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智慧社区建设技术导则(2020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pdf10.6.1照明控制应满足下列要
1 照明控制应同时支持面板本地操作和控制终端操作: 2 照明控制应支持光照强度、色彩等显示状态的控制: 3控制终端界面图标所显示的灯具状态,应当与灯具的开或 关、亮度、色彩等实际状态实时保持一致: 4照明控制应支持用户自定义场景模式,包括定时开关、离 家模式、回家模式等。 10.6.2智能家电控制:能通过本地或远程对家用电器进行控制, 应支持定时或场景等不同的控制模式。 10.6.3应能通过控制设备对电动窗帘、电动幕布、新风空调等 进行控制,
10.7家居环境及能耗监控系统
GB51333-2018 厚膜陶瓷基板生产工厂设计标准.pdf10.7.1家庭环境监测和调节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1设置环境传感器,对家居室内空间环境进行监测,监测的 环境要素可包括温度、相对湿度、光照强度、二氧化碳浓度、氧 气浓度、甲醛浓度、PM2.5浓度等; 2环境传感器所采集的环境参数应可以*控制终端上直观 地显示出来; 3环境传感器应支持与空调、新风、地暖、照明灯具等家居 设施的联动; 4可对家居环境信息按日、月、季度等统计分析; 5应能与家居控制系统内空调、新风机等联动;发生紧急事 件时应能与家居安防系统联动并能上报至物业服务平台。
10.7.2家庭能耗管理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1可对水、电、燃气、采暖家庭四表数据进行集抄: 2可通过智能插座或其他智能计量终端对空调、热水器、冰 箱等单一电器的能耗数据进行采集和统计分析。应能采集用电数 据,进行平台数据分析,具备用户多终端分析结果查看功能。
0.8家居健康养老管理系统
10.8.1应对适老人员信息建档。 10.8.2应能*家人手机端及智慧社区平台端显示适老人员健康 监测数据。 10.8.3应具备异常数据报警功能并与家居安防系统联动,应能 将信息推送至亲友手机端。 10.8.4系统可以对用户的健康数据统计分析。 10.8.5系统应预留数据接口,并支持同医院、健康**机构等 第三方机构的系统对接。
10.9.1云管理中心应满足下列要求: 1接收、处理和存储家庭网关或中控主机发送的设备状态信 息; 2协调控制终端和家庭网关或中控主机之间控制命令的交 互; 3云管理中心与家庭网关或中控主机设备的数据应定时同 步和更新。
10.9.2云服务器设备及部署应满足下列要求:
接入、并发访问等性能要求; 2云服务器应建立网络及信息安全防范措施。 10.9.3云管理中心后台管理可提供账户管理、设备管理、状态 管理、消息发送、数据同步、日志管理、升级维护、安全管理等 后台管理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提供账户、权限、密码等安全及用户管理功能; 2 支持设备的配置、添加、删除等终端设备管理; 3 支持设备状态信息管理和查看: 4可通过管理应用门户或者用户移动应用自动向终端控制 器发送设备告警/通告/提醒等消息; 5对系统及设备运行日志、操作日志、异常日志、安全日志 进行查看及管理: 6对家庭网关、控制终端、中控主机等设备软件进行远程维 护和升级; 7支持**电子地图,设备定位等扩展功能; 8可提供城市管理、公共应急服务和其他城市社会职能机构 的互联信息接口。
11 智慧社区(小区)(公共服务平台11.1小区智慧物业11. 1. 1应具有社区公告功能、物管通知和信息发布。11. 1. 2应具有**管家功能,可及时处理业主的**和投诉。11.1. 3应具有通过APP**报事报修功能,可方便实时的进行各种预约及报事报修。11. 1. 4应有工程维护能力。11. 1.5平台应支持多用户界面,根据不同用户提供不同界面和对应权限。11. 1.6实现与物业服务系统信息无缝对接,自动同步数据。11. 1.7具备人车放行功能。11.1.8平台应具备通过APP**缴纳物业费、水费、电费、燃气费、采暖费等功能。11.2小区智慧教育11. 2. 1应具有教育信息发布和查*功能11.2.2应设立社区教育培训服务点,提供面向社区居民的教育培训服务。11.2.3应能使用移动终端**查*相关教育培训信息,并发起**预约。11.2.4支持与专业智慧教育平台对接,预留接口。XIZHS(65
11.4.1 应建立小区健康服务体系,提供日常健康服务管理。 11.4. 2 应配备基础健康检测设施,具备健康**和疾病防护宣 传功能。 11.4.3应提供健康应急管理功能,提供心理健康**服务和康 复医疗服务。 11.4.4应能提供远程医疗和协同医疗功能。 11.4.5应能向社区居民提供移动端或PC端预约挂号服务,并保 证居民能查*到挂号信息。 11.4.6应建立紧急救助报警设施,公共区域设置求助按钮,* 物管中心、控制中心设置与求助按钮的紧急通话装置。 11.4.7应*居民户内设置求助报警按钮,并能将报警信息推送 全物业平台和紧急联系人。 11.4.8小区应设置健康小屋,通过信息化手段为居民提供免费 体检、医疗**、自检诊断、送药上门等服务,构建居民健康档 案。
11.5.1社区养老服务应包括远程看护、**订餐、安全预警、
键冰求助寺坝白 11.5.2应向社区老人监护人提供移动端或PC端应用,对社区老 人**完成相关居家养老服务。 11.5.3应对适老人员建档,应能*紧急求助时将信息推送至亲 属、监护人、物业平台。 11.5.4适老人员宜佩戴智能手环等智能可穿戴设备,社区和矛 属可随时定位查看掌握信息。
11.6.6应可*小区场景下对人员异常行为进行智能分析并 警,包括人员久出未归预警、人员久居未出预警、实有人口未 记预警、实有人口离开未注销预警、重点人员聚集预警等。
11.6.7应可通过人脸照片检索人员抓拍记录,支持通过人员姓 名、身份证号码等条件检索人员抓拍记录。 11.6.8应可通过门禁开门记录,对小区人员进出记录进行检索 以及统计分析。 11.6.9应能基于GIS地图对人员轨迹进行标绘与回放。 11.6.10应建立“一人一档”信息。
11. 7小区智慧车管
11. 7. 1 应对车辆基本信息进行管理,包括增删改查。 11. 7. 2 应对重点车辆进行布控管理,支持实时布控告警推送 11. 7. 3 应对车辆通行记录进行组合检索。 11. 7.4 应能提供行为异常车辆的智能分析预警功能,包括套牌 车分析预警,昼伏夜出分析预警,僵户车分析预警,频繁出入分 析预警等。 11. 7.5 应对车辆信息的基本统计分析功能, 11.7. 6 应基于GIS地图对车辆轨迹进行标绘和回放。 11. 7.7 应建立“一车一档”信息。
11.7.5应对车辆信息的基本统计分析功能,
11.8小区智慧房屋管理
11.8. 1 应对小区、楼栋、房屋信息进行管理,包括增删改查。 11.8.2应将房屋与登记入住人员信息进行关联。 11.8.3应基于GIS地图查看楼栋房屋信息,支持查看房屋登记 的人员详细信息。 11.8.4应对房屋登记人员的*房状态进行分析。 11.8.5应基于房屋用水、用电、用气、门禁刷卡等数据对房屋 异常状态的分析预警。
