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CI01-A007:2022 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机动车安全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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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CI01-A007:2022 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机动车安全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pdf

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机动车辆安全检验 领域的应用说明 Guidance on the Application of Inspection Body Competence Accreditation Criteria in the Field of MotorVehicles

2022年12月1日发布

同步碎石封层施工工艺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2023年6月1日实施

2022年12月1日发布

2023年6月1日实施

2023年6月1日实施

2022年12月1日发布

2023年6月1日实施

检验机构认可准则在机动车辆安全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

本文件适用于进出口机动车检验机构。 本文件不适用于机动车型式认证和单车型式认证检验机构

4.1.2检验机构应有文件化的程序,清晰识别机动车检验业务所面临的公正性 确保机构本身和其工作人员不受外部和内部各种压力及利益的影响,并应确保 施的有效性。 4.1.3检验机构应给所有参与检验活动的人员提供指引,让他们知道如何识别

4.1.2检验机构应有文件化的程序,清晰识别机动车检验业务所面临的公正性风险, 确保机构本身和其工作人员不受外部和内部各种压力及利益的影响,并应确保文件实 施的有效性。 4.1.3检验机构应给所有参与检验活动的人员提供指引,让他们知道如何识别风险 以及当识别到影响公正性风险的时候,如何开展检验活动。检验机构应保留识别风险 和采取措施的记录。 4.1.4检验机构应制定检验人员行为准则,确保他们抵御可能的利益冲突。 4.1.6检验机构与机动车辆领域的组织有关系的,如车队管理、维修、设计、车辆制 造、车辆零售、备件供应或注册批准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适当的措施,防止潜在的 利益冲突或不适当的影响

2022年12月1日发布

2023年6月1日实施

4.2.1检验机构应有文件规定保密要求。保密的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两方面:

4.2.1检验机构应有文件规定保密要求

4.2.1检验机构应有文件规定保密要求。保密的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两方面: a)委托方或受检验方提交的文件与资料,检验报告等涉及受检验方信息的记录 等。 b)检验员在现场检验时获得的信息,包括检验的结论等,

5.1.3检验机构应有文件表述对机动车性能进行检验的能力,内容应包括:被检机动 车的类别、检验的阶段和检验依据的法律法规。 5.1.4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的责任风险的保障措施,应该与责任风险的类别和水平 相适应。 5.1.5检验机构应有文件描述实施机动车辆安全性能检验的条件,如被检机动车辆的 技术参数等资料,检验报告的提交方式和付款方式。应该使所有相关方获得。

5.1.5检验机构应有文件描述实施机动车辆安全性能检验的条件,如被检机动车辆的 技术参数等资料,检验报告的提交方式和付款方式。应该使所有相关方获得。

5.2.5.1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检验机构的技术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检验程序的选择 与维护,检验设备选择和维护计划的实施,能力确认,技术文件的批准,解决检验活 动中产生的各类技术问题等。技术负责人应有适当的机动车检验经历和专业培训。 5.2.5.2技术负责人应具备一个车辆机械技术领域或其他相关领域专业资格(例如: 至少为技术工程师或高级技师)。如果检验机构有几个检验中心,每一个检验中心都 须配备一名技术负责人,其必须为机构正式雇员

(含)学历,机电类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汽车维修高级技师技术等级, 6.1.3机动车辆运行检验过程的信心和可信程度取决于检验员的能力。这种能力通过 检验员具备的专业教育背景、技术培训记录、专业工作经验和个人综合素质予以证实。 检验员通过持续的专业发展和不断地参加检验来获得、保持和提高其能力。 检查员应具有机动车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含)学历。 6.1.5在人员能力或行为不满意时,应对包括(或对应)的人员的选择、培训、授权

2022年12月1日发布

2023年6月1日实施

和监督重新进行评价。 6.1.6检验员至少每年应参加24个学时的关键项目(应包括但不限于车辆唯一性、安 全装置、制动性能、污染物排放等)的持续培训,并取得满意结果。该培训应基于对 其个人的需求评价。 6.1.9对于每名检验员的观察或足够的支持性证据,应涵盖他/她的资格涉及到所有的 主要车辆类别。

6.2.1.1为检验员提供充足的空间,在安全可靠的条件下实施充分的,

注: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设备校准应符合国家法规的规定。

校准状态应在相关检验设备上清晰标示,最好以标签或标牌的方式,最少应标示 出最近一次校准日期

6.2.7应委托有资格的机构进行校准

当准确度的要求允许工作设备的校准在内部实施时,应确保所使用测量参考标准 能够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校准证书应详述以参考标准进行校准的设备的测量不确定 度。有关测量不确定度的进一步的信息见ISO/IEC17025中有关"校准测量不确定度”

2022年12月1日发布

2023年6月1日实施

6.2.11检验机构应选择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条款的准确度要求的检验设备。

2022年12月1日发布

2023年6月1日实施

7.1.1方法和程序应基于国家检验检测标准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7.1.5当根据法规需要进行检验时,授权机构所下达的检验指令应被视为是明确的要 求。 7.1.6车辆信息可以从机动车制造商或型式审批机构获得。 7.1.7检验过程应确保被检机动车的检验结果可追溯。 7.1.9检验机构应制定实施检验的安全指导书;对检验员实施检验时的安全予以指 引,以避免检验员在检验时发生安全事故。

7.2检验项目和检验样品

7.2.1.1应尽可能使用机动车的"机动车唯一识别码(VIN)"来识别。或者,如果没有 “机动车唯一识别码(VIN)”,可使用车辆铭牌、车架的识别编号和发动机号组合起 来的唯一性号码。 7.2.1.2检验项目应满足GB38900、GB7258、GB4785、GB3487、GB18285等 标准要求,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检验要求。 7.2.3检验机构应该有文件描述检验员拒绝进行有关项目检验的理由,并说明机动车 达到可接受检验状态的条件

7.3.1不论采取何种方式,检验机构应确保机动车检验每个项目的全部细节,包括那 些由分包方开展的工作,至少到能够追溯最近一次的检验,或者符合国家法规要求 记录至少应包含发现的不合格项目,有关的测量值和检验员的身份标识。 记录保存的时间由包含其中的信息对检验结果的质量和追溯能力的影响决定。 7.3.2如果检验工作由一名以上的检验员实施的,他们中的每名检验员都可以通过使 用手册,电子媒介或者其他途径记录检验员个人身份标识并且是可追溯的。

7.4检验报告和检验证书

7.4.2机动车检验报告,还应包括以下信息:

2022年12月1日发布

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pdf2023年6月1日实施

改或增加内容,原检验证书和/或检验报告应回收作废,并发出新的检验证书和/或检 验报告。

7.5.2处理过程的描述可以放在机构网站上或将其交给当事人。

7.6.5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对于更换检验报告和/或检验证书的申诉结果,应告知 行业主管部门。

8.1方式 8.2管理体系文件 8.3文件控制 8.4记录控制 8.5管理评审 8.6内部审核 8.6.2对检验人员实施监督是机动车检验重要环节,审核程序应考虑监督环节的重要 性。 8.6.3内部审核应包括现场考察,以覆盖所有检验活动。 8.6.5为确保由有检验知识和有资格的人员进行内部审核,内审组应至少有一名有资 格的成员,或具有车辆检验技术能力的人员,以致于能覆盖所有检验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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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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