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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SES 34-2021 基于水质目标的流域排放标准限值制定技术指南(试行).pdf基于水质目标的流域排放标准限值制定
Technicalguidelinesfordischargestandardsandlimits quality objectives (on trial
quality objectives (ontrial)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发布
大型格构式钢结构厂房、网架施工组织设计T/CSES 342021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 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提出。 本文件由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河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清华大学交叉信息研 究院、天津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叶维丽、韩旭、张鹏、于洋、张文静、郭黎卿、孙长虹、朱静、刘桂中、 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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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或通过滩涂、湿地等间接向江、河、湖、库等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本文件所指入 污口,为经过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后确需保留的、责任主体明确的入河排污口。
直接或通过滩涂、湿地等间接向江、河、湖、库等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本文件所指入河 排污口,为经过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后确需保留的、责任主体明确的入河排污口。 3.3 流域排放标准限值pollutantdischargestandardsandlimitsforwatersheds 根据特定流域的水环境质量改善需求,针对流域范围内直接排入地表水环境的入河排污口和点 源的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等常规污染物,基于水质目标制定、发布和实施 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浓度限值。 3.4 水功能区waterfunctionzone 为满足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需求,根据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和开发利用现状 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在相应水域依其主导功能划定范围并执行相 应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域。 [来源:GB/T50594—2010,2.0.4,有修改] 3.5 控制断面controlsection 为满足流域水环境管理需求,在地表水体上设置的水质监测断面。 3.6 汇水单元catchmentunit 将流域分成更小的空间单元,使具体的流域水环境管理措施和政策能够有效实施和落实,以满 足控制断面水质要求、实现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而形成的流域最小水环境管理单元,包括自然汇水 范围及人工调节的汇水范围
流域排放标准限值pollutantdischargestandardsandlimitsforwatersheds 根据特定流域的水环境质量改善需求,针对流域范围内直接排入地表水环境的入河排污口和, 的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等常规污染物,基于水质目标制定、发布和实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浓度限值
为满足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需求,根据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和开发利用现状 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在相应水域依其主导功能划定范围并执行 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域。 [来源:GB/T50594—2010,2.0.4,有修改1
小质汉普型汇小儿 forwaterqualitvimprovemeni 控制断面水质尚未能达到水功能区要求或者地方管理部门制定的阶段目标管理要求,以改善提 升水环境质量为目标的汇水单元
小顶维付 yaintenance 控制断面水质目前满足水功能区或者地方管理部门制定的阶段目标管理要求,以维持现有水环 境质量使其不退化为目标的汇水单元。
4.2.1现有国家或地方行业排放标准无法满足区域或流域水环境质量需求时,宜制定以水功能区或 控制断面达标为目的排放标准限值。 4.2.2标准限值的技术经济论证、环境效益与进一步减排增容需求分析要求可参见HJ945.3。 4.2.3受闸坝、调水影响的流域,入河排污口及点源执行的排放限值应以调水后最不利水文条件为 前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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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流域排放标准限值制定步骤
5.1流域管理需求分析与现行标准实施情况评信
.1流域水环境质量状况调查与水环境问题识别
5.1.1.1水环境质量状况调查与水环境问题识别可参照《水体达标方案编制技术指南》。 5.1.1.2根据水功能区、地表水水质标准和获取数据资料分析确定超标的污染物、监测断面的位置 及分布、超标的持续时间和频率等水体超标情况。 5.1.1.3水质评价一般采用单因子评价,评价宜采用水质指数法,具体评价方法参照HJ2.3附录 D。
5.1.2流域管理需求分类
