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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指南(2022版).pdf成都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指南
成都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指南
当前,找市迎米建设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践行新发展理 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等重大战略机遇,实施城市更新成为城市建设 的重要形式,为在城市更新建设领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助力既有 建筑改造提升,研究制定了本指南。 本指南对既有建筑不同改造形式下如何适用新老消防标准提出 了指导意见。同时鼓励实施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安全综合评估,科学 研判改造实施可能面临的问题,避免出现改造成本过高、消防安全 受损等现象。也为我市既有建筑改造的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提供依 据。本指南共分六个部分,主要包括:总则、基本规定、建筑设 计、消防设施、消防电气、附录。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 司等有关单位开展了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专项研究,广泛征求社 会各方意见,邀请从事规范编制、消防设计、消防救援管理的专家 进行评审论证,制定了本指南。本指南未涉及的消防设计内容,应 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指南由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归口管理。中国建筑西南设 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技术解释。 本指南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应急管理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成都市消防救援支队 四川天府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 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
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主要起草人(按姓氏首字母排序):杜毅威、桂佳、何青铭、 胡珂、蒋治宇、刘建、刘竹、刘志强、罗号、石永涛、谭博文、汤 世琦、唐杰、涂敏、王永玲、徐琳、徐楠、杨玲、杨鹏、银雪、袁 满、钟鹏、张学兵。 主要审查人(按姓氏首字母排序):祁晓霞、贺刚、胡斌、黄 志强、刘东、罗于、王洪、王家良、张晓明、邹秋生。
总则 基本规定 2.1改造可行性研究 2.2建筑设计使用功能改变的认定 2.3改造类别. 2.4内部装修工程. 2.5建筑外立面改造... 2.6建筑整体改造工程. 2.7建筑局部改造工程.. .6 建筑设计 3.1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3.2总平面布局 .9 3.3防火分区和平面布置 .9 3.4安全疏散和避难. 3.5建筑构造, 11 消防设施. ...10 4.1消防给水设施, 4.2防烟、排烟设施.. ...12 消防电气DB35/ 323-2018标准下载, ..13 5.1消防电源及配电, ..13 5.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13 5.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14 附录A用词说明. ..15 附录B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可行性评估报告参考格式 16
1.3本指南适用以下范围
2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公共建筑改造, 3设计使用功能改造为民用建筑的厂房和仓库改造 不适用于住宅建筑、临时性建筑、村民自建住宅、公共建筑改造为厂 房和仓库的改造。 1.4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改造工程,按照“一事一议” 原则组织专家论证。
2.1.1既有建筑改造决策实施前,建设单位宜对改造前的室内外消防安全 伏况、改造后的消防设计要求、改造方案的实施技术进行消防技术可行性 评估。 建筑设计使用功能改造为特殊使用功能场所的,建设单位应按照上述 要求开展消防技术可行性评估。
2.1.2建设单位可自行或委托设计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技术 可行性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 1既有建筑执行原标准和目前使用状态下的消防安全性能, 2改造所涉及原标准和现行标准的差异,以及执行现行标准的难度 3既有建筑使用期间消防安全薄弱部位,以及安全疏散和火火救援条 件; 4拟采取的改造方案的技术合理性、工程经济性和建筑安全性, 可行性评估应有明确的结论意见,并填写《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可 行性评估表》(详见附录B)。经可行性评估不具备改造条件的,不应开 展后续工作。 2.1.3因建筑设计使用功能变化,存在下列情形的,宜进行整体改造 1二类高层建筑变为一类高层建筑的, 2需增设消防电梯的; 3需增设独立安全出口、独立疏散楼梯的, 4需要将敬开楼梯间改为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 5建筑疏散楼梯数量、疏散总净宽度不能满足要求的
2.2建筑设计使用功能改变认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既有建筑设计使用功能未发生改变 1改造前后建筑设计使用功能完全一致的既有建筑 2在办公楼、科研楼、宿舍、公寓等增设对内的公共生活与服务空 ; 3不涉及防火分区面积、防火等级、人员密度标准等改变的商业建筑 内部业态调整
除上述内容以外的,认定为建筑设计使用功能改变。
2.3.1既有建筑改造分为建筑内部装修、建筑立面改造、建筑整体改造、 建筑局部改造,
2.3.2内部装修是指不改变建筑设计使用功能,不改动主要结构、承重 墙,不改变防火分区划分、疏散楼梯形式、疏散走道位置及宽度等,为满 足使用需求,对建筑内部空间所进行的修饰、保护及固定设施安装的工 程。 2.3.3立面改造是指仅对建筑立面进行的装饰装修改造工程, 2.3.4整体改造是指单体建筑的地上地下全部改造、地上全部改造、单建 式地下室全部改造工程,
