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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法条文.docx

《引渡法》已由第九届********常务委员*第十九次*议于2000年12月28日通过,自2000年12月28日起施行。

第二节 引渡请求的提出

第三节 对引渡请求的审查

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范本1第四节 为引渡而采取的强制措施

第六节 暂缓引渡和临时引渡

第三章 向外*请求引渡

第一条 为了保障引渡的正常进行,加强惩罚犯罪方面的*际合作,保护个*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利益和社*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和外*之间的引渡,依照本法进行。

第三条 和外*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进行引渡合作。

引渡合作,不得损害的主权、安*和社*公共利益。

第四条 和外*之间的引渡,通过外交途径联系。外交部为指定的进行引渡的联系机关。

引渡条约对联系机关有特别规定的,依照条约规定。

第五条 办理引渡案件,可以根据情况,对被请求引渡*采取引渡拘留、引渡逮捕或者引渡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第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被请求引渡*”是指请求*向被请求*请求准予引渡的*;

(二)“被引渡*”是指从被请求*引渡到请求*的*;

(三)“引渡条约”是指与外*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引渡条约或者载有引渡条款的其他条约。

第七条 外*向提出的引渡请求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能准予引渡:

(一)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依照法律和请求*法律均构成犯罪;

(二)为了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根据法律和请求*法律,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均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罚;为了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

对于引渡请求中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多种犯罪,只要其中有一种犯罪符合前款第二项的规定,就可以对上述各种犯罪准予引渡。

第八条 外*向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

(一)根据法律,被请求引渡*具有*籍的;

(二)在收到引渡请求时,的司法机关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已经作出生效判决,或者已经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

(三)因政治犯罪而请求引渡的,或者已经给予被请求引渡*受庇护权利的;

(四)被请求引渡*可能因其种族、宗教、*籍、性别、政治见解或者身份等方面的原因而被提起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或者被请求引渡*在司法程序中可能由于上述原因受到不公正待遇的;

(五)根据或者请求*法律,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的;

(六)根据或者请求*法律,在收到引渡请求时,由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或者被请求引渡*已被赦免等原因,不应当追究被请求引渡*的刑事责任的;

(七)被请求引渡*在请求*曾经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残忍、不*道或者有辱*格的待遇或者处罚的;

(八)请求*根据缺席判决提出引渡请求的。但请求*承诺在引渡后对被请求引渡*给予在其出庭的情况下进行重新审判机*的除外。

第九条 外*向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引渡:

(一)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具有刑事管辖权,并且对被请求引渡*正在进行刑事诉讼或者准备提起刑事诉讼的;

(二)由于被请求引渡*的年龄、健康等原因,根据*道主义原则不宜引渡的。

第二节 引渡请求的提出

第十条 请求*的引渡请求应当向外交部提出。

第十一条 请求*请求引渡应当出具请求书,请求书应当载明:

(一)请求机关的名称;

(二)被请求引渡*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身份证件的种类及号码、职业、外*特征、住所地和居住地以及其他有助于辨别其身份和查找该*的情况;

(三)犯罪事实,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行为、结果等;

(四)对犯罪的定罪量刑以及追诉时效方面的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 请求*请求引渡,应当在出具请求书的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为了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应当附有逮捕证或者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的副本;为了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应当附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或者裁定书的副本,对于已经执行部分刑罚的,还应当附有已经执行刑期的证明;

(二)必要的犯罪证据或者证据材料。

请求*掌握被请求引渡*照片、指纹以及其他可供确认被请求引渡*的材料的,应当提供。

第十三条 请求*根据本节提交的引渡请求书或者其他有关文件,应当由请求*的主管机关正式签署或者盖章,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经外交部同意使用的其他文字的译本。

第十四条 请求*请求引渡,应当作出如下保证:

(一)请求*不对被引渡*在引渡前实施的其他未准予引渡的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也不将该*再引渡给第三*。但经同意,或者被引渡*在其引渡罪行诉讼终结、服刑期满或者提前释放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离开请求*,或者离开后又自愿返回的除外;

(二)请求*提出请求后撤销、放弃引渡请求,或者提出引渡请求错误的,由请求*承担因请求引渡对被请求引渡*造成损害的责任。

第十五条 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请求*应当作出互惠的承诺。

第三节 对引渡请求的审查

第十六条 外交部收到请求*提出的引渡请求后,应当对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材料是否符合本法第二章第二节和引渡条约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对于两个以上*家就同一行为或者不同行为请求引渡同一*的,应当综合考虑收到引渡请求的先后、与请求*是否存在引渡条约关系等因素,确定接受引渡请求的优先顺序。

第十八条 外交部对请求*提出的引渡请求进行审查,认为不符合本法第二章第二节和引渡条约的规定的,可以要求请求*在三十日内提供补充材料。经请求*请求,上述期限可以延长十五日。

请求*未在上述期限内提供补充材料的,外交部应当终止该引渡案件。请求*可以对同一犯罪再次提出引渡该*的请求。

第二十二条 高级**法院根据本法和引渡条约关于引渡条件等有关规定,对请求*的引渡请求进行审查,由审判员三*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二十四条 高级**法院经审查后,应当分别作出以下裁定:

(一)认为请求*的引渡请求符合本法和引渡条约规定的,应当作出符合引渡条件的裁定。如果被请求引渡*具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暂缓引渡情形的,裁定中应当予以说明;

(二)认为请求*的引渡请求不符合本法和引渡条约规定的,应当作出不引渡的裁定。

根据请求*的请求,在不影响领域内正在进行的其他诉讼,不侵害领域内任何第三*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在作出符合引渡条件的裁定的同时,作出移交与案件有关财物的裁定。

(一)认为高级**法院作出的裁定符合本法和引渡条约规定的,应当对高级**法院的裁定予以核准;

(二)认为高级**法院作出的裁定不符合本法和引渡条约规定的,可以裁定撤销,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查,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的裁定。

第二十七条 **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在必要时,可以通过外交部要求请求*在三十日内提供补充材料。

第四节 为引渡而采取的强制措施

第三十条 对于外*正式提出引渡请求前,因紧急情况申请对将被请求引渡的*采取羁押措施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外*的申请采取引渡拘留措施。

前款所指的申请应当通过外交途径或者向公安部书面提出GB/T 50980-2014 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工程设计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并应当载明:

(一)本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

(二)已经具有本法第十二条第一项所指材料的说明;

(三)即将正式提出引渡请求的说明。

对于通过外交途径提出申请的,外交部应当及时将该申请转送公安部。对于向公安部提出申请的,公安部应当将申请的有关情况通知外交部。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根据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被请求*采取引渡拘留措施,对于向公安部提出申请的,公安部应当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对方,对于通过外交途径提出申请的,公安部将执行情况通知外交部,外交部应当及时通知请求*。通过上述途径通知时,对于被请求*已被引渡拘留的,应当同时告知提出正式引渡请求的期限。

公安机关采取引渡拘留措施后三十日内外交部没有收到外*正式引渡请求的0066 某路路灯改造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当撤销引渡拘留,经该外*请求,上述期限可以延长十五日。

对根据本条第二款撤销引渡拘留的,请求*可以在事后对同一犯罪正式提出引渡该*的请求。

第三十二条 高级**法院收到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后,对于不采取引渡逮捕措施可能影响引渡正常进行的,应当及时作出引渡逮捕的决定。对被请求引渡*不采取引渡逮捕措施的,应当及时作出引渡监视居住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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