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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 4230.3-2022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环境管理技术规范 第3部分:现代煤化工行业.pdfICS13.040.40 CCS . 60
DB34/T4230.3—2022
建筑工程安全用电施工组织设计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环境管理技术 规范 第3部分:现代煤化工行业
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环境管理技术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4/T4230.32022
#日 引言 II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污染控制技术 4.1源头削减 4.2 过程控制 4.3 末端治理 排放限值 监测监控 台账记录 7.1台账内容 7.2 环境管理台账 7. 3 生产基本信息 7. 4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7.5 泄漏检测与修复 7. 6 储罐 7. 7 装载 7. 8 循环水冷却系统 7. 9 废水集输、储存与处理系统 710 非正常工况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污染控制技术 4.1源头削减 4.2过程控制 4.3末端治理 排放限值 监测监控 台账记录 7.1台账内容 7.2 环境管理台账 7. 3 生产基本信息 7. 4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7.5 泄漏检测与修复 7. 6 储罐 7. 7 装载 7. 8 循环水冷却系统 7. 9 废水集输、储存与处理系统 7. 10 非正常工况
本文件接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华东理工大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汪水兵、张红、朱森、吴蕾、洪星园、秦志勇、钱靖、卫尤文、修光利、王馨 琦、杨鹏、汤鹏程、薛超、毛锦玉。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青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华东理工大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汪水兵、张红、朱森、吴蕾、洪星园、秦志勇、钱靖、卫尤文、修光利、王 杨鹏、汤鹏程、薛超、毛锦玉,
DB34/T4230.32022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 治条例》等要求,完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工作 本文件。 本文件规定了现代煤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技术、排放限值、监测监控、台账记录等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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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环境管理技术规范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环境管理技术规范 第3部分:现代煤化工行业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集水井或无移动部件隔油池可安装浮动盖板(浮
4.2.1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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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1载有气态VOCs物料、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和管线组件的密封点,建立企业密封点档案和泄 漏检测与修复计划;密封点大于等于2000个,应开展LDAR工作。 4.2.1.2宜建立密封点LDAR信息平台,全面分析泄漏点信息,对易泄漏环节制定针对性改进措施。 4.2.1.3泵、压缩机、搅拌器、阀门、开口阀或开口管线、泄压设备、取样连接系统每6个月检测1 次。法兰及其他连接件、其他密封设备每12个月检测1次。除列入延迟修复的密封点外,泄漏点应在 15天内完成修复。
4.2.2.1储存物料的真实蒸气压选择适宜的储罐罐型;罐体保持完好,不应有漏洞、缝隙或破损。 4.2.2.2固定顶罐附件开口(孔)除采样、计量、例行检查、维护和其他正常活动外,应密闭;定期 检查呼吸阀的定压是否符合设定要求。 4.2.2.3浮顶罐浮顶边缘密封不应有破损,支柱、导向装置等附件穿过浮盘时,应采取密封措施。定 期检查边缘呼吸阀定压是否符合设定要求。 4.2.2.4内浮顶罐浮盘与罐壁之间应采用液体镶嵌式、机械式鞋形、双封式等高效密封方式 4.2.2.5外浮顶罐浮盘与罐壁之间应采用双封式密封,且初级密封采用液体镶嵌式、机械式鞋形等高 教密封方式。 4.2.2.6加强人孔、清扫孔、量油孔、浮盘支腿、边缘密封、泡沫发生器等部件的密封性管理,强化 诸罐罐体及废气收集管线的动静密封点检测与修复。 4.2.2.7宜采用油品在线调和技术;宜采取平衡控制进出罐流量、减少罐内气相空间等措施,
