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氢燃料电池动力船舶技术与检验暂行规则(2022).pdf3.1本规则自2022年3月7日起施行,氢燃料电池动力船舶的设计、建造、营运、检验和检测应 夺合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3.2除另有规定外,本规则适用于施行之日及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3.3对于内河船舶,氢燃料电池动力船舶除满足本规则要求外,检验与发证、吨位丈量、载重 线、船舶安全、危险货物运输、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结构与设备、船员舱室设备、乘客定额及舱室 设备和高速船,还应满足本局《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各篇章的有关规定。 3.4对于国内航行海船,氢燃料电池动力船舶除满足本规则要求外,检验与发证、吨位丈量、 载重线、船舶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高速船、船员舱室设备、乘客定额及舱室设备、客滚船附 加安全要求、近海供应船附加要求和其他附加要求,还应满足本局《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 则(2020)》各篇章的有关规定, 3.5对于公务船,氢燃料电池动力船舶除满足本规则要求外,高速公务船、载重线、分舱与稳 、轮机、电气装置和自动化系统、消防安全、救生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航行设备、信号设备、 抢室布置、舱室设备、噪声与振动、检验与证书、建造检验和营运检验,还应满足本局《公务船技 术规则(2020)》和《公务船检验规则(2020)》各篇章的有关规定。 3.6对于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氢燃料电池动力船舶除满足本规则要求外,检验与发证、船 舶构造、吨位丈量、载重线、完整稳性、消防、救生设备、通信航行和信号设备、货物装运、操纵 性、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结构与设备和船员舱室设备,还应满足本局《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法定 检验技术规则(2018)》各章的有关规定。 3.7对于青海湖的载客船舶,氢燃料电池动力船舶除满足本规则要求外,检验、发证和营运要 求、船体、轮机、电气装置、控制、报警与安全系统、消防、吨位丈量、载重线、储备浮力和稳性、 安全设备、舱室布置和乘客定额、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结构与设备,还应满足本局《青海湖载客船
①对于船长小于20m的钢质及等效金属材料船舶,如申请检验,除应完全满足本规则的规定外,尚应满足本局 每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则(2016)》和《内河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则(2016)》各章的有关规定,
舶检验技术规则(2017)》各章的规定。 3.8如现有船舶主推进动力源改造为氢燃料电池发电装置施工工程幕墙专业施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docx,应视为重大改建,其重大改建及相 关部分应满足本规则各章的要求。
4.1对本规则要求船上所应装设或配备的专门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或其型式,或本规则 要求应设置的任何专门设施,本局可准许该船上装设或配备任何其他的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 或其型式,或设置任何其他的设施,但应通过试验或其他方法认定这些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 或其型式,或其他设施,至少与本规则所要求者具有同等效能。 4.2除另有明确规定者外,本局不允许采用操作方法和程序来取代本规则特定的附件、材料、 器具、仪器、设备的部件或其型式。 4.3在应用本规则相关章节时,如采用替代设计方法,应执行本局《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 术规则(2019修改通报)》总则附录中的“船舶替代设计实施要求”,并考虑本局《国际航行海船 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4)》相关篇章引用的国际海事组织相关指南,确保满足相关篇章规定的替 代设计的要求。
