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2373-2013 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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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类型:DB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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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环境保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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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2373-2013 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0B37/23732013

发布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TB/T 3294-2013标准下载DB37/23732013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污染物监测要求 实施与监督

DB37/23732013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南大学、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山东奥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潍坊 爱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闫良国、王琦、杜斌、史会剑、谢刚、蔡燕、张延青、刘洪涛。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DB37/532一2005《山东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止,同时代替 DB37/1996一2011《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中建材工业部分的内容。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南大学、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山东奥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潍坊 爱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闫良国、王琦、杜斌、史会剑、谢刚、蔡燕、张延青、刘洪涛。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DB37/532一2005《山东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止,同时代替 0B37/1996一2011《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中建材工业部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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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氧含量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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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自2013年9月1日起,现有企业与新建企业分别执行表1中规定的“现有企业”与“新建企业”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4.2现有平板玻璃工业企业在2013年9月1日前对玻璃熔炉进行冷修重新投入运行的,自投入运行之 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4.3自2015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1中规定的“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表1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烟气黑度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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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注1:适用于水泥窑烟气脱硝使用含氮还原剂的情况。

4.5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并应高出本体建筑物3m以上。建材工业炉窑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 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4.6在现有企业生产、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及其投产后的生产过程中,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应对周围居住、教学、医疗等用途的敏感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监测。建设项目的具体监控范 围为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的周围敏感区域;未进行过环境影响评价的现有企业,监控范围由负责监管的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排污的特点和规律及当地的自然、气象条件等因素,参照相关环境影响 评价技术导则确定。

5.1.1对建材工业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 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永久性标志。 5.1.2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 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1.3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通过验收并正常运行的,应按照HJ/T75和HJ/T76的要求,定期对 自动监测设备进行监督考核。 5.1.4对建材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采样方法、采样频次、采样时间和运行负荷等要求, 按GB/T16157和HJ/T397的规定执行;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监测按HJ/T55规定执行。 5.1.5对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应按照HJ/T373的要求进行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5.1.6建材工业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 原始监测记录。

青荣城际铁路夏格庄特大桥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表3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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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

5.2.1对于水泥工业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平板玻璃工业玻璃熔炉(纯氧燃烧除外)、陶瓷工业的喷 雾干燥塔及炉窑和砖瓦工业干燥焙烧窑排气,应同时对排气中氧含量进行监测,实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 物排放浓度应按公式(1)换算为基准氧含量状态下的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 依据。各类炉窑的基准氧含量按表4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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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对于平板玻璃工业纯氧燃烧玻璃熔窑应监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气量及相应时间 内的玻璃出料量,按照公式(2)计算基准排气量(3000m/t玻璃液)条件下的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 乍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气量、产品质量的监测、统计周期为1小时, 可连续采样或等时间间隔采样获得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气量数据,玻璃出料量数据以企业统计报表 为依据。

一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m; 一一实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 Q°一一实测玻璃熔窑小时排气量,m/h; 一与监测时段相对应的小时玻璃出料量JBT 13705-2019 智能热水循环屏蔽电泵.pdf,t/h

6.1本标准由县级及其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 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 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3本标准颁布后,新制定或新修订的国家或地方(综合或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大气污染 物排放限值严于本标准限值的,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执行相应的排放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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