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T 5500-2022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核查与监测技术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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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 一一废气中非甲烷总烃的去除效率(%); C一 一进入处理设施前的非甲烷总烃浓度,计量单位为mg/m; Q一一进入处理设施前的排气流量,计量单位为m/h; G一一经最终处理后排放(入环境空气)的非甲烷总烃浓度,计量单位为mg/m; α一一经最终处理后排放(入环境空气)的排气流量,计量单位为m/h。 当处理设施为多级串联处理工艺时,处理效率为多级处理的总效率,即以第一级进口为“处理 前”、最后一级出口为“处理后”进行计算;当处理设施处理多个来源的废气时,应以各来源废气的 污染物总量为“处理前”,以处理设施总出口为“处理后”进行计算。 8.5.7.4非焚烧类有机废气排放口以实测浓度判定排放是否达标。 8.5.7.5焚烧类有机废气排放口的实测废气排放浓度,应采用手工监测方法或自动监测方法测量废 气排放中的氧含量,将废气中的氧含量折算成基准氧含量为3%的废气基准排放浓度,并与排放限值

式中: P一废气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计量单位为mg/m; p"一实测废气排放浓度,计量单位为mg/m;

8. 5. 8. 1总体要求

1-12m框构桥线路加固及顶进施工组织设计(02) p=p (02)

应依据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与核发技术规范、建设项目峻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 规范、环境保护工程与运行技术控制标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和本文件,以及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等有关规定要求及方法,在VOCs无组织排放监测采样点位处开展监测工作。

范、环境保护工 划技不指和本文件 ,以及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等有关规定要求及方法,在VOCs无组织排放监测采样点位处开展监测工作。 8.5.8.2非密闭空间(车间)VOCs无组织排放监测采样点位的布设控制与监测采样点位图 3.5.8.2.1在非密闭空间(车间)的产品生产设施或环境保护设施VOCs废气无组织排放的,其无 组织排放监测采样点位应设置在生产设施周围外1m,最低高度1.5m处,监测采样点位的数量不少 于3个,并选取浓度最大值。 8.5.8.2.2在本文件7.8确定的车间及车间内设施平面布置图的基础上,绘制非密闭空间(车间) 内产品生产设施或环境保护设施VOCs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测采样点位图。 3.5.8.3密闭空间(车间)内V0Cs无组织排放监测采样点位的布设控制与监测采样点位图 3.5.8.3.1涂装作业或喷漆打磨在封闭车间进行的,VOCs无组织排放监测采样点位应设在封闭工 作间门或窗口外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 3.5.8.3.2印刷生产场所无组织排放监测采样点位应按照车间封闭情况进行设置。印刷生产活动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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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有集气系统的封闭车间内完成时,无组织排放监测采样点位应设置在封闭车间门窗外1m,距离地 面1.5m以上位置处。 3.5.8.3.3其它类型工艺在密闭空间(车间)内的,VOCs无组织排放监测采样点位布设应参照本文 件8.5.8.3.1、8.5.8.3.2的规定要求进行布设,并选取浓度最大值。 8.5.8.3.4按照本文件7.8确定的车间及车间内设施平面布置图的基础上,绘制密闭空间(车间) 内无组织排放VOCs监测采样点位图。

8.5.8.4厂(园区)内及密闭空间(车间)界无组织排放VOCs监测采样点位布设

8.5.8.5厂(园区)界无组织排放VOCs监测采样点位布设控制与监测采样点位图

8.5.8.5.1厂(园区)界无组织排放监测采样点位的数目和设置方法,按照附录D执行。相关排放 标准中有特殊规定的,按标准中规定执行。 3.5.8.5.2按照本文件第7.8条确定的厂(园区)平面布置图的基础上,绘制厂(园区)界无组织 排放VOCs监测采样点位图。