5.1本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本规则所述“本局”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 局。 5.2除另有规定外,本规则所述的“经船舶检验机构同意”:系指经省级船检机构或中国船级 社总部同意。
5.1本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本规则所述“本局”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 5.2除另有规定外,本规则所述的“经船舶检验机构同意”:系指经省级船检机构或中国 社总部同意。
7.1船舶所发生的任何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 ,如认为对该项事故进行技术分析有助于确定 则可能需要的修改,则应由本局组织法规编制相关单位对事故进行技术分析,但技术分析报告 料不得泄露有关船舶的辨认特征,也不以任何方式确定或暗示任何船舶或个人承担的责任
8.2本规则有关定义如下: (1)氢燃料电池:系指能将氢燃料中的化学能经过电化学反应直接转化为电能和/或热能的能源转 化装置。 (2)氢燃料电池堆:系指由一定数量的单电池、隔离板、冷却板、歧管和支撑结构组成的设备 通过电化学反应将氢气和空气反应物转换成直流电、热和其他反应产物。 (3)氢燃料电池模块:一个或多个氢燃料电池堆和其他主要及适当的附加部件的集成体。 (4)一次燃料:系指为氢燃料电池发电系统提供的燃料。 (5)重整燃料:系指由燃料重整装置产生的富氢或纯氢气体。 (6)燃料重整装置:系指将一次燃料转换成氢燃料电池可以使用的重整燃料的相关装置。 (7)氢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系指由氢燃料电池、燃料重整装置(如设有)及其相关联的管路构成 的整体。 (8)氢燃料电池发电装置:系指氢燃料电池发电系统,以及用于向船舶提供电力所需的其他系统 和组件,包括维持氢燃料电池运行的辅助系统。 (9)燃料电池处所:系指氢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全部或一部分部件所在的舱室或密闭空间。 (10)燃料废气:系指从重整装置或氢燃料电池阳极排出的废气。 (11)空气废气:系指从重整装置和/或氢燃料电池阴极排出的废气。 (12)反应空气:系指为重整装置和/或氢燃料电池阴极供应的空气。 (13)通风空气:系指为船舶舱室通风所供应的空气。 (14)氢燃料围护系统:系指包括氢燃料罐接头在内的用于燃料储存的装置。 (15)氢燃料罐:系指船上用于储存氢燃料的容器。 (16)压缩氢气燃料罐:系指用于储存压缩氢气燃料的容器。 (17)氢气瓶:系指用于储存压缩氢气的可重复充装气瓶。氢气瓶是压缩氢气燃料罐的一种。 (18)氢燃料罐处所:系指由船舶结构所围蔽、其内部设有氢燃料围护系统的处所。如氢燃料罐的 妾头位于氢燃料罐处所内,则该处所也可视作氢燃料罐接头处所,如氢气瓶间 (19)屏壁间处所:系指主屏壁和次屏壁之间的处所,不论是其全部还是部分由绝热材料或其他材 科所填充。 (20)氢燃料罐接头处所:系指环围氢燃料罐所有接头和阀门的处所。 (21)紧急切断(ESD):系指当出现了重大事故时,需要立即执行无延迟的关闭氢燃料电池运行 刃断燃料供应及非防爆电气设备的供电等安全操作,以避免对周围环境和人员造成损害。 (22)受控切断(CSD):系指在正常运行期间,或由于轻微技术异常情况而需要执行的关闭氢燃 料电池、重整装置和供气系统的操作。受控关闭是由控制系统(例如氢燃料电池主控制器)控制执 行的关闭操作,以保护设备和周围环境的安全。 (23)氢燃料加注站:系指设有氢气燃料加注接头、回气接头(如设有)、相关阀件和控制系统等 的位置或处所。 (24)双壁管:系指由内管和外管组成的,主要用于向氢燃料电池发电系统供气的管路。内管和列 管之间充满压力高于气体燃料压力的惰性气体或按本规则有关要求进行通风。 (25)氢燃料准备间:系指包含用于氢燃料制备目的的泵、压缩机和/或蒸发器的任何处所。 (26)危险区域:系指爆炸性气体环境出现或预期可能出现的数量达到足以要求对设备的结构、安 表和使用采取特殊预防措施的区域。危险区域分为: ①)0区:系指持续存在或长时间存在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区域: ②1区:系指在正常操作情况下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区域; 32区:系指在正常操作情况下不大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区域,即使出现,也可能仅 偶然发生并且存在时间短。