11.9.7应定期或实时对数据进行更新。
居民可**浏览家政服务点信息,选择相应的家政服务项目,提 交家政服务订单。家政服务公司可通过移动端或PC端应用**接 单,上门服务。居民验收满意后*上付款。 11.10.2出行服务出行服务应能查*公交路*、车次、地铁* 路车次,网约车预约、出租车预约等。 应向社区居民提供移动端或PC端应用。 11.10.3文体娱乐宜加强社区内文化智能体验和*上服务功能 为公众提供数字图书馆、多媒体文化馆、数字娱乐体验馆、数字 科普馆等公共数字文化体育场馆及设施服务,利用移动端或PC端 应用随时随地提供演出、展览和门票优惠等信息服务。 11.10.4旧物回收应设立小区旧物自助回收站点,对各类可回 文旧物进行收集。应使用移动端或PC端应用查*社区内旧物自助 回收服务点的基本信息。应向社区居民提供通过移动端或PC端应 用进行旧物投递信息登记的渠道。 11.10.5社保服务应向社区居民提供移动端或PC端应用,社区 居民可**完成社保卡挂失、补卡、申请等服务;应向社区居民 是供移动端或PC端应用,方便居民**查*个人社保信息,包括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缴纳记录。
11.11小区信息安全
11.11.1信息安全宜满足现行规范《信息安全技术办公信息系 统安全可靠技术要求》37095的相关规定。 11.11.2智慧社区(小区)建设所需通用软硬件产品、安全类设 备,应满足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标准,宜优先采购国产设备。 智慧社区建设所需密码设备,应符合国家密码法规定,应采购通 过国家密码管理局行政审批的品种和型号。
11.11.13智慧社区(小区)项目建设需共享数据时要明确各部门 信息共享的方位和责任,加强信息全过程管理,确保信息安全。 *项目建设中依法依规进行网络安全等级评测和风险评估。 11.11.14对于涉及个人信息采集、人像识别等应用,应建立数 据采集、传输、存储、使用、共享、销毁等机制,并确保个人信 息安全。
12 智慧社区(小区)数据支撑平台
12.1.1平台层实现对社区基础对象信息数据、动态物联感知数 据及其他业务数据等泛*多维数据的汇聚接入、数据治理、数据 存储、数据分析、数据共享等,面向社区管理与社区服务应用场 景,构建能力集,向上层应用提供能力支撑
12.2.1数据资源能力层主要体现平台对于数据资源的管理能 力,数据资源能力层应支持对数据按标准化格式进行分类分库管 理,可分为社区基础信息数据、社区动态感知数据、其他信息数 据等。
12.3.1数据处理能力层主要体现*平台对于数据的处理能力, 包括数据汇聚能力、数据治理能力、数据检索能力、数据建模能 力、数据共享交换能力等
12.4.1应用支撑能力层主要体现平台应用支撑能力,包括统一 门户管理、用户管理、角色管理、权限管理、组织管理、资源管 理、API 管理等。
13安全保障体系与运维保障体系13.1安全保障体系13.1.1安全要求是为了保护系统及其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可靠性和可用性,对系统物理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应用安全等方面提出的要求。13.1.2智慧社区(小区)安全保障体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信息技术安全技术信息技术安全保障框架》GB/Z29830、《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22239、《信息安全技术政府部门信息安全管理基本要求》GB/T29245的相关要求。另需满足本导则相关安全要求。13.2运维保障体系13.2.1运维保障体系主要实现对整个系统的运维管理,应包括资产管理、志管理、运维策略设置、设施异常监测、告警管理等内容。13.2.2运维保障体系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文件《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第I部分:通用要求》GB/T28827.1、《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运维管理指南》GB/T36626的相关要求。XI ZHSQDZ74
14智慧社区(小区)施工及安装 一般规定 14.1.1智慧社区(小区)各系统的施工安装应以经批准的工程技 术文件为依据,工程技术文件应包括智慧社区整体规划、施工图、 施工组织计划、设计变更通知单和工程变更洽商记录。 14.1.2智慧社区(小区)各系统施工前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前应对智慧社区(小区)各系统施工单位与相关各施 工单位的工作范围和分工界面进行确认,并应明确各相关方的工 作分工及配合内容; 2应核对各系统设备,且应满足系统接入的条件、通信和控 制的要求; 3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工作,并应按照规 定填写施工交底记录。 4应*智慧社区(小区)建设前充分调研小区目前信息化建 设状况,有效利用已有设施,避免重复建设。 14.1.3智慧社区(小区)管网进场施工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检 查,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场施工: 1施工作业场地、用电等均应符合施工安全作业要求: 2施工现场管理需要的办公场地、设备设施存储保管场所、 相关工程管理工具部署等均应符合施工管理要求; 3使用道路及占用道路(包括横跨道路)情况均应符合施工 要求; 4 允许同杆架设的杆路应符合施工要求; 5与项目相关的已施工的预留管道、预留孔洞、地槽及预埋 件等均应符合设计和施工要求
6敷设管道电缆和直理电缆的路由状况应清楚,并应对各管 道标出路由标志: 7设备、器材、辅材、工具、机械以及通讯联络器材等应满 足连续施工和阶段施工的要求; 8进场施工前施工人员应熟悉施工图纸及有关资料,包括工 程特点、施工方案、工艺要求、施工质量标准及验收标准等。 14.1.4智慧社区(小区)各系统应按深化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进 行施工,不得随意更改。当工程变更时,应填写更改审核单并经 批准。更改审核单应对更改内容、更改原因、更改情况等进行详 细说明。
14.2.2新建智慧社区(小区)室外管道应与建筑物的建设同步
14.2.4新建智慧社区(小区)室外管道与其他地下管*及建筑物
5人(手)孔应采用混凝土基础,遇到土壤松软或地下水位较 高时,还应增设碴石垫层和采用钢筋混凝土基础 6人(手)孔盖应有防盗、防滑、防跌落、防位移、防噪声等 措施,井盖上应有明显的用途及产权标志
