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70.卫星遥感监测分析及疑似违法图斑现场核查服务竞争性磋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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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70.卫星遥感监测分析及疑似违法图斑现场核查服务竞争性磋商.doc

配合财政部门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东莞万科金域国际总承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共162页)供应商或者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

曾因在采购、评审以及其他与报价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与供应商有其他利害关系。

宣布评审纪律以及回避提示;

4.4 澄清有关问题;

4.8推荐成交供应商;

5.1磋商小组审查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基本要求:内容是否完整、资格证明文件是否合格、文件签署是否齐全、有无计算错误等。

5.2磋商小组审查响应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

1)实质上响应的报价是指与竞争性磋商文件上的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否则将视为无效报价。

2)重大偏离或保留系指服务质量、数量等明显不能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或者实质上与竞争性磋商文件不一致,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

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一册第一部分“供应商须知”第 9 条“响应文件组成”部分中,带“★”号部分的证明文件不全或无效的;

响应文件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密封、签署、盖章的;

未按规定份数提交响应文件的(正本、副本、单独密封的报价一览表);

单独密封的 2 份报价一览表内容不一致的;

联合体响应文件未附联合体报价协议书的;

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有关分包规定的;

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5.3响应文件的细微偏差是指在实质上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供应商造成不公正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有效性。

5.4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的判定,只依据响应文件内容本身,不依据外来证明。

6.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分别单独进行磋商。

6.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6.3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6.4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6.5本项目共二轮报价。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另一轮报价,该报价为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

6.6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对最后报价书面签字确认。

6.7对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处理,若出现相互矛盾之处,应以排列在先的原则为准优先处理:

1)如果响应文件正本与副本不一致,以正本为准。

2)如果以文字表示的数据与数字表示的有差别,以文字为准修正数字。如果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如果单价乘以数量不等于总价,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如果明细价格相加不等于汇总价格,以明细价格为准。

4)调整后的数据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供应商不同意以上修正,其报价将被拒绝。

6.8如磋商小组一致认为某个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行的可能时,磋商小组有权决定是否通知供应商限期进行书面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已要求,而该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做出解释、作出的解释不合理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经磋商小组取得一致意见后,可拒绝该报价。

6.9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该退出申请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书面签字确认。

7.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具体评分细则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册第七部分“评标方法和评分细则”。

8.1磋商小组根据评审结果标明供应商排列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9.1公开报价之后,直到签订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报价的有关资料以及成交意向等,均不向供应商或者其他与评审无关的人员透露。

9.2在评审期间,供应商企图影响政府采购机构或磋商小组的任何活动,将导致报价被拒绝,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供应商瑕疵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

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各项本应作拒绝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供应商进入初审、综合评审或其他后续程序,包括已经签订合同的情形,一旦供应商被拒绝或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被取消,相关的一切损失均由该供应商承担。

履约保证金(本项目无履约保证金)

1.1公证费/见证费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册第六部分“供应商须知附表”规定,在签订合同前向公证机构/律师事务所交纳。请供应商在测算报价时充分考虑这一因素。

1.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政府采购机构将在刊登本次采购公告的媒体上发布成交公告,并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但该成交结果的有效性不依赖于未成交的供应商是否已经收到该通知。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以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政府采购机构对未成交的供应商不作未成交原因的解释,但成交结果的有效性不以未成交的供应商是否收到相应的通知为前提。

1.3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1成交供应商须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2.2成交供应商须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及评审过程中的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文件的内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成交供应商不得再与采购人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声明。

2.3采购人如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填写《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追加合同申请表》,经政府采购机构审核后,可与成交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

2.4成交供应商一旦成交及签订合同后,不得转包,亦不得将合同全部及任何权利、义务向第三方转让。

中标人持政府采购合同、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公证费的交纳凭证于签订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政府采购机构进行审核,并将2份合同报政府采购机构留存。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情节严重的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政府采购机构恶意串通的;

5)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6)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响应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政府采购机构同意,将

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7)存在串通报价行为的;

8)供应商其他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

供应商对采购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政府采购机构提出询问。

3.供应商有权就采购事宜提出质疑。

3.1供应商提出质疑的,应当严格按照《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的规定。

3.2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已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开报价前通过质疑程序提出。供应商于公开报价后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其质疑将被视为无效质疑。

3.3质疑应当按照《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规定,以书面形式向政府采购机构提出,并办理签收手续。

3.4质疑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质疑人和被质疑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邮编等;

2)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及包号;

3)具体质疑事项与请求;

4)事实与理由。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质疑书应当提供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质疑将视为无有效证据支持,将被予以驳回。

质疑书应当加盖公章与签字。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一并提交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无法提供证件原件的,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复印件,并签字或者盖章。

质疑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项,代理人办理质疑事项时,除提交质疑书外,还应当提交质疑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3.5质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机构将退回质疑书:

1)质疑人不是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活动供应商的;

2)质疑人与质疑事项不存在利害关系的;

3)所有质疑事项均不符合《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

4)提起质疑的时间超过规定质疑期限的;

5)质疑答复后DA 91-2022-T 档案馆照明系统设计规范.pdf,同一质疑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质疑的;

6)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3.6政府采购机构将在受理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3.7质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机构将驳回质疑:

1)质疑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

2)质疑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在一定期限内多次质疑而无实据的;

上海某赛车场能源及管线供应中心施工组织设计3)其他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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