3.5.8.6.1应对设备组件和管线组

4.2.1条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体的密封垫。将米样探头置于阀杆填料函压 盖处,沿其界面周 填料函压盖下的法兰连接部位, 在其外围 接处界面也应进行检测, 法兰及其它连接 沿其外围移动进行采样。其它类型的非 永久性连接 泵和压缩机。 什 机的轴杆和密封界面来回移动进行采样。如果是旋转轴,采样探 内进行检测。如果由于其构造的外形原因而无法完整地对阀 杆周围进行采样,则应对所有可以采样的部位进行检测。对可能发生泄漏的泵或压缩机的 所有连接处表面都应进行检测 泄压装置。多数泄压装置因其构造原因,无法在其密封座连接界面处进行采样,对那些接 有套管或喇叭口的泄压装置,将采样探头置于排气区域的中央位置进行采样检测。 开口阀或开口管线。将采样探头置于其开口处与空气接触区域的中心部位采样检测。 泵和压缩机密封系统排气口和储罐呼吸口。将采样探头置于其开口处与空气接触区域的中 心部位进行采样检测。 检修口密封处。将采样探头置于检修口密封圈表面来回移动进行采样检测。 h 加盖的物料集输、储存以及废水集输、储存和净化处理设施。将采样探头置于密封盖子边 缘表面来回移动进行采样检测。 5.8.6.2应提供设备组件和管线组件的VOCs泄漏源(口)布置图

8.5.8.7散开液面源VOCs逸散监测采样点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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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9无组织排放VOCs监测采样时段及频次设定控制

3.5.9.1.1对非甲烷总烃(NMHC)处理设施的非甲烷总烃(NMHC)去除效率进行监测的同时,应在 生产车间边界和厂边界设置无组织排放监测采样点位,监测非甲烷总烃(NMHC)无组织排放浓度, 用于联合统一判定非甲烷总烃(NMHC)收集与处理情况和非甲烷总烃(NMHC)去除率,以及有组织 排放和无组织排放等是否达到限值规定要求。 也可按照环境管理要求,单独对生产车间边界和厂边界的非甲烷总烃(NMHC)无组织排放浓进 行监测, 8.5.9.1.2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NMHC)任何1h平均浓度的监测采用HJ604、HJ1012 规定的方法,以连续1h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计平均值。 3.5.9.1.3当生产设施及污染预防与污染治理设施为间歇运行时,在正常运行期间,监测与采样时 可与废气排放启停时间段相对应。应在排放时间段内恒流采样,以连续1h监测与采样获取平均值, 或在1h内以等时间间隔监测与采集3~4个样品进行测定,其测定值为1h内的无组织排放平均浓度 值。测定值用于评价生产设施及污染预防与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在非排放时间段内监测与采样 设施及污染预防与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周期,在 天或一个生产周期内,监测与采样时段在白天和夜间分为6个时段,每4个小时为一个时段。当每 个运行周期小于4h时,保证3个周期的监测与采样有效小时均值数据 3.5.9.1.4当生产设施及污染预防与污染治理设施非正常运行时,每个样品采样间隔按照生产设施 及污染预防与污染治理设施非正常运行情况设定,可即时采样,任意1次采样时间段内或任意1次 采集的样品的测定值,作为该时间段排放值(排放值包括污染物排放浓度值、废气排放流量和污染 物排放量),用于评价生产设施及污染预防与污染治理设施非正常运行情况。

2开液面源VOCs逸散监测采样频次设定控制

8.5.9.2.1用风速仪测定记录距离池面高度500mm处的风速,当风速小于1.5m/s时,在逸散排放 相对稳定的情况下,使用检测仪器在各监测采样点位对逸散的VOCs进行检测。按确定的监测采样点 立的顺序检测3个轮次。仪器在采样点先停留0.5min,排空置换采样探头内原有的气体后开始检测。 每个监测采样点位检测时间不少于3min,记录检测时间段内仪器最大读数,作为该次检测的报告值, 并以各监测采样点位中测得的最大值为该排放源的报告值。 8.5.9.2.2具体检测方法见HJ733。