14.3小区各系统*缆敷设
14.3.1*缆敷设前应就*缆进行导通测试。 14.3.2*缆应自然平直布放,不应交叉缠绕、打圈,牵引力均 衡。 14. 3. 3 *缆接续点和终端应进行统一编号、设置永久标识,* 缆两端、检修孔等位置应设置标签。 14.3.4同轴电缆应一*到位,中间无接头。 14.3.5多芯电缆的弯曲半径应大于其外径的6倍,同轴电缆的 弯曲半径应大王其外径的15信 过型网终数据缆的弯曲半径
14.3.2*缆应自然平直布放,不应交叉缠绕、打圈,牵引力均 衡。 14.3.3*缆接续点和终端应进行统一编号、设置永久标识,* 缆两端、检修孔等位置应设置标签。 14.3.4同轴电缆应一*到位,中间无接头。 14.3.5多芯电缆的弯曲半径应大于其外径的6倍,同轴电缆的 弯曲半径应大于其外径的15倍,4对型网络数据电缆的弯曲半径 应大于其外径的4倍,光缆的弯曲半径应大于光缆外径的10倍。 14.3.6光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敷设光缆前应对光纤进行检查,光纤应无断点,其衰耗值 应满足设计要求:核对光缆长度,并应根据施工图的敷设长度来 洗配光缆:配盘时应使接头避开河沟、交通要道和其他障碍物: 架空光缆的接头应设*杆旁1m以内: 2敷设时应对光缆的牵引端头做好技术处理,应合理控制牵 引力和牵引速度;牵引力加*加强芯上,其牵引力不应大于150kg, 牵引速度应为10m/min:一次牵引的直*长度不应大于1km,光
14.3.6光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
1敷设光缆前应对光纤进行检查,光纤应无断点,其衰耗值 应满足设计要求:核对光缆长度,并应根据施工图的敷设长度来 洗配光缆:配盘时应使接头避开河沟、交通要道和其他障碍物: 架空光缆的接头应设*杆旁1m以内; 2敷设时应对光缆的牵引端头做好技术处理,应合理控制牵 引力和牵引速度;牵引力加在加强芯上,其牵引力不应大于150kg, 牵引速度应为10m/min;一次牵引的直线长度不应大于1km,光 纤接头的预留长度不应小于8m。
14.3.7穿管(槽)线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线缆穿管前应检查保护管是否畅通,管口应加护圈,防止 穿管时损伤导线;
2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和扭结。导线接头应在接 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 14.3.8架空线缆架空线缆应根据安全、环境等因素,对悬挂方 式、挂钩间距、线缆最低点、伸缩余兜参数、承拉元件等综合设 计敷设措施。直埋线缆应对线缆埋深、线缆保护等综合设计敷设 措施。 14.3.9电缆沟线缆敷设,应敷设在沟道内的支架上或线槽内。 当线缆进入建筑物后,线缆沟道与建筑物间应隔离密封。 14.3.10管道线缆敷设应先清刷管道,不留有杂物。 14.3.11建筑物内缆线的敷设方式应根据建筑物构造、环境特 正、使用要求、需求分布以及所选用导体与缆线的类型、外形尺 于及结构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按照相关国家现行标准执行。 14.3.12智慧社区(小区)各系统线缆应按照相关国家现行标准 预留长度
14.4小区各系统的接线
14.4.1接线前应根据线缆所连接的设备电气特性,检查线缆敷 设及设备安装的正确性。 14.4.2应按施工图及产品的要求进行端子连接,并应保证信号 极性的正确性。 14.4.3接线应整齐,不宜交义,并应固定牢靠,端部均应标明 编号,字迹应清晰牢固,宜采用与设备标识一致的派生编号对各 接线端点进行标识。
14.5.1设备的型号、规格、主要尺寸、数量、性能参数等应符 合设计要求。 14.5.2设备外形应完整,不得有变形、脱漆、破损、裂痕及撞 击等缺陷。 14.5.3设备柜内的配线不得有缺损、短线现象,配线标记应完 善,内外接线应紧密,不得有松动现象和裸露导电部分。 14.5.4设备内部印制电路板不得变形、受潮,接插件应接触可
14.5.1设备的型号、规格、主要尺寸、数量、性能参数等应符 合设计要求。 14.5.2设备外形应完整,不得有变形、脱漆、破损、裂痕及撞 击等缺陷。 14.5.3设备柜内的配线不得有缺损、短线现象,配线标记应完 善,内外接线应紧密,不得有松动现象和裸露导电部分。 14.5.4设备内部印制电路板不得变形、受潮,接插件应接触可 靠,焊点应光滑发亮、无腐蚀和外接线现象。 14.5.5设备的接地应连接牢靠,且接触良好。 14.5.6当采用标准19″机柜,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柜数量规划应计算配线设备、网络设备、电源设备及理 线等设施的占用空间,并考虑设备安装空间亢余和散热需要。 2机柜单排安装时,前面净空不应小于1.0m,后面及机列侧 面净空不应小于0.8m;多排安装时,列间距不应小于1.2m。 14.5.7在公共场所安装配线箱时,暗装箱体底边距地面不宜小 于1.5m,明装式箱体底面距地面不宜小于1.8m。 14.5.8机柜、机架、配线箱等设备的安装宜采用螺栓固定。在 抗震设防地区,设备安装应采取减震措施,并应进行基础抗震加 固。
1机柜数量规划应计算配线设备、网络设备、电源设备及理 线等设施的占用空间,并考虑设备安装空间亢余和散热需要。 2机柜单排安装时,前面净空不应小于1.0m,后面及机列侧 面净空不应小于0.8m;多排安装时,列间距不应小于1.2m。 14.5.7在公共场所安装配线箱时,暗装箱体底边距地面不宜小 于1.5m,明装式箱体底面距地面不宜小于1.8m。 14.5.8机柜、机架、配线箱等设备的安装宜采用螺栓固定。在 抗震设防地区,设备安装应采取减震措施,并应进行基础抗震加 固
14. 6 小区各系统调试
14.6.1系统调试前,应根据设计文件、设计任务书、施工计划, 编制系统调试方案。 14.6.2系统调试过程中,应及时、真实填写调试记录。
14.6.3系统调试完毕后,应编写调试报告,系统主要功能、性能指标应满足设计要求。14.6.4系统调试准备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施工中出现的错线、虚焊、断路或短路等问题应予以解决,并有文字记录;2应按深化设计文件查验已安装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备品备件等:3系统在通电前应检查供电设备的电压、极性、相位等:4应对各种有源设备逐个进行通电检查,工作正常后方可进行系统调试:5应根据业务特点对网络、系统的配置进行合理规划,确保交换传输、系统管理系统的功能、性能符合设计要求,并可承载各项业务应用。14.6.5系统调试应对照系统调试方案,对各系统软硬件设备进行现场逐一设置、操作、调整、检查,其功能性能等指标应符合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的相关要求。14.6.6供电、防雷与接地设施的检查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1检查系统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的容量:2分别用主电源和备用电源供电,检查电源自动转换和备用电源的自动充电功能:3当系统采用稳压电源时,检查其稳压特性;当采用UPS作为备用电源时,检查其自动切换的可靠性、切换电压值及容量:4检查配电箱的配出回路数量,零线对地的电压峰值5检查防雷与接地装置的连接情况、系统设备的等电位连接情况,测试室外设备和监控中心的接地电阻。XIZHS81