a 流域所在的一个或多个汇水单元/水功能区控制断面近三年存在年均值超过断面考核目标的 b)流域所在的一个或多个汇水单元/水功能区控制断面近三年存在月均值达标率不足80%的; c)流域存在重点湖泊、重点水库、近岸海域汇水区域、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重要湿地与 种质资源保护区等对环境功能要求较高的水体,且水体出水断面水质劣于IⅢ类的,其上游的 一个或多个汇水单元; d)流域有1亿m3/a以上调水工程、农业和生态环境供水保证率低于50%或人工闸坝控制断流 等情况无法保障生态水量的; e)有水质改善需求,但未设控制断面的流域; f)其他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认定有水质改善需求的。 1.2.3除有水质改善需求的流域外,其他流域可视为水质维持型流域。 1.2.4有水质改善需求的流域优先开展流域排放标准限值制定需求分析,水质维持型的流域原则 不开展流域排放标准限值制定,执行现行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限值
.3流域排放标准限值制定的需求分析
流域排放标准限值制定的需求分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现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国家和区域的相关规划要求
b)流域水功能区或控制断面达标要求; c)主要污染源的行业发展规模、技术工艺发展方向,先进水污染防治技术(清洁生产技术 末端治理技术和生态环境管理措施)以及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情况; d)流域排污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制度落实情况; e 其他水污染物排放管理需求,
6.2污染源排放状况调查
2.1污染源排放状况调查应涵盖汇水单元内各类入河排污口及污染源,包括点源入河排放情况 点源入河排放情况、入河排污口排放情况
5.2.2污染源排放状况调查应符合以下要求
a)摸清流域范围内工业废水、生活污水、规模化养殖等点源污染以及农业农村、城市径流等 非点源污染排放情况; b)分别编制形成点源排放清单、非点源排放清单以及入河排污口排放清单。 .2.3污染源排放状况调查方法可采用文献资料调研、现场走访、专家咨询、座谈、补充监测等方 去。使用方法顺序应符合以下要求: a)优先采用文献资料调研方法,数据来源可为排污许可统计数据、各类统计年鉴、生态环境 统计数据库、污染源普查数据,河长制管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中的现场监测数据,以 及污染源的监督/执法监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自动监测、手工监测)等数据: b)对于存疑或缺失的数据资料,可采用现场走访、专家咨询、座谈等方式开展重点调查和补 充调查; c)必要时,可通过监测补充现有污染排放状况数据或验证已有数据,明确污染主体。补充监 测应制定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的监测方案,方案应至少包括监测对象、监测点位、监 测频次、污染物项目、采样规范、样品分析及数据处理、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等内容。 2.4点源入河排放情况调查宜符合以下要求: a)对调查范围内的工业、城镇生活、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等点源进行逐一梳理,明确各点源的 直接排放、间接排放情形及界定方式,掌握各类点源排放量数据以及与入河排污口的对应
a)对调查范围内的工业、城镇生活、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等点源进行逐一梳理,明确各点源的 直接排放、间接排放情形及界定方式,掌握各类点源排放量数据以及与入河排污口的对应 关系信息,形成点源排放清单; b)点源排放量数据优先采用通过实测法获得的数据,如经过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审核过的排污
许可证执行报告数据,其次采用最新年份的生态环境统计数据,前两者均无法满足数据需 求时,宜采用污染源普查数据或参照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产排污系数手册进行排放量估 算; c)间接排放的点源也应明确排放去向及排放量,必要时需明确城镇污水处理厂接纳的排污单 位排放浓度及排放量数据,列出纳管企业清单; d)必要时,应采纳区域内重点点源自行监测数据或对其开展补充监测,获取点源排放量数据 .5非点源入河排放情况调查宜符合以下要求: a)对汇水单元内无固定入河排污口的非点源进行梳理,同时收集上游来水、生态流量、区域 河道本底值和内源释放等数据,形成非点源排放清单。排放清单应包括非点源排放类型、 排放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等信息; b)非点源污染物入河量缺少统计数据时,可按各类文献或当地实测参数,采用产排污系数法 估算非点源入河量; c)农业非点源污染由农村生活污染源、农业种植(水田、旱地、林地和草地)污染源、散养 的备离养殖污染源、水产养殖污染源等组成,其污染负荷入河量测算方法与产排污系数参 照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产排污系数手册要求: d)城市径流非点源污染主要考虑城市雨水径流污染,其污染负荷入河量测算方法参见附录A .6入河排污口排放情况调查宜符合以下要求: a)按照国家要求编制入河排污口排放清单,清单中应明确入河排污口位置、污染排放来源、 废水排放类型、污染物排放浓度监测结果及水量监测结果。 应明确每个入河排污口的污染物入河量。污染物入河量优先采用已有实测数据进行测算 监测数据优先采用在线监测数据;其次采用监督性监测和抽查抽测数据,包括以往水利部 门的监测结果;最后采用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监测数据。 在缺之实测数据的情况下,宣对污染物入河量进行估算,入河量估算可采用产排污系数法, 优先使用地方具有产排污研究基础的数据。产排污系数宜参考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产排 污系数手册,计算方法可根据地方实际情况修改。 d)必要时,应开展补充监测,获取入河排污口污染物入河量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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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汇水单元筛选
