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SY 06520.3-2016 炼油化工工程消防安全及职业卫生设计规范 第3部分:水消防系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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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Y 06520.3-2016 炼油化工工程消防安全及职业卫生设计规范 第3部分:水消防系统.pdf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标准

Q/SY06520.32016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发布

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发布

T/CEA 041.6-2020 电梯线束技术要求 第6部分:自动扶梯和人行道线束技术要求.pdf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设计要求 3. 1 一般规定 3. 2 消防供水 3.3 水消防设备及系统 3. 4 水力计算 安全环保要求

Q/SY06520.32016

Q/SY06520《炼油化工工程消防安全及职业卫生设计规范》是炼油化工工程设计系列标准之一。 该标准分为以下14个部分: 第1部分:通则; 第2部分:灭火剂; 第3部分:水消防系统; 第4部分:泡沫灭火系统; 第5部分:干粉灭火系统; 第6部分:蒸汽灭火系统; 第7部分:气体灭火系统: 第8部分:消火栓; 第9部分:消防炮; 第10部分:灭火器; 第11部分:个体防护装备; 第12部分: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第13部分:消防设计专篇; 第14部分: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本部分为Q/SY06520的第3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一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 起草。 本部分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分公司提出 本部分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标准化委员会石油石化工程建设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寰球工程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袁印实、高斌海、黄云松、张志辰、赵欣、赵晓静、刘建林

Q/SY06520《炼油化工工程消防安全及职业卫生设计规范》是炼油化工工程设计系列标准之一。 该标准分为以下14个部分: 第1部分:通则; 第2部分:灭火剂; 第3部分:水消防系统; 第4部分:泡沫灭火系统; 第5部分:干粉灭火系统; 第6部分:蒸汽灭火系统; 第7部分:气体灭火系统; 第8部分:消火栓; 第9部分:消防炮; 第10部分:灭火器; 第11部分:个体防护装备; 第12部分: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第13部分:消防设计专篇; 第14部分: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本部分为Q/SY06520的第3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一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 起草。 本部分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分公司提出 本部分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标准化委员会石油石化工程建设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寰球工程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袁印实、高斌海、黄云松、张志辰、赵欣、赵晓静、刘建林,

炼油化工工程消防安全及职业卫生设计规范 第3部分:水消防系统

Q/SY06520的本部分规定了全厂消防设施系统设计中水消防系统设计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建设工程及其他相关工程的新建、扩 建或改建工程的水消防灭火系统设计。 本部分不适用于码头、厂外单独建设的长距离输油管道、城镇燃气工程的消防设施设计,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6245消防泵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19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26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338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974消防给水及消水栓系统技术规范

水消防系统设计应根据装置性质按GB50016, GB50160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3.2消防供水

3. 2. 1 消防水源

3.2.1.1全厂性消防水源可来源于市政给水管网、自备净水厂、天然水体或独立的消防储水池 (罐)。当直接取用天然水体时,应首先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时消防用水的可靠性。当消防用水由消防 水池(罐)供给时,承担消防、生产、生活用水的总进水管管径应能满足消防水池的补充水和100% 生产生活总用水量的要求 3.2.1.2装置区和罐区的消防水源,当装置区(或罐区)消防用水由全厂独立消防管网供给时,其 进水管不得少于两条,每条进水管均应满足100%的消防用水;当消防用水由全厂工业水管网供给 时,亦应不少于两条进水管,当其中一条发生事故时,另一条应能满足100%的消防用水和70%的生 产用水。

进水管不得少于两条,每条进水管均应满足100%的消防用水;当消防用水由全厂工业水 时,亦应不少于两条进水管,当其中一条发生事故时,另一条应能满足100%的消防用水和 产用水。

Q/SY06520.32016

3.2.2消防给水系统的选择

3.2.2.1石化企业的工艺装置区、罐区等,应设计成独立的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3.2.2.2低压给水系统可与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并,但不应与循环冷却水系统合并,且不应用于 其他用途。

3.2.3消防水池(罐)

消防水池(罐)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a 有效容积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总用水量的要求。当发生火灾时,有来自不同方向的两 路进水设施连续补水时,其容量可减去其中补水量较小的一路的补水量。 b 总有效容积大于1000m时,应分隔成两个,并应设置满足最低有效水位的连通管。 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 d) 当与其他水池(循环水水池除外)合建时,应有消防水不做他用的措施。 e) 寒冷地区应有防冻措施 应设现场液位显示,远距离高低液位报警及自动补水设施。 名 应有通气管和溢流管,并宜有放空措施。 h 消防水泵泵轴以下的水位,不计入有效容积,以满足自灌