15.1.1智慧社区(小区)工程质量验收应包括工程实施的质量控 制、系统检测和工程验收。 15.1.2应依据设计文件、施工和调试记录、软硬件试运行报告 等资料,以及所建智慧社区的具体情况编制验收方案。 15.1.3智慧社区(小区)建设完成后,应对质量和功能进行全面 检查,复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交试运行报告。 15.1.4系统试运行应连续进行120h。试运行中出现系统故障时 应重新开始计时,直至连续运行满120h。 15.1.5智慧社区(小区)验收应符合《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 范》GB50339、《建筑物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新疆城镇 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建设技术导则》的规定,并应符合国家、地方 及行业其他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5.1.6智慧社区(小区)验收后技术资料归档管理,为后期系统 升级改造提供数据支撑。
15.1.6智慧社区(小区)验收后技术资料归档管理,为后期系统
15.2.1应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工作。 15.2.2应成立由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它相关专家组成的 验收组。 15.2.3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向相关监督管理机构备 案,提交验收方案、竣工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
15.3.1项目整体结构设计合理,建设内容实用,平合运行稳定 功能模块齐全,符合项目招标文件及合同规定的建设要求,且提 交的验收资料齐全,达到项目创建目标。 15.3.2功能实现满足设计要求和使用要求。 15.3.3符合国家、地方、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5.3.4峻工验收报告等资料应做到分类正确、自录清晰、页码 完整、内容齐全、真实可靠、装订成册、管理有序。 15.3.5档案资料管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归档立卷, 建立三级目录。 15.3.6验收资料完整,并应复合国家、地方及行业现行有关标 准的规定
15. 4小区工程实施的质量控制
15. 4. 1工程实施的质量控制应检查下列内容: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图纸会审记录:存在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时,还应检查设 计变更记录和工程洽商记录; 3 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和设备开箱检验记录; 4 隐蔽工程(随工检查)验收记录; 5 安装质量及观感质量验收记录; 6 自检记录; 7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8 试运行记录。 营 单俭盾 旦业
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作出检查结论。 15.4.3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记录和工程洽商记录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15.4.4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和设备开箱检验记录应符合下列 规定: 1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应由施工单位填写、监理(建设)单 位的监理工程师(项目专业工程师)作出检查结论: 2设备开箱检验记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15.4.5隐蔽工程(随工检查)验收记录应由施工单位填写、监理 (建设)单位的监理工程师(项目专业工程师)作出检查结论。 15.4.6安装质量及观感质量验收记录应由施工单位填写、监理 (建设)单位的监理工程师(项目专业工程师)作出检查结论。 15.4.7自检记录由施工单位填写、施工单位的专业技术负责人 作出检查结论。 15.4.8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由施工单位填写、施工单位的 专业技术负责人作出检查结论、监理(建设)单位的监理工程师(项 目专业技术负责人)作出验收结论。 15.4.9试运行记录应由施工单位填写、监理(建设)单位的监理 工程师(项目专业工程师)作出检查结论。 15.4.10软件产品的质量控制除应检查文档资料和技术指标,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商业软件的使用许可证和使用范围应符合合同要求: 2针对工程项自编制的应用软件,测试报告中的功能和性能 测试结果应符合工程项目的合同要求。
15.4.9试运行记录应由施工单位填写、监理(建设)单位的监
1接口技术文件应符合合同要求;接口技术文件应包括接口 既述、接口框图、接口位置、接口类型与数量、接口通信协议、 数据流向和接口责任边界等内容; 2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修订的接口技术文件应经过建设
单位、设计单位、接口提供单位和施工单位签字确认; 3接口测试文件应符合设计要求;接口测试文件应包括测试 链路搭建、测试用仪器仪表、测试方法、测试内容和测试结果评 判等内容; 4接口测试应符合接口测试文件要求,测试结果记录应由接 口提供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和项目监理机构签字确认。
