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HG/T 20534-2021 化工固体原、燃料制备设计规范.pdf8.1.1原、燃料制备的环境保护设计,应以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其批复 意见为依据,采取综合治理措施,防止废气、废渣、废水及噪声对环境的污染。 8.1.2原、燃料制备的设计应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工艺,采取治理污染与资源回收利用相结合的 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 8.1.3原、燃料制备运行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及固体废物的处理应选用高效、实用、无毒或 低毒的处理方案,处理过程中如产生二次污染,应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8.2.1原、燃料制备中的生产性粉尘排放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的有关规定。 8.2.2原、燃料制备中的破碎、筛分、磨粉和干燥系统宜采取密闭措施,并应设置除尘或抑尘设 施,收集的粉尘应回收利用,防止二次污染。
8.3.1原、燃料制备应采取先进、可靠的生产工艺和节水措施,并应从源头上减少废水和污水量 产生。 8.3.2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应按清、污分流原则分类收集,并应根据其污染程度、回用和排放要 求进行处理
求进行处理。 8.3.3废水的回收、回用和排放方案应根据各生产系统排出的废水水质、水量、处理的难易程度 综合优化后确定。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废污水不得排入自然水体和城市污水系统中。
GB/T 2976-2020 金属材料 线材 缠绕试验方法.pdf8.3.3废水的回收、回用和排放方案应根据各生产系统排出的废水水质、水量、处理的难易程度
8.4.1原、燃料制备厂界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的有关规定。 8.4.2原、燃料制备的噪声应首先从声源上控制,优化总平面布置和绿化措施。对于无法从声源 控制的生产噪声,应对人员操作间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并做人员防护。噪声超标的风机、压缩机以 及气体放空设置等应配备消声器。
9.1.1原、燃料制备消防设计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防止或减少火灾危害,保 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9.1.2原、燃料制备消防给水系统设置应完善、可靠,各工艺系统及建(构)筑物布置及消防设 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的有关规定。 9.1.3原、燃料制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的设计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 规范》GB50219、《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的有关规定。
建筑物和设备的灭火设施宜采用灭火器及
9.2.1厂区内消防给水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发生火灾的次数及一次最大灭火用水量计算。建筑物 一次灭火用水量应为室外和室内消防用水量之和。 9.2.2消防用水可由城市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选用的水源和取水方式应确保消 防用水的可靠性。
9.2.3消防给水可采用与生产用水或生活用水合并的给水系统。
9.2.4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功能、体积、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 类别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建筑物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功能、体积、高 度、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类别等因素综合确定。建筑物室外和室内、构筑物消火栓设计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有关规定。 9.2.5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外消防用水总量的需要。与生产、生活用 水合并的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的可靠措施。
9.3.1消防水泵宜自灌引水。一组消防水泵的引水管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1条损坏时,其余的 引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用水量。高压、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其每台工作消防水泵应有独立的 引水管。消防水泵应有不少于2条的出水管直接与环状管网连接,当其中1条检修时,其余的出水 管应能供应全部用水量。 9.3.2消防水泵房应有防止结冰的措施
9.3.2消防水泵房应有防止结冰的措施。
10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
