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32/4147-2021 表面涂装(工程机械和钢结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ICS13.040.40 CCS 60
DB32/ 41472021
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for surfacecoating of engineer machinery and steel structure manufacturing industry
SL 285-2020 水利水电工程进水口设计规范(替代SL 285-2003,清晰无水印,附条文说明)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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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6达标判定 实施与监督 6 附录A(资料性)工程机械和钢结构行业表面涂装工序排放的常见挥发性有机物 参考文献
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6达标判定 7实施与监督 6 附录A(资料性)工程机械和钢结构行业表面涂装工序排放的常见挥发性有机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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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由江苏省人民政府2021年11月22日批准。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 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由江苏省人民政府2021年11月22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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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涂装(工程机械和钢结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表面涂装(工程机械和钢结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文件规定了工程机械(含零部件)和钢结构行业表面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达标 判定与监督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工程机械和钢结构制造企业表面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工程机械利 钢结构制造企业表面涂装工序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 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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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836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HJ944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 HJ113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DB32/404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3782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工程机械engineeringmachinery 土方工程、石方工程、混凝土工程及各类建筑安装工程在综合机械化施工过程中所使用的作业机械 设备。 注:例如,工业车辆、建筑机械、线路机械、市政环卫机械、电梯及扶梯、气动工具等。 [来源:GB30981—2020,3.1] 3.2 钢结构steelstructure 由钢板、圆钢、钢管、钢索、型钢等各种钢制材料经过加工、连接、安装构成的,承受和传递外荷 载的骨架,用于建筑工程、桥梁工程、塔结构等。 3.3 表面涂装surfacecoating 将涂料涂覆于基底表面形成具有防护、装饰或特定功能涂层的过程。 3.4 涂装工序coatingprocess 涂料调配、表面预处理(脱脂、除旧漆、打磨等)、涂覆(含底涂、中涂、面涂等)、流平、干燥 /固化等环节的生产工序。 3.5 标准状态standardcondition 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kPa时的状态。本文件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 体为基准。
企业边界enterpriseboundary
4天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天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 1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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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污染治理设施去除效率≥90%时,不执行排放速率限值要求。 "苯系物浓度为苯、甲苯、二甲苯、三甲苯、乙苯和苯乙烯质量浓度之和。其中,三甲苯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技术规定 发布后执行。 结合附录A和有关环境管理要求等,筛选确定计入TVOC的物质,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对废气中的单项VOCs物质 进行测量,加和得到VOCs物质的总量,以单项VOCs物质的质量浓度之和计。实际工作中,应按预期分析结果,对占 总量90%以上的单项VOCs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出。尚不具备分析方法的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技术规定发布后实施
4.1.2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 的相关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确因安全考虑或其他特殊工艺要求,新建企业的排气筒 必须低于15m时,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按表1所列排放速率限值的50%执行。 4.1.3车间或生产设施收集的废气中非甲烷总烃初始排放速率不低于2kg/h时,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 施的处理效率应不低于80%,采用的原辅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当同一车间或 司一生产设施有不同排气筒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时,应该合并计算。 4.1.4污染物处理效率通过同时测定处理前后废气中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气量,以被去除的污染物 与处理前的污染物的质量白分比计,当处理设施为多级串联处理工艺时,处理效率为多级处理的总效率, 即以第一级进口为“处理前”,最后一级出口为“处理后”进行计算;当处理设施处理多个来源的废气 时,应以各来源废气的污染物总量为“处理前”,以处理设施总出口为“处理后”进行计算。当污染物 治理设施有多个排放出口,则以各排放口的污染物总量为“处理后”。具体见公式(1):
式中: 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 P前一 处理前的污染物浓度,mg/m; Q前一 一进入废气处理系统前的标杆流量,m/h; P后一 处理设施后的污染物浓度,mg/m; Q后 经最终处理后排入环境空气的标杆流量,m/h。 1.5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除符合表1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外,还需对排放烟气中的氮氧 化物和二赚英类进行控制,执行表2规定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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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燃烧装置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6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的废气需要补充空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的,排气筒中实测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公式(2)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利用锅炉、
P基一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m; 0基一一干烟气基准含氧量,%; 0实一一实测的干烟气含氧量,%; 进入VOCs燃烧(楚烧、氧化)装置中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另外补充 空气的(不包括燃烧器需要补充的助燃空气、RTO装置的吹扫气),以实测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但 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得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 吸附、吸收、冷凝、生物、膜分离等其他VOCs处理设施,以实测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不得稀 释排放。
4.1.7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 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 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4.1.7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
4.2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2.1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的厂区内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限值应符
2.1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的厂区内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限值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厂区内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散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及VOCs无组织 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执行GB37822的规定。 4.2.3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涂装工序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输送过程,以及物料加工与处理过程 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执行DB32/4041的规定。 4.2.4调漆、涂装、流平、烘(晾、风)干、清洗等涉VOCs物料作业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 操作,废气应排至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如特大型工程机械和钢结构涂装作业,应采取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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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大件喷涂可以采用组件拆分、分段式喷涂方式,使用可 移动喷涂房等装备,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 4.2.5涂装作业结束时,除集中供漆外,所有剩余的VOCs物料应密闭收集,清洗后的废液应密闭收集 处理。 4.2.6企业应按照HJ944要求建立台账,每月记录VOCs物料的购置、储存、使用及处理等资料,并 至少保存3年。按照GB30981一2020的要求保存所用的涂料产品VOCs含量测试记录或报告。
4.3企业边界监控要求
4.3.1企业应对排放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管控,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企业应对排放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管控,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自2022年7月1日起,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的企业边界任何1h苯的平均浓度应低于0.1mg/m。
5.1.2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应依据《环境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和规定,按照HJ75、HJ212等要求执行。 5.1.3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 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1.4新建项目应在污染物治理设施的进、出口均设置采样孔和采样平台;改(扩)建项目如污 理设施进口能够满足相关工艺及生产安全要求,则应在进口处设置采样孔。若排气筒采用多筒集 放,应在合并排气筒前的各分管上设置采样孔。大气污染物监测应在规定的监控位置进行,有废 设施的,应在治理设施前后监测。
重庆某污水截流干管工程施工组织设计5.2监测采样与分析方法
5.2.1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16157、HJ/T397、HJ/T373的规定执行。 5.2.2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浓度可以任何连续1h采样获得平均值,或者在任何1h内以等时间间隔 采集3~4个样品,计算平均值;对于间歇式排放且排放时间小于1h,则应在排放阶段实现连续监测, 或者在排放时段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计算平均值。 5.2.3对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控时,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m, 距离地面1.5Ⅲ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若)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m,距 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 5.2.47区内非甲烷总烃任何1h平均浓度的监测采用H604规定的方法,以连续1h采样获取平均 值,或在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计算平均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任意一次浓度值的监测, 按照便携式仪器相关监测技术规定执行。
表4大气污染物分析方法标准
大气污染物分析方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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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意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十三标段)施工组织设计DB32/4147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