2.3.5局部改造是指内部装修、立面改造、整体改造以外的其他改造工
3.5局部改造是指内部装修、立面改造、整体改造以外的其他改造 呈。
4.1既有建筑内部装修应执行现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2)及《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要求,其 消防设计可适用原标准
2.5.1既有建筑立面改造工程不应影响已有消防设施的有效
.5.1既有建筑立面改造工程不应影响已有消防设施的有效性。
2.6.1既有建筑设计使用功能未发生改变的整体改造,原则上
2.6.1既有建筑设计使用功能未发生改变的整体改造,原则上应执行现行 标准,确有困难的,下列内容可适用原标准! 1改造后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 2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要求, 3疏散楼梯的宽度计算方式、设置形式、位置,防烟楼梯间顶部固定 窗; 4消防电梯停靠楼层; 5消防电梯前室短边长度的设置,合用前室和防烟楼梯间前室的使用 面积; 6消防水泵房、柴油发电机房、变电所的设置位置; 7保留使用的消防水池设置位置及最低有效水位计算方式 8保留使用的加压送风立管(竖并)构造要求 9保留使用的自然排烟窗(口)设置高度要求,保留使用的排烟立管 (竖井)的构造要求。 2.6.2既有建筑设计使用功能改造为特殊使用功能场所的整体改造应执行 现行标准。其余建筑设计使用功能发生改变的,下列内容可适用原标准: 1改造后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 2消防电梯地下室停靠楼层, 3消防电梯前室短边长度的设置,合用前室和防烟楼梯间前室的使用 面积; 4保留使用的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计算方式 5些油发电机房变电所的设置位置
2.7.1既有建筑设计使用功能未改变的,其防火分区、平面布置、安全疏 散距离、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及标志灯布置、装饰装修材料、灭 火器配置应执行现行标准,其余可适用原标准。 改造不得影响未改造部分的消防安全,
.7.1既有建筑设计使用功能未改变的,其防火分区、平面布置、安全疏 放距离、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及标志灯布置、装饰装修材料、火 (器配置应执行现行标准,其余可适用原标准。 改造不得影响未改造部分的消防安全。 .7.2既有建筑设计使用功能改造为特殊使用功能场所的局部改造,应执 行现行标准。其余建筑设计使用功能改变的,下列内容可适用原标准 1改造后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 2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要求; 3疏散楼梯的宽度计算方式、设置形式、位置,防烟楼梯间顶部固定 窗; 4消防电梯前室短边长度的设置,合用前室和防烟楼梯间前室的使用 面积; 5消防水泵房、柴油发电机房、变电所的设置位置, 6消火栓栓口的动压值计算方式 7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消防电源监控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及余压监 空系统的设置要求; 8保留使用的高位消防水箱最低有效水位计算方式 9保留使用的消防水池设置位置及最低有效水位计算方式 10保留使用的加压送风立管(竖并)构造要求; 11保留使用的自然排烟窗(口)设置高度要求,保留使用的排烟立 管(竖井)的构造要求
3.1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3.1.1建筑高度、建筑面积、设计使用功能改变的既有建筑改造,应按照 现行标准进行核对并分类。 3.1.2新增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按现行标准进行设计,保留 建筑构件可维持现状
1当防火间距不满足现行标准且不小于4米时,改造建筑外墙的耐火 极限不应低于3.00h,若原有外墙上的门、窗、洞口仍需开设时,应设置 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当防火间距不满足现行标准且小于4米时,改造建筑外墙的耐火极 限不应低于3.00h,且建筑外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
3.3防火分区和平面布置
3.3.1既有建筑改造楼层新增疏散楼梯、消防电梯,经过下部未改造楼层 且对下部楼层的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未产生影响时,对下部 楼层其他区域可不改造。新增的疏散楼梯和消防电梯在首层的安全出口应 满足现行标准要求。
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可维持 现位置,但消防水泵房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 泵房和疏散走道隔墙、标识指示应满足现行标准要求
3.4.1除特殊使用功能场所外,其他单体建筑改造工程,当每层仅有一个 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且难以增加时,可维持既有建筑安全出口和疏散楼 梯数量,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建筑耐火等级应为一级或二级,首层的安全出口不少于两个, 2建筑层数不大于两层,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 3第二层使用人数不超过50人 4直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或室内任 一点直通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大于22m 5疏散楼梯间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 6走道等公共区域或每个有人员活动的房间应设置消防救援窗或设置 室外阳台。 3.4.2除特殊使用功能场所外,采用分隔单元方式,在既有建筑首层、二 层设置商业、办公等使用功能的小型营业性用房,满足下列条件时,首层 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 1该分隔单元的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40m,每层的建筑面积不应 大于120m,且二层总人数不应超过50人, 2每个单元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且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每个分隔单元之间的防火隔墙两侧的最近门窗洞口间距不应 小王1m
