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34/T 4297-202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技术规程.pdfICS 13.030.20 CCS Z00/09
ical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of rural domestic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ies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JGJ48-2014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pdf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4/T 4297—2022
副百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类型和用地 水量和水质, 污水收集系统 污水处理系统 管控平台 工程施工 10 10 工程调试, 工程验收 12 安全卫生与环境 1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安徽省城建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政 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第六设计院有限公司、安徽建筑大学、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工业大学、安徽深渡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浏、刘志刚、夏炜、龚文娟、陈志伟、杜艳、黄健、刘霞、冯景伟、李茂、 张雄、王伟、张华、陶丰收、沈伟、刘乐、石志孔、何祥亮、朱扬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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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技术规程
本文件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类型和用地、水量和水质、污水收集系统、污水处理系 控平台、工程施工、工程调试、工程验收、安全卫生与环境等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500㎡/d以下规模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新(改、扩)建工程。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农村生活污水ruraldomesticsewage 农村居民进行冲厕、炊事、洗涤、洗浴等生活活动产生的污水, 3.2 厕所污水blackwater 人排便及冲洗粪便产生的生活污水,也称为黑水。 3.3 生活杂排水greywater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农村生活污水ruraldomesticsewage 农村居民进行冲厕、炊事、洗涤、洗浴等生活活动产生的污水, 3.2 厕所污水blackwater 人排便及冲洗粪便产生的生活污水,也称为黑水。 3.3 生活杂排水greywater
在污水处理系统前端放置格栅的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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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泥sludge 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或排水管渠中沉积的半固态和固态沉淀物质,不包括栅渣、浮渣和沉砂池砂 砾。 3.17 污泥处理sludgetreatment 对污泥进行减量化、稳定化和无害化处理的过程,一般包括调理、浓缩、脱水、消化、稳定、堆肥、 干化等。 3.18 污泥处置sludgedisposal 对处理后污泥的最终消纳过程,一般包括土地利用、填埋和建筑材料利用等。 3.19 一体化污水处理装置integratedsewagetreatmentequipment 将生化处理设施进行空间集约化设计并满足污水处理功能要求的装置,一般具有便于运输和安装的 统一外壳箱体。设计规模20㎡/d以下的一体化污水处理装置可称为小型污水处理装置。 3.20 人工湿地constructedwetlands 人工筑成的水池和沟槽,底面和侧面铺设防渗漏隔水层,池(槽)内充填一定深度的基质层,基质 表面种植水生植物,利用基质、植物、微生物的协同作用使污水得到净化。按照污水在基质层流动方式 分为表面流人工湿地、垂直流人工湿地、水平潜流人工湿地和复合潜流人工湿地。
污泥sludge 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或排水管渠中沉积的半固态和固态沉淀物质,不包括栅渣、浮渣 砾。
稳定塘stabilizationpond
种天然的或经过人工修整的,主要利用菌藻共同作用进行污水处理的池塘。按照供氧方式和塘内 微生物的主要类型,分为厌氧塘、兼性塘、好氧塘、曝气塘,
