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一建《法规》猛龙过江系列口袋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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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一建《法规》猛龙过江系列口袋书.pdf

考点17:公示中标侯选人(20单) 公示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 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 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①放弃中标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③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 证金④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①按照评标委员 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②重新招标

T/CWAN 0008-2018 焊接术语-焊接基础★考点19:履约保证金

★考点19:履约保证金

★考点19:履约保证金

(不履行合同,不予退还) 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考点20:招标投标投诉与处理(21单)

★考点21:发包单位指定采购,承包单位有权拒绝 发包人不得指定的两种情况: ①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 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承包单位有权拒绝) ②发包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对于建设单位推荐的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有权作出拒绝或者 采用的选择。

★★★考点22:工程总承包企业的基本要求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 现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 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 单位。

★★★考点23:工程总承包企业的责任及风

★★★考点23:工程总承包企业的责任及风险管理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 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质量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 担质量终身责任

★★考点24:专业分包与劳务分包(21单)

★★考点25: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行为的界定(15多、13单)2020年改)

相同点:分包单位应具相应有资质

→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企业行为) 1.资质不良行为(资质、持证上岗) 2.承揽业务不良行为(承揽业务、招投标、合同、发承包) 3.工程质量不良行为(施工、竣工、节能、保修、建筑材料) 4.工程安全不良行为(安全事故、安全教育、安全防护、器材设施、安全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证) 5.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行为认定标准(恶意拖欠或克扣工资) ★考点27:注册建造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记入注册建造师执业信用档案: (1)《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22条所列行为; (2)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质量、安全、环境事故的; (3)泄露商业秘密的; (4)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未及时签字盖章的; (5)未按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 (6)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7)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导致项目未能及时交付使用的 (8)不配合办理交接手续的:

(9)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时限(21单、18单、15、

考点29: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内容和范围(19单、16、14单) 不良行为记录除在当地发布外,还将由建设部统一在全国公布,公布期限与地方确定的公布期限 相同。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但是,经权利 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违法 行为记录,可以公开。一一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公开国家秘密

相同。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但是,经权利 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违法 行为记录,可以公开。一一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公开国家秘密 ★考点30:建筑市场诚信行为公告的变更(17单、15多、14、13单) 对发布有误的信息,由发布该信息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修正; 被公告的招标投标当事人认为公告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不符的,可向公告部门提出书 面更正申请: √原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公告部门应当及时对公告记录予以变更或撤销,并在公告 平台上予以声明。 V行政处理决定在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公告部门依法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但行 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停止执行的除外

1Z304000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

★考点1:合同的分类(21单、16、14单)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意思表示一致):如建设工程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实践(交付标的物):如保管合同、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只能采用书面合同/可书面可口头 ★★★考点2:要约和承诺(17、15、12单) 》要约:包含的交易条件完整充分,(无需对方补充),足以使合同成立。 要约邀请:包含的交易条件不完整不充分,(需对方补充,否则)不足以使合同成立。 承诺:不改变不增加不补充任何新的实质交易条件。 要约撤回(阻止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

不得撤销:①确定了承诺期限或明示不可撤销②已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 ★★考点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地铁自动售票机购票、超市购物(默示方式))。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建设工程合同可分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 一监理合同(×) ★考点4:开工日期及开工通知(21多) 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1)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 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 为开工日期。 (2)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一一未发出开工通 知)

(2)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一一未发出 知) ★★考点5:竣工日期的确定(19单、18多、14单、13多) 对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无争议,按约定),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考点6:合同价款(内容)约定不明时的处理(12多) 合同重要条款空缺的处理(三步曲)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①协议补充(协定);②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 惯确定(推定)。 ③如果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合同法》规定(法定),价款或者报酬不 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考点7:对工程量有争议的工程款结算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 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 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2 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 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考点7:对工程量有争议的工程款结

★★★考点9: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优先受偿权顺位:承包人>抵押权人>其他债权人 实现优先受偿权的方式:①协议折价②请求法院拍卖 (1)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 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 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且起算。 (5)法定的优先受偿权,不得约定放弃: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

★★★考点9: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优先受偿权顺位:承包人>抵押权人>其他债权人 实现优先受偿权的方式:①协议折价②请求法院拍卖 (1)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 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 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且起算。 (5)法定的优先受偿权,不得约定放弃: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 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未峻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 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且起算。 (5)法定的优先受偿权,不得约定放弃: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考点10:赔偿损失的范围(15多) 赔偿损失=直接损失+可得利益(间接损失)≤违约方订立合同时的合理预见范围(补偿性、一定的任意性) ★★考点11: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18单、15、12单)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 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DB32/T 3754-2020 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检测技术规程★★考点12: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出于当事人自愿);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否则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考点13: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15单)

★★考点14: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及工程款结算(15单)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①予以返还;②折价补偿;③赔偿损失。

★★考点15:效力待定合同(17多)

★★考点15:效力待定合同(17多)

参照合同折价补偿 修复后合格一→参照合同折价补 偿(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修复后不合格→无权请求折价补偿 (发包人有过错的GB/T 37932-2019标准下载,承担相应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被 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①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②请求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 益)。 ★考点16:合同的履行(名称变并非主体变)(12单)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 义务。(不影响合同效力) ★★考点17:合同的变更(内容变、主体不变)(19单、12单) 合同变更内容必须明确。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考点18: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18单、17、16、15单) 1.不得转让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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