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管道燃气运行管理导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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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管道燃气运行管理导则.docx

农村管道燃气运行管理导则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为贯彻落实《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农村管道燃气管理,提高农村用气的安全性,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参考有关国家和地方标准,结合浙江省的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导则。

本导则共分为9章和3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燃气厂站运行和维护,燃气管网运行和维护,用户管理,应急抢修落地式卸料平台专项施工方案(东山),培训管理,档案管理等。

主编单位:浙江浙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杭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浙江城建煤气热电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编制人员:周东辉 严益剑 徐 卫 王落飚 李芳英 胡建伟 曹 明 王 涛

戢 丹 陈士良 潘高峰 董 志 何育炳 郑 波 储鑫辉 孙 斌

李佳佳 齐含飞 周 鹏 陈弘睿 谢江浩

审查人员:黄玉桥 仲玉芳 郭杨斌 朱竞枫 孔晓香

1.0.1 为规范农村管道燃气运行管理,做到设施可靠、经济合理,保障供气和用气安全,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浙江省农村管道燃气的运行管理,包括燃气厂站运行和维护、燃气管网运行和维护、用户管理、应急抢修、培训管理及档案管理等。

1.0.3 本导则不适用于农村沼气和生物质燃料的管理。

1.0.4 农村管道燃气运行管理,除应遵守本导则外,还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0.1 农村管道燃气 rural piped gas

在城镇建成区区域范围以外的乡、村,用于农村家庭生活、商业及公共服务、工业企业生产、采暖等各类用户作燃料,具有一定的公用基础设施性质,并应符合城镇燃气质量要求的管道燃气。

2.0.2 农村用户 rural user

农村地区的居民和非居民用户。

2.0.3 农村管道燃气供气设施 rural pipeline gas supply facilities

供给农村燃气用户的各类燃气储存、输配和供应设施,一般包括液化石油气瓶组气化站、液化天然气气化站、液化天然气瓶组气化站、中低压调压计量设施、输配管道、用户管道、监控和数据采集系统等。

2.0.4 燃气安全协管员 gas security coordinator

根据燃气供应企业要求,协助燃气供应企业巡查农村燃气设施,宣传燃气安全知识,发现问题并及时报告等工作的人员。

2.0.5 燃气用具连接用软管 tubes for the connection of gas appliances

用于用户表后阀至燃气燃烧器具及燃烧设备前连接,两端设有连接接头,有固定长度带有外覆被覆层,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GB/T 41317规定的不锈钢波纹软管。

3.0.1 燃气供应企业应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和部门、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并应根据农村管道燃气用户数量及分布设置综合服务网点;燃气供应企业应在供气行政村设置燃气安全协管员。

3.0.2 燃气供应企业应制定农村管道燃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其内容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 55009、《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及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3.0.3 燃气供应企业应建立农村燃气管道巡查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巡查频次、巡线流程、上报内容、教育培训、安全管理和劳动防护等内容。

3.0.4 农村管道燃气检查项目应按I类隐患、Ⅱ类隐患、Ⅲ类隐患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发现I类隐患时,涉及设施应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整改治理隐患设施,达到要求后恢复正常运行;

2 发现Ⅱ类隐患时,应即查即改,在5个工作日内监控运行整改,达到要求后恢复正常运行;

3 发现Ⅲ类隐患时,应限期整改,在10个工作日内针对性地整改或完善,达到要求后恢复正常运行。

3.0.5 燃气供应企业应与燃气用户、属地政府建立联防联控管理机制。

3.0.6 供气设施的厂站、户外埋地或架空燃气管道、调压计量装置及室外表箱等标识及安全警示标志应规范、齐全、清晰、醒目,标志的设置和形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标志标准》CJJ/T 153的规定,并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3.0.7 室外燃气设备设施应做好安全防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管道上不得悬挂物体和拴牲畜,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

2 对易受台风、洪涝影响的部位应进行加固和防护;

3 易产生碰撞的部位应加装隔离保护装置。

3.0.8 燃气供应企业应定期对所属农村管道燃气供气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安全生产风险评估,每年不应少于一次,评估内容应符合国家及浙江省相关要求的规定;对发生重大事故或将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供气设施,应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安全运行状况评估,以确定继续使用或报废;确定继续使用时,应明确继续使用时间和安全保证措施。

