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2021]34号: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应急管理部2021年5月11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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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2021]34号: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应急管理部2021年5月11日).pdf

控制室;用纸张测试风向,风机应向外排烟;按下“停止”按钮,风机 应能停止工作、停机信号能反馈至消防控制室。 (2)排烟口联锁启动功能 确认风机控制柜的转换升关置于“自动”状态,手动打升任意 一个排烟阀(口),现场查看排烟阀控制模块动作信号灯应点亮;在 风机房查看,风机应自动启动,在消防控制室查着,相关信号应能 正确反馈至消防控制室。手动关闭排烟风机进风侧排烟防火阀 观察风机是否能自动停止,相关信号是否能正确反馈至消防控 制室。 (3)火灾探测联动启动功能 确认风机控制柜的转换升关置于“自动”状态,模拟防烟分区 内火灾探测器发出火信号,查看电动挡烟垂壁能否自动释放,释 放后形成的防烟分区是否严密;查看排烟口是否能自动完全开启; 风机能否自动启动,相关信号显示、反馈是否正确。 十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一)消防应急照明设置要求 1.设置疏散照明可以使人们在正常照明电源被切断后,仍能 以较快的速度逃生,是保证和有效引导人员疏散的设施。下列部 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 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 (2)观众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²的营业厅、餐厅等;

标志是辅助疏散指示标志,不能作为主要的疏散指示标志: (1)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m²的地上商店; (2)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²的地下或平地下商店; (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 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5)车站、码头建筑和民用机场航站楼中建筑面积大于 3000m²的候车、候船厅和航站楼的公共区域。 (三)外观要求 1.消防应急灯具(包括照明灯具和标志灯具)外观不应有破 损,安装牢固,消防应急灯具与供电线路之间不应使用插头连接。 2.消防应急灯具产品标志、身份证标识应清晰齐全。 3.消防应急灯具工作状态指示应正常(处于主电工作状态,绿 色指示灯点亮;处于故障状态,黄色指示灯点亮;处于充电状态,红 色指示灯点亮)。 4.埋地安装的消防应急灯,其保护措施应完好。 5.消防应急灯具周围不应存在影响光线照射的障碍物。 6.安装在顶棚下方、靠近吊顶的墙面上的标志灯具周围不应 存在影响观察的悬挂物、货物堆垛、商品货架等。 7.安装在门两侧的标志灯具不应被开启的门扇或其他装饰物 品、装修隔断遮挡。 8.安装在疏散走道及墙面上的标志灯具,其面板不应被涂覆、

遮挡、损坏。 9.埋地安装的标志灯具,其金属构件不应锈蚀,面板罩内不应 有积水、雾气,其突出地面部分不应影响人员疏散。 10.带有指示箭头的标志灯具,其指向应正确、有效。 (四)功能要求 1.按下试验按钮(或升关),非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集中 电源消防应急灯具能够自动转入应急工作工况GB∕T 50491-2018标准下载,应急照明转换时 间不超过5s, 2.切断正常供电的交流电源后,消防应急灯具能够顺利转入 应急工作状态。 十三、消防供配电和电气线路 1.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二类高 层民用建筑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 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3000m²的商店和展览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 共建筑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2.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其配电箱应独立设置;消 防配电设备应设置明显标志。 3.配电线路不得穿越通风管道内腔或直接敷设在通风管道外 壁上,穿金属导管保护的配电线路可紧贴通风管道外壁敷设。配 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时,应采取穿金属导管、采 用封闭式金属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

4.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 防火措施。 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不小于100W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 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额定功率不小于60W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 物灯、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物 体上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 5.可燃材料储藏间内宜使用低温照明灯具,并应对灯具的发 热部件采取隔热等防火措施,不应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6.电线电缆外保护层、绝缘层应无破损、老化现象,电线电缆 连接处保护措施应完好,电线电缆标志应清晰、完整。 7.电缆桥架无变形,盖板无缺损,桥架内防火分隔措施应 完好。 8.金属管、硬质阻燃塑料管无变形、连接处未松动、脱开,涂刷 防火涂料的金属管不存在涂层开裂、脱落现象。 十四、灭火器 (一)配置要求 1.公众聚集场所内应设置灭火器。 2.公众聚集场所存在不同火灾种类时,应选用通用型灭火器 (俗称ABC干粉灭火器)。 3.每个灭火器设置点配置的灭火器不得少于2具、不宜多于 5具,每具灭火器规格通常不应低于4kg,每个设置位置距离最远

