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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标准GB50484-2019.pdf耐力值以满足起重作业的要求。 5.4.6吊车支腿操纵阀在正常的工作状态下应锁闭.随意调整会 造成意外事故的发生。调整支腿必须在无负荷情况下进行,且吊 车臂杆朝向正前方或正后方,实际作业中经常因为吊车臂杆朝向 不正确造成偏载酿成翻车事故;地基处理一直是吊装作业的技术 难点,吊装作业时应随时观察地基下沉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 措施,安全确认后方可继续作业。 5.4.13双机抬吊是吊装中风险较大的作业,对吊装指挥和起重
定了只能用其额定起重能力的75%。 4.14吊车吊重行走由于现场道路平整度较低,工件易发生 ,控制难度较大,一般情况不推荐使用。
定了只能用其额定起重能力的75%。
5.5.7塔式起重机起重臂工作幅度不同其吊装参数会发生变化, 变幅后应及时对该工况吊装参数进行限位装置的调整DBJ50/T-311-2019 城乡建设数据交换接口标准,变幅动作 必须空载进行,带载变幅存在塔吊超载的危险。
5.6桥式/门式起重机作业
5.6.6起重机分为单钩起重机和双钩起重机,单钩起重机仅有一 套提升机构,双钩起重机有两个吊钩,即有两套独立运行的提升机 构。双钩的主钩用于提升较重的工件,副钩在其额定起重量范围 内提升较轻的工件,也可协同主钩倾转或翻倒工件。当两个吊钩 起吊同一工件时,工件重量不得超过主钩的额定起重量。但是,两 个吊钩不得同时提升两个工件
5.7液压吊装系统作业
液压吊装系统吊装可采用门式榄杆承载,也可采用钢结构 塔架承载。液压吊装系统是以液压设备为提升动力,以钢绞线 或方钢承受工件载荷,与配套的液压牵索系统、自安装系统和计 算机控制系统组成,用于大型设备吊装的起重机械。根据所采 用的液压设备的不同,分为液压提升吊装系统和液压顶升吊装 系统。
.7.3钢绞线使用前检查的内
(1)使用次数; (2)锈蚀程度,不大于1mm; (3)有无散股、死弯、塌陷、压痕。
5.8.16超限设备运输应充分考虑车板的转弯半径和设备长度、 高度方向的转弯半径。
7.1.1为了防止因地下水位太高,地下有洞穴、理设物等,造成土 石方施工时塌方、地下理设物受到破坏利造成停电、停水及其他安 全事故,影响附近居民生活及生产装置的正常运行,施工前应与有 关部门联系对土石方作业地段的水文、地质、地下理设物进行察 和处理,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后方可进行土石方作业。同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 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增加本条内容。 7.1.3地下正在使用的管线、电缆、光缆等直接关系到生产装置
71:3地下正任使用的管线 、电缆、缆等直接天系到生产装直 和人身安全,发现后应加以保护,并立即上报有关单位及政府部 门,经专家挖掘、鉴定、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7.2基坑支护与降排水
7.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 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基坑工程施 T.前应先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 较大的基坑工程还应组织专家论证。
7.3.1桩基工程前详细了解施工场地及周边的情况,是为了尽量 避免施工过程中不可控状况的出现,同时将上述影响因素在桩基 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和应急预案中充分体现,并向作业人员进 行预先交底,保证桩基工程的安全施工。
7.4.1用起重机械将夯锤起吊到一定高度自由落下,日
4用起重机械将夯锤起吊到一定高度月落下,由此前产生 的冲击波和大应力,迫使土壤孔隙压缩,使土体迅速固结的方法叫 强夯法。强夯时由于振动较大,为了防止破坏附近建(构)筑物及 地下设施,因此,强夯前应对强夯作业点的地质、水文、地下理设物 进行勘察,进行必要的处理后方可进行作业
