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501/T 004-2022 入河(湖、库)排放口分类与管理导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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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501/T 004-2022 入河(湖、库)排放口分类与管理导则.pdf

ICS13.060.01 CCS P 40

DB3501/T0042022

eforclassificationand management of dischargeoutlets intorivers (lakesand reservoirs)

金属瓦施工方案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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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排放口分类 4.1排放口类型 4.2入河(湖、库)排污口 4.3清净下水排口 4.4雨水排口. 4.5其他排口 排放口管理 5. 1 标志牌设置 5. 2 入河(湖、库)排污口 5. 3 清净下水排口 5. 4 雨水排口 5.5 其他排口 参考文献

前目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排放口分类 4.1排放口类型 4.2入河(湖、库)排污口 4.3清净下水排口 4.4雨水排口. 4.5其他排口 5排放口管理 5. 1 标志牌设置 5. 2 入河(湖、库)排污口 5. 3 清净下水排口 5. 4 雨水排口 5. 5 其他排口 参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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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福州市环境科学研究院、福州市长乐环境监测站、福州市连江环境监测站、福州 市闽侯环境监测站、福州市闽清环境监测站。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冷东梅、郑勇、孟嘉宁、郑莺、魏雪霞、姚鹏峰、张兰丹、卓增顺、杨春霖 王桂兰、黄文胜、王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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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湖、库)排放口分类与管理导则

本文件规定了人河(湖、库)排放口的分类与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入河(湖、库)排放口分类与管理;城区内河入河排放口分类与管理按照《福州市城 市内河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福州市城乡建设局有关规定执行。 ■本文件不适用于入海排放口分类与管理。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 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标准。 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475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18596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50014室外排水设计标准 SC/T9101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 SL532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 DB35/1869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入河(湖、库)排放口dischargepointintorivers(lakes,reservoirs) 直接或通过沟、渠、管道、涵闸、隧洞等通道向河(湖、库)等环境水体排放水的口门。 注:参考《福建省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技术指南(试行)》中关于排污口的定义。 3.2 入河(湖、库)排污口outfallintorivers(lakes,reservoirs) 直接或通过沟、渠、管道、涵闸、隧洞等通道向河(湖、库)等环境水体排放废污水的口门。 3.3 入河(湖、库)清净下水排口cleandrainageoutletsforrivers(lakes,reservoirs) 企业不再利用的清净下水(如间接冷却水、锅炉循环水等)排放口门。 3.4 入河(湖、库)雨水排口rainwater outlet intorivers(lakes,reservoirs) 排放雨水的口门。 注:晴天无水,雨天有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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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湖、库)排放口,依据排放水性质分为排污口、清净下水排口、雨水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类 非放水来源又划分为工业企业、城镇生活、农业农村、污(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港口码头、矿 矿库、雨水排口、沟渠和河港、其他等九类。

4.2入河(湖、库)排污口

不能纳入市政污水收集系统的排污口,包括各类城镇(如居民小区、城中村等)、商业性服务单位 区域(如各类餐饮,酒店、宾馆等住宿业,洗浴,美容美发,汽修,农贸市场,加油站,影院,商业综 合体等)、公共性服务单位区域(如学校、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医院、图书馆、体育馆、公共厕所等)、 建设单位(如建筑施工、临时性施工场地等)的生活污水排污口

包括畜离养殖、水产养殖、农田退水、农村生活等排污口。 畜禽养殖在GB/T4754中行业代码前三位031、032、039,包括牲畜饲养、家禽饲养及其他畜牧饲养 水产养殖在GB/T4754中行业代码前三位041,包括海水养殖和内陆养殖。

4.2.4污(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类

包括城镇生活和工业污(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污口。

包括商港、渔港、工业港等各类港口码头的排污口。 穿过港口、码头但并不是港口、码头产生的废水的排口不属于港口码头类排污

.2.6矿山和尾矿库类

包括矿山开采、修复、闭矿等过程中产生各类废水、尾矿库排放尾矿水的排

包括各类工业企业、农业农村、污(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港口码头、矿山和尾矿库等企 类雨洪排口、其他雨洪水排口

4. 5. 2 其他类

除上述规定以外的排放口。

各类排放口应按国家规定规范标志牌的设置,并做到“一牌一码”

5.2入河(湖、库)排污口

5. 2. 1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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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如下: 应按照SL532的要求设置排污口; b 排污口设置应按国家规定开展设置论证,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C 排污口设置应符合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一个排污单位宜只设置一个入河(湖、库)排污口,存在多个排污口的应合并,确需设置多 个排污口的应开展设置论证,并实施规范化管理; 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入河(湖、库)排污口的,应分清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未经审批不得私自设置入河(湖、库)排污口; 超标排放并无法整改到位的排污口应进行封堵。

5. 2. 1. 2 规范

a 相邻相近的入河(湖、库)排污口,应在各方责任明晰的基础上,开展合并工作,优化管理: b 应加强对入河(湖、库)排污口的规范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C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 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 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5. 2. 2 具体要求

5. 2. 2. 1工业企业类

要求如下: a)污(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工业企业不应设置直接入河(湖、库)排污 确需设置的应开展设置论证,并实施规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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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2城镇生活类

要求如下: a)污(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城镇生活污水不应设置直接入河(湖、库)排污 口,确需设置的应开展设置论证,并实施规范化管理; D 污(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管网覆盖范围外的城镇生活污水设置入河(湖、库)排污口时,应 开展设置论证,确保达标排放,实施规范化管理; 城镇生活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排污口应截污改道,

5.2.2.3农业农村类

5.2.2.4港口码头类

要求如下:商港、渔港、工业港等各类港口码头,存在易受污染地块,应设置初期雨水收 安装自动(手动)切换装置,初期雨水纳入港口码头污(废)水收集处理系统,达标排放。

5.2.2.5矿山和屋矿库类

要求如下: a)矿山和尾矿库生产废水宜治理后回用于生产中青铝合金门窗施工组织设计,确需排放的应做到达标排放; b)涉重矿山排污口应严格落实第一类污染物预处理达标排放要求; c)闭矿后产生的雨水径流和地下涌水,经监测不达标的应按照工业废水开展收集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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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如下: a 应按照GB50014的要求设置; 责任主体应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清净下水排口准予设置批复要求设置清净下水排口; C 一个生产单位宜设置一个清净下水排口,并实施规范化管理。多个主体共用一个清净下水排 口的,应分清责任; 清净下水排口设置应符合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企事业单位未经审批不得私自设置入河(湖、库)清净下水排口; 超标排放并无法整改到位的清净下水排口应进行封堵。

要求如下:大型工业企业清净下水排口应安装自动监测和视频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应加强对排口的规范管理,防范环境风险,

5.4.1各类企业、经营单位类

要求如下: a 应按照GB50014的要求设置: b 一个生产单位只应设置一个雨水排口,确需设置多个排口的应开展设置论证,并实施规范化 管理; C) 不得设置受污染的初期雨水排口: d 实施雨污分流,雨水应纳入雨水管网统一排放;雨水收集处理后宜资源化利用; e)对不合理设置或长期无水,已实际丧失排水功能的雨水排口昆山某大厦基坑支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secret,进行清理归并。

5. 4. 1. 2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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