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11/T 2034-2022 汽车加气站安全运行技术规程.pdfCS 91.140.40 CCS P 47
DB11/T2034—2022
alcodeforsafetyoperationofvehiclegasfuellingstation
南京陶吴镇矿山整治工程施工组织设计.doc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11/T20342022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由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城市安全与环境科学研究所、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 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东城消防救援支队。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白光、杨雷、王旭东、郑昱、吕良海、白永强、姚伟、汤仁锋、邓方、刘晗 郑丽华。
汽车加气站安全运行技术规程
本文件规定了汽车加气站的基本要求以及安全运行、维护、抢修和图档资料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汽车加气站的安全运行、维护和抢修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日 文件。 GB/T29639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T32937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 GB39800.1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第1部分:总则 GB39800.2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第2部分:石油、化工、天然气 GB50156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 GB/T50493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 AQ/T9011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估指南 CJJ/T146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 CJJ/T153城镇燃气标志标准 JJG693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 DB11/T1481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规范 DB11/T158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实施与评估细则 DB11/T1636雷电防护装置日常维护规程 TSG08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4.1.1安全生产责任制
4.1.1.1汽车加气站运营方应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至少应包含下列内容: a)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b)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c)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及奖惩。 4.1.1.2安全生产职责应每年审核,适时更新,并保存记录。 4.1.1.3汽车加气站运营方应每年考核安全生产职责的履行情况。 4.1.1.4汽车加气站运营方应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逐级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
4.1.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1.2.1汽车加气站运营方应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应包含下列内容: a)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b)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c)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d)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 e)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制度; f)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9)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制度; h)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i)加(卸)气车辆管理制度; 9)供气设备和工艺管道的运行、维护、检修制度; k)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1)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m)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n)应急预案管理和应急演练制度; 0)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p)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4.1.2.2汽车加气站运营方应及时跟踪并获取适用于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确保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4.1.2.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经主要负责人签发实施,现行有效版本应发放至相关岗位的从业人员。 4.1.2.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每年审核,适时更新,并保存记录
4.1.3安全操作规程
1.1.3.1汽车加气站运营方应至少制定下列安全操作规程: a)加气作业操作规程; b)卸气作业操作规程; c)充装前、后检查操作规程; d)工艺管道、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检修操作规程; e)置换、放散作业操作规程; f)抢修作业操作规程。 4.1.3.2安全操作规程应至少包含下列内容: a)适用范围; b)主要危险源及控制要求; c)设备使用方法或作业程序; d)作业环境要求; e)作业防护要求; f)严禁事项; 9)紧急情况现场处置措施。 4.1.3.3安全操作规程应经主要负责人签发实施,现行有效版本应发放至相关岗位的从业人员, 4.1.3.4安全操作规程宜张贴在相关设备或作业区域的显著位置
.1.3.1汽车加气站运营方应至少制定下列安全操作规程: a)加气作业操作规程; b)卸气作业操作规程; c)充装前、后检查操作规程; d)工艺管道、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检修操作规程; e)置换、放散作业操作规程; f)抢修作业操作规程
安全操作规程应至少包含下列内容
4.1.3.5汽车加气站运营方应每年对安全操作规程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论及时进行修订,确保其有 效性、适应性和符合性。当工艺、设备发生变化后应及时修订或更新安全操作规程,并保存相关记录
4.1.5.1汽车加气站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1.5.2汽车加气站运营方应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1.1.5.3汽车加气站运营方主要负责人、加气站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燃气安全生产知 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持证上岗。 1.1.5.4汽车加气站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加气作业人员等应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持证上岗, 4.1.5.5汽车加气站日常运行作业人员每班次应不少于2人,其中检查人员至少1人。 1.1.5.6CNG、LNG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应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持证 上岗。
4.1.6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4.1.6.1汽车加气站运营方应制订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1.6.2汽车加气站运营方应严格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应至少包含下列 内容: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 本行业危险有害因素; 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 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 作业区划分知识、爆炸危险区域划分知识、电气防爆知识; 典型事故案例。