(27)独立式氢燃料罐:系指自身支持的氢燃料罐,它不构成船体结构的一部分,对船体强度不是 必需的。 (28)爆炸下限(LEL):系指可燃气体、蒸气或薄雾在空气中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最低浓度 空气中的可燃性气体或蒸气的浓度低于该浓度,则气体环境就不能形成爆炸。 (29)非危险区域:系指爆炸性气体环境预期出现的数量不足以要求对设备的结构、安装和使用采 取特殊预防措施的区域。 (30)开散甲板:系指无重大火灾风险的甲板,其至少两端或两侧开散,或一端开散、通过分布在 则壁或上部甲板的固定开口提供遍及整个甲板长度的充分有效的自然通风。 (31)半围蔽处所:系指由于存在顶部、挡风墙或舱壁等结构,且其布置使得气体可能不会扩散以 致其自然通风条件与开散甲板上的处所有显著差异的处所。 (32)围蔽处所:系指在没有机械通风的情况下,通风受到限制且任何爆炸性环境不能被自然驱散 的处所。 (33)氢燃料罐主阀:系指一个位于氢燃料罐供气管路上尽量靠近氢燃料罐出口的遥控截止阀,该 阀应为故障关闭(其驱动动力失效时关闭)型。 (34)不可接受的动力损失:系指动力损失超过维持船舶推进和正常电力供应所需功率的60%。 (35)气体阀件单元处所:系指一个气密处所或阀箱,其内部设有用于控制或调节氢燃料电池发电 系统之前的气体供应的阀件。 (36)船宽B(m):系指在船舶最宽处两侧板内表面之间的水平距离,伸甲板和护材等突 出物不计人(内河船舶、公务船和青海湖的载客船舶);系指船舶的最大宽度,在船申处量至两般 肋骨型线(国内航行海船);系指在船舶的最宽处,由一的肋骨外缘量至另一的肋骨外缘之间 的水平距离(特定航线江海通航船舶)。 (37)船长L(m):系指相关法规总则或通则中定义的船长, (38)氢脆:系指氢进入金属材料后,局部氢浓度达到饱和时,引起金属塑性下降、诱发裂纹或产 生滞后断裂的现象。
第 2 章 检验与发证
2.1.1.1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按照本规则规定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2.1.1.2申请检验前,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确保申请检验的船舶满足本规则相关要求,并提 供必要的检验条件,包括相关的检验安全措施 2.1.1.3在使用过程中,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发现氢气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向检验机构 立即申请临时检验: (1)气瓶遇明火; (2)气瓶受到冲击; (3)船舶遭受碰撞: (4))气瓶接触化学物质; (5)气瓶发生异常的声响: (6)确信气瓶已受到某种方式的损伤: (7)对气瓶的安全可靠性产生怀疑。
2.1.2.1船舶检验机构应按照本规则规定对申请检验的船舶实施检验。 2.1.2.2船舶检验机构实施检验时,应当: 1)在氢燃料电池动力船舶的建造和营运中,发现存在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应提出改止和修理 要求; (2)任何情况,发现氢燃料电池动力船舶不满足本规则适用要求的,不得签发或签署证书: (3)如确认氢燃料电池动力船舶或其设备的状况在实质上与证书所载情况不符,应立即要求其采 取纠正措施。如船舶未能采取此种纠正措施,则应撤销该船有关证书,
2.1.3检验后状况维持和控制
2.1.3检验后状况维持和控制 2.1.3.1检验完成后,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 (1)依照证书核定的航区和条件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船舶,确保船舶处于适用的技术状况,特别 是对于具有规定检修期或有效期的设备和系统,应当加强维护与检修; (2)不得擅自改变或变动影响船舶安全和环保的结构布置、机器和设备等: (3)当船舶发生事故或发现缺陷,影响船舶安全尤其是船舶救生设备或其他重要设备的有效性或 完整性时,立即向船舶检验机构报告,以确定是否有必要接受临时检验。
