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32/4149-2021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ICS13.040.40 CCS Z 60
DB32/ 4149—202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某商业地产(现代城)地下室底板施工组织计划DB32/41492021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污染物监测要求 6达标判定要求 实施与监督, 参考文献,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污染物监测要求 6达标判定要求 实施与监督, 参考文献,
DB32/4149—2021前 言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由江苏省人民政府2021年11月22日批准。III
DB32/41492021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文件规定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达标判定、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水泥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 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DB32/ 41262021
水泥工业cementindustry 从事水泥原料矿山开采、水泥制造(含独立粉磨站)、散装水泥转运以及水泥制品生产的工业部门 [来源:GB4915—2013,3.1,有修改] 3.2 水泥窑cementkilIn 水泥熟料熳烧设备,通常指回转窑。 [来源:GB4915—2013,3.2,有修改] 3.3 窑尾余热利用系统wasteheatutilizationsystemofkilnexhaustgas 引入水泥窑窑尾废气,利用废气余热进行物料干燥、发电等,并对余热利用后的废气进行净化处理 的系统。 [来源:GB4915—2013,3.3] 3.4 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dryer,dryingand grindingmill,coalgrindingmillan clinker cooler 烘干机指各种型式物料烘干设备;烘干磨指物料烘干兼粉磨设备;煤磨指各种型式煤粉制备设备; 冷却机指各种类型(筒式、篦式等)冷却熟料设备。 [来源:GB4915—2013,3.4] 3.5 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crusher,mill,packingmachineandothe ventilationequipments 破碎机指各种破碎块粒状物料设备;磨机指各种物料粉磨设备系统(不包括烘干磨和煤磨);包装
率机、磨机、包装机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crusher,mill,packingmachineandother ion equipments 机指各种破碎块粒状物料设备;磨机指各种物料粉磨设备系统(不包括烘干磨和煤磨);包装 型式包装水泥设备(包括水泥散装仓);其他通风生产设备指除上述主要生产设备以外的需要 产设备,其中包括物料输送设备、料仓和各种类型储库等。 原:GB4915—2013,3.5]
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 aryer independentheatsource 无水泥窑窑头、窑尾余热可以利用,需要单独设置热风炉等热源,对物料进行烘干的设备 来源: GB 4915—2013,3.6
散装水泥中转站bulkcementterminal 散装水泥集散中心,一般为水运(海运、河运)与陆运中转站。 [来源:GB4915—2013,3.7]
散装水泥中转站bulkcementterminal 散装水泥集散中心,一般为水运(海运、河运)与陆运中转站 [来源:GB 4915—20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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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制品生产productionofcementproducts 预拌混凝土、砂浆和混凝土预制件的生产,不包括水泥用于施工现场搅拌的过程。 L来源:GB49152013,3.8 3.9 标准状态standardcondition 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kPa时的状态。 注:本文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来源:GB4915—2013,3.9,有修改] 3.10 现有企业existingfacility 本文件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来源:GB4915—2013,3.12] 3.11 新建企业newfacility 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水泥工业企业建设项目 [来源:GB4915—2013,3.13] 3.12 氧含量oxygencontent 燃料燃烧后,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表示。 来源:H945.1一2018,3.11,有修改 3.13 基准氧含量benchmarkoxygencontent 用于折算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氧含量的基准值。 [来源:HJ 945.1—2018,3.12] 3.14 无组织排放fugitive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 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来源:GB37822—2019,3.4]
无组织排放 Tugitive emssior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 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来源:GB 37822—2019,3.4]
密闭airtight 污染物质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 [来源:GB37822—2019,3.5,有修改]
DB32/ 41262021
封闭closed 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物料、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的状态或作业方式。 3.17 企业边界enterpriseboundary 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法定边界。难以确定法定边界的,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来源:GB37822—2019,3.20] 3.18 排气筒高度 stack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m。 来源:GB 4915—2013,3.10
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见有企业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4年1月1日前,执行表1中I阶段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 值;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表1中II阶段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新建企业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表1中Ⅱ阶段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适用于使用氨水、尿素等含氨物质作为还原剂脱除烟气中的氮氧化物。 适用于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