2.3.1宜采用快速干式接头;应密闭装油并将油气收集、输送至回收处理装置。 2.3.2严禁喷溅式装载,采用顶部浸没式装载或液下装载。顶部浸没式装载出油口距离罐底高 于200mm。
4.2.5污水集输与处理
2.5.1集水井(池)、调节池、隔油池、气浮池、曝气池、浓缩池等污水处理池宜采用密闭收 ,密闭材料应具有防腐性能,密闭盖板应接近液面,负压收集回收或处理。 2.5.2优化气浮池运行,严格控制气浮池出水中的浮油含量。
4.2.6循环水冷却塔
开式循环水系统,每6个月至少开展1次循环水塔和含VOCs物料换热设备进出口总有机碳 可吹扫有机碳(POC)监测工作,出口浓度大于进口浓度10%的,要溯源泄漏点并及时修复,
4. 2. 7 非正常工况
4.2.7.1制定开停车、检维修、
f.3.1.1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27.6kPa但小于76.6kPa且储罐容积大于等于75m有机液体储罐, 以及储存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5.2kPa但小于27.6kPa且储罐容积大于等于150m有机液体储罐。若 采用固定顶罐,宜安装密闭排气系统,废气送至有机废气回收或处理装置。 4.3.1.2宜采用吸收、吸附、冷凝、膜分离等回收组合技术以及与蓄热式燃烧、蓄热式催化燃烧、催 化燃烧等破坏技术的组合技术等。
4.3.2.1宜采用吸收、吸附、冷凝、膜分离等回收组合技术以及与蓄热式燃烧、蓄热式催化燃烧、催 化燃烧等破坏技术的组合技术等。 4.3.2.2甲醇、乙二醇等易溶于水的化学品装载作业排气,宜采用水吸收或吸收+氧化燃烧处理
隔油池、气浮池等高浓度废气宜采用催化燃烧、焚烧等处理技术;曝气池等低浓度废气宜采用生物 法、吸附、焚烧等处理技术。
4. 3. 4 工艺过程
4.3.4.1煤间接液化油品合成装置尾气宜采用热氧化处理技术;煤直接液化油渣成型装置尾气宜采用 吸收处理技术。 4.3.4.2含氯废气经脱氯后宜采用焚烧、催化燃烧等处理技术。
4.3.4.1煤间接液化油品合成装置尾气宜采用热氧化处理技术;煤直接液化油渣成型装置尾气宜采用 吸收处理技术。 4.3.4.2含氯废气经脱氯后宜采用焚烧、催化燃烧等处理技术。 4.3.4.3含硫废气经脱硫后宜采用焚烧、催化燃烧、低温柴油吸收等处理技术。 4.3.4.4低温甲醇洗二氧化碳放空尾气宜采用水洗或热氧化(碎煤加压气化)处理技术;低温甲醇洗 高浓度二氧化碳废气作为载气输送煤粉的干煤粉气流床气化装置的粉煤仓过滤器尾气宜采用水洗的处 理技术去除尾气中的甲醇。 4.3.4.5乙二醇合成装置尾气宜采用吸收、热氧化等处理技术。 4.3.4.6造气废水沉淀池废气宜采用楚烧处理技术;造气循环水集输、储存、处理系统应封闭收集处 理:吹风气、弛放气宜收集利用或处理
4.3.5.1检维修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应接入回收或处理装置,宜采用冷凝、吸附、吸收、催化燃烧等 处理技术。 4.3.5.2难以建立密闭蒸罐、清洗、吹扫产物密闭排放管网的情况下,宜采用移动式设备处理检修过 程排放废气。 4.3.5.3非正常工况下通过安全阀排出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应接入有机废气回收或处理装置
合GB16297和GB37822的排放限值控制要求
DB34/T4230.32022
6.1执行HJ/T397、HJ819、HJ942、HJ1101、《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 指南》和《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监测监控要求。 6.2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DB14/T 727-2020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主要排污口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6.3无组织排放突出的,宜在主要排放工序安装视频监控设施。 6.4自动监控等数据至少保存1年,视频监控数据至少保存3个月。 6.5宜配备便携式VOCs检测仪和红外气体成像仪(OGI),及时了解掌握排污状况。 6.6宜建立分散控制系统(DCS)等自动连续记录环保设施运行及相关生产过程主要参数。DCS监控等 数据至少保存1年。
符合HJ942、HI944、HJ1101和《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要求。
安日或按批次进行记录,异常情况应按次记录。
记录生产设施名称、主要工艺名称、生产设施名称、设施参数、原料名称、产品名称、加工。 力、年运行时间、运行负荷以及原料、辅料、燃料使用量及产品产量等。
7.4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7.4.1有组织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按照生产班制记录,每班记录1次 7.4.2无组织排放源以及控制措施运行 维护、管理等信息,记录频次原则上不低于1次/天
7.5 泄漏检测与修复
山东某住宅安全文明施工组织设计(争创省级安全文明施工工地)_secret.5.1生产装置名称、密封点类型、密封点编号或位置、检测时间、检测初值、背景值、净检测值、 个质、检测人等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记录表。 .5.2是否修复、是否延迟修复、修复时间、修复手段、修复后检测初值、修复后背景值、修复后净 检测值、介质、修复后检测人等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挥发性有机物泄漏修复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