3.0.9 农村管道燃气信息化系统应纳入城镇燃气信息化管理系统,并应符合现行浙江省标准《智慧燃气建设技术标准》DBJ33/T 1280的相关规定。

3.0.10 燃气供应企业应针对农村管道燃气供气设施和农村用户的特点建立完善的应急体系和应急管理制度。

4 燃气厂站运行和维护

4.0.1 厂站巡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人值守厂站巡查不得少于两小时一次;生产运行参数记录不得少于两小时一次;

2 无人值守的厂站(如瓶组气化站等)每天巡查不得少于一次;

3 厂站设备全面检漏不少于一周一次;

4 在重大活动、技改大修、动火作业、灾害天气、保供等特殊时期,应根据公司要求增加该区域巡检频率;

5 记录表可按附录A填写。

4.0.2 厂站内燃气设施的运行压力不应超过最高允许工作压力。

4.0.3 厂站围墙外围不应有明火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应定期进行检查并及时清理。

4.0.4 供气设施的入侵报警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安全防范系统维护保养规范》GA/T 1081的规定,并应定期进行测试和巡检。

4.0.5 厂站内防雷、防静电装置应完好且运行正常,并应定期进行检测,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的规定,且应有相应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

4.0.6 安全阀应定期检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报告。

4.0.7 安全阀应定期检查,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各部件是否完整、安装是否牢固;

3 铅封或防止随意拧动装置是否完好;

4 密封连接点有无泄漏;

4.0.8 调压装置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调压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查,调压器、过滤器、阀门、安全设施、仪器仪表等运行工况及运行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工艺管路、接口等不得有泄漏;

3 过滤器前后压差应定期进行检查,并应及时更换或清洗滤芯;

4 切断阀、安全放散阀等安全装置应定期进行可靠性检查;

5 设备、管道、法兰、螺纹、螺栓应无腐蚀、变形、油漆剥落起皮,设备的支撑或支座无损坏、开裂、倾斜,紧固件无松动;

6 调压装置的维护保养应分为三级,对维护保养中发现的问题应进行现场处理,保养周期及频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的规定。

4.0.9 调压装置的一级维护保养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对过滤器滤芯进行清洗或更换;

2 阀门启闭操作,确保启闭灵活;

3 使用检测仪器或肥皂液检查调压器各部件是否泄漏;

4 检查调压器、切断阀和放散阀等设备的压力设定值是否为规定值;

5 对调压器部件进行清洁、润滑、紧固,对部分零部件进行调整;

6 双路(2+0型或2+1型)及以上调压装置,应进行主副路切换及设定值的调整。

4.0.10 调压装置的二级维护保养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包含一级维护的全部内容;

2 检查调压器和切断阀关键设备的运动件(如阀口、阀芯)磨损情况,并根据需要进行清洁或更换处理;

3 清理保养调压器和切断阀阀口垫;

4 检查弹簧有无断裂、是否失去应有强度,并根据需要进行更换处理。

4.0.11 调压装置的三级维护保养应包括下列内容:

CECS 534-2018-T标准下载1 包含二级维护的全部内容;

2 对调压器、切断阀、放散阀等设备进行整体拆卸检查,并对内部橡胶件进行更换。

4.0.12 压力容器、安全装置、仪器、仪表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运行维护、定期校验和更换。

4.0.13 应对进站车辆进行登记,进生产区车辆应加装静电接地带及随车配置排气管阻火器。4.0.14 对进站外来人员进行登记和安全教育,进站前应触摸静电释放柱释放人体静电后方可进站,进行危险作业时应按规定办理作业许可。

4.0.15 瓶组气化站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气瓶总容量不得超出设计的数量,不得随意更改气瓶存放数量及瓶组站气瓶接口数量;

2 瓶组气化站宜设专人值守DB37/T 4496-2022 水工混凝土表面涂层质量检测技术规程.pdf,无人值守的瓶组站应每日进行巡检;

3 气瓶的搬运应使用安全可靠的工具,气瓶装卸不得摔砸、倒卧、滚动、拖拉,LPG气瓶和LNG立式气瓶应保持直立运输和放置;

4 备用LNG钢瓶应通过气相软管连通瓶组气化装置,LNG瓶组气化装置液相和气相预留接口应采用不锈钢管帽封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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