造成夯机重心失稳倾覆。挂钩人员随夯锤一起上升,可能因夯锤 颅斜抖动而坠落。锤长期悬吊致使夯机长时间处于重载状态 易造成夯机结构和控制系统过载而发生事故,故在施工中应禁止
7.5.1沉并工程施工前,应对安全风险进行辨识并制定相应的安 全措施。沉井作业往往会引起沉井周围的地层下陷,可能引发附 近建(构)筑物、地下理设物产生倒塌、下沉位移、倾斜等情况发生 因此对沉井作业区内的原有设施应采取保护加固措施。
7.6.4重量较大、较长的钢筋搬运时一般都要多人共同搬运,搬 运时易造成与别的物件相碰、相挂,因此搬运时应防止造成人员伤 害或触电事故的发生。
7.6.4重量较大、较长的钢筋搬运时一般都要多人共同搬
7.6.8绑扎的钢筋骨架易发生变形、倾斜,模板及其支撑是
足浇注混凝土而设置,为了保证作业人员的安全,钢筋施工时不得 站在模板、支撑和钢筋骨架上,应站在脚手架板上作业
,应设置临时支撑进行加固。
7.7.2本条规定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危 险性较大的模板工程需编制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专项施工安全技 术方案和应急预案。根据条文规定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 模板工程应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及计算书进行论证。 7.7.5滑升机构及操作平台的设计、制造、安装是保证滑模施工 安全的关键,因此施工前应组织有关技术员进行精心设计、制作, 经有关技术、安全负责人审批、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7.7.18滑升速度过快、养护不当,或混凝土未达到拆除强度时折 除模板,易造成混凝土结构珊塌破坏并引发次生事故,而模板拆除 作业过程中随意抛掷易造成坠物伤人,故予以禁止。 7.7.19多层、高层结构模板拆除作业过程中易发生高空坠物伤 人事故,故在作业过程中需设置安全作业区域和通道。 7.7.21使用双笼双筒同步卷扬机目的在于增加垂直运输设备的 安全可靠性,单绳卷扬机设置安全卡钳目的在于罐笼坠落时紧急 制动,制定本条规定旨在垂直运输装置发生意外情况时确保作业 人员的人身安全。
7.7.2本条规定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危 险性较大的模板工程需编制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专项施工安全技 术方案和应急预案。根据条文规定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 模板工程应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及计算书进行论证,
7.7.21使用双笼双筒同步卷扬机目的在于增加垂直运输
全可靠性,单绳卷扬机设置安全卡钳目的在于罐笼坠落时紧 动,制定本条规定旨在垂直运输装置发生意外情况时确保作 员的人身安全。
7.8.1料斗下方行人不得通过或停留,防止砂石从上部落下造成伤害。 7.8.2吊车料斗空中运行刹车制动时,由于惯性作用会有较大幅 度摆动,因此应采取措施防止碰人坠落。 7.8.4为防止输送管及接头破裂、断开,残渣吹出伤人,输送管附 近不得站人。
7.9.4在高处砍砖时为防止被砍掉的砖块落下伤人,因此应面向
7.9.4在高处砍砖时为防止被砍掉的砖块落下伤人,因此应面向
9.7制定本条规定旨在对烟窗施工中垂直运输系统的安全 和措施予以严格控制,有利于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人身防护 防止高空坠物伤人。
7.9.7制定本条规定旨在对烟窗施工中垂直运输系统的安全设
7.10.7冷底子油涂刷后24h内仍有汽油挥发,因此作业时10m 范围内及24h内不得动用明火,以防冷底子油着火。 7.10.11喷涂作业均为带压施工.,为防止吸管及储料室受损或破 裂,输料软管不得随地拖拉和折弯;为防止喷浆伤人,工作时喷嘴 前也不得有人。
8. 1金属结构的制作安装
8.1.4钢结构安装完成前,结构的所有重量均是靠节点的连接螺
8.1.7使用钻床时,为防止手套、衣袖等卷在钻头和钻杆上造成伤
8.2.3清洗零部件不得用汽油或酒精等易燃物,易造
8.3.3人工套丝时,如果板牙偏斜,在受力过程中可能滑脱,容易 造成作业人员受伤。而用机械套丝时,戴上手套很容易把手套绞 入板牙中,造成作业人员手部伤害。 8.3.7铸铁通常由生铁、废钢、铁合金以不同比例配合通过熔炼 而成,抗拉强度、塑性、韧性较低,吊装中作为吊点发生碰撞易断 裂,从而引发高处坠物。
