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GB50720-2011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pdf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1.0.1为预防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火灾,减少 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 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等各 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 1.0.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必须遵循 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不同施工现场的 火灾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取可靠防火措 施,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方便适用。 .0.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除应符合 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 准的规定。
2.0.1 临时用房 Temporary construction 在施工现场建造的,为建设工程施工服务的 各种非永久性建筑物,包括办公用房、宿舍、 厨房操作间、食堂、锅炉房、发电机房、变 配电房、库房等。 2.0.2 临时设施 Temporary facility 在施工现场建造的,为建设工程施工服务的
3.1 一般规定 3.1.1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布置应满足现 场防火、灭火及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 3.1.2下列临时用房和临时设施应纳入施 工现场总平面布局: 1施工现场的出入口、围墙、围挡; 2场内临时道路; 3给水管网或管路和配电线路敷设或架设 的走向、高度; 4施工现场办公用房、宿舍、发电机房、配 电房、可燃材料库房、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 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 等; 5临时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和消防水 源。 3.1.3施工现场出入口的设置应满足消防 车通行的要求,并宜布置在不同方向,其数 量不少于2个。当确有闲难只能设置1个 出入口时,应在施工现场内设置满足消防车 通行的环形道路。 3.1.4施工现场临时办公、生活、生产、物 料存贮等功能区宜相对独立布置,防火间距
应符合本规范第3.2.1条及第3.2.2条要 求。 3.1.5固定动火作业场应布置在可燃材料 堆场及其加工场、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等全 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宜布置在临时办 公用房、宿舍、可燃材料库房、在建工程等 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1.6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应远离明火作 业区、人员密集区和建筑物相对集中区。 3.1.7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易燃易爆 危险品库房不应布置在架空电力线下。 3.2防火间距 3.2.1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 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可燃材料堆场及其 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 间距不应小于10m,其它临时用房、临时设 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3.2.2施工现场主要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 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2的规定,当办公 用房、宿舍成组布置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 减小DBJ51/T 074-2017 成都市地铁设计规范,伯应符合以下要求:1每组临时用房 的栋数不应超过10栋,组与组之间的防火
应符合本规范第3.2.1条及第3.2.2条要 求。 3.1.5固定动火作业场应布置在可燃材料 堆场及其加工场、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等全 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宜布置在临时办 公用房、宿舍、可燃材料库房、在建工程等 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1.6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应远离明火作 业区、人员密集区和建筑物相对集中区。 3.1.7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易燃易爆 危险品库房不应布置在架空电力线下
3.2.1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 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可燃材料堆场及其 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 间距不应小于10m,其它临时用房、临时设 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3.2.2施工现场主要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 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2的规定,当办公 用房、宿舍成组布置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 减小,但应符合以下要求:1每组临时用房 的栋数不应超过10栋,组与组之间的防火
旬距不应小于8m;2组内临时用房之间的防 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当建筑构件燃烧性能 等级为A级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到3m
表3.2.2施工现场主要临时临时用房、临时 设施的防火间距(m)
注1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临 时用房外墙外边线或堆场、作业场、作业棚 边线间的最小距离计算,如临时用房外墙有 突出可燃构件时,应从其突出可燃构件的列 缘算起。 2两栋临时用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 火墙时,防火间距不限。 3本表未规定的,可按同等火灾危险性的临
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确定
5.仿历干旭 3.3.1施工现场内应设置临时消防车道,临 时消防车道与在建工程、临时用房、 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的距离,不宜小于 5m,且不宜大于40m;施工现场周边 道路满足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要求时,施 工现场内可不设置临时消防车道。 3.3.2临时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 定: 1临时消防车道宜为环形,如设置环形车道 确有困难,应在消防车道尽端设置尺寸不小 于12m×12m²的回车场: 2临时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 应小于4m; 3临时消防车道的右侧应设置消防车行进 路线指示标识; 4、临时消防车道路基、路面及其下部设施 应能承受消防车通行压力及工作荷载。
3.3.3下列建筑应设置环形临时消防车道, 设置环形临时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除应按
本规范3.3.2条的要求设置回车场外,尚 按本规范第3.3.4条的要求设置临时消防 救援场地: 1建筑高度大于24m 的在建工程: 2建筑工程单体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 建工程; 3超过10栋,目为成组布置的临时用房。 3.3.4临时消防救援场地的设置应符合下 列要求: 1临时消防救援场地应在在建工程装饰装 修阶段设置; 2临时消防救援场地应设置在成组布置的 临时用房场地的长边一侧及在建工程的长 边一侧; 3场地宽度应满足消防车正常操作要求且 不应小于6m,与在建工程外脚手架的净距 宜小于2m,且不宜超过6m。
