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37/ 3161-2018 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pdfICS 13.020.01 ZO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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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5T 353.13-2020标准下载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
山东省环 境保护厅 发布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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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
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 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 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有机 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 可证核发及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建有或规划建设有机化工生产企业的化工园区,其园区污水处理厂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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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化企业organicchemicalindustrialenterprises 指以石油、天然气、煤等为基础原料,生产各种有机原料及产品的工业。适用于本标准的有机 业具体范围见附录A。
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 wastewatertreatmentplant of organic chemical industrialenter 指净化处理进入企业污水收集系统的各类污水的专用设施,一般称为企业污水处理厂或污水
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referencepointforairpollutantsatenterpriseboundary 按照HJ/T55确定的厂界监控点。根据污染物的排放、扩散规律,当受条件限制,无法按上述要求 布设监测采样点时,也可将监测采样点设于企业厂界内侧靠近厂界的位置。
天气污染物监控点referencepointforairpollutantsatenterpriseboundary HJ/T55确定的厂界监控点。根据污染物的排放、扩散规律,当受条件限制,无法按上述要求 采样点时,也可将监测采样点设于企业厂界内侧靠近厂界的位置。
DB37/3161—20183. 9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concentrationlimitatboundaryreferencepointforairpollutantsatenterprise boundary指在标准状态下厂界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为mg/m。3.10标准状态standardstate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kPa时的气体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V0Cs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3.11现有污水处理厂(站)existingwastewatertreatment plant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污水处理厂(站)。3.12新建污水处理厂(站)newwastewatertreatmentplant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的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污水处理厂(站)。3.13废气集中处理设施wastegascentralizedtreatmentfacility指将污水处理过程中无组织挥发的废气收集后,综合集中处理的设备(装置)和构(建)筑物。排放控制要求4.1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现有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执行国家和山东省现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4.2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污水处理厂(站)执行本标准4.3企业污水处理厂(站)废气集中处理设施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表1的规定。表1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序号污染物项目单位为毫克/立方米(mg/m")单位为千克/小时(kg/h)1苯系物10 1. 62酚类"80. 073硫化氢30. 11氨201. 0 5VOCs1005. 0 6臭气浓度800(无量纲)C251精炼石油产品制造与C252煤炭加工行业执行该标准
DB37/3161—20184.4企业不建于生产厂区内的独立污水处理厂(站)和化工园区的污水处理厂,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执行表2规定。位于生产厂区内的污水处理厂(站),厂界监控点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执行生产厂区相关标准的规定,相关标准中未含有的污染因子,执行本标准表2规定。表2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序号污染物单位为毫克/立方米(mg/m)1苯系物1. 0 2酚类"0. 023硫化氢0. 03 4氨1. 05VOCs2. 06臭气浓度(无量纲)20 "C251精炼石油产品制造与C252煤炭加工行业执行该标准。5运营管理和监控5.1污染控制5.1.1污水预处理、生化处理、污泥处理和贮存等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污染物的建(构)筑物和装置应设置密闭收集措施,合理设计送、排风系统,收集后的废气应全部进入废气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5.1.2污水处理单元的封闭措施应保持负压状态,并在封闭单元设置负压状态指示,防止废气泄漏。5.1.3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设备)应满足防腐、防爆、防火等安全要求,配备必要的防范和监控措施。5.1.4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有三根以上的近距离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第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的计算公式参见附录B。5.2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管理企业应建立企业检维修、非正常排放、废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监测等台账记录,记信息服务乎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6监测要求6.1一般要求6.1.1排气筒应设置采样孔和永久监测平台,监测平台面积应不小于1.5m²,并设有1.1m高的护栏,采样孔距平台面约1.2m~1.3m,监测平台高度距地面大于5m时需安装旋梯、“7”字梯或升降电梯。同时设置规范的永久性排污口标志。6.1.2企业新建污水处理厂(站)应在废气集中处理设施的进、出口设置采样孔;改(扩)建的污水处理厂(站)应在废气集中处理设施的出口设置采样孔,如废气集中处理设施进口能满足要求,也应在进口处设置采样孔;若排气筒采用多筒集合式排放,应在合并排气筒前的各分管上设置采样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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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污染源采样点数量和位置的设置,应符合GB/T16157的要求,且同时满足在线监测要求;厂界 监控点数量和位置的设置,应符合HJ/T55的要求 6.1.4实施监督性监测期间的工况应与实际工况相同,采样频次按照GB/T16157、HJ/T397和HJ/T55 相关要求执行。 6.1.5实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期间的工况按照国家颁布的相关标准和规定执行,采样频次按照国家颁 布的相关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执行。 6.1.6污染源采样方法应符合GB/T16157、HJ/T397、HJ732、HJ905和相关分析方法标准的要求; 厂界监控点采样方法应符合HJ/T55和相关分析方法标准的要求。 6.1.7污染源污染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安装与运行维护,按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HJ75、HJ76 等相关要求及相关法律和规定执行。 6.1.8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水 处理厂(站)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 测结果。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制定、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应符合HJ819和相关行业排污单位自行 监测技术指南的要求。
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按照表3执行
表3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采样监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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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 常运行。 7.2本标准实施后,新制(修)订的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中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中对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的排放要求严于本标准的,按相 应的排放标准限值或要求执行。 7.3违反标准规定,未采取污染控制措施的,未安装或未正常运行废气收集系统、废气处理装置的 视同超标。
7.1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 常运行。 7.2本标准实施后,新制(修)订的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中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中对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的排放要求严于本标准的,按相 应的排放标准限值或要求执行。 7.3违反标准规定,未采取污染控制措施的,未安装或未正常运行废气收集系统、废气处理装置的 视同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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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有机化工行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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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排气筒1和排气筒2排放同一种污染物,其距离小于该两个排气筒的高度之和时,应以一个等效排 气筒代表该两个排气筒,等效排气筒排放速率按式(B.1)进行计算:
Q一等效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速率,单位为千克/小时(kg/h): Q:一排气筒1污染物排放速率,单位为千克/小时(kg/h); Q2一排气简2污染物排放速率,单位为千克/小时(kg/h)。
等效排气简高度按式(B.2)计算:
式中: h一等效排气筒高度,单位为米(m) h一排气筒1的高度SY/T 10020-2018 海上拖缆地震勘探数据处理技术规程,单位为米(m); h²一排气筒2的高度, 单位为米(m)。
B.3等效排气简距原点的距离
h=V(h*+h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