.4.1绝缘靴和绝缘手套是电气作业人员防止触电事故发生的
.4.1绝缘靴和绝缘手套是电气作业人员防止触电事故发生的
最基本的防护用品,是电气作业人员生命的基本保证,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施工人员进行有危险 的作业时必须穿戴劳动保护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施工人员进行有危险 的作业时必须穿戴劳动保护。 8.4.2因为电有“看不到、摸不得”的特性,操作人员只能依靠办 理作业票、装设围栏和悬挂警示牌的方式来判断要进行作业电气 设备和线路上是否带电。任意挪动后,作业人员无法识别,容易发 生触电事故。
作业票、装设围栏和悬挂警示牌的方式来判断要进行作业电 备和线路上是否带电。任意挪动后,作业人员无法识别,容易 触电事故,
8.4.8高压电对人体的伤害极大,所以在高压电气设备停电后还 要进一步验证设备是否有电,所以必须使用经检验合格的验电器 进行检查。另外由于高压电气设备的电压很高,在不用的环境下 特别是潮湿的环境下会发生空气的击穿造成人身伤害。所以在验 电时必须要有专人进行监护。如果是室外的设备,必须要保持环 境的干燥。
8.4.10本条为基本的送电程序,目的是保证送电的安全,防止送 电时发生触电事故。
8.4.10本条为基本的送电程序,目的是保证送电的安全,
8.4.32预约停送电不能确认电气设备和线路上是否有电,容易 出现预约停电时电并未停,作业人员就开始施工;预约送电时,作 业人员还在工作;从而发生触电伤亡事故。
8.5.4本条为放射性料位计安装的基本操作方法,其主要目的
8.5.4本条为放射性料位计安装的基本操作方法,其主要目的 是:一是防止由于意外事故的发生,产生放射源意外照射而污染环 境,造成人员伤害;二是有效控制作业人员的射线照射量,保证作 业人员的安全。
8.5.9有毒气体分析器进行校验时可能会有有毒气体
有毒气体分析器进行校验时可能会有有毒气体溢出,对操
作人员造成伤害。氧气分析器校验时可能会有氧气溢出,如遇易 燃物品或火源可能会发生火灾。
8.6.9受限空间的通风不畅,而涂漆作业会有大量的有毒有害和 易燃易爆气体挥发出来,并出现大量的集聚,极易发生闪爆或人体 中毒事故。因此应对受限空间的空气中氧含量、易燃易爆气体和 毒气成分进行监测,并制定预防措施,避免对施工人员造成伤害。
8.8.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为 加强施工人员劳动保护制定本条。 8.8.6重质耐火砖密度一般在2.0g/cm3以上,不应在脚手架操 作平台上进行加工。
8.8.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为
9.3切割、打磨与焊接作业
0针对气刨作业时噪音很大,在容器内作业噪音不易发散, 成很大回声,应加强作业人员劳动保护
9.3.14乙炔气瓶与氧气瓶内的气体容易挥发,如果靠近火源或 烈日下曝晒,加快气体挥发导致压力过高,容易发生事故。 9.3.15瓶内气体应留有剩余压力,其自的是防止其他气体进入 氧气瓶与氧气发生爆炸。 9.3.17乙炔气瓶内部充有丙酮,如果卧放会导致丙酮流出气瓶。
丙酮减少容易导致乙炔气瓶发生爆炸
9.5.8带压操作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人员造成伤害
带压操作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人员造成伤害。
9.6清洗与吹扫作业
由于酸、碱及其溶液一旦与有机物、氧化剂和脱脂剂等接 易发生化学反应,造成意外事故,
10.2.1激光经纬仪、红外线测距仪、全站仪利用激光及红外线的反 射原理工作,其光线对眼睛及皮肤有灼伤作用,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好 工作服、手套、头盔等防护用具,不得对人眼睛和皮肤进行照射。
10.2.2本条规定是为避免加载过程中沉降不均匀造成试桩偏心 受拉或桩身在较高载荷下发生脆性破坏进而破坏地基土而造成压 重平台塌。拨桩试验时千斤顶一般安放在反力架上面,故应防 止发生倾倒或其他事故
10.2.3本条规定是为防止施加于地基土的压应力超过地基土承
载力而造成地基土破坏或下沉而导致堆载平台倾倒或塌。 10.2.4钻进过程中,保持钻孔内循环水流以润滑、冷却钻头,防 止发生卡钻事故。 10.2.5本条规定是为避免锤架承重后倾斜或锤体反弹时向横向
