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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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试行).pdf

1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散空间周围设置仅用于通行、不作其他功能使用的回廊时, 计入下沉式广场范围的回廊进深不应大于3.0m,且回廊面积不应大于洞口露天面积的50%

下沉式广场范围的计算边界含符合第1款要求的下沉式广场周围回廊的投影面积。 场用于疏散的净面积不含下沉式广场内室外楼梯的投影面积。

CJ/T 527-2018 道路照明灯杆技术条件红色内为下沉式广场疏散净面积范围

7.6.6下沉式广场范围外的地下室,其防火分区、疏散宽度及疏散距离应符合 相关要求。

8.1.1防火卷帘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8.1.1防火卷帘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仅用于汽车通行车道部位的防火卷帘按《建规》第6.5.3条执行确有困难时,其 长度和比例可根据车道的实际需要宽度设置。 2自动扶梯、开楼梯、大堂、门厅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可按照中庭相关要 求设置防火卷帘。 8.1.2中庭防火卷帘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中庭防火卷帘周边设有防火分区的隔墙时,与隔墙相连接的防火卷帘应计入隔墙 总长度,中庭的防火卷帘不计入。

8.1.2中庭防火卷帘设置应符合下列要习

2首层以上的中庭被防火分隔围合的 层回郎,当人员可停留区域面积不大于120 m时设退滞式的卷帘(联动控制应符合《火规》第4.6.3条要求);人员可停留区域大于 20m且不大于300m时应至少设置一个疏散门,疏散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各层回廊的 疏散人数应按相应的功能与面积计入本层总疏散宽度计算

8.2防火墙和防火门窗

热量、腐蚀性的烟气以及其他有害气体的管道。当排气道与防火墙贴邻时,应有保温耐火 措施。 8.2.2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采 用阳台或凹廊作为消防前室时,开向阳台或凹廊的门窗应设置乙级防火门窗。 8.2.3商业、展览等人员密集场所,直通建筑内附设汽车库的自动扶梯,应设置扶梯厅, 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与车库区域进行分隔;当扶梯厅局 部采用玻璃隔断(包括防火玻璃)的部位,需同时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防火卷帘, 并应满足《建规》第6.5.3条相关规定。

1住宅跌层上下层为一户的室内上下贯通空间,其上、下层开口之间的窗槛墙高度 不限(含楼梯间),但疏散距离应满足规范规定。 2封闭阳台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应按照《建规》第6.2.5条执行; 相邻户开口(包括封闭阳台)实体墙宽度不应小于1.0m

3.3.1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当符合《建规》第5.4.10条第1、2款规 定时,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建 规》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应根据住 宅建筑的总高度执行。

8.4.1住宅建筑的消防电梯与普通电梯应分开设置,确有困难时,普通电梯设置在消防 电梯前室、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内时,普通电梯应按消防电梯的要求设置或满足下 列条件: 1普通电梯与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电梯井道。 2前室、合用前室、三合一前室的使用面积分别不应小于6.0m,6.0m,12m。 3前室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时,可开启外窗或开口面积不应小于3.0m。 4每层前室、合用前室内应采用醒目标志区分消防电梯和普通电梯。 5普通电梯的防火性能应满足《建规》第7.3.8条第4、6款的要求。 8.4.2住宅建筑消防电梯与普通电梯确有需要进行并排布置时,其前室短边不应小于 2.4m,短边是指消防电梯并道相对应的部分的面宽和进深。(见附图8.4.2)

附图8.4.2消防电梯厅短边长度

8.4.4消防电梯各层停靠应符合下列规定

1超高层建筑,确因施工难度及结构整体安全等原因导致基坑难以下挖,而无法保 正同一部消防电梯在建筑的地下各层均可停靠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应针对建筑地下部分单独增设消防电梯,并使该消防电梯能在地下各层停靠; 2)每部消防电梯首层及能到达的地下各层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 3)消防电梯的其他要求应符合《建规》的相关要求。 2住宅建筑当满足安全蔬散距离时,跃层所在楼层未开设户门,消防电梯可不在该 层停靠。 3住宅建筑的消防电梯可不在裙房、商业服务网点楼层停靠。 8.4.5消防电梯首层扩大前室可参照本《要点》第4.3.3条规定执行。