8.5.9.3无组织排放VOCs便携式仪器采样频次设定控制

宜选用便携式仪器进行现场监测,每隔1min记录一次瞬时测量值,记录与统计各采样时间段的 平均值。

当使用现场连续自动采样监测仪器开展采样监测时,应涵盖所有时间段,每隔1min记录一次 时测量值,记录与统计各采样时间段的平均值

8.5.9.5无组织排放VOCs气袋监测采样时间、体积和数量的设定控制

使用气袋恒流采样时,在1h内以恒流采样,气袋采气量应不小于10L。或者在1h内以等时间间 续不间断采集3~4个样品,其平均值作为小时平均浓度,

8.5.9.6无组织排放VOCs罐监测采样时间、体积和数量的设定控制

8.5.9.6无组织排放VOCs罐监测采样时间、体积和数量的设定控制

使用罐采样,应按照HT759相关要求进行样品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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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9.7.1使用吸附管采样,应按照HJ644相关要求进行样品采集。 8.5.9.7.2使用吸附管采集低浓度VOCs时,采集的体积要满足于相关标准方法及监测仪器的测定 下限的采样体积,采样体积应不低于相关标准方法及检测仪器检出限的采样体积。 8.5.9.7.3当无组织排放的VOCs质量浓度较低时,或厂(园区)内和厂(园区)界外的VOCs质量 浓度较低时,依据监测方法和监测仪器的测量检出限、测定下限和测定范围以及测量的精密度和灵 敏度等技术性能条件,确定采样体积。

无组织排放VOCs监测采样器具的要求及方法

8.5.10.1无组织排放VOCs采样器具的吹扫和

3.5.10.2无组织排放VOCs采样罐采样器具

采样管、气袋、采样罐和注射器等可重复利用 5.20.7。抽检合格方可使用

对无组织排放VOCs的采样,应优先使用内壁经惰性化处理的采样罐,采样罐体积一般不少于3L 样罐的清洗和采样、真空度检查、流量控制器安 气密性检查应按照H厂759中的规定执行。

8.5.11废水监测采样要求及方法

5.11.1对含有VOCs的废水排放控制开展监测时,宜同其它污染物一同开展监测与采样,也可 开展监测采样。 5.11.2含有VOCs的废水监测采样规范和监测采样方法有关规定要求参见附录A中各类别规 文件要求。

8.5.12工业固体废物监测采样要求及方法

8.5.12.1对含有VOCs的工业固体废物排放控制开展监测时,应按照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规定要求开 展监测采样。 8.5.12.2含有VOCs的工业固体废物监测采样规范和监测采样方法有关规定要求参见附录A中各 类别规范性文件要求及其它有关标准要求。

8.5.13样品的登记核查保存和运输

在采样现场样品必须遂件与样品登记表、样品标签和采样记录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分类装箱。 8. 5. 13.2样品的保存

8.5.13.3样品的运输

8.5.14标准物质或标准样品浓度值的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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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采用低于实际排放浓度值、约一倍污染物排放许可浓度限值和高于实际排放浓度值的有证标 准物质或有证标准样品进行验证。

8.5.15污染物半定性半定量测试方法选择

3.5.15.1按照环境管理需求,可以选择污染物半定性半定量监测分析方法及相应的监测仪器,对 污染物排放类别进行识别判定。 8.5.15.2应对污染物半定性半定量测试方法进行验证和计量确认,

8.5.16监测标准的选择

8.5.16.1规范标准

8.5.16.1.1按照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和原材料和产 品中含VOCs含量限量标准,以及附录A中有关规范性文件和本文件等规定进行VOCs监测采样、记 录、质量控制和报告。 8.5.16.1.2对于尚未有适用的V0Cs国家与行业的监测规范(指南)标准和监测方法标准的,可以 选用VOCs地方监测规范(指南)标准和监测方法标准 3.5.16.1.3若新发布的国家和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中规定的V0Cs监测要求及方法、国家和 地方发布的VOCs监测规范(指南)标准、VOCs监测方法标准、VOCs监测仪器及系统技术要求标准 和VOCs标准物质或标准样品标 VOCS 监测工作,可等同或者等效的选用。 3.5.16.1.4宜优先选用VOCs便携式监测 采样方法及仪器设备或在线连续监测方法及仪器设备,在 现场开展采样与监测工作,相关规范 付录A.12和附录A.13,

8.5.16.2等效标准

8.5.16.2.1当无适应的VOCs国家、行业和地方监测规范及指南标准和监测方法标准时,也可采用 等效的VOCs监测规范及指南标准和监测方法标准,以及VOCs监测仪器和VOCs标准物质或标准样品 等等效标准方法用于开展监测工作。 8.5.16.2.2排污单位或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可依据附录A.13有关规定要求,制订等效标准,用于开 展监测工作。