2.1.4.1氢气瓶、氢燃料电池模块和氢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应满足公认标准的有关要求,且取 得相应的船用产品证书后方准许在船上安装或使用。
2.2.1一般要求 2.2.1.1除应符合本节规定外,内河船舶还应满足本局《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 第1篇的有关规定。 2.2.1.2除应符合本节规定外,国内航行海船还应满足本局《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20)》第1篇的有关规定。 2.2.1.3除应符合本节规定外,公务船还应满足本局《公务船检验规则(2020)》各章的有关 规定。 2.2.1.4除应符合本节规定外,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还应满足本局《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 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8)》第2章的有关规定。 2.2.1.5除应符合本节规定外,青海湖的载客船舶还应满足本局《青海湖载客船舶检验技术规 则(2017)》第2章的有关规定。
2.3.1建造检验及初次检验
2.3.1.1应将下列图纸资料一式3份提交船舶检验机构批准: (1)船舶布置 ①氢燃料围护系统布置图; ②)氢燃料准备间(如设有)布置图: 3)氢燃料加注站布置图(含加注接头): ④氢燃料罐处所或氢燃料罐接头处所的出入口、透气管和其他开口的布置图; ③氢燃料准备间和其他气体危险区域的通风管、门和开口的布置图; 6氢燃料供应系统布置图; (7)燃料电池处所的布置图,应标示出氢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各组成设备的位置: (8)燃料电池处所的几何形状: 9空气闸(如设有)位置和结构图; 10集液盘(如设有)或其他防护措施的说明: 11危险区域划分图。 (2)管系 (1)氢燃料管系的详细图纸或说明,包括压力释放阀和透气管路: ②支管、回管、弯头、伸缩接头和波纹管等类似装置的技术文件; ③气体管路系统中法兰、阀和其他装置的图纸和说明; ④气体管路的材料、焊接、焊后热处理和无损检测试验技术文件: 5)气体管路压力试验(强度和密性试验)技术文件:
①在《吨位丈量规则》发布前,应执行《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和《内河航行船舶法定检 术规则(2019)》有关吨位丈量规定。
6包括阀件、附件以及气体(液体或蒸气)操作相关设备在内的所有管系的功能试验大纲; (?管路电气接地技术文件; 8)在切断加注接头之前从氢燃料加注管中去除氢燃料的措施的技术文件: 9)与氢燃料系统有关的冷却水系统或热水系统(如设有)布置图和说明: 10除气和情性气体吹扫系统布置图和说明: 11氢燃料准备间和氢燃料罐接头处所的舱底和疏排水系统布置图(如设有)。 (3)通风系统 (1)氢燃料罐处所、氢燃料准备间、燃料电池处所及其他危险区域机械通风系统布置图和说 明(排量计算等),包括风扇及其电动机的容量和布置,通风机风扇的转动部分和外罩 的图纸和材料的技术文件: (2)双壁管(通风导管)的布置图: ③氢燃料电池系统空气进、排气系统的布置图,包括过滤器。 (4)气体探测系统 ①气体探测和报警系统图及布置图,包括探头、报警装置和报警点布置图; 2)气体探测器的规格,包括报警装置。 (5)控制、监测和安全系统 ①氢燃料罐监控系统图及布置图,包括传感器、报警点布置等: ②气体压缩机控制和监控系统图及布置图(如设有): ③氢燃料加注和供应系统的电气原理图及监控明细表: (4)与氢燃料相关的控制、监测和安全系统图: 5)紧急切断(ESD)系统的布置图,应包含下述信息: (a)关闭动作的详细信息(包括氢燃料供应系统、氢燃料加注系统等); (b)应急按钮的位置。 (6)消防设备和系统 1)火灾探测和报警系统图及布置图: ②燃料电池处所的消防管系图: ③氢燃料罐处所、氢燃料罐接头处所及其通风管、加注站(如适用)和燃料电池处所结构 防火布置图; (4)手提式或推车式灭火器布置图: ③燃料电池处所具有足够强度以承受最严重情况下爆炸影响的证明文件。 (7)电气系统 (①)氢燃料电池构成的电力系统图: ②)氢燃料电池发电系统作船舶主电源或主电源的一部分时,应提交文件,证明系统满足第 5章第2节5.2.2的要求; ③危险区域电气设备布置图,应包括危险区域内所有电气设备和下述信息: (a)防爆类型、防爆类别和温度组别; (b)防护等级; (c)安装区域的危险类别。 ④本质安全电路的校核资料,包括对电压、电流、电容和电感的校核。本质安全电路的 安装应使电路内设备(包括电缆)的电容和电感不超过关联设备标示值,每个本质安全 设备允许的输入电压和输入电流应大于或等于各自关联设备的标示值: 5合格防爆型设备清单。 (8)试验大纲及试验程序
与氢燃料电池发电装置、一次燃料和重整燃料有关的系泊与航行试验程序,如氢燃料 发电装置、所有氢燃料管系及其阀件、 附件和相关设备的功能性试验等。
2.3.1.2应将下列图纸强
(1)氢燃料电池发电装置
(①)氢燃料电池发电装置的原理说明和系统框图; ②)氢燃料电池发电装置的额定参数和运行条件,包括:输入功率、输出功率、燃料需求(燃 料类型,压力,流量,温度等)、进水需求和进空气需求等: 3)氢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全寿命性能说明。 2.3.1.3船上应至少保存下列资料: (1)氢燃料电池发电装置操作手册; (2)氢燃料电池发电装置维护手册及维护或检查记录: (3)潜在危害安全性说明及减轻风险的安全预防措施。 2.3.1.4建造检验及初次检验项目如下: (1)氢燃料电池发电装置的安装和试验,应对整个装置和系统不同负荷状态(例如启动、正常运 行、满负荷、受控关闭和紧急关闭)进行试验,并至少应验证在发生如下情况时,系统能自动进入 到安全状态: (1)火灾探测报警; 2气体探测报警; 3电源故障: (4可编程控制器故障: 5保护装置触发; 6保护装置故障: 保护系统故障。 (2)氢燃料围护系统的安装和试验: (3)氢燃料加注系统的安装和试验: (4)氢燃料供应系统的安装和试验; (5)管系的安装和试验,应使用合适的试验气体验证氢燃料的管路、阀和连接件没有泄漏; (6)燃料电池处所、氢燃料罐处所、双壁管(如设有)、氢燃料罐接头处所(如设有)等通风系 充的安装和试验: (7))可燃气体探测系统的安装和试验; (8)防火、探火、灭火装置的安装与试验; (9)监测、控制和安全系统的功能性试验: (10)防爆设备或防点燃设备的确认和安全检查: (11)氢燃料电池发电装置与船舶主电网连接的断路器的联锁装置(若设有)有效性检查; (12)氢燃料电池发电装置作为主电源时,与船舶的其他系统的相互影响应试验: ①氢燃料电池发电装置与发电机组(如有时)共同供电: ②氢燃料电池发电装置与电池组(如有时)共同供电; (3)备用电源的转换: (4)氢燃料电池发电装置的井网与解列转换: ?负荷突变和切断负荷; 6应证明在任何操作工况下,船舶有足够的推进功率。 (13)检查本节2.3.1.3要求的技术文件资料是否在船舶上保存齐全
2.3.2.1年度检验项目如下
((1)氢燃科围护系统 ①检查氢燃料罐外壁及重点部位是否存在缺陷和异常; ②检查氢燃料罐指示仪表及监测报警装置是否处于正常状态; (3)检查压力释放系统是否标定正确并处于正常状态; ④检查氢燃料罐安全操作程序是否保存在船上: ?氢气瓶应进行下列检查和试验?: (a)外观检查; (b)螺纹检查; (c)气瓶附件检查; d)内部检查; (e)耐压试验; (f)气密性试验: (g)无损检测(适用于钢质焊接氢气瓶和钢质无缝氢气瓶): (h)焊缝检查(适用于钢质焊接氢气瓶); (i)壁厚测定(适用于钢质焊接氢气瓶); G)重量(容积)测定(适用于钢质无缝氢气瓶)。 (2)检查氢燃料罐接头处所(如有时)、气体阀件单元处所的密封设施是否处于正常状态: (3)检查面向气体危险区域的上层建筑和甲板室端壁上的门、航窗和窗等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4)检查在遇到氢燃料出现泄漏时供保护船员用的任何特殊围蔽处所的关闭装置和其他装置(如 没有时)是否处于止常状态: (5)检查不经常进入的处所所用的便携式通风设备(如设有)是否处于正常状态; (6)检查工作处所的通风系统和空气闸(如设有)以及居住处所的通风关闭装置是否处于正常状 态; (7)检查自动及手动遥控紧急切断装置是否处于正常状态; (8)检查氢燃料透气管路系统,包括透气管榄和防护网。