8.5固定窗等排热排烟设施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按照《烟标》第3.3.11条设置固定窗。 2对于在首层不靠外墙设置的地下室楼梯间,当在其顶部设置直接对外的固定窗确 有困难时,应采用符合本《要点》第4.3.2条第1款规定的独立楼梯间;与此楼梯间相连 的门厅净高大于3.0m时,尚应在门厅外墙的上部设置不小于1.0m的可开启外窗。 3高层建筑核心筒内的防烟楼梯间应在顶层外墙或屋面设置固定窗,位于避难层下 方、不具直通屋面 设固定窗

1设置机械排烟场所应按照《烟标》第4.1.4条、4.4.14条~第4.4.16条设置固定 窗。 2可开启外窗的面积可计入固定窗的面积, 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因房间噪声和光线控制的要求,不要求在相应房

2可开启外窗的面积可计入固定窗的面积。 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因房间噪声和光线控制的要求,不要求在相

间内设置“固定窗”,可仅在本防火分区内与其相连通的走道等区域设置“固定窗”,固定 窗面积按此区域面积的2%确定,并不得小于3.0m²。 4普通展览场所应设置固定窗;博物馆等有防盗要求、且不充许太阳直射的藏品库、 展厅区域,可将“固定窗”设于本防火分区内与其相连通的走道等区域,固定窗面积按此 区域面积的2%确定,并不得小于3.0m。

9.1.1结构构件的设计耐火极限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按现行国家标准《建规》、《建 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51249及相关部「1发布的相关文件规定确定。 9.1.2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满足《建规》的相关规定。对于4层和5 层木结构住宅和办公建筑,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多高层木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51226 的规定确定。 9.1.3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基础、梁等承重结构上,支承防火墙的梁等承重结构及与其

9.1.4钢结构构件中柱间支撑的设计耐火机

9.1.4钢结构构件中柱间支撑的设计

梁相同;屋盖支撑和系杆的设计耐火极限应与屋顶承重构件相同,钢结构节点的防 应与被连接构件中防火保护要求最高者相同。

9.2钢筋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

9.2.1下列楼板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 2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楼板。 3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且为高层建筑时,住宅与 非住宝之间楼板

9.2.1下列楼板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3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且为高层建筑时,住宅与 非住宅之间楼板。 9.2.2钢筋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防火保护措施与构造。 1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柱截面应满足相应耐火极限的最小截面尺寸。 2砌体结构的墙体厚度应根据所采用的的墙体材料类型及用途满足相应耐火极限的 最小厚度要求。 3钢筋混凝土构件的钢筋保护层厚度除满足耐久性、防腐等要求外,尚应满足耐火 极限对应的保护层厚度要求,

9.3钢结构、组合结构

9.3.1钢结构构件的耐火极限经验算低于设计耐火极限时,应采用防火保护措施。当采 用防火涂料进行防护时,防火涂料的厚度除应满足耐火验算的结果外,膨胀型防火涂料涂 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5mm;非膨胀型防火涂料涂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5mm。 9.3.2钢结构、组合结构耐火验算与防火保护设计应符合《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 GB51249中的规定。

层厚度应补充计算书或按《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附录C计算确定。

9.4.1整个建筑中部分区域采用木结构且与其他区域有防火分隔时,木结构可按《建规》 有关木结构建筑的要求进行防火设计。 9.4.2当木结构建筑的层数不超过2层、防火墙间的建筑面积小于600m且防火墙间的建 筑长度小于60m时,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建规》有关四级耐火等 级建筑的要求确定。 9.4.3构件连接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所连接构件的耐火极限

9.4.2当木结构建筑的层数不超过2层、防火墙间的建筑面积小于600m且防火墙间的建 筑长度小于60m时,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建规》有关四级耐火等 级建筑的要求确定。 9.4.3构件连接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所连接构件的耐火极限。 9.4.4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设计及防火构造应符合《建规》、《木结构设计标准》GB50005中 的规定。

9.4.3构件连接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所连接构件的耐火极限。

9.5消能减隔震构件及其他

极限应同框架柱。确定隔震支座上下支墩尺寸时,应于防火隔离材料与隔震支座之间留有 空隙。 9.5.2对建筑中消能部件的防火处理及相关要求应符合《建筑消能减震技术规程》JGJ297 第3.6.1、3.6.2条规定。 9.5.3钢板剪力墙的防火设计应满足《钢板剪力墙技术规程》JGJT380第10.1条规定。 9.5.4当楼(屋)盖结构为消防车道及消防扑救场地时,设计活荷载取值应满足《建筑 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相关条文的要求