10.1.1原、燃料制备的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 方针,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 时投人使用。 10.1.2原、燃料制备的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应以安全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为依据,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 10.1.3原、燃料制备生产车间、作业场所、辅助建筑、附属建筑、生活建筑以及地下建筑物的 防火分区、防火隔断、防火间距、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2018年版)GB50016、《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50229和《建筑内部装 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 10.1.4原、燃料制备设计应防止在生产中对人体健康和安全带来危害。特殊有危害的作业宜采 用自动化、机械化遥控取代人工操作,或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10.1.5装设在有爆炸危险区域的设备及相关电气设施、工艺系统的设计应按照不同类型的爆炸 源和危险因素来取相应的防爆防护措施。防爆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 年版)GB50016、《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 及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0.1.6操作间的设计应便于观察、联络,保证操作者在座位上能直接控制需操作的全部机械设 备。对寒冷、高温、有害气体、粉尘、噪声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健康的操作室,应采用相应的 防护措施,并应具有保证操作人员活动的足够空间。
10.2.1对人员有危险、危害的地点和作业场所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安全标志的设置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和《安全色》GB2893的有关规定。 10.2.2原、燃料制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的规 定,所用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及其他有关安全卫生标 准、规范的规定。 10.2.3电气设备布置应满足带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距离要求,并应有必要的隔离防护和防止误操 作措施;应设置防直击雷、防电伤和安全接地等措施。 10.2.4有转动机械的车间应采取防机械伤害措施。机械设备应设置必要的闭锁装置,所有外露转 动部件、传动部件均应设防护罩和警告设施,主要生产车间应设置启动警告电铃的联锁装置。
10.2.3电气设备布置应满足带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距离要求,并应有必要的隔离防护和防止误操 作措施;应设置防直击雷、防电伤和安全接地等措施。 法乘址
10.2.3电气设备布置应满足带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距离要求,并应有必要的隔离防护和防止误操
10.2.5对有人员坠落危险的地点和作业场所应采取防坠落伤害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卸料口、受料坑应设置栅格板; 2生产车间内的设备及材料提升孔四周应设置防护栏; 3平台、高架通道、升降口、吊装孔、闸门井和坑池边等有坠落危险处,应设置栏杆或 4需登高检查和维修设备处应设置钢平台和扶梯,其上下扶梯不宜采用直爬梯; 5设置直爬梯的场所应根据直爬梯的高度设置护笼。 0.2.6安全疏散设施应有充足可靠的照明灯具和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有爆炸危险的场 取防爆和防护措施。
10.3.1原、燃料制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的规定。工作场 所有害物质的浓度不得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索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 因素》GBZ2.1的规定。 10.3.2原、燃料制备设计应有防止粉尘飞扬的措施,在生产工艺允许时,可采用增湿或喷雾抑 尘措施。处理易扬尘或有害的粉料,宜采用密闭装卸和密闭输送。建筑物内积尘宜采用水力清 扫,不宜采用水力清扫时宜设集中真空负压清扫装置。 10.3.3生产中易产生有害气体或粉尘飞扬处,应设置通风除尘设施。排出的废气应引至人员不 易接近的安全区域排放。收集的粉尘应回收,避免二次扬尘;有毒有害的粉尘应特殊处理。 10.3.4产生有害气体或腐蚀性介质的场所,使用含有对人体有害物质的仪器和仪表设备,应有相 应的防毒及防化学伤害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的 有关规定。 10.3.5噪声控制应符合本规范第8.4.1~8.4.2条的规定。
10.3.6振动危害应首先从设备的振动源上进行控制,对于无法从声源控制的生产噪声,应对人 员操作间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并做人员防护。防振动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动力机器基础设计标 准》GB50040的有关规定。 10.3.7防署、防寒及防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