10.3.4易挥发物品如酒精、汽油、乙醚等,气化后极易发生中毒
.3.6强酸、强碱是腐蚀性极强的物质,与人体接触会造成严 伤,因此盛装强酸、强碱的容器必须放在安全位置,不得放在 上,防止取用时翻倒掉下伤人。
10.3.8氯酸钾为强氧化剂,有机物一般为还原剂当强氧化剂与
10.4.1为防止熬制石蜡、松香或烘干木柴、纸张时因温度过高而 着火,作业时必须严格控制加热温度;防止试样溢出、着火烫伤、烧 伤操作人员,并应防止试样蒸气中毒。
正冲击锤落下或试件断裂时进出伤人,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站在机 器侧面,并保持一定距离。为防止冲击锤落下伤人,放置冲击试样 时,应将冲击锤支撑稳固,不得将冲击锤升到最高位置后放置 试样。
0.4.3采用液氮或十冰(二氧化碳)作为低温冲击试验的冷 ,在搬运、使用及存储中均应防止冷却剂溢出冻伤操作人员或 人员室息伤害。
良好,并设有自来水和急救酸、碱伤害时中和用的溶液。为防止金 相试件在磨制时突然飞出伤人,不得多人同时在一个旋转盘上操
故所接受的剂量和摄入量等记录。在工作人员年满75岁之前,应 为他们保存职业照射记录。在工作人员停止辐射工作后,其照射 记录至少应保存30年。 10.5.2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卫生部令第55号)的规定,从事射线透照的人员应年满18周 岁,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具有高中以上文 化水平、相应专业知识和能力,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 受个人剂量监督,掌握放射防护知识和有关法规,经省级卫生行政 部门授权机构进行的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并考试合格。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 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 性检查。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放射工作单位应当 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 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 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18871的规定,任何放射工作人员,在正常情况下的职业照射 水平不应超过以下限值: (1)连续5年内年均有效剂量,20mSv; (2)任何一年中的有效剂量,50mSv; (3)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150mSv; (4)四肢(手和脚)或皮肤的年当量剂量,500mSv。 用人单位聘用新工作人员时,应从受聘人员的原聘用单位获 取他们的原有职业受照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 10.5.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28条、《放 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20条和《放射性同位 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6条的规定,放射性同位素只
能在持有许可证的单位之间转让。禁止向无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 证规定种类和范围的单位转让放射性同位素。未经批准不得转让 放射性同位素。 10.5.4探伤人员应熟悉所用设备的操作方法。每个工作小组均 应配备便携式剂量仪、剂量报警仪、个人剂量计、通讯设备、现场屏 蔽物、应急箱等防护物品,探伤作业之前应对便携式剂量仪、剂量 报警仪、探伤仪及其附件的完好状况进行检查确认,在施工现场检 测时应设置明显的放射性警告、禁人标志,作业期间应安排人员对 控制区、监督区边界进行巡测,防止无关人员接近或误入辐射 区域。 10.5.5Y射线源的储存应充分考虑周围的辐射安全。