保护对象一般不应超过15m20m。 (二)外观要求 1.灭火器关于灭火剂、驱动气体的种类、充装压力、总质量、灭 火级别、制造厂名和生产日期等标志及操作说明应无残缺、清晰 明了。 2.灭火器出厂年月、水压试验压力应以永久性标识(钢印)打 在灭火器不受内压的底圈或颈圈等处。 3.维修日期标识应清晰、完好。 4.灭火器的零部件应齐全、无松动、脱落或损伤:铅封、销门等 保险装置不应有损坏或遗失;喷射软管应完好,不应有明显龟裂: 贯嘴不应堵塞。 5.灭火器的筒体应无明显的损伤(磕伤、划伤)、缺陷、锈蚀(特 别是筒底和焊缝)。 6.灭火器的驱动气体压力应在工作压力范围内(贮压式灭火 器查看压力指示器是否指示在绿区范围内,红区欠压,黄区过压) 7.灭火器不应被开启、喷射过。 (三)功能要求 随机选择1~2具不同类别的灭火器进行实际喷射,测试灭火 效果及有效喷射时间是否符合产品要求。 十五、消防电梯 (一)设置要求 1.消防电梯供消防救援人员处置火灾时使用,便于消防救援

人员携带灭火救援装备、器材快速接近着火区域。下列建筑和场 所内应设置消防电梯: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 筑及其地下或平地下室;其他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2.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 不应少于1台。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可共用1台消防电梯。避难层 内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 3.消防电梯应设置前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并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经过长度不大 于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2)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 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0m; (3)除前室的出入口、前室内设置的正压送风口外,前室内不 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4)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不应设置卷帘 4.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 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 2m°,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 6.消防电梯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

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3.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建筑内首层或地下 一层,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 4.消防控制室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

方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近。

5.消防控制室的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开向建筑内 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6.消防控制室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未一级配电箱处 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7.消防控制室内严禁穿过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 路;消防控制室送、回风管的穿墙处应设防火阀 8.消防控制室内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其最低照度不应低于 正常照明的照度

9.消防控制室应采取挡水措施;设置在地下时,还应采取防灌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要点

本要点为现行消防法律法规中具有普遍性的规定,公众聚集 杨所的具体消防安全管理要求详见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 一、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1.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管理; (2)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 (3)消防(控制室)值班; (4)防火检查、巡查; (5)火灾隐患整改; (6)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7)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消防演练; (8)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的组织管理; (9)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 (10)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2.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消防设施操作和维护保养规程; (2)变配电室操作规程; (3)电气线路、设备安装操作规程;

(4)燃油燃气设备使用操作规程; (5)电焊、气焊和明火作业操作规程; (6)特定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 (7)火警处置规程; (8)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3.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根据单位实际情况的变 七及时修订完善。 二、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管理 1.明确用火、动火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用火、动火的审 批范围、程序和要求,电气焊工的岗位资格及其职责要求等内容。 2.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禁止在 室内燃放冷焰火、烟花爆竹等类似物品; (2)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 看护; (3)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实施动火的 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明火或散发 火花地点周围及下方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落实现场监 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4)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营业区之间应进行防火 分隔; (5)商店、公共娱乐场所禁止在营业期间进行动火施工。

3.用电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器产品应选用合格产品,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 测,应由专业电工操作; (3)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或超负荷用电; (4)定期对电气线路、设备进行检查、检测; (5)电器产品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6)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的非必要电源。 4.用油、用气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使用合格正规的气源、气瓶和燃气、燃油器具; (2)可能散发可燃气体或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 警装置; (3)建筑内以及厨房、锅炉房等部位内的燃油、燃气管道及其 法兰接头、阀门,应定期检查、检测和保养; (4)营业结束时,应关闭燃油、燃气设备的供油、供气入户 阀门。 (5)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的设计、维护、保养、 检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管理规定,并由经考核合格的安 装、维修人员实施作业。 三、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 1.购买和使用质量合格且取得国家规定市场准入资格的消防 产品,消防产品的出厂合格证、质量标识等资料应当齐全。

