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SES 33-2021 基于流域排放标准的排污许可限值制定技术指南.pdf

T/CSES 33-2021 基于流域排放标准的排污许可限值制定技术指南.pdf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标准编号: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6.4 M
标准类别:环境保护标准
资源ID:350631
下载资源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T/CSES 33-2021 基于流域排放标准的排污许可限值制定技术指南.pdf

于流域排放标准的排污许可限值制定

Basedonpollutantdischargestandardsforwatersheds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发布

前 言 范围 / 规范性引用文件 ? 术语和定义 总体要求CJJ 242-2016 城市道路与轨道交通合建桥梁设计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排污单位与入河排污口对应关系确定 D 许可排放限值确定 入河排污口排污许可实施要求 附录A(资料性)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表 附录B (资料性) 计算方法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 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提出。 本文件由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清华大学环境学院、北京 全华环保技术标准研究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叶维丽、郭黎卿、高涵、张文静、彭硕佳、张鹏、谢阳村、董欣、孙明 东、陆大玮。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 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提出。 本文件由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清华大学环境学院、北京 全华环保技术标准研究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叶维丽、郭黎卿、高涵、张文静、彭硕佳、张鹏、谢阳村、董欣、孙明 东、陆大玮。

基于流域排放标准的排污许可限值制定技术指南

本文件规定了基于流域排放标准的许可排放限值制定的总体要求、排污单位与入河排污口 对应关系确定、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和入河排污口排污许可实施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基于流域排放标准的排污许可证,为生态环境部门审核确定排污单位许可排 放限值要求提供技术支持。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流域watershed 地表水分水线所包括的集水区或汇水区范围。本文件所指的流域包括江河、湖泊、运河、渠 道、水库等地表水体。

流域watershed 地表水分水线所包括的集水区或汇水区范围。本文件所指的流域包括江河、湖泊、运河、 道、水库等地表水体。

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和排方

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充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3.8 特殊时段specialperiods 根据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生态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及其他相关生态环境管理规定, 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有特殊要求的时段,

根据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生态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及其他相关生态环境管理规定 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有特殊要求的时段

4.1排污单位填报基本情况、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要求、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 行报告编制要求、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 发换证程序等内容,应根据排污单位所属行业,执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应行业排污许可 正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以及HJ819、HJ942要求。 4.2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浓度应综合考虑国家污染 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基于水质目标的流域排放标准限值等,按照从严原则确定。 必要时需考虑按季、月、日进行平均。许可排放量应从依据本文件规定的许可排放量核算方法结 算结果、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中的要求、依法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的重点污 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等之中,按照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放量一般为年许可排放量,指允许排 污单位连续12个月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必要时也可根据需要将年许可排放量按季、月、 日进行细化。 4.3汇水单元为流域排放标准执行的基本单元,汇水单元中的入河排污口执行同一流域排放标 准限值要求,并根据现状污染物排放量确定各入河排污口的许可排放限值。各排污单位根据与 入河排污口之间的对应关系明确应执行的排放浓度限值,并确定许可排放量限值

4.3汇水单元为流域排放标准执行的基本单元,汇水单元中的入河排污口执行同一流域排放 准限值要求,并根据现状污染物排放量确定各入河排污口的许可排放限值。各排污单位根据 入河排污口之间的对应关系明确应执行的排放浓度限值,并确定许可排放量限值

5.1入河排污口基本情况信息收集

实施基于流域排放标准的排污许可证时,应收集入河排污口基本情况信息,包括入河排污口 名称、编码、执行的排放标准等基本信息,入河排污口对应的所有排污单位名称、位置、排放污 染物、排放限值等基本信息,收集信息及格式参见附录A。

