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CAS 022-2022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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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CAS 022-2022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pdf

ICS 90.100.10 CCS Q 11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水泥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水泥协会、合肥中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陕西生态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冀 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天瑞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水泥行业协会、西安西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福建 远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淄博科邦热工科技有限公司、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曲 寨水泥有限公司、河南孟电集团水泥有限公司、中晶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科清环境工程公司、 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第七一八研究所、武汉华德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湖南九九智能环保股份有限 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郁涛、范永斌、高旭东、沈玉祥、王梦瑜、庞龙、邓洋、姜雨生,杨平,李雪松、 东内武、许日昌、陈跌跃勋、李海波、罗祥波、陈文瑞、郭红军,霍海波、高政、高建坤、胡会杰、牛宇宁、 张立安、尹海滨、主一东、童裳慧、李俊松、吴建、李臻、殷兴华、刘黎明、龚京忠、张雪晶、陈雪、韩宇、 击星洲、李修启。 本文件主要审查人:查少翔、崔健、冯士国、张凡、郑建国。

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

本文件规定了水泥制造企业(含独立粉磨站)、水泥原料矿山、散装水泥中转站、水泥制品企业及其 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限值、监测及监督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执行超低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除执行本标准外,相应管理要求还应执行国家相应的污染控制标准 的规定。

模板施工方案范本HJ68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氟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HJ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HJ 848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水泥工业

HJ68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氟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HJ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HJ848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水泥工业

3.1 水泥工业cementindustry 从事水泥原料矿山开采、水泥制造、散装水泥转运以及水泥制品生产的工业企业。 3.2 水泥窑 cementkiln 水泥熟料烧设备。 3.3 窑尾余热利用系统 wasteheat utilizationsystem of kiln exhaustgas 引人水泥窑窑尾废气,利用废气余热进行物料干燥、发电等,并对余热利用后的废气进行净化处理 的系统。

3.3 窑尾余热利用系统wasteheatutilizationsystemofkilnexhaustgas 引人水泥窑窑尾废气,利用废气余热进行物料干燥、发电等,并对余热利用后的废气进行净化处理 的系统。

引人水泥窑窑尾废气,利用废气余热进行物料 统

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dryer,drying and grindingmill,coal grindingmill and clinker cooler 烘干机指各种型式的物料烘干设备;烘干磨指物料烘干兼粉磨设备;煤磨指各种型式的煤粉制备设 备:冷却机指各种类型(筒式、篦式等)的冷却熟料设备

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 dryer,drying and grinding mill,coal grinding mill and clinker cooler 烘干机指各种型式的物料烘干设备;烘干磨指物料烘干兼粉磨设备;煤磨指各种型式的煤粉制备设 备:冷却机指各种类型(简式、筐式等)的冷却熟料设备

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crusher,mill,packingmachineandotherventilatio equipment 破碎机指各种破碎块粒状物料设备;磨机指各种物料粉磨设备系统(不包括烘干磨和煤磨);包装机 指各种型式的包装水泥设备(包括水泥散装仓);其他通风生产设备指除上述主要生产设备以外的需量 通风的生产设备和设施,其中包括物料输送设备、料仓和各种类型储库等。 3.6 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dryerassociatedwithindependentheatsource 无水泥窑窑头、窑尾余热可以利用,需要单独设置热风炉等热源,对物料进行烘干的设备。 3.7 散装水泥中转站bulkcementterminal 散装水泥集散中心,一般为水运(海运、河运)与陆运中转站。 3.8 水泥制品生产productionofcementproducts 预拌混凝土、砂浆和混凝土预制件的生产,不包括水泥用于施工现场搅拌的过程, 3.9 标准状态standardcondition 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k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均为标准状态下的质量 浓度。

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水泥企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适用于使用氨水、尿素等含氨物质作为还原剂,去除烟气中氮氧化物。 适用于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

等含氨物质作为还原剂,去除烟气中氮氧化物 适用于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

2对于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排气,应同时对排气中氧含 监测,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公式(1)换算为基准含氧量状态下的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 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其他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按实测浓度计算,但不得人为稀释排放。

0 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m; 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 o p(O,) 基准含氧量百分率,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为10,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 排气为8: 实测含氧量百分率

4.2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2.1水泥工业企业应按照生产工艺过程、物料密闭储存、物料密闭输送、物料封闭运输4个方面分别 建立全覆盖的无组织排放源清单,且无组织排放源清单至少每年更新1次。 4.2.2水泥工业企业应建立企业级无组织排放监控体系,建设全厂集中管控平台,对无组织排放过程、 治理设施运行状态和重点区域污染物浓度等进行全方位监控。 4.2.3水泥工业企业应按照HJ664的要求,至少设置1套标准方法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厂界、道 路、污染重点区域应设置监测微站。 4.2.4采用本标准,水泥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应符合表2规定

表2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4.3废气收集、处理与排放

4.3.1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 排放。 4.3.2净化处理装置应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应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情况下 争化处理装置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因净化处理装置故障造成非正常排放,应停止运转对应的 生产工艺设备,待检修完毕后共同投人使用。 4.3.3除储库底、地坑及物料转运点单机除尘设施外,其他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高度应 高出本体建(构)筑物3m以上。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 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排放限值按本标准中的要求执行

4.4.1排气筒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氨的排放限值按本标准中的要求执行,

麦3排气简大气污染物中特征污染物排放限值

5.1.1水泥生产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水泥工业》 (HJ848)排污许可证等的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 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5.1.2水泥生产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的规定执行。 5.1.3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DLT 727-2013标准下载,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 台和排污口标志。 5.1.4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 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测

.2排气筒排放监测要求

织排放的监测按HJ/T55规定执行。 5.2.2对于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浓度的监测可采用任何连续1h的采样获得平均值,或在任何1h内 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以上样品,计算平均值。对于间歇性排放且排放时间小于1h的,则应在排放时 段内实行连续监测,或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以上样品并计平均值

5.3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4所列的方

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6.1本标准实施后,如果国家新颁发或修订的相关标准严于本标准T/CECS 518-2018标准下载,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国家标准。 6.2采用本标准时,在任何情况下,水泥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 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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