15.5.1系统检测应在系统试运行合格后进行。
15. 5 小区系统检测
5. 5. 2 系统检测前应提交下列资料: 1 工程技术文件; 2 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和设备开箱检验记录; 3 自检记录; 4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5 试运行记录
1 建设单位应组织项目检测小组: 2 项目检测小组应指定检测负责人: 3 公共机构的项目检测小组应由有资质的检测单位组成。
15.5.4系统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依据工程技术文件和本规范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数量 及检测方法编制系统检测方案,检测方案应经建设单位或项目监 理机构批准后实施: 2应按系统检测方案所列检测项目进行检测,系统检测的主 控项目和一般项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3系统检测应按照先分项工程,再子分部工程,最后分部工 程的顺序进行,并填写《分项工程检测记录》、《子分部工程检
测记录》和《分部工程检测汇总记录》; 4分项工程检测记录由检测小组填写,检测负责人作出检测 结论,监理(建设)单位的监理工程师(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签字 确认; 5子分部工程检测记录由检测小组填写,检测负责人作出检 测结论,监理(建设)单位的监理工程师(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签 字确认; 6分部工程检测汇总记录由检测小组填写,检测负责人作出 检测结论,监理(建设)单位的监理工程师(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签字确认。
1检测结论应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2主控项目有一项及以上不合格的,系统检测结论应为不合 格;一般项目有两项及以上不合格的,系统检测结论应为不合格; 3被集成系统接口检测不合格的,被集成系统和集成系统的 系统检测结论均应为不合格; 4系统检测不合格时,应限期对不合格项进行整改,并重新 检测,直至检测合格。重新检测时抽检应扩大范围。
15.6小区通信基础设施验收
15.6.1本章适用于对铜缆接入网系统、光缆接入网系统和无线 接入网系统等信息接入系统设备安装场地的检查。 15.6.2信息接入系统的检查和验收范围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 15.6.3机房的净高、地面防静电、电源、照明、温湿度、防尘 防水、消防和接地等应符合通信工程设计要求。 15.6.4预留孔洞位置、尺寸和承重荷载应符合通信工程设计要 求。
15.6.5信息网络系统可根据设备的构成,分为计算机网络系统 和网络安全系统。信息网络系统的检测和验收范围应根据设计要 求确定。 15.6.6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网络安全系统,应按国家保密管理 的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15.6.7网络安全系统检测宜包括结构安全、访问控制、安全审 计、边界完整性检查、入侵防范、恶意代码防范和网络设备防护 等安全保护能力的检测。检测方法应依据设计确定的信息系统安 全防护等级进行制定,检测内容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 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22239执行外,尚应检 查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审批颁发的安全保护等信息系统安 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
15.7小区公共安全防范系统
15.7.1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可包括安全防范综合管理系统、入侵 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电子巡查系统 和停车库(场)管理系统等于系统。检测和验收的范围应根据设计 要求确定。 15.7.2高风险对象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5.7.3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实施的质量控制除应符合本规范 的规定外,对于列入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的安全防范产品尚 应检查产品的认证证书或检测报告。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检测应符合
1子系统功能应按设计要求逐项检测; 2摄像机、探测器、出入口识读设备、电子巡查信息识读器 等设备抽检的数量不应低于20%,且不应少于3台,数量少于3
台时应全部检测; 3抽检结果全部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子系统检测合格: 4全部子系统功能检测均合格的,系统检测应判定为合格。 15.7.5全防范综合管理系统的功能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布防/撤防功能; 监控图像、报警信息以及其他信息记录的质量和保存时 间; 3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的各子系统之间的联动; 4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应急响应系统的联动、报警信号的 输出接口; 5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的各子系统对监控中心控制命令的 响应准确性和实时性; 6监控中心对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的各子系统工作状态的 显示、报警信息的准确性和实时性。 15.7.6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检测系统控制功能、监视功能、显示功能、记录功能、