附录A化工固体原、燃料粒
表A.1散料粒度划分
表A.2煤炭粒度划分
表A.3焦炭粒度划分
录B物料硬度等级与可磨性
物料硬度等级与可磨性系数
表B物料硬度等级与可磨性系数
附录 C破碎设备的破碎比
表C破碎设备的破碎比
D.0.1根据作业特点确定的筛分效率应符合:
附录D 筛分设备的筛分效率
1预先筛分: 于式筛分:n>40%~70%; 湿式筛分:n>85%。 2 检查筛分:n>70%~90%。 3最终筛分:n>80%~95%。 D.0.2国产筛分设备的筛分效率应符合: 1 固定筛:150=30%~50%。 2振动筛: 150=95%~98%; 125=80%~90%; 713=75%~80%; 16=60%~75%。 3弛张筛: 113=94%~98%; n6=90%~95%。 4螺旋分级筛:同弛张筛。 注:上述筛分效率均为在正常生产能力(即额定出力的80%~100%)和正常湿含量(没有外加水量的原矿开 采湿度)情况下确定的干式筛分效率,湿法筛分效率要比干法筛分效率提高5%~15%,n.中的x为分级泣度。
时录E化工固体原、燃料破碎、磨粉粒度范围划分
表E化工固体原、燃料破碎、磨粉粒度范围划分表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规范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定执行时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 [2]《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 [3]《动力机器基础设计标准》GB50040 [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 [6]《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 [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8]《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219 [9]《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 [10]《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50229 [11]《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 [12]《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 [13]《安全色》GB2893 [1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 [15]《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 [16]《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 [17]《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18]《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 [19]]《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 [20]《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2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 [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 [23]《化工粉体工程设计通用规范》HG/T20518 [24]《火力发电厂运煤设计技术规程第1部分:运煤系统》DL/T5187.1 [25]《火力发电厂煤和制粉系统防爆设计技术规程》DL/T52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
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
化工固体原、燃料制备设计规范
10.1一般规定. 45 10.2劳动安全 (45 10.3工业卫生·
《化工固体原、燃料制备设计规范》HG/T20534一2021,经工业和信息化部2021年5月17 日以第14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是在《化工固体原、燃料制备设计规定》HG/T20534一1993的基础上修订而成,HG/T 20534一1993的主编单位是化学工业部第二设计院,参编单位是南京化学工业(集团)公司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员是韩金让、赵慧文、郭爱国、王凯。 本规范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化工固体原、燃料制备设 计和建设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内先进技术法规和标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审查定稿。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 规定,《化工固体原、燃料制备设计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 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 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本规范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HG/T205341993
