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GB 6514-2008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pdf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本标准为《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系列标准之一 本标准对应于美国防火协会标准NFPA33《易燃和可燃材料喷涂作业标准》(2007版),与 FPA33:2007版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 本标准修订并代替GB6514一1995《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 本标准与GB6514一1995《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相比,主要差异如下: 一增加、更新了引用的国家标准。 引用GB50016一2006中有关条文和表作为涂漆作业场所火灾危险性分类的依据。 补充了表2“涂漆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容许浓度”的内容,增加了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 和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两项。 "一将原标准中“空气喷涂“和”无气喷涂”两章合并为5.2“空气及无气喷涂”;将原标准中“静电喷 涂”和“粉末静电喷涂”两章合并为5.3“静电喷涂”。 一补充了电泳涂漆工艺安全要求。 一 将原标准中的部分内容调整为5.9“生产管理及设备检修”。 一一删除原标准中活性炭吸附净化、催化燃烧净化、热力燃烧净化、液体吸收等章节内容,对有机废 气的净化要求提出符合GB20101的有关规定。 一一一对其他章节的内容也作了整合与完善。 本标准的结构根据GB/T1.1一2000要求做了调整。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涂装作业分技术委员会(SAC/TC288/SC6)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江苏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机械工业第一设计研究院、江苏长虹涂装机械 限公司、浙江明泉工业涂装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德合资扬州斯普莱涂装机械有限公司、浙江华立涂装设备有限公司、广东 山奥通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扬州琼花涂装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CB 65142008
本标准规定了涂漆工艺及其通风净化的安全卫生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涂漆工艺及其通风净化系统的设计、安装及使用。桥梁、建筑物、大型储罐、船舶等大 型构件的室外涂漆工艺的通风净化亦可参照使用
JC/T 2317-2015标准下载4.1涂漆区一般应包括以下范围
a)喷漆室(喷粉室)内部及与其相连接的排风系统内部; b)涂漆流水线上相对封闭的内部空间; c)涂料直接涂、刷到的其他作业场所。 4.2除4.1外,涂漆作业其他尚存在有危险量的易燃、可燃性蒸气、漆雾、粉尘等区域,亦应划人涂漆区 范围。
5.1.1涂漆作业场所安全
5.1.1.1涂漆作业应在涂漆作业场所,或在划定的涂漆区进行。涂漆作业场所应符合GB7691的有关 规定。 5.1.1.2在文化教育、医疗等公共建筑物和居住建筑物内不应设置涂漆作业场所。对以上建筑物进行 装修需涂漆者除外。 5.1.1.3除桥梁等大型构件外,一般不应在露天设置涂漆作业场所,如需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5.1.1.4涂漆作业场所的出人口设置应符合GB50016一2006中3.7的要求,其出人口至少应有两 个,其中一个出口应直接通向安全区域。 5.1.1.5涂漆作业场所的门应向外开,其内部的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2m。 5.1.1.6涂漆作业场所的厂房一般采用单层建筑或独立厂房。如布置在多层建筑物内,宜布置在建筑 物上层。如布置在多跨厂房内,宜布置在外边跨或同跨的顶端。 5.1.1.7生产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按照GB50016一2006中3.1.1规定执行。涂漆作业场所火灾 危险性分类见表1。
表1涂漆作业场所火灾危险性分类