5.2排污单位对应排放口及责任主体的确定

5.2.1入河排污口只接收一个排污单位废水

入河排污口仅接收一个排污单位废水的,该排污单位为基于流域排放标准的排污许可证 一申报主体及责任主体,执行基于流域排放标准的许可排放限值

5.2.2入河排污口接收多个排污单位废水

入河排污口接收多个排污单位废水的,选取其中污染负荷最大的排污单位作为基于流域排 放标准的排污许可证申报主体,所有排污单位均为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根据排污口水量、水质 监测结果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各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现状比例共同执行基于流域排放标准的许 证排放限值

5.2.3入河排污口接收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废

入河排污口接收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为基于流域排放标准的 非污许可证申报及责任主体,执行基于流域排放标准的许可排放限值。各排污单位按纳管废水 益测结果承担相应责任,并将间接排放标准要求或与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协商的许可排放限值 裁入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

6.1许可排放浓度的确定

6.1.1排污单位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可按照T/CSES34及HJ945.3的方法确定。地方因水质达标 考虑,对排污单位实施更严格许可排放浓度要求,或实行特殊时段限产限排浓度要求的,从其规 定

6.1.2基于流域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许可排放浓度应当包括下述内容:

于流域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许可排放浓度应当包

a)污染物类型: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地方根据断面水质状况判 定应当纳入管控的其他污染物,已颁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行业,相关企 业的污染物类型应包括技术规范规定的全部污染物: b)限值类型:排放浓度限值: c)时间尺度:年均值、月均值、日均值、瞬时值; d)水期:枯水期、丰/平水期、调水期。 1.3废水纳入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污单位,其许可排放浓度确定参照各行业排污许可证

6.2许可排放量的确定

表1各种情形下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确定方法

7.1入河排污口自行监测要求

7.1.1入河排污口只接收一个排污单位废水

入河排污口仅接收一个排污单位废水的,排污单位应在出厂界排污口和入河排污口中按要 求明确其中一个排污口开展监督、监测,原则上应设置在入河处。入河排污口监测频次、监测指 标项应满足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要求及HI819、HI942要求

7.1.2入河排污口接收多个排污单位废水

人河排污口接收多个排污单位废水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出厂界排污口开展自行监测,根据 污口监测结果承担相应责任。入河排污口监测频次、监测指标项应同时满足所有排污单位执 的排放标准要求及HI819、HI942要求

7.1.3入河排污口接收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废水

入河排污口接收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应当在出厂界排污口开 展自行监测,并对进水浓度开展监测。排污单位应当在出厂界排污口开展自行监测。监测结果相 互校对,分清责任。

7.2入河排污口环境管理台账编制要求

入河排污口环境管理台账应真实记录入河排污口名称、编码、是否树立标志牌、是否完成规 范化建设、排污口设置样式、是否安装监测监控设施等信息,对于未发生变化的信息按年记录(1 次/年),对于发生变化的信息在发生变化时记录1次;还应当记录污染排放情况、自行监测情况 等信息,频次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要求执行,待国家或地方出台入河排污口自行监测要求 后应参照执行。

7.3入河排污口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排污单位对入河排污口开展自行监测的,相关情况应纳入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和季度 执行报告中。并计算入河排污口实际排放量,与入河排污口许可排放量进行比对及合规判定。合 规判定方法参考对应排污单位所属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以及HI819要求。

表A.1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表(续)