放射性同 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并 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对放射性同位素贮存场所应当采取防火、防 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漏的安全措施。使用、贮存放 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应设置明显的放射性警告标志,其 入口处应当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 装置或者工作信号,防止无关人员接近或误入辐射区域。 射线检测单位的放射源贮存库和施工现场的贮源库门应保持 锁紧状态并落实双人双锁监管,钥匙分别由经授权的两人掌管,领 用、归还放射源时两人须同时在场开启库门,并在出入放射源登记 台账中签名确认。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暂不使用时必须存放于专用 贮存库内。 废源应送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 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并妥善保管对方出具的接收证明备查。 不得任意丢弃,防止造成辐射事故。在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或者 送交完成后应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射线检测单位应当建立并长期保存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 台账,记载放射性同位素的核素名称、出厂时间和活度、标号、编 码、来源和去向,及射线装置的名称、型号、射线种类、类别、用途
来源和去向等事项。必须建立和保持严格的放射源的定期清点检 查制度,核实探伤装置中的放射源,明确每枚放射源与探伤装置的 对应关系,做到账物相符、一一对应,随时掌握放射源的数量、存 放、分布和转移情况,严防放射源被遗忘、失控、去失、失踪或被盗。 对于长期闲置的放射源和已经不能应用或不再应用的放射源,应 定期清点检查。清点检查至少应记录和保存下列资料:每个放射 源的位置、形态、活度及其他说明,每种放射性物质的数量、活度、 形态、分布、包装和存放位置。 领用或交还射线探伤仪时均应测量、记录射线探伤仪表 面的放射性水平,确认放射源在丫射线探伤仪的屏蔽位置。
10.5.6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 定,需要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应向 使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书面报告移出地省级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并接受使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异地 使用活动结束后应向使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注 销,并书面告知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按照《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9月14日国 务院令第562号)的规定,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 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 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 Y射线源应锁在射线仪(源容器)中并取出钥匙,置于安全屏 蔽箱内并拴系固定后运输。运输工具外表面上任一点的辐射水平 不得超过2mSv/h,距运输工具外表面2m处的辐射水平不得超过 0.1mSv/h。 除司机、押运人员外,任何人均不充许搭乘运载放射源的车 辆。装有放射源的货包、集装箱在运输期间和中途贮存期间都应 与其他危险货物或有人员逗留的场所隔离。