对氢燃料管路上的膨胀接头、支架等应 特别予以注意; (9)检查气体危险区域的电气设备是否处于良好状态,并检查维护及维修记录: (10)检查氢燃料探测系统,并对其进行试验,以确认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11)检查氢燃料罐处所、氢燃料加注站、燃料电池处所等相关处所的防火结构和布置是否发生实 质性的变动: (12)检查探火和灭火装置,并试验起动一台主消防泵: (13)检查灭火系统是否处于正常状态; (14)确认氢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状态良好,并进行运行检查; (15)确认管路和氢燃料罐与船体电气接地: (16)检查氢燃料系统使用维修记录(轮机日志等); (17)氢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应由专业人员(一般是制造商或其授权人员)对系统和部件进行维护和 检查,留有记录并保持更新。验船师核查氢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维护或检查记录,确认氢燃料电池 发电系统已按照本节2.3.1.3(2)维护手册规定的期限进行了维护和检查并处于正常状态。
2.3.3.1除本节2.3.2的检验项目外,中间检验还应检查下列项目: (1)确认用于危险处所通风的机械通风风扇已备有备件; (2)燃气系统关于压力、温度和液位的仪表应进行目视检查,并应通过改变压力、温度和液位来 进行对比试验。可接受无法接近的传感器进行模拟试验。此试验还应包括对报警和安全功能的试验: (3)电气设备:气体危险区域的电气设备应尽实际可能地进行接地保护(接地点检查)、隔爆外 壳完整性、电缆外护套损坏情况、正压型设备和相关报警设备的功能试验、空气闸保护处所(如设 有)内的非合格防爆型电气设备电源切断系统试验和绝缘电阻测量等方面的检验:
2.3.4.1除本节2.3.3的检验项目外,换证检验还应检查下列项
①采用合适的试验介质对氢燃料罐连同其接管进行气密性试验。应采用氮气作为试验介 质; ②氢燃料罐连同其接管进行液压试验或压力试验。如果氢燃料罐支撑处的板、塔结构、支 座和管子连接件以及甲板贯通处的密封装置完好,且气体泄漏监测系统的工作情况良 好,航行记录表明无任何运行不止常情况,则可不作液压试验: ③对所有直接与氢燃料罐连通的阀和旋塞应打开检查,对连接管应作内部检查(如实际可 行); ④对氢燃料罐的压力释放阀和真空释放阀应打开检查,对释放阀的调定值应作校核(如适 用时; ③如氢燃料罐包有绝缘物时,应拆去足够的绝缘物(特别是位于连接处和支撑处的绝缘 物),以确定氢燃料罐的状况。 (2)对氢燃料管路上的压力释放阀的压力调定值应作校核: (3)对氢燃料管系上的阀进行校核,调整时,可将阀拆下,且可用空气或其他适用气体进行调整 (4)对惰性气体发生器进行检查,以确认其所产生的惰性气体是在技术规格范围内且该设备运行 正常; (5)对惰性气体的分配阀和管路等作总体检查,对贮存惰性气体的压力容器应作内外部检查,对 系固装置应作特别检查,应查明压力释放阀是否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6)将气密舱壁上的轴封拆开,检查其密封装置; (7)将氢气供应系统中的每台压缩机(不包括燃料电池发电系统中的压缩机)打开检查,检查运 动部件、固定部件以及阀、阀座、密封压盖、释放设施、吸入滤器和滑油装置等。如校中和磨损情 兄处于良好状态,则对下轴瓦和曲轴箱轴封压盖可不拆开检查: (8)对于包有绝缘物的管子,应拆去足够数量的绝缘物,使能确定管子的情况。对密封状况应作 寺别检查; (9)核查氢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维护记录,确认按照制造商的要求进行了所有定期和常规的维护 保养。
2.4.1证书的签发及签署
GBT10060-2011电梯安装验收规范.pdf3.1.1.1氢燃料电池动力船舶氢燃料罐、燃料电池处所、氢燃料准备间的布置及其出入口和 道应符合本章规定。
3.2.1一般要求 3.2.1.1氢燃料罐应布置成使其在碰撞或搁浅后的受损概率降至最低,并尽可能靠近船舶中纵 线布置。 3.2.1.2 氢燃料罐应予以保护,以防止机损伤,