3.2.4消防水泵及控制

3.2.4.1消防水泵总出水管应满足所承担的区域全部消防用水量总和的要求,其扬程应满足最不利 点消防设施的最低压力要求。稳高压给水系统的扬程(表压)宜为0.7MPa~1.2MPa;低压给水系 统应确保最不利点室外消火栓的水压(表压)不低于0.15MPa(自地面算起)。 3.2.4.2消防稳压泵出水量原则上按系统的渗漏量计算。对于全厂性的稳高压给水系统,也可按系 统容量的大小考虑。其扬程应满足系统最低工作压力要求。 3.2.4.3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且备用泵应采用柴油泵。柴油泵(含主泵和备用泵)的总能力应 满足最大消防用水量要求,备用柴油泵工作能力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消防水泵的能力。消防水泵均应符 合GB6245的要求。 3.2.4.4消防水泵应设双动力源。采用柴油消防泵时,油料储备应至少满足机组满负荷连续运转6h 的要求。 3.2.4.5每台消防水泵宜有独立的吸水管。两台以上成组布置时,其从水池引出的吸水管不应少于 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或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仍能吸取全部用水量。吸水口的淹没深度应满足消防 水泵在最低水位运行安全的要求。 3.2.4.6消防稳压泵的启闭应由压力联动装置自动控制。 3.2.4.7每台自灌式消防泵的吸水管宜装有真空压力表,每台消防泵的出水管应装有压力表,出水 总管的压力信号应接人消防控制中心的消防控制盘,该信号应与消防泵组联锁。 3.2.4.8消防泵房内应有泵的启、停泵按钮和电机的电流表;电动阀的启、停按钮和指示灯,以实 现在消防泵房内控制消防泵和电动阀。 3.2.4.9消防水泵应能自动启动和手动启停,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消防水泵应能依靠管网压降信 号自动启动,但不应设置自动停泵的控制功能,停泵应由具有管理权限的工作人员根据火灾扑救情况 确定;消防水泵除应采用联动控制方式外,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

3.2.5.1消防泵房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2.6消防给水管道

3.2.6.1稳高压消防给水管道应为独立的给水系统。 3.2.6.2消防给水管道应环状布置。环状管网的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 3.2.6.3环状管网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管段,每段消火栓数量不宜超过5个。 3.2.6.4当某个环状管段损坏或检修时,独立消防管网的其余环段应仍能通过100%的消防用水量 与生产生活合用的消防给水管应仍能通过100%消防用水量和70%生产、生活用水量的总和。 3.2.6.5寒冷地区的消防管道应埋设在冰冻线以下,金属管道应考虑与土壤侵蚀程度相适应的防腐 措施。 3.2.6.6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设计流速不宜大于3.5m/s 压泄压阀

3.3水消防设备及系统

3.3.1.1可燃气体、可燃液体量大的甲乙类设备的高大框架和设备群、中间储罐等应均属于消防水 炮的主要保护对象。在普通消防水炮不能有效保护特殊危险设备及场所时,可设水喷淋(或水喷雾) 系统、高架消防水炮和遥控水炮进行保护,或者采用以上几种措施的不同组合。 3.3.1.2固定消防水炮应设置在稳高压消防给水管路上,消防水炮的布置应根据水炮的设计流量和 有效射程确定其保护范围,其设置位置距保护对象不宜小于15m。 3.3.1.3固定水炮出水量宜为30L/s~50L/s,喷嘴应为直流一水雾两用喷嘴。每个消防水炮应设检 修用的阀门,其操作手轮离地宜在1.0m~1.2m之间。寒冷地区,其检修阀门前的地上明露部分应 考虑防冻。 3.3.1.4固定消防水炮其他设计应满足GB50338的要求。

3.3.2.1工艺装置区及罐区的消火栓应在其四周沿道路设置,消火栓间距不宜超过60m,当装置内 设有消防通道时,亦应在通道边设置消火栓。 3.3.2.2罐区距被保护对象15m以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保护对象可使用的数量之内。 3.3.2.3设在生产生活合用的给水管道上的消火栓,应设切断阀,当检修消火栓时允许停水时,可 不设。 3.3.2.4消火栓应选用地上式消火栓,装置区和罐区保护半径不应超过60m,办公、生活区等保护 半径不应超过120m。装置区和罐区宜选用DN150的消火栓,其余地区可选用DN100的消火栓。 3.3.2.5低压消防给水管道DN150和DN100消火栓出水量可分别按30L/s和15L/s计算。 3.3.2.6消火栓的大口径出水口(DN150和DN100)应面向道路,当其位置有可能受车辆冲撞时 应在其周围设置防护栏,但不应阻碍出水口连接水带。 3.3.2.7消火栓距路边不大于5m,距建筑物外墙不小于5m。