卷帘、室内消火栓、灭火剂喷头、机械排烟口和送风口、自然排烟 窗、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的 正常使用。 四、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 1.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 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 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2.厨房、仓储场所、油浸式变压器以及燃气、燃油锅炉房等消 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厨房工作人员进行加热、油炸等操作时不应离开岗位。排 油烟罩应及时擦洗,排油烟管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厨房内 应配备灭火毯、干粉灭火器等,并应放置在便于使用的明显部位; (2)仓储场所内储存物品应分类、分堆、限额存放,严禁违规储 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物品与照明灯、供暖管道、散热器之间应 保持安全距离。工作人员离开库房时应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安全 后方可离开,库房内不应停放电动叉车等电动车辆,不应设置充电 设施; (3)配电室内应设置防火和防止小动物钻入的设施,不得在配 电室内堆放杂物。配电室工作人员应当定期对配电设施进行检查 维护; (4)锅炉周围应保持整洁,不应堆放木材、棉纱等可燃物。每 年检修一次动力线路和照明线路,明敷线路应穿金属管或封闭式

1.制定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值班操作人员职责、接处警操作 规程、交接班程序等工作制度。 2.消防控制室实行每日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 人,值班操作人员应当持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3.消防控制室内不得堆放杂物,保证其环境满足设备正常运 行的要求;保存相应的工图纸、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 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消防设施维保记录、灭火和应急疏 散预案及值班记录等文件资料。 4.正常工作状态下,报警联动控制器及相关消防联动设备应 处于自动控制状态;若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应有确保火灾报警探 测器报警后,能迅速确认火警并将手动控制转换为自动控制的措 施;不得将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设置在 手动控制状态。 5.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认真记录控制器运行情况

每日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自检、消音、复位功能以及主备电源切 换功能,并做好消防控制室的火警、故障和值班记录。消防设施打 印记录纸应当粘贴到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上备查。 6.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消防控制室时,应确定主消防控制室 和分消防控制室。主消防控制室的消防设备应对系统内共用的消 防设备进行控制并显示其状态信息;主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设备 应能显示各分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的状态信息,并可对分消防 控制室内的消防设备及其控制的消防系统和设备进行控制;各分 消防控制室之间的消防设备应可以互相传输、显示状态信息,但不 应互相控制。 六、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 1.对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情况进行 日常防火巡查和检查,确定防火检查和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时 段、频次。 2.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至少每2小时一次;营业结束后应 检查并消除遗留火种,并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3.防火巡查内容应当包括: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走道是否畅通,有无占用、堵塞、封闭;疏散 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是否完好; (3)常闭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 物品;

(4)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是否 完好清晰;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4.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大型 群众性活动前,应当升展一次防火检查。 5.防火检查内容包括: (1)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2)疏散走道、楼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 情况; (3)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 (4)灭火器材配置及其完好情况; (5)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6)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 记录; (7)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8)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 (9)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及其记录; (10)火灾隐患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11)楼板、防火墙和竖井孔洞等重点防火分隔部位的封堵 情况; (12)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

情况。 6.防火巡查和检查应如实填写巡查和检查记录,及时纠正消 防违法违章行为,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应逐级报告。消防 安全管理人或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惠进行 认定,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人员、资金,并对整改完毕的火灾隐患惠 进行确认。 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安全。不能确 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 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业整改。 七、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1.通过张贴图画、广播、视频、网络、举办消防文化活动等形式 对公众宣传防火、灭火、应急逃生等常识。重点提示该场所火灾危 险性、安全疏散路线、灭火器材位置和使用方法。 2.对新上岗员工或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 培训。 3.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对全体员工的集中消防安全培训。 4.消防培训应有培训计划,定期组织考核并做好记录,培训的 内容包括: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 规程; (2)本场所、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猎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火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逃生自救的知识和技能; (5)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6)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5.员工经培训后,应懂得本岗位的火危险性、预防火灾措 施、火扑救方法、火场逃生方法,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 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 6.电影院、宾馆、卡拉OK等场所在电影放映或电视升机前, 应播放消防宣传片,告知观众防火注意事项、火灾逃生知识和 路线。 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消防演练 1.根据建筑规模、员工人数、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消防安全 重点部位等实际情况,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预案内容应当 包括: (1)单位基本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危险特性、周边环境 消防水源等基本情况; (2)明确火灾现场通信联络、灭火、疏散、救护、保卫等任务的 负责人。公众聚集场所为整体建筑的,应由专门机构负责,组建各 职能小组; (3)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4)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5)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6)通信联络、安全防护和人员救护的组织与调度程序和保障