1、“入河排污口名称”“入河排污口编码”:现有排污口可咨询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或 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填写,新建排污口可暂不填写,由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 或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同意设置后补充填写。 2、“所在行政区域”:应准确到所在的村或街道。 3、“排入水体名称”:填写入河排污口直接排入的河流(含运河、沟、渠等)、湖泊、水库名称,优 先使用河湖名录中的名称。 4、“所在流域汇水单元及水质目标”“所在水功能区及水质目标”:可咨询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生态 环境部门或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填写。 5、“设置审核类型”:根据实际情况勾选,其中“其他”包括①2002年10月1日后建成,未按规定 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设置同意,但其建设项目环评已经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的 入河排污口进行整治过程中的设置审核;②已获得“准予设置入河排污口决定书”但尚未建设完成, 建设方案中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入河方式、排污能力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入河排污口重新设 置审核;③自批准之日起3年内未实施的入河排污口重新设置审核。 6、“建成时间”:新建排污口无需填写,改建、扩大排污口填写实际建成时间,时间点不明确的填写 “不详”,时间精确到“月”。 7、“排放方式”“入河方式”:在后面提示栏中划“√”,“入河方式”勾选“其他”的,须填写具体 的入河方式。 8、“排污能力”:填写排污口设计的排污水量,有设计文件的按照设计文件填写,无设计文件的可根 据过流截面积和流速进行估算。 9、“排污口截面信息”:排污口为圆形截面的,填写直径d和截面面积S;排污口为方形截面的哈尔滨市某地道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填 写边长L和B以及截面面积S;排污口为其它形状截面的,填写截面面积S。 10、“入河排污口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总量”:有在线监测设施的依据在线数据填报;无在线 监测设施的采用人工监测数据填报。在人工监测过程中,对于排污口连续稳定排放废污水的,可以 通过监测瞬时流量计算全年排放量;对于季节性、间断排放等无规律的排污口根据实际排放时间和 流量计算全年排放量。 11、“单位名称”“法人代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按照“多证合一”后证照上的内容填写。 12、“详细地址”:详细填写到门牌号。 13、“单位性质”:填写企业、事业单位、国家行政机关、政府,企业进一步区分国有独资企业、国 有控股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民营企业。 14、“行业主管部门”:填写行业主管部门名称,如水利、农业农村、住房与城乡建设等部门。 15、“行业类别”: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填写四位代码和类别名称,例如“,512 白酒制造”。 16、“废水类型”:按工业企业的产品和加工对象分类填写,如治金废水、造纸废水、炼焦煤气废水 金属酸洗废水、化学肥料废水、纺织印染废水、染料废水、制革废水、农药废水、电站废水等。 17、“取用水量”:直接从江河湖泊取水的填一年取用的新鲜水量;通过自来水公司或水库供水的填 一年从供水单位获取的用水量。 18、“废水处理工艺”:填写实际使用的处理工艺名称,不同工艺串联的以“填写连接 19、“废水日排放量”:填写日排放量的年均值,采用流量计在线监测的,以流量的年累加值除以实 际排水的天数;采用人工监测的,利用流量监测的算数平均值进行折算。 20、“废水年排放量”:采用流量计在线监测的,以流量的年累加值计;采用人工监测的,以日排放 量乘以排放天数

3.1重污染行业优先削减

入河排污口及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计算方法

对于行业污染特征明显的汇水单元,将削减指标分解到重点行业予以削减,其他行业许可排 限值按现有许可规范执行的方法。 该方法适用于入河排污口中重污染行业企业污染物排放量占主导,其余行业企业均能达标排 的情形。优点是方法简便、能够有效削减入河排污口污染物排放量,缺点是对其余行业企业管控 度不足。 例如,某入河排污口某项污染物现状排放量为Eo,通过建立响应关系模拟确定需要削减的 排放量为Ed,排污口中有重污染行业m家(重污染行业为: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 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非重污染行业n家。则非重污染行业 排污单位所对应的许可排放量E.可保持不变,优先对重污染行业排污单位所对应的许可排放量 Em进行削减,具体削减参照公式(B.1)计算。当Im不止一家企业时,参照公式(B.2)计算

式中: Ea——重污染行业企业需要削减的污染物排放量,t/a; Edm—各重污染企业需要削减的污染物排放量,t/a; m一 重污染行业企业数量,家,各重污染企业之间肖

Ea = Ed1+Ed2 + . +Edm

指所有参加许可排放量削减的排污单位,以排污现状为基础,按相同的削减比例分配许可排放 量削减量的方法。 例如地铁深基坑降水施工方案,某入河排污口某项污染物现状排放量为Eo, 通过建立响应关系模拟确定需要削减的排放

T/CSES 33=2021

量为Ed,排污口中所有企业现状排放量为Em,则所有企业削减后的许可排放量E参照公式(B.3 计算。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