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血法条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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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血法》由第八届********常务委员*第二十九次*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预应力锚索技术交底第二条 *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自愿献血。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各级红十字*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五条 各级**政府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

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公益性宣传。

第六条 *家机关、军队、社*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委员*、村*委员*,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公*参加献血。

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

严格禁止血站违反前款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第十条 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员进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确保献血者的身体健康。

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第十一条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第十二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

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第十五条 为保障公*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互助献血。

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和红十字*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钢筋绑扎工程监理工作交底(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出卖血液的。

第十九条 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血站违反本法的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的医务*员违反本法规定,将不符合*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JJF 1960-2022 标准物质计量比对计量技术规范.pdf,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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