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 973-2021 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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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 973-2021 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要求.pdf

ICS13.060.01 CCS ~ 7. 77

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centralized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ies

DB33/9732021

34.《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50227-2008前 百 引 言. TT 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水污染物控制要求 监测要求 3实施管理

前 百 引 言. II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水污染物控制要求 5监测要求 6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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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代替DB33/973一2015《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部分内容,未被替代 的内容为“农村生活污水户用处理设备水污染物排放要求”。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差 异如下: a 调整范围(见1); 修订执行一级和二级标准的标准分级(见4,2015年版的4.1); C 划分污染物项目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新增总氮,调整氨氮和总磷控制要求(见4.3、 4.4,2015年版的4.1); d)更新监测方法(见5.5)。 本标准发布实施后,国家制定的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的,执行国家标准要求。 本标准由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及其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5年首次发布为DB33/973一2015;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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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等,加强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 农村水环境安全,控制水体污染,改善水环境质量,结合浙江省农村实际,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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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农村生活污水ruralsewage 农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污水,以及从事农村公益事业、公共服务利 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 [来源:DB33/T1199—2020,2.01] 3.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ruralsewagetreatmentfacility 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建(构)筑物及设备,简称处理设施 注:按设计规模分为集中处理设施和户用处理设备 [来源:DB33/T1199—2020,2.04,有修改] 3.3 集中处理设施centralizedrural sewagetreatmentfacility 设计规模大于5m²/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3.4 现有处理设施existing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在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3.5 新(改、扩)建处理设施new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3.6 直接排入directdischarge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排放口直接接入受纳水体的。 3.7 间接排入indirectdischarge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流经自然湿地、沟渠等再排入受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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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设计规模大于等于500m/d的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水污染物控制排放 要求执行GB18918的规定。

GB18918的规定。 十规模小于500m3/d的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水污染物控制排放要求 .3和4.4要求执行。

4.3新(改、扩)建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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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改、扩)建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 限值。 3.2出水排入GB3838中地表水II、I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 97中海水二类功能水域以及湖泊、水库等封闭水域或半封闭水域时,直接排入执行表1中一级标 接排入执行表1中二级标准。

4.3.1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改、扩)建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 放限值。

a括号内为每年的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执行; b括号内为出水排入黑臭水体的限值; c括号内为出水排入封闭水体、半封闭水体和省、市、县级等水质断面磷超标水体的限值; d出水排入封闭水体、半封闭水体: e县级人民政府指定控制区域; 排入含油污水的处理设施。

4.4.1无需改造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并按4.3.2和4.3.3的 规定明确执行标准级别。 4.4.2列入改造的,2025年12月31日前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自2026年1月1日起 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并按4.3.2和4.3.3的规定明确执行标准级别

4.1无需改造的GB 51352-2019标准下载,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并按4.3.2和4.3 定明确执行标准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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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

回用于农由、林地、园地等施肥的,应符合施肥的相关标准和要求; 回用于农田灌溉的,应符合GB5084的规定; 一回用于景观环境的,应符合GB/T18921的规定。 4.5.2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栅渣、沉砂、浮油和污泥等应及时清掏,处理处置、资源化利用应满足 国家或地方标准。 4.5.3户厕改厕及化粪池卫生要求应符合GB19379的规定。 4.5.4农村生活污水中公益事业、公共服务和民宿、餐饮、洗涤、美容美发等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排

5.4农村生活污水中公益事业、公共服务和民宿、餐饮、洗涤、美容美发等经营活动产生的污 集中处理设施时,应符合国家、行业以及DB33/T1196等要求。

5.1集中处理设施应满足现场采样的要求。 5.2集中处理设施进水取样口、出水排放口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5.3水样的采集、保存等应符合HJ91.1、HJ493、HJ494、HJ495等有关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 5.4集中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的(原始)记录应保存至少3年。 5.5对水污染物的浓度测定采用表3所列的方法标准。本标准发布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 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5.1集中处理设施应满足现场采样的要求。 5.2集中处理设施进水取样口、出水排放口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5.3水样的采集、保存等应符合HJ91.1、HJ493、HJ494、HJ495等有关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 5.4集中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的(原始)记录应保存至少3年。 5.5对水污染物的浓度测定采用表3所列的方法标准。本标准发布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 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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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07SJ110 围护结构外墙外保温构造(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pdf表3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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