1.0.1阐明了本规范修编目的,由HG/T20534一1993中第1.0.1条改写。 1.0.2将HG/T20534一1993第1.0.2条中适用于以煤为原料的焦化厂,以煤或焦炭为原料的煤气 化厂修改为适用于以固体物料为原料的气化装置及焦化厂。在近年工程设计中,有以市政污泥为 气化装置原料的工程正在实施,也有以煤掺混部分焦粉为焦化厂原料的工程陆续投产。随着科学 技术进步和现代化工业发展,固体物料作为原料的范围会更加广泛。 1.0.3原、燃料制备涉及各种原、燃料的加工处理工序,本规范未能将有关内容全部包括进来, 因此,本规范未作规定的原、燃料制备系统工程设让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章为新增内容。为了便于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条文规定,本规范列出 较高的5个术语。
煤的粒度天小对碎煤加压气化的影响较大。碎煤加压气化要求入炉煤的最小粒度 小于6mm的粉煤应控制在5%以下,最大粒度宜控制在50mm以下,大于50mm的煤 在原料煤的破碎、筛分工序,入炉煤中粒度不合格的粉煤含量不易控制,本条规定了
压气化的入炉原料煤中粒度不合格的粉煤含量不应大于5%。为了降低筛分后合格煤因输送和转运 引起的二次破碎而增加入炉煤的粉煤含量,本条规定筛分后合格煤的转运次数不宜超过2次。
3.3.4湿法磨粉采用料浆收集槽作为料浆的中简缓存设备,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水煤浆工程设计 规范》GB50360中有关磨机排料端缓冲池(桶)的规定,缓冲池(桶)的有效容积宜为10min20mir 的磨机排料量。因此在本条进行了修改。 3.3.5以煤为原料的干法磨粉应用中,为热工锅炉生产提供煤粉的磨煤系统采用直吹式磨粉流程 较多,而为煤粉气化生产提供煤粉的磨煤系统基本采用中间储仓式磨粉流程。为热工锅炉生产提 供煤粉的磨煤系统设计应满足《电站磨煤机及制粉系统选型导则》DL/T466一2017的有关规定。 3.3.6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50229规定了磨煤制粉系统防爆门 的设置要求;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煤和制粉系统防爆设计技术规程》DL/T5203规定了磨煤 制粉系统设备、管道及部件的设计要求。本条未对其相关详细规定加以引用
3.4.7《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地方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新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地方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新建燃煤设施做了限制 审用清洁燃料。本条对燃煤设施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
4.1.2当破碎设备前有筛分设备时,破碎设备的生产能力应根据原、燃料的粒度组成、筛孔尺 寸、筛分效率、筛下物粒度和筛分设备特性等因素确定。破碎设备前装有固定筛且筛下物粒度小 于30mm时,破碎设备的生产能力不宜低于原、燃料制备系统能力的0.7倍~0.8倍;破碎设备前装 有振动筛或滚轴筛且筛下物粒度小于30mm时,破碎设备的生产能力不宜低于原、燃料制备系统能 力的0.5倍~0.7倍。
4.3.6当人筛物料中有75%以上是筛上物(如大于40mm冶金焦的分级),并且其粒度组成范围 较宽(如原煤特大块300mm左右,也含有粉煤)时,可选用双层筛作为单层筛使用,以提高筛分 能力和筛分效率,延长筛网使用寿命
4.4.2于法磨煤粉系统磨粉设备的选型主要依据煤的可磨性指数、水分、灰分和冲刷磨损指数, 以及煤的进料粒度和煤粉细度要求等。煤的冲刷磨损指数小于5.0的烟煤、高挥发分贫煤及外在水 分不大于15%的硬质褐煤,宜选用中速磨;外在水分大于15%的煤的磨粉,可采用先预干燥再磨粉 的工艺流程;对于无烟煤的磨粉,现国内亦有采用结构改进型的中速磨。风扇磨煤机的处理能力 偏小,钢球磨煤机的磨煤电耗和磨耗较高。综合以上论述,本条文提出在煤种适宜时,宜选用中 速磨煤机。
分不天于15%的硬质褐煤,宜选用中速磨;外在水分大于15%的煤的磨粉,可采用先预干燥再磨粉 的工艺流程;对于无烟煤的磨粉,现国内亦有采用结构改进型的中速磨。风扇磨煤机的处理能力 偏小,钢球磨煤机的磨煤电耗和磨耗较高。综合以上论述,本条文提出在煤种适宜时,宜选用中 速磨煤机。 4.4.5摆式磨粉机由于其投资小和运行成本低等特点在煤、石油焦和石灰石等物料的磨粉系统中 使用广泛。但由于摆式磨粉机磨辊、磨环、铲刀使用寿命低和磨辊润滑系统等结构特点,单台设 备处理能力偏小,适用于湿含量较低物料的常温磨粉,对于湿含量较高的物料宜采用先干燥再磨 粉的流程。
4.4.5摆式磨粉机由于其投资小和运行成本低等特点在煤、石油焦和石灰石等物料的磨粉系统中 使用广泛。但由于摆式磨粉机磨辊、磨环、铲刀使用寿命低和磨辊润滑系统等结构特点,单台设 备处理能力偏小,适用于湿含量较低物料的常温磨粉,对于湿含量较高的物料宜采用先干燥再磨 粉的流程。
5.1.6当厂房需要预留扩建端时,在整体布置上需要留有一定的裕量,本规范推荐的裕量为 5m10m,主要是为扩建时厂房的内部布置和施工时所需的空间综合考虑。 5.2破碎、筛分厂房
5.2.2同一级破碎、筛分设备宜在同一厂房内采用阶梯布置,便于物料在破碎和筛分过程中流 动,同时保证破碎、筛分厂房内破碎机和筛分机的安装和维护。 5.2.8破碎、筛分厂房内破碎机上方的溜管和除尘管道等布置较为复杂,有时厂房内空间有限, 本规范要求的检修用起重设备吊钩极限位置比溜管和除尘管道高1.5m以上,难以实现。当吊钩极 限位置小于1.0m时,溜管和除尘管道在此范围内应有一段以方便拆卸,避免为了起吊空间而割除 溜管和除尘管道。
湿法磨厂房内应设有排水沟和集渣坑,便于地面冲洗水的收集与处理,整个厂房地 0.5%~1.0%,磨机附近地面坡度不宜小于2.0%。
湿法磨厂房内应设有排水沟和集渣坑,便于地面冲洗水的收集与处理,整个厂房地 0.5%~1.0%,磨机附近地面坡度不宜小于2.0%。
6.1.3经过对电动起重机制造商与使用单位的调研,检修用电动起重机作为每年设备检修时使 用,因其使用频率不高,吊运物件的重量不大,相比机械加工车间所用同等起重量的电动起重 机,工作级别低,故根据其利用等级和起升载荷状态,检修用电动起重机官按工作级别A3选用