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等防火技术措施。 1.1.2临时用房的防火设计应根据其使用 生质及火灾危险性等情况进行确定。 1.1.3在建工程防火设计应根据施工性质、 建筑高度、建筑规模及结构特点等情况进行 确定。 4.2临时用房防火 4.2.1宿舍、办公用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 列规定: 1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 级。当采 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 应为A 级; 2建筑层数不应超过3层,每层建筑面积不 应大于300m2; 3层数为3层或每层建筑面积大于200m2 时,应设置不少于2部疏散楼梯,房间疏散 门至疏散楼梯的最大距离不应大于25m; 1单面布置用房时,蔬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 小于1.0米;双面布置用房时,疏散走道的 净宽度不应小于1.5m; 5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疏散走道的 净宽度:
6宿舍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m2,其它 间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100m2: 7房间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的距离不应 大于15m,房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8m,房 间建筑面积超过50m2时,房门的净宽度不 应小于1.2m; 8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顶板基层底 面。
4.2.2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厨房操作间、 锅炉房、可燃材料库房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库 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 级; 2 层数应为1 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 m2; 3可燃材料库房单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 超过30m2,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单个房间 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 m2; 4房间内任一点至最近蔬散门的距离不应 大于10m,房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8m。 4.2.3其他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宿舍、办公用房不应与厨房操作间、锅炉 房、变配电房等组合建造:
2会议室、文化娱乐室等人员密集的房间应
4.3.1在建工程作业场所的临时疏散通道 应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建造并与在建工 程结构施工同步设置,也可利用在建工程施 工完毕的水平结构、楼梯。 4.3.2 在建工程作业场所临时疏散通道的 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 2设置在地面上的临时疏散通道,其净宽度 不应小于1.5m;利用在建工程 施工完毕的水平结构、楼梯作临时疏散 道,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0m;用于疏散 的爬梯及设置在脚手架上的临时蔬散通道, 其净宽度不应小于0.6m; 3临时疏散通道为坡道时,月坡度大于250 时,应修建楼梯或台阶踏步或设 置防滑条; 4临时疏散通道不宜采用爬梯,确需采用爬 梯时,应有可靠固定措施;
5临时疏散通道的侧面如为临空面,必须沿 临空面设置高度不小于1.2m 的 防护栏杆; 6临时疏散通道设置在脚手架上时,脚手架 应采用不燃材料搭设; 7临时疏散通道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 识; 8临时疏散通道应设置照明设施。 4.3.3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施工时,必 须明确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施工区不得 营业、使用和居住:非施工区继续营业、使 用和居住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施工区和非施工区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 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烧体 隔墙进行防火分隔; 2非施工区内的消防设施应完好和有效,蔬 散通道应保持畅通,并应落实日常值班及消 防安全管理制度; 3施工区的消防安全应配有专人值守,发生 火情应能立即处置; 4 施工单位应向居住和使用者进行消防宣 传教育、告知建筑消防设施、蔬散通道的位
置及使用方法,同时应组织进行蔬散演练; 5外脚手架搭设不应影响安全蔬散、消防车 正常通行及灭火救援操作:外脚手架搭设长 度不应超过该建筑物外立面周长的二分之 一。 4.3.4外脚手架、支模架的架体宜采用不燃 或难燃材料搭设,其中,下列工程的外脚手 架、支模架的架体应采用不燃材料搭设: 1 高层建筑; 2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 4.3.5下列安全防护网应采用阻燃型安全 防护网: 1高层建筑外脚手架的安全防护网: 2既有建筑外墙改造时,其外脚手架的安全 防护网; 3临时疏散通道的安全防护网。 4.3.6作业场所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 志,其指示方向应指向最近的临时疏散通道 入口。 4.3.7作业层的醒目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 示意图。
5临时消防设施 5. 1 一般规定 5.1.1施工现场应设置灭火器、临时消防给 水系统和临时消防应急照明等临时消防设 施。 5.1.2 临时消防设施应与在建工程的施工 司步设置。房屋建筑工程中,临时消防设施 的设置与在建工程主体结构施工进度的差 距不应超过3层。 5.1.3施工现场在建工程可利用已具备使 用条件的永久性消防设施作为临时消防设 施。当永久性消防设施无法满足使用要求 时,应增设临时消防设施JGJ 67-2019-T: 办公建筑设计标准(无水印,带书签),并应符合本规范 第5.2~5.4 节的有关规定。 5.1.4 施工现场的消火栓泵应采用专用消 防配电线路。专用消防配电线路应自施工现 场总配电箱的总断路器上端接入,且应保持 不间断供电。 5.1.5地下工程的施工作业场所宜配备防 毒面具。
5.1.5 地下工程的施工作业场所宜配备防
5.1.6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贮水池、消火栓
5.1.6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贮水池、消火栓 泵、室内消防竖管及水泵接合器等,应设有
5.3 临时消防给水系统
5.3.1施工现场或其附近应设置稳定、可靠 的水源,并应能满足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用水 的需要。 消防水源可采用市政给水管网或天然水源 当采用天然水源时,应采取措施确保冰冻李 节、粘水期最低水位时顺利取水,并满足临 时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5.3.2临时消防用水量应为临时室外消防 用水量与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之和。 5.3.3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临时用房 和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的较大 者确定,施工现场火灾次数可按同时发生 次确定。 5.3.4临时用房建筑面积之和大于1000m2 或在建工程单体体积大于10000m3时,应设 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当施工现场处于 市政消火栓150m保护范围内且 市政消火栓的数量满足室外消防用水量要 求时,可不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 5.3.5临时用房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 应小于表5.3.5 的规定:
GB/T 228.4-2019标准下载表5.3.5临时用房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