6监控中心对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的各子系统工作状态的 显示、报警信息的准确性和实时性。 15.7.6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检测系统控制功能、监视功能、显示功能、记录功能、 可放功能、报警联动功能和图像丢失报警功能等,并应按现行压 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50348中有关视频安防监控 系统检验项目、检验要求及测试方法的规定执行; 2对于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还应检测下列内容: 1)具有前端存储功能的网络摄像机及编码设备进行图像信 息的存储; 2) 视频智能分析功能; 3 音视频存储、回放和检索功能: 4) 报警预录和音视频同步功能; 5) 图像质量的稳定性和显示延迟。 15.7.7入侵报警系统的检测应包括入侵报警功能、防破坏及故 障报警功能、记录及显示功能、系统自检功能、系统报警响应时 间、报警复核功能、报警声级、报警优先功能等,并应按现行国
15.7.6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50348中有关入侵报警系统 检验项目、检验要求及测试方法的规定执行 15.7.8出入口控制系统的检测应包括出入目标识读装置功能、 信息处理/控制设备功能、执行机构功能、报警功能和访客对讲功 能等,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50348 中有关出入口控制系统检验项目、检验要求及测试方法的规定执 行。 15.7.9电子巡查系统的检测应包括查设置功能、记录打印功 能、管理功能等,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 GB50348中有关电子巡查系统检验项目、检验要求及测试方法的 规定执行。 15.7.10停车库(场)管理系统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检测识别功能、控制功能、报警功能、出票验票功能、 管理功能和显示功能等,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 术标准》GB50348中有关停车库(场)管理系统检验项目、检验要 求及测试方法的规定执行; 2应检测紧急情况下的人工开闸功能。 15.7.11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检测时,应检查监控中心管理软件中 电子地图显示的设备位置,且与现场位置一致的应判定为合格。 15.7.12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安全性及电磁兼容性检测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50348的有关规定。 15.7.13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的各子系统可分别进行验收。
15.7.9电子巡查系统的检测应包括巡查设置功能、记录打印 能、管理功能等,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 GB50348中有关电子巡查系统检验项目、检验要求及测试方法 规定执行。
15.7.10停车库(场)管理系统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检测识别功能、控制功能、报警功能、出票验票功能、 管理功能和显示功能等,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 术标准》GB50348中有关停车库(场)管理系统检验项目、检验要 求及测试方法的规定执行; 2应检测紧急情况下的人工开闸功能。 15.7.11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检测时,应检查监控中心管理软件中 电子地图显示的设备位置,且与现场位置一致的应判定为合格。 15.7.12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安全性及电磁兼容性检测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50348的有关规定。 15.7.13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的各子系统可分别进行验收,
15.8小区建筑设备监控系统验收
15.8.1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可包括暖通空调监控系统、变配电监 测系统、公共照明监控系统、给排水监控系统、电梯和自动扶梯 监测系统及能耗监测系统等。检测和验收的范围应根据设计要求
确定。 15.8.2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实施的质量控制除应符合本规范 第3章的规定外,用于能耗结算的水、电、气和冷/热量表等,尚 应检查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15.8.3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检测应以系统功能测试为主,系统性 能评测为辅。 15.8.4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检测应采用中央管理工作站显示与现 场实际情况对比的方法进行。 15.8.5暖通空调监控系统的功能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测内容应按设计要求确定; 2冷热源的监测参数应全部检测;空调、新风机组的监测参 数应按总数的20%抽检,且不应少于5台,不足5台时应全部检 则;各种类型传感器、执行器应按10%抽检,且不应少于5只, 不足5只时应全部检测; 3抽检结果全部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5.8.6变配电监测系统的功能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测内容应按设计要求确定; 2对高低压配电柜的运行状态、变压器的温度、储油罐的液 位、各种备用电源的工作状态和联锁控制功能等应全部检测;各 种电气参数检测数量应按每类参数抽20%,且数量不应少于20 点,数量少于20点时应全部检测: 3抽检结果全部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5.8.7公共照明监控系统的功能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测内容应按设计要求确定; 2应按照明回路总数的10%抽检,数量不应少于10路,总 数少于10路时应全部检测; 3抽检结果全部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5.8.8给排水监控系统的功能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5.8.8给排水监控系统的功能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2给水和中水监控系统应全部检测;排水监控系统应抽 0%,且不得少于5套,总数少于5套时应全部检测; 3抽检结果全部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5.8.9电梯和自动扶梯监测系统应检测启停、上下行、位置 放障等运行状态显示功能。