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31/T 1249-2020 医疗废物卫生管理规范.pdfDB31/T12492020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管理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分类收集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内部交接运送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暂时贮存要求 集中收运卫生要求 集中处置卫生要求 附录A(规范性) 职业卫生防护和健康体检要求 附录B(资料性) 医疗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基本要求 附录C(规范性)消毒方法和消毒效果监测要求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由上海市卫生监督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闵行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嘉定区卫生健康 委员会监督所、上海市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秦婉婉、黄伟栋、王绍鑫、王懿霖、李建青、胡兴华、李传华、钟江平。
GB/T 50599-2020标准下载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由上海市卫生监督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闵行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嘉定区卫生健康 委员会监督所、上海市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秦婉婉、黄伟栋、王绍鑫、王懿霖、李建青、胡兴华、李传华、钟江平
性废物进行分类别收集的过程。 3.3 分类收集点 classifiedcollectionpoint 医疗卫生机构各科室(部门)临时存放医疗废物的专用地点。 3.4 硬质密闭容器 hard closed container 可用于运送医疗废物的防渗漏、防遗撒的有盖容器。适用于无电梯的或者规模较小的医疗卫生机 构内部运送医疗废物,也适用于将家庭病床、流动采血车、献血屋等产生的医疗废物带回所属医疗卫生 机构。 3.5 暂存设施temporaryfacilities 医疗卫生机构临时集中存放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的专用场所或专用柜(箱、桶)。 3.6 集中收运 centralized collection 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被集中收集后运送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过程。 3.7 集中处置 centralizeddisposal 将集中收运的医疗废物交由具有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资质单位进行减量化、无害化处置的过程。
4.1医疗卫生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医疗废物管理第一责任人;应以正式文件形式 确定本单位医疗废物管理第一责任人、监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并明确其职责。 4.2医疗卫生机构应接分级原则设置医疗废物普理监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费本单位医疗废物管 理指导、检查、知识培训、职业卫生防护和健康体检、应急处理、资料保存等工作,履行监控管理职责。其 中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民办综合性医院、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市级采供血机构应设置医疗废物管 理监控部门;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应设置医疗废物管理专(兼)职人员。职业卫生防护和健康体检要求参 附录A。 4.3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并执行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内部运送、交接登记、暂时贮 存、人员培训、危害事故应急处理、职业卫生防护等管理制度和规范流程。 4.4设有2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应设置本单位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分布情况示意图及相关文字 说明。 4.5设置家庭病床、流动来血车、献血屋等的医疗卫生机构,应接照谁设置,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相关 医疗活动产生的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 4.6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宜采用信息化手段管理其产生的所有医疗废物,并将有关数据信息接人 *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信息监管平台”。医疗废物管理信息化建设基本要求参见附录B。 4.7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收运单位、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和扩 散。发现有医疗废物流失、泄漏和扩散时,应立即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并及时向辖区生态环 境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5医疗卫生机构分类收集要求
5.1分类收集点设置要求
a) 医疗废物产生较多的门、急诊和医技科室(部门),如口腔科、外科换药室、输液室、检验科、放射 科、病理科、手术室、血液透析室等,应单独设置分类收集点; b) 医疗废物产生较少的门、急诊和医技科室(部门),可按照就近原则,同层楼面合并设置分类收 集点; c)传染病门诊应在各自的门诊单独设置分类收集点; d)传染病病房应按照同种传染病病区为单元设置分类收集点; e 普通病房应以同层楼面按病区为单元设置分类收集点,宜设置两个分类收集点,其一位于治疗 室或处置室内相对独立处,其二位于污物间内; f 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所)、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护理站、急救站等 规模较小的医疗机构,可将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与暂存设施合并设置,但应符合7.2的要求; g)连续工作岗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可在工作完毕后及时在本科室(部门)设置的分类收集点进行 分类收集; h)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应结合本单位实际,设置相应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 2验室(部血设置的医疗股物分然收
a)应相对独立,应便于安全管理
b)应将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和利器盒放置于专用柜(箱、桶)内; c)专用柜(箱、桶)应选择脚踏式、感应式等非手触式开启方式,非使用状态时应加盖密闭; d)专用柜(箱、桶应标明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的警示标识和文字说明; e)应便于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和内部运送。
5.2分类收集操作要测
5.2.1医疗卫生机构内各科室(部门)产生的医疗废物应使用符合HJ421的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利 器盒等专用包装物,按照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度物、病理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五大类分别收 集,不应混类收集。 5.2.2医疗废物应使用满足实际需求容量的专用包装物,使用时不应超过专用包装物容量的3/4,并应 采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严密封口;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双层包装,并采用鹅
5.2.3医疗废物应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进行分类!