3.5.17.1应对仪器设备名称、生产供应厂商、仪器设备规格型号、仪器设备出厂编号、监测机构 设备管理编号(代码)、监测采样参数及检出限、测定下限和测定上限、测定范围的条件说明和仪 器使用人员等进行确认。 3.5.17.2应对设备计量检定或校准证书编号、检定或校准有效期、检定或校准项目及相关参数的 验定校准结果、仪器设备检定或校准机构和检定校准人等进行确认。 3.5.17.3对无检定规程和校准规程的仪器设备,应制订自行校准规程, 3.5.17.4仪器在使用前使用后应进行校准验证,在使用中依据仪器使用要求进行校准验证。

8.5.18VOCs废气自动监测运行系统运行核查与比对

按照附录A相关的技术规范、监测方法和本文件等规定和《固定污染源废气申非甲烧总烃排放连 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对固定污染源VOCs废气排放连续自动监测运行系统、广界环境空气中VOCs 连续自动监测运行系统和工业园区界空气中VOCs连续自动监测运行系统的运行进行控制管理及核查 与比对。

按照附录A等相关技术规范、监测方法和本文件等规定,对含VOCs废水自动监测运行系统的运行 进行控制管理及核查与比对。

8.5.20监测采样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及记录

8.5.20监测采样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及记录

8.5.20.1原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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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HJ/T166、HJ/T373、HJ/T HJ734、HJ759等和附录A文件的有关 要求和本文件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监测采 采样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及记录。

8.5.20.2密闭性检查

8.5. 20.3测试工作曲线

母批件品均而建立标准曲线改准 曲线或校准工作曲线的相关系数一般应大 995,标准曲线或校准工作曲线一般选择3~ 不包括空白)浓度点

8.5.20.4平行样品

测定V0Cs的特征项目时,每10个样品或每批次(少于10个样品)采集一个平行样品,平行样 试值的相对偏差应小于30%,分析方法标准中要求低于30%的按标准要求执行。

8.5.20.5空白样品

5.20.5.1每批样品至少有一个全程序空白样品,其浓度水平应小于10%的样品浓度,否则应重 样 5.20.5.2每批样品分析前至少进行一次实验室空白分析,空白分析结果应小于方法检出限; 样品至少分析一个质控样品,质控样品分析结果的相对偏差应小于10%。

8.5.20.6测试校准

现场监测分析时,分析仪器预热稳定后, 应在分析前测定2~3个空白样品,并用标准气体至 两个浓度点校准一次,分析过程中及时校准,分析后再校准一次。两个标准气体浓度应分别接 测的目标物最低浓度和监测的目标物最高浓度,并记录在原始记录中

3.5.20.7监测采样装置的净化

8.5.20.8采样量与测量范围

8.5.20.9采样流量的控制

采样期间应保持流量恒定,波动不大于10%,采样前后应对采样流量计进行校验,其相 小于5%。当相对误差大于5%,小于20%时,可用它们的平均值计算总采样体积;否则应重新 新采样。

8.5.20.10送样和留样

送实验室的样品应及时分析,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留样样品应按测定项目标准监测方法规 要求保存。

8.5.20. 11记录

8.5.20.11.1应按照本文件相关要求,对产品生产系统工艺及工况、环境保护系统工艺及工况进行 记录。 8.5.20.11.2应按照本文件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对监测采样点位进行标识记录,对监测分析时段 进行记录,对采样方法、采样设备、监测分析设备的准备、校准和使用及测定数据和结果计算进行 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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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21监测的实施

8.5.21.1按照核查监测技术方案实施现场核查、现场样品采样、现场样品监测、样品标识、分发、 流转、制备、保存、处置样品和实验室检测等各环节工作。 8.5.21.2现场样品采样、现场样品监测、现场样品保存和记录等工作应实行双人负责,对于重要 的核查和操作过程应进行质量控制和管理。 8.5.21.3样品的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等工作宜实行双人负责。 8.5.21.4样品在实验室的检测工作,应依据有关管理规定,以及检测项目的检测质量控制与保证 要求,确定单人负责或者双人负责。 3.5.21.5应按照现场核查监测记录的要求,及时进行监测记录、取证和证据留存

应依据HJ/T166、HJ/T373、HJ/T397等标准和本文件等有关要求,对监测原始数据进行整理 析,结果以表格形式列出。

.6.2实测浓度值的折

按照评价标准,实测的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换算为规定的基准氧含量的值,并以最 值或最大值作为评价值。VOCs燃烧处理装置废气实测浓度的换算方法见本文件附录E。