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 各。 5.8.10能耗监测系统应检测能耗数据的显示、记录、统计、 总及趋势分析等功能。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5.8.11中央管理工作站与操作分站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中央管理工作站的功能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运行状态和测量数据的显示功能; 2) 故障报警信息的报告应及时准确,有提示信号; 3) 系统运行参数的设定及修改功能; 4) 控制命令应无冲突执行; 5) 系统运行数据的记录、存储和处理功能: 6) 操作权限; 7) 人机界面应为中文。 2操作分站的功能应检测监控管理权限及数据显示与中 管理工作站的一致性; 3中央管理工作站功能应全部检测,操作分站应抽检209 1不得少于5个,不足5个时应全部检测; 4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5.8.12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实时性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测内容应包括控制命令响应时间和报警信号响应时间 应抽检10%且不得少于10台,少于10台时应全部检沙 3 抽测结果全部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2给水和中水监控系统应全部检测;排水监控系统应抽检 50%,且不得少于5套,总数少于5套时应全部检测: 3抽检结果全部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5.8.9电梯和自动扶梯监测系统应检测启停、上下行、位置、 故障等运行状态显示功能。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 格。 15.8.10能耗监测系统应检测能耗数据的显示、记录、统计、汇 总及趋势分析等功能。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5.8.11中央管理工作站与操作分站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5.8.13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可靠性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2应通过系统正常运行时,启停现场设备或投切备用电源, 观察系统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测; 3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5.8.14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可维护性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检测内容应包括: 1) 应用软件的在线编程和参数修改功能: 2) 设备和网络通信故障的自检测功能。 2 应通过现场模拟修改参数和设置故障的方法检测: 3 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5.8.15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性能评测项目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 定: 检测宜包括下列内容: 1) 控制网络和数据库的标准化、开放性; 2) 系统的穴余配置; 3) 系统可扩展性; 4) 节能措施。 2 检测方法应根据设备配置和运行情况确定; 3 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5. 8. 16交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验收文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 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1中央管理工作站软件的安装手册、使用和维护手册: 2控制器箱内接线图。
15.8.16建筑设备监控系统验收文件除应符合本规
15.9小区信息化应用系统验收
15.9.1信息化应用系统可包括专业业务系统、信息设施运行管 理系统、物业管理和服务系统、通用业务系统、公众信息系统、 智能卡应用系统和信息安全管理系统等,检测和验收的范围应根
据设计要求确定。 15.9.2信息化应用系统按构成要素分为设备和软件,系统检测 应先检查设备,后检测应用软件。 15.9.3应用软件测试应按软件需求规格说明编制测试大纲,并 确定测试内容和测试用例,且宜采用黑盒法进行。 15.9.4信息化应用系统检测时,应检查设备的性能指标,结果 等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对于智能卡设备还应检测下列内 容: 1智能卡与读写设备间的有效作用距离; 2智能卡与读写设备间的通信传输速率和读写验证处理时 间; 3智能卡序号的唯一性。 15.9.5信息化应用系统检测时,应测试业务功能和业务流程, 结果符合软件需求规格说明的应判定为合格。 15.9.6信息化应用系统检测时,应用软件的重要功能和性能测 试应包括下列内容,结果符合软件需求规格说明的应判定为合格: 1 重要数据删除的警告和确认提示; 输入非法值的处理: 3 密钥存储方式; 4 对用户操作进行记录并保存的功能: 5 各种权限用户的分配; 6 数据备份和恢复功能; 7 响应时间。 15.9.7 应用软件修改后,应进行回归测试,修改后的应用软件 能满足软件需求规格说明的应判定为合格。 15.9.8应用软件的一般功能和性能测试应包括下列内容,结果 符合软件需求规格说明的应判定为合格:人 1用户界面采用的语言: 2提示信息。