3.2.2.1氢燃料罐在船上的布置,应使得氢燃料罐最外层结构及其必需附件(含瓶头阀、安全 泄放装置)满足以下要求: (1)对于海船: ①距离侧不少于B/5或11.5m,取小者(在夏季载重水线平面上,从侧向航内沿垂直于 船体中心线方向量取); ②距离船底不少于B/15或2m,取小者(自船底外板中心线量起); ③在任何位置,与船体外板或舰端点的距离不应小于如下规定: (a)对于客船:B/10,但无论如何不应小于0.8m; (b)对于货船:不小于0.8m。 (2)对于内河船舶: ①距离侧不少于B/10或1.0m,取小者(在满载水线平面上,从眩侧向内沿垂直于船体 中心线方向量取); ②距离船底不少于B/15或2m,取小者(自船底外板中心线量起); ③在任何位置,距离船体外板或舰端点不少于0.8m。 (3)对于客船,氢燃料罐应位于距首垂线0.08L的横截面后方;对于货船,氢燃料罐应位于防撞舱 壁后方。 注:对多体船,B取片体宽度。 3.2.2.2位于开散甲板上的氢燃料罐、缓冲罐或类似设备的布置应确保有足够的自然通风或机 械通风,以防止逸出的气体积聚。 3.2.2.3如氢燃料罐布置在船体尾部开敞甲板上,应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以防止船舶追尾对 氢燃料罐造成损坏。 3.2.2.4氢燃料罐处所不应位于燃料电池处所、A类机器处所(海船)或重要机器处所(内河船 或其他较大失火危险处所之内,也不应与这些处所相邻。氢燃料罐处所与相邻处所之间的防火分隔 应满足本规则第7章7.2.3.1的要求
3.2.2.5按照本规则第8章第3节要求设置的氢气瓶,其布置除满足本节的所有要求外,还应满 足下述要求: (1)氢气瓶间仅允许储存氢气瓶,且不应布置除灭火器之外的其他气瓶: (2)氢气瓶间应为钢质及等效金属材料建造,且有直接通向开散甲板的出入口; (3)氢气瓶间应设置满足第4章第3节4.3.3.3要求的且独立于其它通风系统的负压机械通风系统, 通风出口应从氢气瓶间最高处垂直向上引出并应远离着火源和热源: (4)如氢气瓶存放在开散甲板,则应采取下列措施: (①)保护气瓶及其管路免受损坏: ②设置防撞和防护围栏,并设置明显的禁火标志: 3)设置适当的排水措施; ④设置遮阳措施,避免阳光直射。
DB37/T 4210-2020标准下载3.3.1燃料电池处所的安全原则
3.3.1.1为了最大程度地减少燃料电池处所发生气体爆炸的可能性,燃料电池处所的设计应满 足本节的有关规定,或使用与其具有同等安全水平的设计原则。 3.3.1.2燃料电池处所的设计原则应能使得其在正常状态下的危险程度降低到非危险的水平, 但在特定的非正常状态下存在变为危险区域的可能性,可采用下列三种设计之一: (1)设备保护型燃料电池处所:燃料电池处所被视为1区,所有电气设备应为适用于1区的合格防 暴型设备。若氢燃料电池堆表面温度在所有工作条件下均低于300℃,且氢燃料电池发电系统能够在 所有负载和工作条件下均能迅速停止氢燃料电池堆运行并与电路断开,则氢燃料电池可不视作点火 源; (2)如果认为不适宜对燃料电池处所采用规定性的危险区域划分时,经船舶检验机构同意,可机 据第5章第3节5.3.1.3按照公认标准“进行危险区域划分,则可考虑如下做法:所有电气设备按照危 区域划分的结果进行选取: (3)如考虑使用第4章第3节4.3.2.3情化的方案,经船舶检验机构同意,可采用如下做法:由于情 化减少了点燃的风险,无需在探测到氢燃料供应泄漏时实施紧急切断(ESD),在这种情况下,切 换到其他发电系统供电并对氢燃料电池及受影响的氢燃料供应系统进行受控关闭(CSD),以避免 氢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出现故障。 3.3.1.3氢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公认标准,或至少具有同等安全水平的工业标准。 3.3.1.4氢燃料电池发电装置应设计为能够自动运行,并根据安全操作的需要配备监测和安全 系统。 3.3.1.5应设置相应措施能安全的排出氢燃料电池发电系统中的一次燃料和重整燃料。 3.3.1.6应设置相应措施能在氢燃料电池发电装置需要维护和关闭时,使得氢燃料电池发电装 置处于安全状态。 3.3.1.7有可能导致危险的超压故障,例如氢燃料管路或垫片破裂,应通过合适的防爆泄压措 拖和ESD系统进行处理。 3.3.1.8应采用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使得燃料电池处所内的气体积聚和爆炸的可能性降至最 氏: (1)在氢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启动之前进行吹扫
(2)在氢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关闭之后,根据需要进行吹扫: (3)如氢燃料电池发电系统中设有缓冲罐,应对其设置故障监测; (4)在氢燃料电池内部设置监控措施,当空气进入到氢燃料管路,或氢燃料进入空气管路能发出 报警; (5)监测氢燃料电池的压力和温度; (6)当故障发生时,能通过自动控制的方式防止氢燃料电池内部的反应向其他部件和位置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