4.1.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可分为纳入城镇污水管网处理、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三种类型。 4.1.2靠近城镇区域且满足城镇污水收集要求的村庄,宜纳入城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将生活污水输 送至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统一处理。 4.1.3与城镇污水管网覆盖区域距离较远且人口规模较大、聚集程度较高的单个或多个村庄,宜集中 收集生活污水,采用集中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 4.1.4对人口规模较小、居住较为分散、地形地貌较为复杂的村庄,宜就地就近统一收集或分质收集 生活污水,直接进行资源化利用或采用分散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地应符合村庄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饮用水源地保护等要求 远期发展空间
a 在村庄水系的下游; b 便于处理后出水回用和安全排放 C 在村庄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d) 便于污泥集中处理和处置; e) 1 避免受到洪涝灾害影响; f) )有良好的地质条件并且有扩建、改建的可能; g)有方便的交通、运输和水电条件; h)不宜邻近学校、医院等敏感建筑。
5.1.1集中式或分散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累统设计进水水量宜根据实地调查数据确定;缺之实地调查 数据的,可参考同地域、同类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资料,或根据收水范围内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污水 排放量和设计服务人口数的乘积确定。 5.1.2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污水排放量宜根据农村居民人均生活用水量和污水排放系数的乘积确定,农 村居民人均生活用水量和污水排放系数可根据表1进行取值和确定。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用水量和污水排放系数参考值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服务人口应按服务范围常住人口并结合服务期内人口变化等因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进水水质宜根据实地调查情况确定;缺乏实测数据的,可参考同地域 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资料,或根据表2进行取值,
表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进水水质参考值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出水水质应符合DB34/3527的要求,并符合流域或县域农村生活污 专项规划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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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分散式和集中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均应配套建设污水收集系统,污水收集系统应与污水处 理系统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6.1.2村庄排水体制应因地制宜,合理选择。新建地区宜采用分流制;现有合流制排水地区,应随村 庄的改造和发展以及对水环境要求的提高,逐步完善排水设施。 6.1.3居民冲厕、炊事、洗涤、洗浴等活动产生的生活污水均应接入污水收集系统或直接进行资源化 利用。直接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应设置污水储存或转输设施,避免污水溢漏。 6.1.4工业废水不应接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入农村生活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其水质应符合 GB/T31962的要求。
6.2户内污水收集系统
6.2.1户内污水收集系统与公共污水收集系统连接处应设置接户井,接户井内宜设置格栅。 6.2.2户内污水收集系统宜采用厕所污水和生活杂排水分流的排水系统。 6.2.3厕所污水宜先经户用化粪池或沼气池无害化处理后,通过接户井进入公共污水收集系统或直接 进行资源化利用。 6.2.4生活杂排水不应进入化粪池。洗浴、洗涤和家庭厨房污水应直接进入接户井;集中式厨房或农 家乐饭店等含油污水进入接户井前,应设置隔油装置进行预处理。 6.2.5户内污水收集系统管道宜采用建筑排水塑料管。 6.2.6农户厨房洗涤池排水管管径不应小于DN50,农家乐、集中式厨房洗涤池排水管管径不应小于 DN75,厕所污水排水管管径不应小于DN100,化粪池、隔油池排水管管径不应小于DN100。 6.2.7化粪池宜采用预制化成品;非成品化粪池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池壁和池底应进行防渗处理, 户用化粪池设计可参照GB/T38838的要求。 6.2.8接户井和隔油池的设计应符合GB50015的规定。 6.2.9室外明露管道应采取有效的包覆保护措施,