g)批量的废弃消毒剂原液、化学试剂原液应作为危险废物管理; h) 废弃的麻薛、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批量的废奔疫苗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 关规定、标准管理。
6医疗卫生机构内部交接运送要求
6.1应使用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专用运送工具进行医疗废物内部运送。 6.2有电梯或规模较大的医疗卫生机构应使用医疗废物内部运送车辆;无电梯的或规模较小的医疗卫 生机构可使用硬质密闭容器进行医疗废物内部运送。 6.3医疗废物内部运送车辆和硬质密闭容器外表面应有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文字说明;应防渗漏、防 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清洁消毒:内部运送过程中应保持密闭。 6.4医疗废物从分类收集点收集运送时应标注标签,标签宜采用信息化手段产生,内容应包括医疗废 物产生单位和科室(部门)、时间、类别、重量等信息。 6.5医疗废物内部运送人员在每个分类收集点完成医疗废物收集后,应与各科室(部门)的医务人员交 接确认。交接确认宜采用电子联单,内容应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科室(部门)、交接时间、类别、重 量、交接人等信息。 6.6医疗废物内部运送时间和路线应相对固定,应避开诊疗高峰,选择人流物流最少的路线。 6.7医疗废物内部运送完毕后,应对医疗废物专用运送工具和分类收集点进行清洗和消毒,并记录清 洗消毒的时间和人员、消毒剂的名称和浓度等信息。消毒方法和消毒效果监测要求参见附录C。 6.8家庭病床等上门服务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在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由医务人员放置于硬质密闭容器 内带回所属医疗机构;当天无法带回的,应由医务人员次日按要求带回,不得交由病人或家属自行处置; 应做好医疗废物交接登记和硬质密闭容器的清洗消毒并记录。 6.9流动采血车和献血屋产生的医疗废物,应放置于硬质密闭容器内于每日工作结束后带回所属采供 血机构;应做好医疗废物交接登记和硬质密闭容器的清洗消毒并记录。 6.10救护车产生的医疗废物应交给相应医疗机构急诊室。
7医疗卫生机构暂时购存要求
8.1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在48h内集中收运。 8.2承担医疗废物集中收运的单位应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或符合上海市相关要求的第三方机构。 8.3医疗废物应置于专用周转箱内集中收运,医疗卫生机构与医疗废物集中收运单位应进行医疗废物 交接确认,交接确认宜采用电子联单。 8.4医疗废物集中收运应使用医疗废物专用运送车辆。 8.5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使用的医疗废物专用运送车辆应符合GB19217的要求;第三方机构使用 的医疗废物专用运送车辆宜符合GB19217的要求或应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a)车辆厢体为封闭式,车厢门能锁闭, 信息服务 b)车厢内应光滑平整易于清洁和消毒; c)车厢底部应设有防液体渗漏装置; d)车辆应标有医疗废物警示标识; e)车辆应安装GPS定位系统。 8.6医疗废物专用运送车辆不应搭乘其他无关人员、装载或混装其他货物;行驶过程中应锁闭车厢门, 严防丢失、遗撒医疗废物,不应中途丢弃和取出医疗废物。 3.7医疗废物专用运送车辆和周转箱应及时进行清洗消毒,消毒方法和消毒效果监测要求参见附 录C。
9.1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应集中处
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应集中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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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焚烧场所不得带人或存放与处置无关的物品和个人生活用品; b) 焚烧时医疗废物应处于完好包装状态; C 楚烧完毕后,应对有关设备、容器及场所进行清洗消毒,消毒方法和消毒效果监测要求参见附 录C。 9.3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过程中(包括清洗消毒运送车辆、周转箱、焚烧场所等)产生的污水应经污水处 理设施消毒处理,应符合GB/T31962、DB31/199、GB18466等的要求后方可排放。
a) 焚烧场所不得带人或存放与处置无关的物品和个人生活用品; b) 焚烧时医疗废物应处于完好包装状态; C 楚烧完毕后,应对有关设备、容器及场所进行清洗消毒,消毒方法和消毒效果监测要求参见附 录C。 9.3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过程中(包括清洗消毒运送车辆、周转箱、焚烧场所等)产生的污水应经污水处 理设施消毒处理,应符合GB/T31962、DB31/199、GB18466等的要求后方可排放。 地上海市士关插宝点 拥范处置并符全9293的要求
DB31/T1249—2020
附录A (规范性) 职业卫生防护和健康体检要求
附录A (规范性) 职业卫生防护和健康体检要求
A.1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收运单位、医疗废物集中处查单位的医疗废物相关工作人员应配备 防护用品,防护用品选择应符合GBZ/T213、GB/T18664、DB31/T689.1等的要求。 A.2医疗废物相关工作人员应穿戴工作衣、防渗透隔离衣或防水围兜、医用外科口罩、防穿刺防水手 套、工作鞋、工作帽等防护用品进行日常工作;进行近距离操作或可能有液体溅出时,应佩戴护目镜或防 护面罩(屏);进行甲类传染病、乙类按照甲类管理传染病以及国家规定的特定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 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相关工作人员,应佩戴医用防护口罩或防护型呼吸面罩,并在工作衣外穿着连体 防护服。 A.3医疗废物相关工作人员工作完毕应按规定脱去防护用品,一次性使用的防护用品应按医疗废物处 理,重复使用的防护用品应放人专用密封袋至指定地点按附录C要求进行消毒,手卫生应符合WS/T 313的要求。 A.4医疗废物相关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其中医疗卫生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应至少每12个月 体检一次,医疗废物集中收运和处置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应至少每6个月体检一次。 A.5医疗废物相关工作人员健康体检内容应包括乙肝、内肝、梅毒和HIV的感染情况金华市多湖中央商务区城中村改造安置项目专项施工方案(技术标),医疗废物集中 处置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应按GBZ188中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要求做好职业健康体检。 A.6必要时应对医疗废物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免疫接种。 A.7职业暴露后应按GBZ/T213等的要求进行评估、处理以及追踪检测相关指标
B.1医疗废物信息智能化采集设备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