3可扩展性。 15.9.9信息化应用系统检测时,应检查运行软件产品的设备中 安装的软件,没有安装与业务应用无关的软件的应判定为合格。 15.9.10信息化应用系统验收文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 应包括应用软件的软件需求规格说明、安装手册、操作手册、维 护手册和测试报告。
15.10小区智能化集成系统验业
15.10.1智能化集成系统的设备、软件和接口等的检测和验收范 围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 15.10.2智能化集成系统检测应在被集成系统检测完成后进行。 15.10.3智能化集成系统检测应在服务器和客户端分别进行,检 测点应包括每个被集成系统。 15.10.4 接口功能应符合接口技术文件和接口测试文件的要求 各接口均应检测,全部符合设计要求的应为检测合格。 15.10.5检测集中监视、储存和统计功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显示界面应为中文; 2信息显示应正确,响应时间、储存时间、数据分类统计等 生能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 3每个被集成系统的抽检数量宜为该系统信息点数的5%, 且抽检点数不应少于20点,当信息点数少于20点时应全部检测 4智能化集成系统抽检总点数不宜超过1000点; 5抽检结果全部符合设计要求的,应为检测合格。 15.10.6检测报警监视及处理功能时,应现场模拟报警信号,报 警信息显示应正确,信息显示响应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每个被 集成系统的抽检数量不应少于该系统报警信息点数的10%。抽检 结果全部符合设计要求的GB/T 13449-2021标准下载,应为检测合格,
15.10.7检测控制和调节功能时,应在服务器和客户端分别输入设置参数,调节和控制效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各被集成系统应全部检测,全部符合设计要求的应为检测合格。15.10.8检测联动配置及管理功能时,应现场逐项模拟触发信号,所有被集成系统的联动动作均应安全、正确、及时和无冲突。15.10.9权限管理功能检测应符合设计要求。15.10.10穴余功能检测应符合设计要求。15.10.11文件报表生成和打印功能应逐项检测。全部符合设计要求的应为检测合格。15.10.12数据分析功能应对各被集成系统逐项检测。全部符合设计要求的应为检测合格。15.10.13验收文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包括下列内容:14针对项目编制的应用软件文档;接口技术文件;接口测试文件。15.11智慧家居系统验收智慧家居系统验收应符合《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的规定,并应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XI ZHSQDZ95
附录久智慧社区(小区)评价标准指标类别评分值得分值备注指标内容一级二级指标说明满足/不满足指标指标光纤到户必选项30小区通信设施的安装必选项10小区有线电视系统必选项10 通信小区移动通信网络必选项20 基础小区WIFI覆盖必选项10 设施物联网系统必选项10 通信网络安全必选项10总分/总得分(20%权重)100周界报警系统必选项15视频监控系统必选项人行出入口系统必选项15安防车行出入口系统必选项15 基础小区电子巡更系统必选项基础5设施设施可视对讲系统必选项10 类监控中心必选项20总分/总得分(20%权重)100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优选项5给水排水必选项10 供配电必选项10 公共照明优选项10 公共电梯与自动扶梯优选项5设备基础能耗监测必选项15设施管理系统优选项10 监测公共资产管理优选项5二次供水监控及中水系统必选项15消防系统监控必选项15 总分/总得分(10%权重)10096
1为便于在执行本导则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 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 的规定”成“应按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信息安全技术要求》GB35114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 B/T 28181 《公安视频图像信息应用系统第4部分:接口协议要求》GAT 400.4 《公共安全人脸识别应用图像技术要求》GB/T35678 《安全防范视频监控人脸识别系统技术要求》GB/T31488 《出入口控制人脸识别系统技术要求》GA/T1093 《机动车号牌图像自动识别技术规范》GA/T833 《机动车号牌自动识别系统》GB/T28649 《道路车辆智能检测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497 《脉冲电子围栏及其安装与安全运行》GB/T7946 《独立式感温火灾探测报警器》GB30122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GB30122 《可燃气体探测器第二部分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GB15322.2 《地磁车辆检测器》GB/T35548 《居家安防智能管理系统技术要求》GB/T37845 《信息技术智能语音交互系统第2部分:智能家居》GB/T 6464.2 《物联网智能家居》GB/T35134 《智能家居智能控制设备通用技术要求》GB/T35136 《智能家居系统》DL/T1398 《城市地理信息系统设计规范》GB/T18578 《基础地理信息城市数据库建设规范》GB/T21740 《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22239 《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28827.1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运维管理指南》GB/T36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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