措施; (7)灭火应急救援的准备。 2.组织员工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确保每名员工熟知预 案内容,掌握自身职责。 3.选择人员集中、火灾危险性较大和重点部位作为消防演练 的重点。消防演练前,应事先公告演练的内容、时间并通知场所内 的从业人员和顾客或使用人员积极参与;消防演练时,应在显著位 置设置“正在消防演练”的标志牌进行公告,并采取必要的管控与 安全措施。 4.公众聚集场所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演练,演 练应有记录,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九、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管理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公众聚集 场所应当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企业专职消防队的建设要求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2.公众聚集场所应当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保 证人员值守、器材存放等用房,可与消防控制室合用。根据扑救初 起火灾需要,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灭火救援器材。结合值 班安排和在岗情况编排每班(组)人员,每班(组)不少于2人。 3.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应定期开展日常业 务训练。训练内容包括个人防护装备和灭火救援器材的使用、初 起火灾扑救方法、应急救援等。

十、消防档案管理 1.公众聚集场所应当依法建立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包括氵 安全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 案内容(包括图表)应详实,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术 舌变化及时更新和完善。 2.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2)建筑物或者场所消防行政许可、整改通知等法律文书; (3)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4)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5)消防设施、器材情况; (6)微型消防站队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7)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8)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检验或合格证明材料; (9)消防安全疏散图示、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消防设施检查、自动消防设施测试、维修保养记录; (2)火灾隐惠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3)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4)电气设备检查、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 (5)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记录; 6火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7)火灾情况记录; (8)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9)消防救援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4.消防档案应由专人统一管理,按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册,并 按年度进行分类归档。有条件的可以建立电子档案代替。

(7)火灾情况记录; (8)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9)消防救援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4.消防档案应由专人统一管理,按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册,并 按年度进行分类归档。有条件的可以建立电子档案代替。

相关消防法律、规章及技术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一2014(2018年版) 5《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一2014 6《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一2017 7《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一2018 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一2013 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一2019 10《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一2017 1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一201 12《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一2010 13《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一2008 14《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一2017 15《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一2005 16《民用机场航站楼设计防火规范》GB51236一2017 17]《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一2010 18《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一2010 19《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一2017 20《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一2014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填表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现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 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投 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 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 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审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 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 的真实性负责。 二、行政许可范围 (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 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等; (二)公共娱乐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 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 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 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三、基本要求 开办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置地点还应当符合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管业场所管理条例》。 四、申请材料 公众聚集场所的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通过消防业务受理窗

口或者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交以下材料: 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 2.营业执照; 3.消防安全制度、火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1、2项材料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或者消防业务受理 窗口提交:其他材料可以在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核查时提交。 五、办理时限 对到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出审请的,当场作出决定;对通过 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出审请的,自收到审请之日起一个工作 日内办结。 六、法律责任 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责令停止使 用、停产停业,并处三方元以上三十方元以下罚款;经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填写单位场所名称,应与营业执照名称一致)现就审请么 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作出下列消防安全承诺: 一、已认真学习消防法律法规,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 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事项的全部内容已经知晓和全面理解 二、已符合《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场所所在建筑为 合法建筑,场所满足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便使用、营业的各项消防安 全条件。 三、在使用、营业过程中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 确保消防安全。 四、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 五、及时提交相关材料,并确保真实、合法、有效。 以上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有违反承诺的行为, 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应加盖公众 聚集场所印章,并由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签名。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名。 2.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基本信息登记表,保证内容准确、完整,并对提交 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否则将承担相 应的法律后果。 3.填写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学迹的墨水或打印,学迹清楚,文面 整洁,不得涂改。 4.文书中的“口”,表示可供选择,在选中内容前的口"内画√。 5“建筑结构”填写木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钢结构、钢筋混凝土 结构等类型。“使用层数填写场所实际使用建筑楼层号。 6.“场所所在建筑情况”一栏中分别填写所在建筑的名称、建筑面积、建 筑层数和建筑高度。如场所独自使用一栋或多栋建筑的,则无需填写该栏。 7“用火用电”一栏中,燃气类型按照实际使用情况填写,如:管道天然 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管道人工煤气等。 8“安全疏散”一栏中,疏散楼梯设置形式按照实际使用情况填写,如: 防烟楼梯间、封闭楼梯间、散开楼梯间、室外楼梯。避难层(间)设置位 置按照实际位置填写,如建筑第几层或者具体位置。 9.“室内装修”一栏中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按照装修材料的实 际情况分别填写A级(不燃材料)、B1级(难燃材料)、B2级(可燃材料)、 B3级(易燃材料)。 10“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填写场所使用多栋建筑等情况,包括每栋建筑 的名称、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 11.申请人通过消防业务受理窗口以及在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核查时提交 的材料请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其 中“营业执照”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由消防救援机构 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交材 料的,应当扫描或拍照上传有关材料原件。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承诺书》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承诺书