8.6.3排气简组等效高度等效源有关参数的计算

8.6.4异常数据、超标原因的分析

对异常数据和超标原因按照产 齐分系统的逻辑关系、监测采样量值溯源 传递关系、监测与采样方法、监测与采样仪器 况等进行综合性分析,提出相应的意见。

9. 1. 1应依据 HJ 2. 1、HJ 2.2、HJ/T HJ792、HJ819、HJ942、HJ944、HJ2050和《建设项目峻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 与GB/T27020、GB/T27025、RB/T041、RB/T214等标准,以及本文件附录A中有关标准和本文件 的有关规定要求及方法,提供核查报告、监测报告和监测与评价报告, 9.1.2核查报告、监测报告和监测与评价报告,应充分明确核查与监测的对象、要求、依据、方法, 体现核查与监测的过程及数据结果等可靠的传递性与溯源性,明确给出核查与监测的数据结果,以 及有关信息 9.1.3监测报告可不包括对监测对象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合格评定的内容,但应提供所有的原始数据 与结果的统计报告。 9.1.4可将核查报告、监测报告和监测与评价报告合并为核查与监测及评价报告。 9.1.5核查技术服务机构应按照核查技术条件、技术能力和合规评价能力,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核 查报告。 9.1.6核查技术服务机构如符合本文件9.1.7规定的监测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检测能力,可出具监测 报告和监测与评价报告。 9.1.7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应按照检验检测资质能力认定的检验项目和检测项目,以及检验标准和检 测项目、检验能力和合格评定能力出具核查报告、监测报告和监测与评价报告。 9.1.8核查报告、监测报告和监测与评价报告应真实、客观、准确、完整的反映排污单位环境管理 情况、产品生产设施、污染预防设施、污染治理设施、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设施、污 染物监测设施、污染物排放设施等设置情况与运行状况,以及污染物排放口污染物排放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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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9当固定污染源的性质、规模、地点、产品生产与环境保护工艺、设施、原辅材料、中间产品 (半成品)、产品、副产品和污染物,以及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时,应真实、客观、 准确、完整报告有关情况。

9.2.1报告封面信息

2.1.1报告封面至少包括:报告名称,报告编号,报告日期,被核查与监测单位名称,委托核 监测单位名称,承担核查与监测单位名称及公章或者专用公章。 2.1.2检验检测机构在出具检验与监测报告时,在报告显著位置应有检验检测资质认证标志并 检验检测机构单位公章或监测专用公章

9.2.2报告前言及说明信息

简述内容:核查与监测的任务来源。

简述内容:核查与监测的任务来源。

9.2.3固定污染源基本信息

2.3.1建设项目或排污单位名称 2.3.2固定污染源的性质、规模、地点、 产品生产与环境保护工艺及设施、原辅材料、中间产品 半成品)、产品、副产品和污染物,以及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等简要说明。 2.3.3核查与监测期间产品生产系统与环境保护设系统运行情况的简要说明。 2.3.4按照核查与监测的对象,应提供相关的图文件。报告应给出清晰的、准确的、完整的和规 的图文件证明材料,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图文件资料: 厂(园区)、车间、设备设施与管道布置图,以及说明; 固定污染源地理位置图; C 产品生产系统和环境保护系统工艺流程框图或系统工艺流程图,以及说明; d 产品生产工艺物料平衡及平衡图,以及说明; e 环境保护工艺物料平衡及平衡图,以及说明; 废气有组织内部与外部排放口监测点位排气监测管或排气监测管筒和排气筒图,以及说明 8 各监测点位排气监测管或排气监测管筒的监测断面与监测采样孔和监测采样点位图,以及 说明; h 含VOCs的废水和工业固体废物排放监测设施与排放口及监测采样点位图,以及说明; 非密闭车间(系统)生产工序或生产设施无组织排放VOCs监测采样点位图,以及说明; j 密闭空间(车间)内无组织排放VOCs监测采样点位图,以及说明: k 厂(园区)内及密闭空间(车间)界无组织排放VOCs监测采样点位图,以及说明: 1 厂(园区)界无组织排放VOCs监测采样点位图,以及说明; m) 设备组件和管线组件的VOCs泄漏源(口)布置图,以及说明; n VOCs散开液面逸散源(口)监测采样点位布置图,以及说明。