4.2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2.1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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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1自2022年7月1日起,现有和新建企业的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2.1.1自2022年7月1日起,现有和新建企业的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应符合表2的
表2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4.2.1.2对厂区内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控时,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m, 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或无厂房,则在排放源下风向5 Ⅱ,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
4. 2. 2矿山开采
4.2.2.1除处理边坡、排险外,矿山穿孔使用的钻机应配备除尘设施。矿山开采使用的挖掘、装卸设 备应配备除尘设施,或采取喷雾等抑尘措施。 4.2.2.2矿山爆破应采用降尘技术,爆堆应喷水。 4.2.2.3矿山道路应硬化,并采取定期清扫、酒水等措施,控制道路扬尘。
4.2.3物料储存与输送
4.2.3.1煤、粉状物料应全部密闭或封闭储存,并应在顶部泄压口配备除尘设施。料棚应配备抑尘措 施,其他物料应全部封闭储存。 4.2.3.2物料均化应在封闭料场(仓、库、棚)中进行。 4.2.3.3物料应采用封闭式皮带、斗提、斜槽运输,各物料破碎、转载、下料口应设置集尘罩并配备 除尘设施,库顶等泄压口应配备除尘设施。 4.2.3.4厂区应设置车轮清洗和车身清洁设施,或采取其他等效抑尘措施。 4.2.3.5厂区、码头道路应硬化,并采取定期清扫、洒水等措施,保持清洁。
4.2.3.5厂区、码头道路应硬化,
4.2.4破碎、粉磨、烘干和烧
4.2.4破碎、粉磨、烘干和烧
4.2.4.1石灰石、石营、熟料、煤、混合材等物料破碎时,应在破碎机进料口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 设施,或采取喷雾等抑尘措施,出料口应采用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4.2.4.2磨机、烘干机进料口应密闭,卸料口和除尘器出灰口应安装锁风装置,不应有可见粉尘外 逸。 4.2.4.3窑系统应保持负压,定期检查,漏风、漏料应及时处理。 4.2.4.4氨的储存、卸载、输送、制备等过程应采取密闭或防泄漏措施,
4. 2.5包装和运输
2.5.1包装机应配备除尘设施。袋装水泥的清包机、输送转运点、装车点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 施。 2.5.2水泥散装机、发运码头的装船机应配备除尘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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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企业边界污染物监控要求
月1日起,现有和新建企业的边界大气污染物泌
表3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框架小高层施工组织设计4.4废气收集、处理与排放
4.4.1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应设立废气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 4.4.2净化处理装置应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应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情况下净 化处理装置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因净化处理装置故障造成非正常排放,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生 产工艺设备,待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 4.4.3企业应按照HJ944的要求建立和保存台账,记录生产设施、废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监测信息等。 4.4.4除储库底、地坑及物料转运点单机除尘设施外,其他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并满足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要求。
5.1企业应按照HJ848的要求,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 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5.2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筒、水泥窑窑头(冷却机)排气筒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 备,并与当地监控中心联网。企业应按照HJ75和HJ76的要求安装、调试、验收、运行及管理污染物 排放自动监控设备。 5.3企业应按照HJ75和HJ76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 志。 5.4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应按照GB/T16157、HJ/T397、HJ75和HJ76的要求执行,企 业边界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应按照HJ/T55的要求执行。 5.5企业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应按照HJ/T373的要求进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5.6企业大气污染物浓度的手工监测方法应符合表4的规定,在线监测技术规范应符合表5的规定 本文件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文件相应污染物的 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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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手工监测方法标准
GB 50861-2013标准下载表5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在线监测技术规范
3.1对于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和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十设备排气,实测天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应按照式(1)换算为基准氧含量状态下的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达标判定的依据。其他车间或生产设 施排气按照实测浓度计,不应人为稀释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