GB/T 36673-2018标准下载3.3.3消防给水竖管和消防软管卷盘

3.3.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厂房、仓库等建筑物内,应根据防火等级、面积及高度等按GB50016和相关规范的规定设置自 喷水灭火系统。聚合物仓库应按GB50160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系统设计应满足G 084和GB50261的要求。

3.3.5固定式(水喷雾/水喷淋)冷却系统

3.3.5.1工艺装置内固定水炮不能有效保护的特殊危险设备及场所宜设水喷淋或水喷雾系统,其设 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系统供水的持续时间、响应时间及控制方式等应根据被保护对象的性质、操作需要确定。 b)系统的控制阀可露天设置,且宜设置在地面上,距被保护对象不宜小于15m,若控制阀设 置在井内,应在地上设有开关。 c)系统的报警信号及工作状态应在控制室控制盘上显示。 3.3.5.2罐壁高度大于17m或储罐容量大于或等于10000m的储罐或容量大于或等于2000m的低 温储罐采用固定式消防冷却,其余可采用移动式冷却。 3.3.5.3全压力式及半冷冻式液化烃储罐采用的消防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当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1000m时,应采用固定式水喷雾(水喷淋)系统及移动消防冷却水 系统。 b 当单罐容积大于100m²且小于1000m时,应采用固定式水喷雾(水喷淋)系统或固定式水 炮及移动式消防冷却系统。当采用固定式水炮作为固定消防冷却设施时,消防水炮保护范 围应覆盖每个液化烃罐。 当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100m时,可采用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其罐区消防冷却用水量不 得低于100L/s。 3.3.5.4全防罐外壁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时,管道进出口、泵平台等局部危险处设置水喷雾系统,罐 顶和罐壁可不考虑冷却。 3.3.5.5全压力式、半冷冻式液化烃储罐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可采用水喷雾或水喷淋系统等型式; 但当储罐储存的物料燃烧,在罐壁可能生成碳沉积时,应设水喷雾系统。 3.3.5.6当储罐采用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时,对储罐的阀门、液位计、安全阀等宜设水喷雾或水 货淋喷头保护。 3.3.5.7全压力式、半冷冻式液化烃储罐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1 储罐容积大于400m时,供水竖管应采用两条,并对称布置。采用固定水喷雾系统时,罐体 管道设置宜分为上半球和下半球两个独立供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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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消防冷却水系统可采用手动或遥控控制阀,当储罐容积大于或等于1000m时,应采用遥控 控制阀。 C 控制阀应设在防火堤外,距被保护罐壁不宜小于15m。 d)控制阀前应设置带旁通阀的过滤器,控制阀后及储罐上设置的管道应采用镀锌管。 3.5.8沸点低于45℃甲B类液体压力球罐的消防冷却应按液化烃全压力式储罐要求设置。 3.5.9 可燃液体储罐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为了达到分段控制固定消防冷却设施的目的,罐体上的环管宜分成两个半环或更多的管段, 每段环管的供水管单独引出防火堤外(外浮顶罐除外),穿越防火堤时应用防火材料密封。 埋地钢管应考虑防腐。 b 当储罐抗风圈或加强圈阻碍冷却水沿罐壁流下时,应在抗风圈或加强圈下部设环管(否则 应在抗风圈或加强圈上设导流设施)。环管应经计算用孔板调压后使喷头出口压力基本保持 等压。当孔板位于水平环管上时,应选用圆缺孔板,其缺口与管内底齐平;当孔板位于立 管时,可选用普通圆孔型孔板。 3.5.10本部分未做要求的,应按GB50219的有关规定执行,

3.4.1自动水喷淋系统水力学计算应按GB50084的有关规定执行。

学生公寓房屋施工组织设计(全现浇混凝土结构)3.4.1自动水喷淋系统水力学计算应按GB50084的有关规定执行。 3.4.2固定式(水喷雾/水喷淋)系统水力学计算应按GB50219的有关规定执行。 3.4.3固定消防炮水力学计算应按GB50338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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