5.3.1.1根据流域分类结果,在有水质改善需求的流域中明确汇水单元需求分类,根据控制断面近 三年月均水质状况及水质目标,将汇水单元划分为水质改善型及水质维持型两种。 5.3.1.2对点源排放为主或复合型的水质改善型汇水单元,水质优于V类,但依然不能达到水功能 区目标要求的,开展精细化的模型模拟,制定严格的基于水质目标的流域排放标准限值 5.3.1.3对水质维持型汇水单元,宜延用现有排放标准限值。有提升水质精细化管理需求的,可参 照水质改善型汇水单元要求实施模拟,并制定基于水质的排放标准限值
5.3.2水质改善型汇水单元水质目标识别
对水质改善型汇水单元确定水质目标,识别超标项目。优先对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氨氮、 总磷、总氮超标的汇水单元制定流域排放标准限值。如超标项目是溶解氧、pH等较难开展排放量管 控的污染因子,可采取其他方式开展污染管控。
比例,应制定基于水质的入河排污口与点源排放标准限值; 1 以非点源排放为主的汇水单元,对点源管理可沿用现有排放标准限值,必要时可制定基于 水质目标的入河排污口与点源排放标准限值,
6. 1 响应关系建立
6. 1. 1 一般要求
定汇水单元的排放总量、逐个入河排污口的排放浓度限值。同一个汇水单元原则上应执行统一的入 河排污口排放浓度限值。同一流域多个汇水单元排放特征相似的,可执行统一的入河排污口排放浓 度限值。河流长度超过100km的,可按照每30km或每50km分段,各段执行不同的入河排污口 排放浓度限值
6.1.1.2响应关系的建立应以入河排污口现状排放水平为基础,以各入河排污口流量、污染物排放
量及与控制断面距离为基本变量,考虑公平、效率以及水体自净等因素,选择适宜方法测算入河排 污口排放浓度限值。响应关系建立中不考虑各入河排污口排放废水的污染来源及废水类型, 6.1.1.3确定入河排污口排放浓度限值时,应考虑季节性水文情势变化、闸坝调度带来的水量影响 等,必要时可分水期确定入河排污口浓度限值。
1.2.2简单响应法是基于公平角度的入 放限值确定方法。利用简单响应法建立响应
6.1.2.2简单响应法是基于公平角度的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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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模型法是统计模型法的一种,将河流概化为一维模型,统计分析入河排污口排放情况,设定数 学最优解,确定排放限值及排放量分配方案,可应用于城市小微河网。基于统计学习的动态模型法 详见附录B。
6.1.2.4机理模型法是应用水环境模型进行水质、水量模拟,建立各入河排污口排放量对断面水质 的响应关系的方法。模型所需数据应至少包括各入河排污口的污染排放、污染物降解速率、断面水
6.1.2.4机理模型法是应用水环境模型进行水质、水量模拟,建立各入河排污口排放量对断面水质
6.1.2.4机理模型法是应用水环境模型进行水质、水量模拟,建立各入河排污口排放量对断面水质
6.1.3各类汇水单元响应关系确定方法
6.1.3.1响应关系建立方法的选取应充分考虑流域实际管理水平,应在满足以下要求的前提下,选 取管理方式简便、管理成本较低的方法: a)对于常规点源排放为主的汇水单元,可选择统计模型法、机理模型法中的任一方法建立响 应关系,优先选择统计模型法; b)对于点源为主且超标排放严重的汇水单元、点源为主且为劣V类水体汇水单元,可选择简 单响应法、统计模型法、机理模型法中的任一方法建立响应关系,优先选择简单响应法: c)对于复合型汇水单元或以非点源排放为主的汇水单元,宜优先选择机理模型法建立响应关 系,并制定适应研究对象的、最优的排放限值方案。
6.1.3.2各类汇水单元响应关系确定方法的选指
各类汇水单元响应关系
YD/T 2555-2021 通信用240V/336V直流供电系统配电设备.pdf6.2入河排污口排放限值确定
6.2.1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入河排污口排放限值确定宜按照下述方法进行: a)建立响应关系,在现状排放水平基础上,基于各类保证率情景测算汇水单元允许排放的污 染物总量。在开展模型模拟时,以一个汇水单元的入河排污口执行同一个污染物浓度限值 为原则进行测算。
b)以入河排污口现状排放水量为依据,测算各类保证率情景下的入河排污口污染物浓度排放 限值。 c)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宜采用低保证率情景下的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 1)流域水量相对充沛、受雨洪影响不大的; 2)入河排污口所在汇水单元距离控制断面所在汇水单元之间间隔1个以上汇水单元以上或距 离超过100km的。 d)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宜采用高保证率情景下的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 1)流域丰水期与枯水期水量差距大或曾出现过断流情况的; 2)流域下游有高生态功能要求或敏感水体的: 3)入河排污口所在汇水单元与控制断面所在汇水单元相邻或距离在100km以内的。
以入河排污口现状排放水量为依据套管成孔灌注桩施工工艺,测算各类保证率情景下的入河排污口污染物浓度排放 限值。 c)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宜采用低保证率情景下的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 1)流域水量相对充沛、受雨洪影响不大的; 2)入河排污口所在汇水单元距离控制断面所在汇水单元之间间隔1个以上汇水单元以上或距 离超过100km的。 d)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宜采用高保证率情景下的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 1)流域丰水期与枯水期水量差距大或曾出现过断流情况的; 2)流域下游有高生态功能要求或敏感水体的: 3 入河排污口所在汇水单元与控制断面所在汇水单元相邻或距离在100km以内的
6.2.2排放限值内容
入河排污口排放限值应包括下述内容: a)污染物指标: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根据断面水质判定应纳入管 控的其他污染物; b 限值类型:排放浓度限值; c 时间尺度:年均值、月均值、日均值、瞬时值;标准制定过程中可根据入河排污口在线监 测与监督性监测数据确定不同时间尺度的排放限值的比例关系; d)水期:枯水期、丰/平水期、调水期; e)评价程度:断面达标、全水体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