6.3公共污水收集系统
6.3.1.1分流制污水管道断面宜按规划期内的最高日最高时设计流量设计;截流式合流制管渠断面宜 按合流管渠设计流量设计。 6.3.1.2污水收集管道应优先考虑重力自流,宜沿现状或规划道路敷设。管道敷设宜避开池塘、水渠、 河道、农田等区域。 6.3.1.3合流管渠的截流倍数应综合考虑旱流污水的水质、设计水量、受纳水体的环境容量和排水区 域条件等因素后确定,一般可选用1~3,特别重要地区宜大于3。 6.3.1.4分流制污水管道和截流管道均应采用密闭管道。 6.3.1.5接户管管径不得小于建筑物排出管管径。 6.3.1.6公共污水收集系统管道宜采用埋地塑料管。管道的最小管径和相应最小坡度宜按表3取值 管道坡度不能满足表3要求时,可酌情减小,但应采取防淤、清淤措施。
共污水收集系统管道最小管径和相应最小设计坡
6.3.1.7埋地塑料管道应采用土弧基础。对于软土地基和其余不良地基,应对地基进行加固处理。 6.3.1.8公共污水收集系统管道宜理设在非机动车道下。管道的最小覆土深度应根据外部荷载、管材 强度等条件确定。在机动车道下覆土深度不宜小于0.7㎡;在绿化带下或庭院内的管道覆土深度可酌情 减小,但不宜小于0.4m。 6.3.1.9位于机动车道下的塑料管,其环刚度应不小于8kN/m²;位于非机动车道下、绿化带下、庭院 内的塑料管,其环刚度应不小于4kN/m。 6.3.1.10公共污水收集系统管道应采用柔性接口。
6.3.2.1公共污水收集系统检查井的间距宜不大于40m。 6.3.2.2检查井宜采用预制成品检查井、钢筋混凝土检查井,并配置安全网。 6.3.2.3检查井一般应为流槽井,在污水管道每隔适当距离的检查井、泵站或倒虹管前一检查井宜采 用落底井,落底深度宜为0.3m~0.5m。 6.3.2.4通过河道等障碍物时,可设置倒虹管。 6.3.2.5倒虹管、检查井、跌水井、截流井的设计应符合GB50014的规定。
6.3.3.1公共污水收集系统无法实现重力自流时,应设置提升泵站。 6.3.3.2提升泵站集水池有效容积不宜小于最大单台水泵5min的出水量。水泵机组为自动控制时 每小时内启动次数不宜超过6次。 6.3.3.3提升泵站应设置就地液位显示装置。提升泵应具备自动和手动启停功能,应配置备用污水泵 6.3.3.4泵站其他设计应符合GB50014的规定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前的黑水和灰水、处理后的尾水及处理过程产生的污泥应遵循资源化利用 原则,采用综合效益较高的利用或处置方式,利用和处置过程中不应发生泄漏或溢流。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构筑物应满足防洪、防渗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构筑物的外观设计应与周边环境和景观协调一致。
7.2.1设计规模2㎡/d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应设置相对独立的预处理工序,包括格 节池等。
某大桥盖梁、台帽施工方案7.2.2格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污水进入调节池前应设置格栅井: b) 1 根据处理规模可选择机械格栅或人工格栅,设计规模200㎡/d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 统应采用机械格栅; C) 机械格栅间隙宜为5mm~15mm,人工格栅间隙宜为15mm~25mm,宜选用成品格栅; d) 1 格栅井宽度不宜小于600mm;; e) 1 其他设计应符合GB50014的规定。
7.2.3调节池应符合下列要求:
b 水力停留时间不宜小于12h; C 池内可设置水泵,兼具进水提升泵井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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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以家庭、庭院为单元的单户或多户农村生活污水,宜采用小型污水处理装置、人工湿地、稳定 塘等污水处理技术。
7.3.2小型污水处理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装置的额定处理能力应不小于污水处理系统设计规模; b)装置材质可采用热塑性塑料、碳钢、耐候钢、不锈钢等; c)装置其他可参照JB/T14095的要求。 7.3.3人工湿地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a)人工湿地选型应综合考虑用地面积、自然条件、周边环境等因素,采用表面流人工湿地、水 平潜流人工湿地或复合潜流人工湿地; b)表面流人工湿地水力停留时间不小于6d,水平潜流和复合潜流人工湿地水力停留时间不小于 2d站内道路施工方案,仅处理灰水人工湿地的水力停留时间可适当降低,降低幅度不宜超过50%; c)表面流人工湿地水深宜为0.3m~0.6m,水平潜流人工湿地水深宜为0.6m~1.6m; d)其他设计可参照CJJ/T54的要求。 7.3.4稳定塘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a)稳定塘选型应综合考虑用地面积、自然条件、周边环境等因素,采用好氧塘或兼性塘; b)好氧塘、兼性塘水力停留时间均不小于20d,仅处理灰水稳定塘的水力停留时间可适当降低, 降低幅度不宜超过50%; c)好氧塘水深宜为0.5m~1.5m,兼性塘水深宜为1.5m~3.0m; d)其他设计可参照CII/T54的要求
7.4.1聚集化程度较高的村庄生活污水宜采用集中式处理工艺或一体化污水处理装置,集中式处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