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46-055-2020 海南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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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环境保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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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46-055-2020 海南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标准.pdf

7.6.1再生骨料地面砖和透水砖应符合《再生骨料地面砖和透水砖》 CJ/T400、《混凝土路面砖》GB28535、《透水砖》JC/T945、《透 水砖路面技术规程》CJJ/T188和《透水路面砖和透水路面板 GB/T25993的有关规定。 7.6.2用于地面砖、透水砖的再生骨料性能应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 骨料》GB/T25177和《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25176的 有关规定时,其组分应满足7.1.2规定的1级、2级的要求

7.6.3抗压强度等级大于Cc40的路面砖用骨料宜采用再生骨料和天 然骨料混合使用,再生骨料取代率应经过试验验证后确定, 7.6.4再生透水砖的配合比设计可参照《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技术规 程》CJJ/T135的方法执行。 7.6.5再生透水砖的水胶比宜控制在0.25~0.35,浆体在成型时不应 沉集而阻断孔隙。 7.6.6再生路面砖的配合比设计方法宜参照《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 规程》JGJ55的方法执行。或者采用正交试验法确定,宜以水泥用量 最佳含水率、最大干密度、强度作为控制参数

2016版2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预算定额2018年上半年价格水平调整(定额[2018]45号文 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2018年7月)7.7再生骨料无机混合料

表7.7.4用于级配碎石基层的再生粗骨料压碎值要求

按照《建设用碎石、卵石》GB/T14685中规定的取样方法执

再生粗骨料组分分级试验最小取样数量应符合表A.0.2的规定

再生粗骨料组分分级试验最小取样数量应符合表A.0.2的规定 表A.0.2再生粗骨料组分分级试验取样数量

按照A.0.2的方法取样,并将试样缩分至不小于表A.0.3规定的 数量,称重后采用人工分选,组分一:混凝土及骨料;组分二:砖 石及瓦砾;组分三:风化岩石;组分四:其他矿物料:组分五:沥青、 组分六:杂物等,然后分别称量各组分的质量,并计算各组分占再 生粗骨料试样总质量的百分比

表A.0.3再生粗骨料组分分级试验所需试样数量

组分含量取三次试验结果的最大值,计算结果精确至0.1%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 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 规定”或“应按·执行”

0.1本条规定了制定本标准的目的。 .2本条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凡属于规定范围内的建筑垃均 按本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理,

4.2.1设计源头减量措施

1地基基础工程:结合实际地质情况优化基坑支护方案、优化 基础埋深和桩基础深度等; 2主体结构工程:优化并减少异形复杂节点、节约使用结构临 时支撑体系周转材料等; 3机电安装工程采用机电管线综合支吊架体系、装配式机电等

精度不应小于贸易计量III级,可同建筑材料计量地磅共同使用 磅进车端的道路坡度不宜过大,应设置为平坡直线段,地磅前 m处应设置减速装置。

4.4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建筑

1.4设有混凝土生产线的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其混凝土生 废混凝土、废浆的处理原则上应遵守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相 标准。

5.2施工现场场地设计

5.3 工程渣土的利用

5.3.2砖渣土、混凝土渣土用于基坑回填时,不得作为涉及地基处理 及承载力等相关方面的回填。且除施工现场临时道路外,用于永久 或市政道路路基回填,需经试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5.5.1对混凝土余料,其塌落度及强度等级等参数符合要求的,方可 用于混凝土过梁、混凝土砖等用于结构工程的构件制作。混凝土停 放过久,出现离析、干化等情况,则应降级使用,用于临时道路硬化 道路垫板等临时设施工程。 5.5.2如:制作明沟盖板、灭火器挂架、马凳筋、洞口防护栏杆等定 型化构件。 业±

5.5.5~5.5.6对尚未明显破坏的木材采取节约材料和综

用率水平,在工艺设计时设置预处理、分选分离、破碎筛分等系统

并根据市场对产品质量的要求选择是否整形,同时配备泥水 降尘降噪系统

6.2.11木条等比水密度小的杂质主要通过水力浮选进行分离,PVC 管等比水密度稍大的杂质主要通过沉降速率及水平流动的水流进行 分离。

3.2由于I类再生粗骨料品质已经基本达到常用天然骨料的品质 以其应用不受强度等级限制。为充分保证结构安全,达到I类 指标要求的再生粗骨料限制可以用于配制不高于C40的再生混