10. 1 一般规定

10.1.1房屋建筑工程的消防给水和消防排水设计除执行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外,尚应执 行四川省现行消防标准和规定。 10.1.2现行规范中未明确或未涵盖的建筑类型的消防设计,应以其实际用途和功能设置 消防设施

10. 2 消防用水量

10.2.1民用建筑和仓库同一时间的火灾起数按1起确定, 0.2.2建筑物体积计算: 1建筑物体积应包含其地下室的体积。当建筑物的地下室仅作为汽车库、非机动车 库和设备用房使用大厦玻璃幕墙工程详细施工组织设计,地上建筑仅通过电梯与地下车库相通且电梯与车库的防火分隔符合 《建规》第5.5.6条的规定时,地上、地下部分可分开计算体积(附图10.2.2)。当地上 建筑与地下室完全不连通(电梯、楼梯均不连通)时,地上建筑、地下室可分开计算体积。

与汽车库的防火分隔符合5.5.6条的要求

附图10. 2. 2

2两个独立的地下室仅以通道连接、通道仅作为通行使用,且通道处设有防火分隔 措施时,两个地下室可分开计算体积,通道部分的体积按所属防火分区计入相应地下室。 10.2.3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按《消水规》表3.3.2取值,并满足以下要求: 1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商业服务网点除外)合建时,该栋建筑的室外 消火栓系统应按公共建筑设计,室外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按建筑总高度、总体积计算确定。 2单座建筑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00m时,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消 水规》表3.3.2中相应建筑物类别规定的最大值增加一倍。当建筑物仅设一套消防给水系 统,消防水池贮存的室外消防贮水量应相应增加一倍;当建筑物划分为各自不大于500000m 的几组分别设置消防给水系统时,各组分别设置的消防水池的贮水量不增加。 10.2.4建筑物的室内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流量按《消水规》表3.5.2取值,并满足以下要

水: 1独立建造的下列建筑,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取值方法为:老年人照料设施参照病 房楼取值;托儿所、幼儿园参照教学楼取值;餐厅、食堂等餐饮建筑参照商店取值;汽车 4S店的展示销售区按商店、办公分别计算取大值,维修保养车间按修车库取值;售楼部按 商店取值;其它表中未提及的建筑应按其实际用途和功能、火灾危险性、可燃物类型等参 照表中的类似建筑取值, 2多层综合楼的室内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应取全部建筑体积和总高度,分别按不后 功能查表,选取最大值作为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3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商业服务网点除外)合建时,住宅部分和非住 宅部分的室内消防设施可按各自的建筑高度、建筑面积、体积分别计算确定,其中,高位 消防水箱容积按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分别规定的较大值确定。 10.2.5《消水规》表3.3.2和表3.5.2中的“地下建筑”主要指修建在地表下供人们进 行生活或其它活动的房屋或场所,是广场、绿地、道路、铁路、停车场、公园等用地下方 相对独立的地下建筑。建筑物附设的地下室不属于地下建筑,按本《要点》第10.2.2条 执行。独立建造的地下车库按《车库消规》执行。 10.2.6《消水规》表3.3.2和表3.5.2中的“人防工程”主要指独立建设的人防工程, 地下车库兼做战时人防工程的,消防设计流量按《车库消规》取值。 10.2.7不同场所消火栓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按《消水规》表3.6.2确定,其中: 1医院的门急诊楼、医技楼、住院楼、后勤楼等与医疗相关功能合建组成的高层建 筑的火灾延续时间可取2.0h。 2高级宾馆的火灾延续时间均取3.0h。 3住宅建筑与商业(商业服务网点除外)合建时,火灾延续时间按商业部分的建筑 高度计算确定;高层住宅建筑与其它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合建时,火灾延续时间按高层综 合楼确定,取3.0h。

10.3.1消防水源宜优先采用市政给水和消防水池,如采用天然水源(河、湖、水库、地 下水等)作为消防水源时,应提供天然水源的水文资料(包括河、湖、水库的枯水位、枯 水流量保证率、地下水的最低水位、最小产水出流量等),并应采取防冰凌、防堵塞的措 施。 10.3.2符合《消水规》第4.3.1条任意一种情况的,应设消防水池。一般情况下,消防 水池应储存全部室内外消防用水量贵州毕节市某火电厂锅炉安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高层建筑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应扣减去火灾延续时 间内补充的水量,多层建筑同时符合下列要求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可扣减火灾延续时 间内补充的水量: 1室外给水管网供水充足且在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补水,可根据消防有效压力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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