7.2.1本条文是对HG/T20534一1993中第6.2.1条、第6.2.3条和第6.2.6条的合并与修改。原、 燃料制备厂房的防暑、防寒和供暖通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 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 7.2.2原、燃料制备厂房应根据工业企业生产特点、实际需要和使用方便的原则设置辅助用室, 浴室、更/存衣室、盈洗室等车间卫生用室应根据车间的卫生特征设置。
7.3.1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中有关办公室、休息室的 规定,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对确需贴邻本厂房时的设置要求做了规 定;并对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的设置要求做了规定。原、燃料制备厂房办公室、休 息室等应结合厂房的火灾危险性类别进行设置。因此在本条进行了修改。 7.3.4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中有关变、配电站的规定, 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 内。原、燃料制备厂房配电室应结合厂房的火灾危险性类别进行设置。因此在本条进行了修改。 7.3.5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T50063中有关电流测量的规 定,本条进行了修改。
8.1.2依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设计中应采取先进的清洁生产工艺和合 理、有效的污染治理措施,以达到清洁生产和保护环境的双重效果。 8.1.3本条规定了废水、废气、噪声和固废的处理原则,强调如果在处理过程中产生二次污染 应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8.3.2原、燃料制备系统废水、生产系统冲洗水、生活污水等各有自身特性,从有利于治理、回 用的角度考虑,应按清、污分流的原则,分类收集后集中处理
9.1.2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应完善和可靠,这是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基本条件。 9.2消防给水 9.2.4原、燃料制备涉及各种原、燃料的加工处理工序,制备系统建筑物的用途、功能、体积、高 度、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类别也各有不同,本规范未对其建筑物消火栓设计的相关规定加以引田
9.1.2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应完善和可靠,这是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基本条件。 9.2消防给水 9.2.4原、燃料制备涉及各种原、燃料的加工处理工序,制备系统建筑物的用途、功能、体积、高
9.1,2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应完 完善和可靠NB/T 10102-2018 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实物指标调查规范,这是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基本条件。 9.2消防给水
厂原、燃料制备涉及各种原、燃料的加工处理工序,制备系统建筑物的用途、功能、体 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类别也各有不同,本规范未对其建筑物消火栓设计的相关规定加以
10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
10. 1 二般规定
10.1.1依据国家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加 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是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的要求。因此,原、燃料制备的设计应认真坚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应 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原则,确保国家的各项政策和法规得到 有效执行。
10.2.1应对原、燃料制备系统投产后将会给人员带来危险、危害的地点和作业场所进行辨识, 并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达到事前预防的效果。 10.2.4原、燃料制备系统有许多转动、传动机械,车间内预留有设备和材料提升、检修的孔 洞,因此,机械伤害和人员坠落是工业车间中一种常见的人身伤害事故,为保护运行、检修人员 的安全,设计时应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护措施。 10.2.6厂房的安全疏散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的有关 规定执行,厂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应根据厂房的火灾危险性类别、耐火等级和 二房结构进行确定。
10.3.2原、燃料制备系统中产生粉尘的种类有煤尘、石灰石粉、电石粉等,对粉尘的防治应采 取“预防为主SGBZ-0630 灯具、吊扇安装施工工艺标准,防治结合”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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