置(如申
核动力厂防火与防爆设计
缆桥架内),沿电缆长度方向上任意一点达到一定温度时动作,线 型感温电缆动作可触发其周围的火火系统。 V.3.2感烟探测器通常比感温探测器更早探测到早期阶段 的火情,因此在多数场所优先采用。在具有高电离辐射水平的场 合,不应使用离子型探测器,除非针对使用环境进行了鉴定并具 有可以验证其持续灵敏度的维修大纲。感烟探测器的布置点应保 证其性能不会受到通风系统的不利影响。 V.3.3红外线和紫外线探测器能迅速探测火灾。它们应用于 火灾可能快速发展的场所,如柴油机房(转动机械、高热及易燃 液体的组合可能导致快速发展的火灾)。选择此类探测器应注意保 证其他红外或紫外线源(如热管道或阳光)不会引起误报警。 V.3.4针对特定气体的易燃气体探测器应安装在正常和事 故情况下可能出现易燃气体和空气混合物的场所(如室内氢气贮 存区)。 V.3.5基于空气取样和烟雾颗粒高灵敏度探测的探测器系 统用于早期报警。某些应用光学比较方法的探测器也可比常规探 测器提供更早期报警。 V.3.6所有类型的探测器都可用作灭火系统的启动装置。具 有高可靠性的感温探测器通常用于启动水基灭火系统。对于需要 快速响应的高火灾危害区域(如易燃液体贮存区),通常选择感烟
核动力厂防火与防爆设计
或光学探测器。感烟或光学探测器通常也用于启动气体火火系统。 V.4探测器类型和位置的选择 V.4.1火灾探测器类型和布置点的选择应保证探测器按预 计对火灾做出响应。影响火灾探测器对火势增长响应的因素有: (1)燃烧速率; (2)燃烧速率的变化率; (3)燃烧物料的特性; (4)天花板高度; (5)探测器的布置点; (6)墙的位置; (7)气流障碍物的位置; (8)房间的通风; (9)探测器的响应特性
V.4.2应分析评价所选火灾探测器类型和位置的有效
核动力厂防火与防爆设计
附件V自动水喷淋和水喷雾系统
V1.1对于普通固体可燃物料和易燃液体火灾,一般认为水是 最有效的灭火剂。已经证实水喷淋和水喷雾系统对易燃液体火灾 (包括池式火灾和压力喷射火)的灭火是有效的。正确设计的 水喷雾系统还可安全应用于带载电气火灾(如变压器)。 V1.2水喷淋和水喷雾系统包括所有释放水以控制和扑火火 灾的消防系统,包括闭式或开式喷头系统。对于闭式喷头系统, 在达到某一最低温度前,单个喷头的易熔或易碎元件可防止水喷 出。对于开式喷头系统,当管道系统的阀门用手动或自动方式开 启后,水将直接释放。 VI.3细水雾系统使用超高水压和具有特殊内部设计的螺旋 和涡流喷嘴,或两相喷嘴(如水和加压空气),在喷嘴喷放口处产 生非常小的水滴。细水雾系统最主要的优点在于使用相对少的水 量就能达到灭火的自的。由于需要较高压力,细水雾系统较为复 杂。对于具体设备和设计,该系统应按照严格的预试验安排进行 安装。 VI.4所用喷头或喷嘴的类型和特性,以及系统本身的布置应 针对特定危害进行选择。 VI.5除了要考虑火灾危害性分析中确定的预计火以外,在 设计水喷淋和水喷雾系统时应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喷头的间距和
DB32/T 3753-2020标准下载核动力厂防火与防爆设计
位置、启动装置或喷头的额定温度和热响应时间、以及火火所需 喷水流量等。 VI.6应当根据具体装置的喷放特性和火危害性分析中所 确定需防护的火灾危害严重程度来确定喷头的间距。仅根据相关 标准确定的喷头间距,不一定能适当防护所有的火灾危害。 VI.7喷头的布置位置应对火灾有最佳响应和最佳喷水分布 并将影响水分布的障碍减至最小。 V1.8喷水喷头的额定启动温度应适当高于正常最高环境温 度。 V1.9在火灾危害性分析中确定需快速启动水喷淋系统的场 所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如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感烟探测器联 动的雨淋系统。 VI.10喷水流量和喷水强度是确定喷头对扑灭特定火灾是否 有效的关键参数。水喷淋系统的喷水强度是喷头的孔口尺寸、消 防给水系统的容量和压力、喷水系统管道尺寸和布置的函数。可 以通过水力学计算确定预计的喷水强度。设计喷放强度应与预计 的火灾强烈程度相匹配。 V1.11水喷淋系统由于真实火灾或喷头误动作引起的喷水可 能导致对湿气敏感的电气系统误动作。应在火灾危害性分析中评 价喷头误喷放的可能性和喷放后果。可能需要对安全重要系统的
核动力厂防火与防爆设计
敦感部件设置防水侵入的特殊遮蔽 VI.12在使用水基灭火系统的场所,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可能 受污染的水,应设置数量充分布置适当的疏水设施以防止放射性 物质向环境的任何不可控释放。 VI.13为了快速响应火灾,水喷淋系统应优先采用自动启动。 只有在火灾危害性分析中明确论证在火灾紧急情况下水喷淋系统 的延迟运行不会损害核动力厂安全的场所,才可使用手动操作的 水喷淋系统
核动力厂防火与防爆设计
附件VII气体灭火系统
VIl.1气体灭火剂灭火后不会留下任何残余物,通常被称为清 洁灭火剂。气体灭火剂不导电,其综合特性适合于保护电气设备 青洁灭火剂系统的不足在于灭火时需要维持一定的灭火剂浓度、 系统复杂、不能提供冷却以及一次性使用属性等。 VII.2使用气体火火剂通常有两种方法提供保护:(1)局部应 用,灭火剂朝火灾或设备的特定部件喷放;(2)整体淹没,火火 剂喷入一个防火区或一个封闭的设备(如升关柜)。有些灭火剂不 适合局部应用。 VII.3气体灭火剂的总量应足够灭火。除卤素灭火剂外的气体 灭火剂通常是通过对氧气的稀释达到灭火自的。在确定所需的灭 火剂用量时,应考虑包容结构的泄漏量、对于特定火灾所需的灭 火浓度、灭火剂流量和设计浓度需维持的时间。 VII.4应评价受保护包容结构因气体灭火剂喷放导致压力上 升的结构效应,必要处应设置安全排气。在排气布置中应注意不 要将超压或环境条件转移到缓解区域。 VII.5应考虑气体灭火系统直接喷放到设备上造成热冲击而 带来损坏环的可能性。这可能在对电气柜的局部手动操作和自动喷 放期间产生。 VII.6卤代烃灭火剂通过抑制化学反应进行灭火。这类灭火剂
核动力厂防火与防爆设计
在火火之前或火火期间蒸发气化造价员全能图解.pdf,不会留下任何残余微粒。某些 卤代烃灭火剂(如哈龙)由于会释放对地球臭氧层有破坏作用的 挥发性溴而应禁止使用。 VII.7气体灭火剂的整体潘没方法要求灭火剂气体快速和均 匀分布至整个淹没空间。这通常通过使用特殊喷嘴和适当的系统 设计在启动后的10~30秒内实现。当气体灭火剂比空气重时,为 了尽量减少空间内的气体分层和灭火剂气体可能的更快泄漏,灭 火剂气体的快速分配是特别重要的。 VII.8对于气体灭火系统,应在调试中通过实际喷放试验或使 用等效方法来实施运行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