5.1.1.8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该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火灾 危险性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 确定: 1)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 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 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丁、戊类厂房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时,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且油漆工段设暨 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时,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不大于 20%时。 5.1.1.9涂漆作业场所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防爆和安全疏散措施应根据表1确定的生产火灾危险 性类别.按GB50016一2006的有关规定执行
5.1.2涂漆作业场所卫生
5.1.2.1涂漆作业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允许浓度、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和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不应 超过表2的规定。涂漆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容许浓度见表2。
表2涂漆作业场所空气中有街物质容许浓度
5.1.2.5涂漆作业场所卫生特征级别的确定见表6。
5.1.2.6涂漆作业场所噪声
5.1.2.6.1涂漆工艺过程所用的风机、水泵、电机等各个噪声源部件及其风管、水管应采取消声和隔振 措施。 5.1.2.6.2涂漆作业场所操作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8h,噪声声级卫生限值为85dB(A)。对于操作 人员每天接触噪声不足8h的场合,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接触时间减半,噪声声级卫生限值 增加3dB(A)的原则,确定其噪声声级限值,见表7。但最高限值不得超过115dB(A)
表7工作地点噪声声级的卫生限值
5.1.3电气设备防火防爆
5.1.3电气设备防火防爆
5.1.3.1涂漆作业场所的电气设备应安全、可靠。涂漆区内一般不设置电气设备,如必需设置时,应符 合GB50058的规定。 5.1.3.2涂漆区内爆炸性气体环境划为1区危险区域,其通向露天的门、窗以外,水平距离3m,垂直 距离1m以内的空间区域划为2区。 5.1.3.3封闭或半封闭涂漆工艺装内部为1区危险区域,其开面以外,水平距离3m,垂直距离 1m以内的空间区域划为2区。 5.1.3.4与涂漆区相邻车间之间的隔墙应为不燃烧体的实体墙。隔墙上的门亦应是不燃烧体。 5.1.3.5用有门的隔墙与涂漆区隔开的相邻场所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的划分见表8。 5.1.3.6涂漆区内爆炸性粉尘环境划为11危险区域。
5.1.3.1涂漆作业场所的电气设备应安全、可靠。涂漆区内一般不设置电气设备,如必需设墅时,应符 合GB50058的规定。 5.1.3.2涂漆区内爆炸性气体环境划为1区危险区域,其通向露天的门、窗以外,水平距离3m,垂直 距离1m以内的空间区域划为2区。 5.1.3.3封闭或半封闭涂漆工艺装置内部为1区危险区域,其开面以外,水平距离3m,垂直距离 1m以内的空间区域划为2区。 5.1.3.4与涂漆区相邻车间之间的隔墙应为不燃烧体的实体墙。隔墙上的门亦应是不燃烧体。 5.1.3.5用有门的隔墙与涂漆区隔开的相邻场所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的划分见表8。 5.1.3.6涂漆区内爆炸性粉尘环境划为11危险区域。
CB 65142008
表8与涂漆区相邻场所的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
5.1.4.1.1涂料及辅料入库时,应有完整、准确、清晰的产品包装标志、检验合格证和说明书。 5.1.4.1.2涂漆作业场所允许存放一定量的涂料及辅料,但不应超过一个班的用量。存放涂料的中间 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分隔开。
5.1.4.2涂料的调配
5.1.4.2.1调配涂料一般应在调漆室内进行。调漆室应符合5.1.3.1、6.1.和6.1.4的规 5.1.4.2.2调漆室应为不燃烧、不发火的地面;室内通风换气次数15次/h~25次/h;照明及 设备应为防爆型;调漆室应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及配置消防器材。 5.1.4.2.3使用溶剂型涂料量较少时(一般少于20kg),允许在涂漆区现场配制,但调配人 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5.1.4.3涂料的输送及处理
5.1.4.3.1输送涂料、溶剂、稀释剂的管道应保持完好,严禁滴漏。 5.1.4.3.2无集中供料系统时,工作结束后应将剩余的涂料及辅料送回调漆室或倒人密闭容器中。 5.1.4.3.3不能继续使用的涂料和辅料及其容器,应放到有明显标志的指定的废物堆放处,按当地有 关固体危险废弃物处理规定集中妥善处理, 5.1.4.3.4废弃的液体涂料和辅料严禁倒人下水道