4.1.6.3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应符合下列要求: a)汽车加气站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 年继续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b)汽车加气站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继续教育和培训 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c)汽车加气站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 d)汽车加气站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 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e)汽车加气站应对相关方作业人员(短期临时作业人员、实习生、学习参观人员及其他外来人员) 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f)按照相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的从事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 业的人员和其他特殊岗位人员应按期参加复训和复审。 4.1.6.4汽车加气站运营方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应包含下列内容: a)教育和培训的内容或者影像资料; b)教育和培训的签到表和培训学时记录; C)考试试卷或者从业人员本人签名的考核记录。
4.1.7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4.1.7.1汽车加气站运营方应结合加气站危险源情况,制定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实施隐患分级 管理,并适时更新。事故隐患排查应覆盖其所有的作业场所、设备设施、人员和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4.1.7.2汽车加气站运营方应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如实记录事故隐患的排 查时间、所在位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整改时限、监控治理措施、资金投入及整改验收情况等内容, 实现闭环管理。 4.1.7.3汽车加气站运营方应每月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单位 应向从业人员公示事故隐患所在位置、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措施等信息
4.1.8.1汽车加气站运营方应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4.1.8.2汽车加气站运营方应根据实际需求,配备应急设施和装备,储备应急物资,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并建立使用状况台账,定期检测和维护。 1.1.8.3汽车加气站运营方应制订年度应急演练计划。 1.1.8.4汽车加气站运营方应按照DB11/T1583的规定实施应急演练及评估。汽车加气站运营方每年应 至少组织一次综合预案演练或专项预案演练,每半年应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每三年应实现 对所有专项应急预案演练的全覆盖。 1.1.8.5应急演练结束后,汽车加气站运营方应将应急演练工作方案、应急演练书面评估报告、应急演 练总结报告文字资料,以及记录演练实施过程的相关图片、视频、音频资料等归档保存。
4.1.9.1汽车加气站产权方与运营方应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 4.1.9.2汽车加气站产权方或运营方应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供应合同,明确供气保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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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3位于公交场站内的汽车加气站产权方或运营方应与公交运营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与公交场站 运营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1.9.4汽车加气站产权方或运营方应与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运输单位签订委托合同,与气源供应 企业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运输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签订三方合同,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 理职责,并约定装卸管理人员的委派事宜。
4.1.10个体防护装备
4.1.10.1汽车加气站运营方应执行GB39800.1规定的个体防护装备配备流程。 4.1.10.2汽车加气站运营方采购的个体防护装备应符合国家、行业的相关标准要求,且应在有效期内 使用。 4.1.10.3汽车加气站运营方应按GB39800.1和GB39800.2的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个体防护装备,建 立发放和领取记录某电厂烟气脱硫主要施工方案和典型施工措施,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4.2.1汽车加气站站内平面布置及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应保持符合GB50156的规定。发现 安全间距范围内有新建设施、爆破、取土、倾倒腐蚀性物质、种植深根植物、损坏安全标志等危害场站 安全的活动时,应立即予以劝阻、制止,并应向相关部门举报。 4.2.2汽车加气站出入口应分开设置,位于公交场站内的汽车加气站可通过施划出入口标识、规划行车 路线实现。 4.2.3汽车加气站应施划作业区与辅助服务区界线标识、加(卸)气停车位线,并应保持划线清晰易辨 识。 4.2.4汽车加气站作业区内可种植草坪、植物、设置花坛,不应种植油性植物和影响生产操作、消防及 设施安全的植物,并及时清理植物落叶及枯枝,
4.3.1汽车加气站产权方或运营方应建立特种设备台账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4.3.2汽车加气站特种设备应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并定期检验,在有效期内使用,其使用管 理应符合TSG08的规定
4.4.1各种电气设备、元件及线路应运行正常,接触良好,连接紧固,无严重发热、烧损、漏电现象, 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施和器材的防爆性能应完好有效。 4.4.2电气设备、机柜的接地应连接紧固,接地电阻应定期检测并符合原设计文件和相关规范的要求 4.4.3配电箱(柜)前方1.2m范围内应无任何妨碍操作与维修的物品,如因工艺布置、设备安装确有 困难时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影响箱门开启和操作。落地式配电箱柜作业面宜铺设绝缘垫。 4.4.4配电箱(柜)、PLC控制柜内的电涌保护器及配套的过电流保护装置,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5.1汽车加气站运营方应采取下列措施控制火源: a)设有规范、醒目的“禁止烟火”等安全标志; b)作业区内不得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c)火柴、打火机及手机等可能产生火花或静电的物品不应带入作业区; d)进入作业区应着防静电的工作服和防静电鞋,进入前应使用人体静电消除装置释放静电 e)非站内人员未经许可不应进入作业区;
5.1汽车加气站运营方应采取下列措施控制火源: a)设有规范、醒目的“禁止烟火”等安全标志; b)作业区内不得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c)火柴、打火机及手机等可能产生火花或静电的物品不应带入作业区; d)进入作业区应着防静电的工作服和防静电鞋,进入前应使用人体静电消除装置释放静电 e)非站内人员未经许可不应进入作业区:
f)各生产、检测设备的防爆性能应处于完好状态; 9)操作和维修应使用不发火花工具或采取防止火花产生的措施; h)防雷、防静电和接地装置应完好并运行正常; i)需要进行电气焊等动火作业时,应按照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履行审批手续,经批准后,在现场 有人监护,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作业。 4.5.2汽车加气站消防设施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a)消防设施和器材应设专人管理,定点摆放,定期检查,保持完好有效党校改移线配套工程工型梁施工工艺20米预应力工型梁后张法施工工艺及张拉计算书,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 测; b)消防通道的地面上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应一直保持畅通, 消防设施周围不应堆放杂物
汽车加气站的安全标志应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换,保持清晰、显著、无破损,并应符合CJJ/ 规定。
4.7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