9.2.4VOCs排放控制限值执行标准信息

VOCs排放控制限值信息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a VOCs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名称、标准编号、标准等级、非甲烷总烃(NMHC)去除率、VOC废 气有组织排放各类控制点的VOCs排放强度、排放速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和许可排放总量 限值等排放限值、水污染物VOCs排放限值和VOCs废气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原材料和产品,以及工业固体废物中含VOCs含量限量: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的VOCs废气有组织排放的排放强度、排放速率、许可排放浓度 限值和许可排放总量限值等排放限值、VOCs废气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水污染物VOCs排 放限值; d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的原材料和产品,以及工业固体废物中含VOCs含量限量; 有关VOCs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许可排放限值: 环境保护工程技术规范、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和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控制规范等VOCs控制 的投入强度与排放强度、排放速率、浓度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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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和生态环境风险管控VOCs限值; h)其它要求。

9. 2. 5监测期间工况信息

9.2.5.1产品生产日期及时段、生产周期、设施稳定运行情况和原辅材料投入量与产品产量等。 9.2.5.2产品生产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控制参数设置状况与运行状况,以及污染物排放口的污 染物排放状况

9.2.6污染物有组织排放口监测与采样相关信

污染物有组织排放口与监测点位名称、监测项目、采样编号、采样日期、采样时间段、采样流 量、监测分析日期、监测值、样品采样人员、现场监测人员、实验室样品预处理与试样检测人员、质 控人员和审核人员的信息。

9.2.7污染物无组织排放口监测与采样相关信

污染物无组织排放口与监测点位名称、监测项目、采样编号、采样日期、采样时间段、采样流 量、监测分析日期、监测值、样品采样人员、现场监测人员、实验室样品预处理与试样检测人员、质 控人员和审核人员的信息。

9.2.8监测及采样标准信息

监测及采样标准信息包括监测标准名称、标准编号和技术参数(采样体积、采样流量,检出限 定下限和测定上限)

9.2.9监测点位监测设施信息

监测点位监测设施信息包括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排放的监测点位监测设施信息,参见本文 .2.3.4条有关条款。

9.2.10仪器设备信息

检验与监测机构内部管理设备编号;设备计量检定或校准机构名称、检定或校准证书编号和检定或 校准有效期,检定或校准测定范围的条件说明,检出限、测定下限和测定上限。 注:可委托有校准能力的机构校准仪器设备,也可自行校准仪器设备;非强制性检定的仪器设备,可自行进行 检定。

9.2.11有证标准物质或有证标准样品信息

有证标准物质或有证标准样品信息包括:有证标准物质或有证标准样品名称、编号及批号、 值及不确定度、生产供应厂商和有效期等。

9.2.12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结果信息

应提供质控数据表、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结果。

9.2.13原始监测数据结果与统计报表信息

9.2.13.1应提供废气有组织排放口监测断面各个监测采样点位每次监测采样的原始监测数据结果 与统计报表。 9.2.13.2应提供VOCs废气排放设施、车间和厂界的VOCs废气无组织排放各个监测采样点位每次 监测采样的原始监测数据结果与统计报表。 9.2.13.3应提供含VOCs废水排放口每次监测采样的原始监测数据结果与统计报表。 9.2.13.4应提供含VOCs工业固体废物每次监测采样的原始监测数据结果与统计报表,

9.2.14核查与监测责任人信息

DB13/T5500—2022 9.2.14.2报告中应提供现场样品监测、现场样品采样,以及样品的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 存、处置和试样检测有关人员信息。 9.2.14.3在报告中应列明本文件9.2.14.1、9.2.14.2中相关人员名单,相关人员应对核查结果和 监测数据与结果的原始数据与统计报表上签字确认。

DB13/T55002022

9.2.14.2报告中应提供现场样品监测、现场样品采样,以及样品的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 存、处置和试样检测有关人员信息。 9.2.14.3在报告中应列明本文件9.2.14.1、9.2.14.2中相关人员名单,相关人员应对核查结果和 监测数据与结果的原始数据与统计报表上签字确认

U型梁施工方案DB13/T55002022

附录A (规范性) 规范性文件分类与清单

DB 13/T 55002022

A.2生态环境风险管控

GB15618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36600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DB12/T 630.3-2021 天津质量奖 第3部分:制造业评价规范.pdfA.3原材料和产品中含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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