标准》GBZ 117和《工业 射线探伤放射防护标准》GBZ 132的规
定,专用探伤室设置必须充分考虑周围的放射安全。透照室必须 用防射线材料进行有效的屏蔽防护,透照室门的防护性能应与同 则墙的防护性能相同,并安装门一机联锁一示警安全装置,并保证 在门(包括人员门和货物门)关闭后射线装置才能进行探伤作业。 门打开时应立即停止射线照射,关上门不能自动开始射线照射。 门一机联锁装置的设置应方便探伤室内部人员在紧急情况下离开 探伤室。 必须在确认透照室内无人、屏蔽门关闭、所有安全装置起作用 并发出照射信号指示后才能进行射线透照。探伤室入口处及被探 物件出人口处必须设置声光报警装置,并安装门一机联锁装置和 工作指示灯,机房内适当位置安装固定式剂量仪。剂量仪在射 线探伤机工作时应自动接通,并能在有人通过时自动将放射源收 回源容器,确保室外人员年有效剂量小于其相应的限值。 10.5.8按照《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 规定,应把辐射工.作场所分为控制区和监督区,以便于辐射防护管 理和职业照射控制。 控制区是指需要和可能需要专门防护手段或安全措施的区 域。以便控制正常工作条件下的正常照射,并预防潜在照射或限 制潜在照射的范围。应考虑预计的正常照射水平、潜在照射的可 能性和大小,以及所需要防护手段与安全措施的性质和范围。对 于范围比较大的控制区,如果其中的照射水平在不同局部变化较 大,需要实施不同的专门防护手段或安全措施,则可根据需要再划 分出不同的子区,以方便管理。应定期审查控制区的实际状况,以
物件出人口处必须设置声光报警装置,并安装门一机联锁装置和 工作指示灯,机房内适当位置安装固定式剂量仪。剂量仪在射 线探伤机工作时应自动接通,并能在有人通过时自动将放射源收 回源容器,确保室外人员年有效剂量小于其相应的限值。 10.5.8按照《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 规定,应把辐射工作场所分为控制区和监督区,以便于辐射防护管 理和职业照射控制。
10.5.8按照《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 规定,应把辐射工作场所分为控制区利监督区,以便于辐射防护管 理和职业照射控制。
10.5.8按照《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理和职业照射控制。 控制区是指需要和可能需要专门防护手段或安全措施的区 或。以便控制正常工作条件下的正常照射,并预防潜在照射或限 制潜在照射的范围。应考虑预计的正常照射水平、潜在照射的可 能性和大小,以及所需要防护手段与安全措施的性质和范围。对 于范围比较大的控制区,如果其中的照射水平在不同局部变化较 大,需要实施不同的专门防护手段或安全措施,则可根据需要再划 分出不同的子区,以方便管理。应定期审查控制区的实际状况,以 确定是否有必要改变防护手段、安全措施或控制区的边界。 监督区是指在控制区外、通常不需要专门的防护手段或安全 措施,但需要经常对职业照射条件进行监督和评价的区域。应采 用适当的手段划出监督区的边界;应定期审查该区的条件,以确定 是否需要采取防护播措施和做出安全规定,或是否需要更改监督区 的边界,
射线透照作业人员应在控制区边界外操作。充许射线透照作 业人员在监督区内活动,禁止在监督区内进行其他作业,其他人员 也不应在监督区边界附近长期停留。进行射线检测作业时,必须 考射线探伤机和被检物体的距离、照射方向、照射时间和屏蔽 条件,源驱动装置应尽可能设置于控制区内,以保证作业人员的 受照剂量低于年剂量限值,并应达到可以合理做到的尽可能低的 水平。同时应保证操作人员之间的有效交流。 应通过巡测确控制区和监督区。控制区和监督区边界距离 可按照《工业Y射线探伤放射防护标准》GBZ132附录C进行估 算,并参考该估算值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在探伤机处于透照状态时,用便携式辐射测 量仪从透照位置四周由远及近地测量空气比释动能率(K),确定 边界位置。 按放射工作人员年有效剂量限值的四分之一(5mSv)和每周 实际透照时间为7h推算,控制区与监督区边界的空气比释动能率 (K)应满足以下要求: 控制区边界:K=15μGy/h; 监督区边界:K=2.5μGy/h。 若每周实际透照时间t>7h,控制区边界空气比释动能率应 按以下公式进行换算:
式中:K一控制区边界空气比释动能率(μGy/h); t一一每周实际开机时间(h); 100一一5mSv平均分配到每年50周的数值,即 同时,监督区边界空气比释动能率也相应改变。