(填写单位场所名称,应与营业执照名称一致)现就申请公 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作出下列消防安全承诺: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 二、场所所在建筑为合法建筑。 三、及时提交相关材料,并确保真实、合法、有效。 以上承诺是审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有违反承诺的行为 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单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1.《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承诺书》应加盖公众聚集场所印章,并由 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没有单位印章 的,应由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名。 2.申请人应如实填写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保证内容准确、完整,并对 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否则将承 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填写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学迹的墨水或打印,学迹清楚,文面 整洁,不得涂改。 4.文书中的“口”,表示可供选择,在选中内容前的“口"内画。 5“建筑结构”填写木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钢结构、钢筋混凝土 结构等类型。“使用层数填写场所实际使用建筑楼层号。 6.“场所所在建筑情况”一栏中分别填写所在建筑的名称、建筑面积、建 筑层数和建筑高度。如场所独自使用一栋或多栋建筑的,则无需填写该栏。 7“用火用电”一栏中,燃气类型按照实际使用情况填写,如:管道天然 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管道人工煤气等。 8“安全疏散”一栏中,疏散楼梯设置形式按照实际使用情况填写,如: 防烟楼梯间、封闭楼梯间、散开楼梯间、室外楼梯。避难层(间)设置位 置按照实际位置填写,如建筑第几层或者具体位置。 9.“室内装修”一栏中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按照装修材料的实 际情况分别填写A级(不燃材料)、B1级(难燃材料)、B2级(可燃材料)、 B3级(易燃材料)。 10“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填写场所使用多栋建筑等情况,包括每栋建筑 的名称、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 11.申请人通过消防业务受理窗口以及在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核查时提交 的材料请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其 中“营业执照”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由消防救援机构 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交材 料的,应当扫描或拍照上传有关材料原件。

此处印制消防救援机构名称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申请

区消安凭字【 ]第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你(单位)年 月日申请(场所名称) (地址: 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提供了下列材料: 1.口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口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口2.营业执照; 口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口4.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口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审查,存在以下情形,不予受理:口1.依法不需要消防安全许可;口2 不属于本消防救援机构管辖,应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口3.申请材料不齐全 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上列第 项材料。 /经审查,申请符合规定,子以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你(单位)年 月日申请(场所名称) (地址: 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提供了下列材料: 1.口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口2.营业执照; 口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口4.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口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审查,存在以下情形,不予受理:口1.依法不需要消防安全许可;口2 不属于本消防救援机构管辖,应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口3.申请材料不齐全 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上列第 项材料。 /经审查,申请符合规定,予以受理

(消防救援机构受理专用印章 年月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中请人,一份存档 说明:第1、2项材料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或者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交 材料可以在消防救援机构检查时提交

(此处印制消防救援机构名称)

X消安许限字[ ]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我于二年二月 目派员对你单位(场所)在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作出的消 防安全承诺情况进行核查,发现存在下列消防安全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我于二年 目派员对你单位(场所)在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作出的 安全承诺情况进行核查,发现存在下列消防安全问题:

对上述问题,责令你单位(场所)于年月日前改正 改正期间,你单位(场所)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消防救援机构印章) 年月日 被检查单位(场所)签收 年月 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被检查单位(场所),一份存档、

撤销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

(此处印制消防救援机构名称)

区消安许撤字【]】第号

我于二 月 日派员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场所) 仍未改正《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责令限期改 正通知书》(文号: )指出的下列消防安全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决定撤销你单位 (场所)《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X消安 许字【 ]第号)。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不得使用、营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存档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X消安检字【]第号

(消防救援机构印章) 年月日 签收人: 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存档。

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存档。

(此处印制消防救援机构名称) 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此处印制消防救援机构名称) 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区消安检不字【 ]第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同意投入使用、 营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

