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GB55024-2022建筑电气与智能化.pdf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 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 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 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 成的“技术法规”体系。 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 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 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 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 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 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 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 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于,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 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 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 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 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 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 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 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 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项目的 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 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
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 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 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 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 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 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 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 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 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 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 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 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 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 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 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 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 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 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 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 水平。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 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 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 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 规范的规定为准
总则 基本规定 电源及用房设计 3.1电源及用电负荷分级 3.2电气装置用房 6 供配电设计 。。。 中 4.1一般规定 4.2 高压配电系统 8 4.3 低压配电系统 C 4.4 特低电压配电系统 4.5 电气照明系统· 10 4.6 低压电击防护·· 11 智能化系统设计· 14 5.1信息设施系统· 14 5.2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15 5.3公共安全系统 16 布线系统设计·· 17 6.1一般规定 17 6.2室内布线 17 6.3室外布线 18 防雷与接地设计·· 20 7.1雷电防护 20 7.2接地系统 23 7.3等电位联结· 25 施工····· 27
沪昆客专杭长湖南段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8.1 高压设备安装 27 8.2变压器、互感器安装 27 8.3应急电源安装· 28 8.4 配电箱(柜)安装 29 8.5 用电设备安装· · 30 8.6 智能化设备安装 31 8.7 布线系统 31 8.8 防雷与接地·· 34 检验和验收·…· 35 9.1一般规定 35 9.2电气设备检验·...· 35 9.3智能化系统检测 35 9.4线路检测 36 9.5验收 ·。 36 10 运行维护 38 10.1 一般规定 38 10.2 运行·· 38 10.3 维护· 39 10.4 维修 40
8.1 高压设备安装 27 8.2变压器、互感器安装 27 8.3 应急电源安装· 28 8.4 配电箱(柜)安装 29 8.5 用电设备安装· 30 8.6 智能化设备安装 31 8.7 布线系统 31 8.8 防雷与接地··· 34 检验和验收·…· 35 9.1一般规定 35 9.2电气设备检验···· 35 9.3 智能化系统检测 35 9.4 线路检测 36 9.5 验收 ·· 36 O 运行维护 38 10.1 一般规定 38 10.2 运行· 38 10.3 维护· 39 10.4 维修 40
1.0.1为在建筑电气与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中保障人身健康和 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 本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供电电压不超过35kV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和市政工程电 气与智能化系统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 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
1.0.3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
2.0.1建筑电气工程应能向电气设备输送和分配电能,当供配 电系统或电气设备发生故障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具备在规定的时 间内切断其电源的功能。 2.0.2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应具备为建筑物内的人员和有通信
2.0.2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应具备为建筑物内的人员和有通信 要求的设备提供信息服务的功能,当智能化系统发生故障时,应 具备在规定的时间内报警的功能