Y射线探伤仪故障应急器其应包括: 放射测量设备:测量范围符合要求的射线测量仪、环境水平 测量仪、污染监测仪或探测器; 人员防护设备:应急响应人员直读式剂量仪、个人剂量计、全
套防护服(包括头盔、眼镜、手套、靴、上衣、裤等)、急救箱; 通讯设备; 排障处理工具:袋装2kg铅粒,1.5m长的长柄夹源钳、厚度 为11mm的铅质屏风,倒源罐、放射警告标志和标签、防止设备污 染的塑料布、钢丝钳等工具。 设备操作手册、应急预案、监测程序等文件。 2射线源的能量和活度应根据受检工.件的规格合理选用。在 满足穿透力的条件下,应选用较低能量的射线。对于小型、薄壁工件, 应选用较低能量的射线源,降低射线作业场所的射线照射剂量率。 3在监督区边界上必须设警戒标志。在监督区边界附近不 应有经常停留的公众成员,射线曦光前应仔细检查安全装置的性 能、警告标志的状态、控制区内人员等情况,确保探伤源和X射 线装置的安全使用,防止误操作造成伤害。 按照《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的规 定,电离辐射的标志如图1所示,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如图2所示。 其背景为黄色,电离辐射标志及正三角形边框图形均为黑色,“当 心电离辐射”用黑色粗等线体字。正三角形外边长α=500mm, 内边长α2=350mm。
图2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现行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
18871规定:.工.作场所监测的内容和频度应根据工作场所内辐射 水平及其变化和潜在照射的可能性与大小来确定,并应保证能够 评估所有工作场所的辐射状况、可以对工作人员受到的照射进行 评价、能用于审查控制区和监督区的划分是否适当。 4在作业区人口处显著位置设立射线作业告示牌,提示无关 人员远离射线检测作业区,避免受到辐射伤害。 5在施工现场进行射线透照时应确保射线检测作业时控制区内 无任何人员,监督区内无公众人员,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和监护人员。 6当射线探伤装置、场所、被检物体(材料、规格、形状)、照射 方向、屏蔽等条件发生变化时,均应重新进行巡测,确定新的划区 界线。 7放射工作场所的剂量监测仪表、个人防护用品应经常检 修,保证正常使用。射线源使用单位应经常对射线探伤仪 安全装置的性能进行检测。用于放射防护监测的仪器,每年至 少由法定计量部门检定一次,并取得合格使用证明书。有效期 内的监测仪器经可能涉及计量刻度的重大维修后,必须重新进 行检定。 对于比较均匀的辐射场,当辐射主要来月前方时,剂量计应筛 戴在人体驱千前方中部位置,一般在左胸前;当辐射主要来良人体 背面时,剂量计应佩带在背部中间。 11为确保射线探伤机在每次透照完毕收回后,其放射源 处在容器内的安全屏蔽位置,也需要对容器进行辐射剂量率水 平检测。 10.5.11暗室应排风良好。暗室内应保持整洁有序,药品、试剂 和用具应放在指定位置。通道应平坦通畅,不得堆放杂物。限制 连续工作时间是考了暗室密闭空间中空气对作业人员健康的不 良影响。
10.5.13 磁粉检测合闸时有时会产生火花,因此在有可燃介质环
境探伤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使用通电法或触头法检测时, 应保持接触良好,不得在通电状态下移动电极触头。探伤用的夹 具和触头,应用导电良好、熔点低、硬度不高的金属制成。 10.5.15当进行荧光磁粉检测时,不得使用不带滤波片或屏蔽罩 失效的紫外线灯,避免人眼直接受紫外线照射。 10.5.16渗透检测用的渗透剂、清洗剂、显像剂大多是挥发性较 强的可燃液体(有机溶剂),故作业时附近不得有明火,并通风良 好。在容器等受限空间内进行渗透检测时.应防止有机溶液中毒: 必要时可设置排气通风装置04铁路简支梁钢筋骨架智能建造探索与实践-中国铁设.pdf,空间外应设专人监护。 10.5.18使用溶剂型渗透检测剂时,作业人员应在上风侧操作 避免吸入过多的有机溶剂挥发气体。 10.5.19磁粉或渗透检测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剩余渗透检测剂的 喷罐,释放空喷罐内的残余压力,将废弃的检测剂喷罐清理至指定 地点集中处理。不得随意丢弃,以防着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