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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常务委员*第十九次*议通过,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

第四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

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教兴*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主义现*化建设,根据教育法和劳动法,制定本法。

路基面层施工组织设计与施工方案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家机关实施的对*家机关工作*员的专门培训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三条 职业教育是*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社*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家发展职业教育,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建立、健*适应社*主义市场经济和社*进步需要的职业教育制度。

第四条 实施职业教育必须贯彻*家教育方针,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第五条 公*有依法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经济和社*发展规划。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家采取措施,发展农村职业教育,扶持少数*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家采取措施,帮助妇女接受职业教育,组织失业*员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扶持残疾*职业教育的发展。

第八条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

第九条 *家鼓励并组织职业教育的科学研究 。

第十条 *家对在职业教育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家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普及程度,实施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建立、健*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并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

第十三条 职业学校教育分为初等、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初等、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分别由初等、中等职业学校实施;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根据需要和条件由高等职业学校实施,或者由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其他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可以实施同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

第十四条 职业培训包括从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职业培训。职业培训分别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实施。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可以根据办学能力,开展面向社*的、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十五条 残疾*职业教育除由残疾*教育机构实施外,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家有关规定接纳残疾学生。

第十六条 普通中学可以因地制宜地开设职业教育的课程,或者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职业教育的教学内容。

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举办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农村、企业、事业组织、社*团体、其他社*组织及公*个*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给予指导和扶持。

第十八条 县级**政府应当适应农村经济、科学技术、教育统筹发展的需要,举办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开展实用技术的培训,促进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

第十九条 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应当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协调、指导本行业的企业、事业组织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家鼓励运用现*化教学手段,发展职业教育。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员实施职业教育。企业可以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也可以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员实施职业教育。从事技术工种的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二十二条 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合同。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事业组织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

第二十三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实行产教结合,为本地区经济建设服务,与企业密切联系,培养实用*才和熟练劳动者。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举办与职业教育有关的企业或者实习场所。

第二十四条 职业学校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与职业教育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师和管理*员;

(三)有与进行培训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接受职业学校教育的学生,经学校考核合格,按照*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接受职业培训的学生,经培训的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考核合格,按照*家有关规定,发给培训证书。学历证书、培训证书按照*家有关规定,作为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毕业生、结业生从业的凭证。

第四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

第二十六条 *家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

第二十九条 企业未按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实施职业教育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

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开征的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可以专项或者安排一定比例用于职业教育。

第三十二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对接受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学生适当收取学费黑19J801 DFYH建筑防水构造,对经济困难的学生和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收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家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团体、其他社*组织及公*个*按照*家有关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贷学金,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或者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十三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举办企业和从事社*服务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发展职业教育。

第三十四条 *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扶持发展职业教育。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职业教育服务体系,加强职业教育教材的编辑、出版和发行工作。

第三十九条 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规定的融中*电信总局粗装修及二次装修施工组织设计,应当依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条 本法自一九九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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