第一条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的,消防救援机构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以及对申 请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检查,适用本 规则。 第二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 任、消防安全技术条件、消防安全管理等有关事项进行抽查,并填 写《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见附件)。 公众聚集场所设置在建筑局部的,对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条件 的检查,包括场所设置位置、场所内部消防安全技术条件,以及场 所所在建筑中与场所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联动控制、灭火救援直接 相关的消防安全技术条件。 第三条 对消防安全责任的检查内容有: (一)是否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 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和责任范围。 (二)消防安全责任人是否由该场所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 责人担任,并明确消防安全职责。 (三)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确定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负

责场所消防工作。 (四)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熟悉消防法律法 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应的消防 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五)公众聚集场所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当 事人订立的相关租赁或承包合同是否依照有关法规明确各方的消 防安全责任。 (六)公众聚集场所所在建筑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 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 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对消防安全技术条件的检查内容有: (一)抽查场所所在建筑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被占用, 抽查设置的消防车通道是否被占用、堵塞、封闭,设置的消防扑救 面是否被占用;核查场所设置是否符合要求;设置的防火分区和防 火分隔是否符合要求;核查电缆井、管道井等是否采用防火封堵材 料封堵;抽查室内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是否符合要求。 (二)核查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数量、宽度和疏散距离,抽查疏 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有无占用、堵塞、封闭以及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 情况。对公共娱乐场所全数检查;对其他公众聚集场所按照本条 第二款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进行全数检查。对于设在民 用建筑中的电影院、高层民用建筑中的儿童活动场所,以及与住宅 部分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还要核查是否设置独立

(十)防火卷帘: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每个全数检查 防火卷帘外观、联动、手动升降情况。 (十一)防火门: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查看封闭楼梯 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防火门的外观、升启方向,以及顺序器、 闭门器是否完好有效;查着常升防火门是否能联动、手动关闭,启 团状态能否在消防控制室正确显示。 (十二)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 层,每个至少抽查1处疏散路线上的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 置方式、外观、指示方向是否准确,切断主电源后测试是否具备应 急功能,抽查数量最多不超过6处。不足6处的,全数检查。 (十三)灭火器: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每个至少检查 3个灭火器配置点,抽查数量最多不超过6个灭火器配置点;查看 配置数量、类型是否正确,压力是否符合要求。不足6个的,全数 检查。 (十四)消防电梯: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检查消防电 梯设置、运行情况。 (十五)消防控制室:检查场所所在建筑消防控制室设置和运 行情况。 (十六)其他消防设施:应抽查设置和运行情况。 前款各项涉及抽查楼层和防火分区数量的,公众聚集场所防 火分区为3个及以下的,全数检查;防火分区为4个至9个的DBJD25-65-2018标准下载,至 少抽查其中的3个;防火分区为10个及以上的,至少抽查其中的

4个,最多抽查不超过10个。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层数为3层及以 下的,全数检查;使用层数为4层至9层的,至少抽查其中的3层; 使用层数为10层及以上的,至少抽查其中的4层,最多抽查不超 过10层。场所使用楼层涉及建筑首层、地下层、标准层、避难层、 顶层的,应列为必抽楼层。 检查内容有距离、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要求的,在不影响 正常使用功能的情况下,充许误差不超过5%。 第五条对消防安全管理的检查内容有: (一)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度和规程内容是 否完整。 (二)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三)消防设施、器材标识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定期维护 保养,是否确保完好有效。 (四)是否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 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 点部位,是否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五)消防控制室是否实行每日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是否不 少于2人,值班操作人员是否持有相应的消防职业资格证书。 (六)是否对新上岗员工或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 防安全培训。 (七)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组织员工熟悉灭火 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开展演练。

(八)是否按照标准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 站)。 (九)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建立消防档案。 前款各项涉及抽查员工数量的,如员工在50人以上的,抽查 不少于10人;员工不足50人的,抽查不少于5人;员工不足5人 的,全数检查。 第六条消防救援机构检查人员对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 技术条件、消防安全管理等有关事项进行检查时,逐项记录情况, 有一项以上(含本数)重要事项的,判定为消防安全不合格,其他情 形判定为消防安全合格。 对判定为消防安全不合格的场所,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的,应当 依法予以处罚,并制作送达《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责令限期 改正通知书》;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的,制作送达《不同意投入使 用、营业决定书》。 对判定为消防安全合格的场所,但存在其他消防安全事项的: 应当口头责令改正,并在《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 查记录表》中注明。 第七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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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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