土,自前我国国内如北京、青岛等地再生粗骨料混凝土在实际工程 中应用已经达到了C40;III类再生粗骨料由于品质相对较差,可能 对结构混凝土或较高强度再生骨料混凝土性能带来不利影响,所以 限制其仅可用于C25及以下的再生骨料混凝土,且由于吸水率等指 标相对较高,所以III类再生骨料不宜用于有抗冻要求的混凝十。本 标准所说混凝土均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0规定的混凝土 国外相关标准对再生骨料混凝土强度应用范围也有类似限定, 例如对于近似我国Ⅱ类再生粗骨料配置的混凝士,比利时限定为不 超过C30,丹麦限定为不超过40MPa,荷兰限定为不超过C50(荷兰 国家标准规定再生骨料取代天然骨料的质量比不能超过20%)。 7.3.3尽管I类再生细骨料主要技术性能已经基本达到堂用天然砂的

7.3.9当使用吸水率较大的再生骨料配制混凝土时,用水量会急剧增 加。研究表明,增加的这部分用水量与再生骨料饱和面干吸水率成 正相关,同时,增加的这部分用水量亦不影响混凝土强度。为避免 昆凝土拌制时班落度过大而运输过程中再生骨料吸水导致珊损过大, 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拌制前将再生骨料浇水至某一含水率。 7.3.10~7.3.12由于本标准对用于混凝土的再生骨料性能指标与天 然骨料产品标准要求基本一致,因此再生混凝土力学性能、耐久性 能及生产、施工、验收均与天然骨料混凝士的要求保持一致

7.4.1规定了再生骨料砂浆所用再生细骨料应符合的标准要求。为控 制再生骨料砂浆的质量,再生细骨料及其他原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 有关标准,所有原材料在使用前都应按现行国家有关标准复检其质 量指标。 7.4.2再生骨料砂浆用于地面砂浆时,宜用于找平层而不宜用于面层 因为面层对耐磨性要求较高,再生骨料砂浆往往难以达到。 7.4.3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士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25176中规 定的I类再生细骨料技术性能指标已经类似于天然砂,所以其在砂 浆中的强度等级应用范围不受限制。而II类再生细骨料、III类再生 细骨料由于综合品质逊色于天然骨料,尽管实际验证试验中也配制 出了M20等较高强度等级的砂浆,但是为可靠起见,规定II类再生 细骨料一般只适用于配制M15及以下的砂浆,III类再生细骨料一般 只适用于配制M10及以下的砂浆。 7.4.5~7.4.6由于再生细骨料吸水率往往较天然砂大一些,配制的 砂浆抗裂性能相对较差,所以对于抗裂性能要求较高的抹灰砂浆或 地面砂浆,再生细骨料取代率不宜过大:对于砌筑砂浆,由于需要 充分保证砌体强度,再生细骨料取代率亦不能过大。具体的再生细 骨料取代率均应通过实验进行确定,

收包括砂浆试块抗压强度验收和实体拉伸粘结强度检验两个指标,

这说明,不论是预拌的还是现场配制的抹灰砂浆,都需要检验这两 个指标。 《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相关条文显示出,预拌抹 灰砂浆在进场时已对抗压强度进行进场检验,为避免重复繁亢的检 验,施工验收时就不用再进行抗压强度检验,只需检验实体拉伸粘 结强度即可。所以,预拌再生骨料抹灰砂浆施工质量验收遵循《预 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I/T223即可。 而现场配制的抹灰砂浆的施工质量验收则需要检验砂浆试块抗 玉强度和拉伸粘结强度实体检测值,就不能直接执行《预拌砂浆应 用技术规程》JGJ/T223关于验收的相关规定,否则就会缺少砂浆试 快抗压强度检验过程。所以,此处对现场配制的再生骨料磨灰砂浆 的施工质量验收单独做出了规定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即按照《抹灰砂浆技术规程》 JGJ/T220规定执行。

7.5再生骨料墙体材料

7.5再生骨料墙体材料

7.6.3由于再生骨料吸水率大、耐磨性较天然骨料稍差,单纯用再生 骨料配置Cc40及以上强度路面砖时,其质量和耐久性难以控制,因 此,推荐再生骨料和天然骨料混合使用,替代料应通过试验进行确定。 7.7再生骨料无机混合料

7.7再生骨料无机混合料

等物料输送设备以及生产设施采取全封闭措施。输送设备多为 若未全封闭,一旦粉体泄漏会引起较为严重的环境污染事故。

2.3劳动防护用品储存室DZ/T 0341-2020 矿产地质勘查规范 建筑用石料类.pdf,应单独设置,不得同施工生活物资、 等仓库共用,确保劳动防护用品的干净、整洁,便于清理和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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