3.2.1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应符合GB15607一2008的有关规定。 2.2 粉末静电喷涂应在设有机械通风和粉末回收装置的喷粉室内进行,操作者应在室外操作 .2.3喷粉室室体的金属构架与工件应可靠接地,
5.3.3高压静电发生器
5.3.3.1所有高压静电发生器应有控制保护系统,使工作系统发生故障或出现过载时自动切断电源。 5.3.3.2所有高压静电发生器的高压输出与高压电缆联结端,应设限流安全装置,高压电缆的屏蔽 线应牢固地接人专用地线上。 5.3.3.3喷漆用高压静电发生器的电源插座应为防爆专用结构,插座中的接地端与专用地线联接,不 应用零线代替地线。
5.4.1电泳槽宜设暨间壁设施和通风排气装暨。并应装有防止人员发生触电事故的安全或防护联 装置。 5.4.2电泳涂漆的整流系统应单独设置在围护设施内。 5.4.3电泳涂漆需排放的废水应经过净化处理,净化后的废水应符合GB8978的规定。 5.4.4电泳设备采取接地措施,且电泳涂装设备的安全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5.4.5电泳槽应做绝缘处理,保证干燥状态下耐压20kV。 5.4.6两段电压间连接铜排应保证平整,防止拉弧现象产生。 5.5浸涂、淋(流)涂、滚涂 5.5.1没漆工艺安全应符合GB17750的规定。 5.5.2淋涂、滚涂作业流水线一般应设间壁防护设施。 5.5.3淋涂、滚涂作业流水线的设计和运行应保证安全操作。 5.5.4淋涂、滚涂作业场所宜安装火灾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器。 5.5.5工件滴落漆液的地方应设置漆液收集装置,并应设有局部排风装置。 5.5.6没漆槽、淋涂、滚涂装置应设置通风排气装置。淋涂的通风排气装置与供漆泵自动联锁。 5.5.7没漆檐与烘干室共用厂房时,其间距不应小于7.5m。水性涂料的没漆槽除外。 5.5.8大型没漆槽、淋漆装置应在室外设地下贮槽,不工作时应将漆液放人贮槽,发生火警时应能迅定 将漆液排人贮槽。水性涂料除外。
JX沸石硅质刚性防水建筑构造---L15JT32.pdf5.6手工涂漆、手工刮磨腻子
5.6.1手工涂漆及手工刮磨腻子等操作应符合GB7691的有关规定。 5.6.2手工涂漆作业场所应设置通风装墅,并划定涂漆区。 5.6.3手工刷涂大型固定设备时,应设置局部排风装置。 5.6.4手工刷涂、滚涂、措涂时,操作者应戴防溶剂手套和口罩。 5.6.5干式打磨时,应设置通风除尘装。操作者应戴防尘口罩。 5.6.6游洗涂漆工具的溶剂宜用毒性小、挥发性低的溶剂。
5.7有限空间的涂漆作业
5.7.1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技术要求应符合GB12942的规定。 5.7.2有限空间内的涂漆作业是指对有限空间本身或设在有限空间内的固定设备、设施等进行装修 除此以外,有限空间内不应作为涂漆作业场所。 5.7.3在有限空间内进行脱漆作业者,也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5.7.4有限空间只有一个出人日时,宜增开一个工艺口。
5.8.1涂漆设备不宜交替地用于涂料的于燥、固化。下列情况可
8.1.1涂漆设备兼用于涂料的空气自然干燥、固化,则其自然干燥、固化的空气温度不应高于周围环 温度,且通风系统应符合6.1.4的规定。 8.1.2喷烘两用设备,在符合下述规定时,可以交替用于涂料的干燥、固化: a)涂漆区内表面(特别是地面),保持无可燃性残存物; b)应设置温度安全保护装置,其设定温度超过93C时,应自动关闭加热装置; c)涂漆区内的固定式辐射加热装置上,不应溅落漆笋; d)涂漆装置、干燥装置和通风系统应设置联锁装置。且当加热装置运行时或涂漆区内有便携式 辐射加热器时,涂漆装置不应运行。涂漆或干燥装置运行时,通风系统应始终在运行,且应符 合6.1.3和6.1.4的规定; e)其他易燃物质不应带人涂漆区; fD 喷烘两用设备的安全技术要求除符合GB14443一2007的规定外,还应符合GB14444一2006 的规定。 2
5.8.2干燥时使用明火或可能产生火花的加热系统,不应安装在涂漆区内。在配备了按下述要求设计
a)在加热系统后动之前,十燥所在空间必须彻底地通风; b)在任何可能出现火源处应符合6.1.4的规定; c)通风装置失灵时,能自动关闭加热系统。 5.8.3涂漆作业的流平段应设置局部排风装置。 5.8.4进人烘干室的工件不应有余漆滴落。 5.8.5自然干燥的涂漆工件应放在有良好通风的场所内。如在室内,应为专用室;如在室外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正式版,周围5m 内不得有明火或火花。 5.8.6烘干室的安全技术要求应符合GB14443一2007的规定。
5.9.1加热涂料等易燃物质时,应使用热水、蒸汽等介质间接加热。 5.9.2沾有涂料等易燃物质的棉纱、抹布等物应放人带盖的金属箱(桶)内,当班清除处理,严禁乱抛, 5.9.3涂漆区人口处及其他禁止明火和生产火花的场所,应有禁止烟火的安全标志。 5.9.4涂漆设备、贮存容器、通风管道和物料输送系统等在停产检修时,如需采用电焊、气焊、喷灯等明 火作业,应严格执行动火安全制度,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施工现场应有专人监管并配备灭火设施。 5.9.5涂漆区应按GB50140的规定设置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保持有效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