2.0.2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应具备为建筑物内的人员和有
2.0.3建筑物电气设备用房和智能化设备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设在卫生间、浴室等经常积水场所的直接下一层, 当与其贴邻时,应采取防水措施: 2地面或门槛应高出本层楼地面,其标高差值不应小于 0.10m,设在地下层时不应小于0.15m; 3无关的管道和线路不得穿越; 4电气设备的正上方不应设置水管道; 5变电所、柴油发电机房、智能化系统机房不应有变形缝 穿越; 6楼地面应满足电气设备和智能化设备荷载的要求。
2.0.4电气设备用房和智能化设备用房的面积及设备
满足布线间距及工作人员操作维护电气设备所必需的安全距离, 电气设备和智能化设备用房的环境条件应满足电气与智能化系统 的运行要求
2.0.5母线槽、电缆桥架和导管穿越建筑物变形缝处时,应设 置补偿装置。
建筑电气工程和智能化系统工程的施工验收必须坚持设
2.0.8建筑电气工程和智能化系统工程中采用的电气设备和电 线电缆,应为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合格产品。
2.0.8建筑电气工程和智能化系统工程中采用的电气设备和电
应在满足建筑功能要求的前提下,提高建筑设备及系统的能源利 用效率,降低能耗
应在满足建筑功能要求的前提下,提高建筑设备及系统的能源利 用效率,降低能耗
3.1电源及用电负荷分级
民用建筑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民用建筑主要用电负荷分级
3.1.2一级用电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2每个电源的容量应满足全部一级、特级用电负荷的供电 要求。
13个电源应由满足一级负荷要求的两个电源和一个应急 电源组成; 2应急电源的容量应满足同时工作最大特级用电负荷的供 电要求; 3应急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足特级用电负荷允许最短中 断供电时间的要求; 4应急电源的供电时间,应满足特级用电负荷最长持续运 行时间的要求。
3.1.4应急电源应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电源组成:
1 独立于正常工作电源的,由专用馈电线路输送的城市电 网电源; 2独立于正常工作电源的发电机组; 3蓄电池组。
3.1.5当付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用电单位应设直目备电源: 1特级负荷的应急电源不能满足本规范第3.1.4条第1款 的规定; 2提供的第二电源不能满足一级负荷要求; 3两个电源切换时间不能满足用电设备允许中断供电时间 要求。 3.1.6建筑高度150m及以上的建筑应设置自备柴油发电机组。 3.1.7用于应急供电的发电机组应处于自启动状态。当城市电 网电源中断时,发电机组应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启动。 3.1.8与电网并网的光伏发电系统应具有相应的并网保护及隔 离功能。
专用标识和提示性文字符号。 3.1.10人员可触及的可导电的光伏组件部位应采取电击安全防 护措施并设警示标识
3.2.1变电所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电室、电容器室长度大于7m时,应至少设置两个出 人口。 2当成排布置的电气装置长度大于6m时,电气装置后面 的通道应至少设置两个出口;当低压电气装置后面通道的两个出 口之间距离大于15m时,尚应增加出口。 3变电所直接通向建筑物内非变电所区域的出人口门,应 为甲级防火门并应向外开启。 4相邻高压电气装置室之间设置门时,应能双向开启。 5相邻电气装置带电部分的额定电压不同时,应按较高的 额定电压确定其安全净距;电气装置间距及通道宽度应满足安全 净距的要求。 6变电所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 措施。 3.2.2民用建筑内设置的变电所,除应满足本规范第3.2.1条 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设置裸露带电导体或装置; 2不应设置带可燃性油的变压器和电气设备。
不应设直裸露带电导体或装直; 2不应设置带可燃性油的变压器和电气设备。 3.2.3变电所设有裸露带电导体时,除应满足本规范第3.2.1 条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压裸露带电导体距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2.5m; 23kV~35kV电气装置间距及通道宽度应满足安全净距的 要求; 3裸露带电导体上方不应装有用电设备、明敷的照明线路 和电力线路或管线跨越
3.2.4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柴油发电机房内,机组之间、机组外廊至墙的距离应满 足设备运输、就地操作、维护维修及布置辅助设备的需要; 2柴油发电机间、控制室长度大于7m时,应至少设两个 出人口。 3.2.5专用蓄电池室应采用防爆型灯具,室内不得装设普通型 开关和由源插座
4.1.3备用电源应满足用电设备连续供电时间和供电容量的 要求。 4.1.4备用电源和应急电源共用柴油发电机组时,应符合下列 规定: ? 1 备用电源和应急电源应有各自的供电母线段及回路; 2名 备用电源的用电负荷不应接入应急电源供电回路。 4.1.5 当民用建筑的消防负荷和非消防负荷共用柴油发电机组 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负荷应设置专用的回路; 2应具备火灾时切除非消防负荷的功能; 3应具备储油量低位报警或显示的功能,
4.1.4备用电源和应急电源共用柴油发电机组时,应符合
4.2.1继电保护装置应满足可靠性、灵敏性、速动性和选 的要求。
4.2.1继电保护装置应满足可靠性、灵敏性、速动性和选择性 的要求。 4.2.2高压配电系统的短路故障保护应具备可靠、快速且有选 择地切除被保护设备和线路的短路故障的功能。 4.2.3进户断路器应具有过负荷和短路电流延时速断保护功能 4.2.4配电断路器应具有过负荷和短路电流速断保护功能。 4.2.5隔离开关与相应的断路器、接地开关之间应采取闭锁
4.3.10当被控用电设备需要设置急停按钮时,急停按钮应
在被控用电设备附近使于操作和观察处,且不得自动复位
4.4特低电压配电系统
4.4.1特低电压配电系统的电压不应超过交流50V
4.4.1特低电压配电系统的电压不应超过交流50V或直 流120V
现浇框架结构大厦施工组织设计4.4.2特低电压配电回路的布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特低电压配电回路的线缆应选用铜芯导体; 2铜芯导体应满足最小截面面积和机械强度的要求; 3当特低电压配电回路与低压配电回路敷设在同一金属槽 盒内时,应采用带接地的金属隔离措施。
4.5.1建筑物应设置照明供配电系统。照明配电终端回路应设 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室外照明配电终端回路 还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作为附加防护。 4.5.2允许人员进人的水池,安装在水下的灯具应选用防触电 等级为山类的灯具,供电电源应符合本规范第4.6.7条的规定。
4.5.4当正常照明灯具安装高度在2.5m及以下,且灯具采月
交流低压供电时,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作为附加防护 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灯安装高度在2.5m及以下时,应采用 安全特低电压供电
4.5.5疏散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灯具的供配电设计应符合下列
1灯具应由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供电。蓄电池组正常情况 下应保持充电状态DB32/T 2172-2012标准下载,火灾情况下应保证蓄电池组的供电时间满足 安全疏散要求。
1灯具应由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供电。蓄电池组正常情况 下应保持充电状态,火灾情况下应保证蓄电池组的供电时间满足 安全疏散要求。 2集中控制型系统,其主电源应由消防电源供电。 4.5.6消防应急照明回路严禁接入消防应急照明系统以外的开 关装置、电源插座及其他负载。 4.5.7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公共建筑,消防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 系统应能在消防控制室集中控制和状态监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