3每个分隔单元内,总疏散宽度及最远点疏散距离满足现行标准要 求; 4室内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应满足现行标准,且该楼梯应直通屋顶上人 屋面或露台。
3.5.1新增防火墙应设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其燃烧性 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标准要求。保留使用的防火墙可维持现状 3.5.2当保留使用的土建排烟及加压送风井道现状孔隙应进行防火封堵 并保证井道内壁光滑。
4.1.1建筑设计使用功能未改变的整体改造和设计使用功能改变的局部改 造,其消防水池容积增加确有困难时,可采取下列措施 1当改造工程周边有符合条件、可利用的市政消火栓时,可折减室外 消防用水量,但最多折减15L/s 2当市政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时,消防水池可不贴 存室外消防用水量。 4.1.2建筑设计使用功能改变的多层建筑局部改造,需要新增消防水池 时,消防水池采用两路消防供水且在火灾情况下连续补水能满足消防要
时,消防水池采用两路消防供水且在火灾情况下连续补水能满足消防要 求,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但不应小于
100m,当仅设有消火栓系统时不应小于50m。 4.1.3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m或层数不超过2层的非重要单、多层公共建 筑,设计使用功能发生改变的局部改造,当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且 增设高位消防水箱确有困难的,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但应设消防水池、 消防水泵、稳压泵和气压罐,消防水泵、稳压泵的供电及气压罐容积等 设置要求应满足现行标准。 4.1.4建筑设计使用功能改变的局部改造,应按照改造后的使用功能、建 筑总体积及建筑高度确定室内消火栓系统的设置。当非改造区域因继续使 用等原因暂时无法增设室内消火栓系统时,允许仅在改造区域内增设,但 宜为非改造区域后续增设室内消火栓系统预留条件。 4.1.5建筑设计使用功能改变的局部改造,保留使用的室内消火栓可保留 按钮启泵方式,新增或改变位置的室内消火栓启泵方式应执行现行标准。 4.1.6消防设计参数发生改变时,应对消防水泵参数进行复核,不能满足 要求的应按现行标准进行更换。当水泵扬程增加时,应复核管道的承压能 力,不满足要求时,应更换管道,新增或更换的管道应满足现行标准要 求。
4.2.1既有建筑改造时,宜优先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和自然排烟系统;新增 的防烟系统、排烟系统应满足现行标准要求。 4.2.2保留使用的加压送风立管(竖并),其系统风量、立管(竖并)风 速应满足现行标准要求。 4.2.3保留使用的自然排烟窗(口)计算有效面积时,储烟仓内及设于房 简冷高以上的外空开口右新而和均可汁入
4.2.4保留使用的排烟立管(竖井),其机械排烟系统风量应满足改造区域 的排烟量需求,排烟立管(竖井)风速应满足现行标准规定 4.2.5改造新增或调整的加压送风机、排烟风机、补风机应按现行标准设 置在专用机房。
5.1.1既有建筑改造时,消防电源应满足现行标准负荷等级要求。 5.1.2改造、新增的配电线缆选型及其敷设方式应符合现行标准要求。 5.1.3既有建筑改造对防雷接地要求有改变时,应对已有的防雷接地系统 进行检测,不满足现行标准要求时,应作更新改造。
5.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尾水调压井开挖支护施工方案5.2.1既有建筑改造的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 行标准要求。
0.2.既有建巩改造的火火自动报管及 行标准要求。 5.2.2既有建筑改造的报警系统和联动控制可接入已有系统;如已有系统 属已淘汰或不支持扩展的,对改造区域应增设报警控制器(有联动控制要 求时,还应增设联动控制器),并与原系统通过模块或转换模块实现通 讯。 5.2.3新增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采用区域报警系统时,火灾报警控制器 宜设置在改造区域内,报警信号应送至有人值班的场所,值班场所内应设 置声光报警器;当采用集中报警系统时,火灾报警系统各主机设备应设置
宜设置在改造区域内,报警信号应送至有人值班的场所,值班场所内应设 置声光报警器;当采用集中报警系统时,火灾报警系统各主机设备应设置
5.2.4改造新增防火卷帘、常开防火门、自动排烟窗、电动挡烟垂壁、自 动防火窗等设施时,应在相应的部位设置火灾探测器进行联动控制;局部 改造中,既有消火栓箱内的报警按钮具有启动消防泵和火灾报警两项功能 的,可予以保留。 5.2.5新增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等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 报警装置。
房屋市政工程常态化疫情防控指南.pdf5.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5.3.1改造区域包括与之直接关联的部分需增设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 系统时,应按现行标准要求设置。 5.3.2既有建筑局部改造,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满足原标准要 求时,改造区域内的消防应急灯具可采用符合原标准的灯具接入已有系 统,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可采用非集中控制型,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当建筑内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在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 照明配电箱处进行手动控制启动应急照明 2当建筑内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增加联动控制模块,对非 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进行联动控制,自动启动 应急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