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31/T 025.7-2022 雄安新区工程建设关键质量指标体系:防灾减灾工程(附条文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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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31/T 025.7-2022 雄安新区工程建设关键质量指标体系:防灾减灾工程(附条文说明).pdf

ICS 13.020.20

DB1331/T 025.7—2022

预应力混凝土箱梁张拉施工方案雄安新区工程建设关键质量指标体系:

Disaster prevention and mitigation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局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发布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 关于发布《雄安新区工程建设关键质量指标体系:建 筑工程》等八项雄安新区地方标准的通告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 2022年6月27日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员:高晓明杨申武李劲遐蒋航军曾涌涛周袁凯李晓明 王晓朦王孟卓张文凯田琪鲍世福白树杨高栋 主要审查人员:郑兴灿马东辉邹亮于文郑剑云张秀华王威 张孝奎

1总则. 2术语... 1 3基本规定 4防灾空间. 4.1一般要求. 4.2防灾分区 4.3设施布局. 5一般工程. ...... .6 5.1设防要求. .6 5.2防灾措施 ..6 6灾害防御工程. ..8 7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工程 .9 7.1一般要求. 9 7.2应急交通保障工程, ....9 7.3应急供电保障工程, ...10 7.4应急供水保障工程, ..10 7.5应急通信设施, .. 11 7.6应急供气设施, ...11 8应急服务设施工程. 8.1一般要求. ..12 8.2应急指挥设施 .12 8.3应急医疗设施, 8.4应急消防设施, .... .... 13 8.5应急避难设施, ..14 8.6应急物资储备设施. .15 8.7应急市政与交通设施 .15 9维护管理. ..16 标准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18

1.0.1为落实雄安新区防灾布局要求,指导雄安新区防灾减灾工程高质量建设,规范防 灾减灾工程运行管理,制订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雄安新区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和详细 规划的编制和修编也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1.0.3本标准的编制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基本方针,遵循底线防控、综合韧 性、平灾结合的原则,以有效减轻工程破坏、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创造“雄 安质量”为目标,实现雄安新区防灾减灾工程的高质量建设和运行管理。 1.0.4雄安新区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除应满足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 行标准及雄安新区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防灾减灾工程是指城市防灾减灾体系中用于灾害控制、防治和应急所必需的建设 工程与配套设施,包括一般建设工程与重要公共场所的抗灾防御措施及城市灾害防御 工程、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应急服务设施,也包括上述工程与配套设施在城市层面形 成的防灾空间。

实施监测预警、可控制或降低灾害源致灾风险的建设工程与配套设备

属于交通、供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的关键组成部分,具有高于一般基础设 施的抗灾能力,灾后可立即启用或很快恢复功能,为避难疏散、应急救援和抢险救灾 提供保障的工程设施

2.0.4应急服务设施工程Sites,building construction andfacilitiesfor emergency service

2.0.4应急服务设施工程Sites,buildingconstruction andfacilities for emergency

具有高于一般工程的综合抗灾能力,灾时可用于应急抢险救援、避险避难和过渡 安置,提供临时救助等应急服务场所和设施,通常包括应急指挥、医疗救护和卫生防 疫、消防救援、物资储备分发、避难安置等类型。

3.0.1雄安新区的专项防灾减灾规划、韧性城市专项规划,应进行灾害风险评估,明确 设定灾害情景。 3.0.2雄安新区应统筹区域协同防灾、全过程系统防灾要求,分级分类精准防控,建立 包含防灾空间体系、灾害防御工程体系和应急设施工程体系的城市防灾减灾工程体系, 3.0.3雄安新区起步区防洪标准为200年一遇,5个外围组团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 其他特色小城镇防洪标准原则上为50年一遇。 3.0.4雄安新区起步区内涝防治标准为50年一遇,按100年一遇标准进行校核,5个外 围组团内涝防治标准为30年一遇,其他特色小城镇20年一遇。 3.0.5雄安新区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设计基本地震动加速度为0.20g。 3.0.6雄安新区各类地块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指标,应符合雄安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 关规定;合理确定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及相应的设计降雨强度、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 下最大允许退水时间等

4.1.1防灾减灾专项规划、韧性城市专项规划等应进行防灾空间布局,并对灾害防御设 施工程、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工程、应急服务设施工程做出安排。 4.1.2城市防灾空间布局应以增强城市的整体韧性为出发点,强调从防御到适应、从单 灾种防灾到综合防灾的转变,加强防灾分区的自救、互救能力,将各类风险、灾害有 效控制在有限时空内。依据未来面临的安全风险,应针对性提出灾害防御工程体系的 底线防控要求,强化刚性保障,并应对应急设施工程体系加强系统耦合,提升空间复 合利用效率,实现综合韧性。

4.2.1城市防灾分区,应与城市的用地功能布局协调,应考虑城市规模、结构形态、灾 害影响、山水格局、管理边界特征等因素,合理进行分级与划定,并应配置防灾设施, 落实相应的防灾控制措施等

1一级防灾分区应设置中心避难场所、组团级指挥中心、I级应急保障医院、救 灾物资储备库、应急保障水源及应急保障水厂、I级应急疏散通道、应急医疗救护场 所和应急物资储备分发场所等; 2二级防灾分区应设置固定避难场所、应急取水和储水设施、不低于Ⅱ级应急通 道、应急医疗救护场地、应急物资储备分发场地等: 3三级防灾分区应设置紧急避难场所、应急取水和储水设施、不低于IⅢI级应急 次通道、应急物资储备分发场地等

5.1.1新建、扩建、改建建筑与市政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防。 5.1.2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等关键设施,应按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的要求加 强其抗震措施,同时按8度(0.30g)确定其地震作用。 5.1.3城市桥梁的多遇地震作用应根据抗震设防类别的不同乘以相应的重要性系数进 行调整。特殊设防类(简称甲类)、重点设防类(简称乙类)、标准设防类(简称丙 类)以及适度设防类(简称丁类)的城市桥梁,其重要性系数不应低于2.0、1.7、1.3 和1.0。 5.1.4雄安新区综合管廊工程、地铁地下结构应按重点设防类(乙类)进行抗震设防 并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5.1.5一般建筑工程风荷载重新期按50年计算,基本风压取值为0.40kN/m²;对于高层 建筑、高耸结构及对风荷载比较敏感的其他结构,基本风压的取值应适当提高。 5.1.6高层建筑外围护结构应验算抗风承载力;对高层建筑密集区域,应专门评估确定 考虑“狭管效应”下的抗风设计参数。 5.1.7新建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1.8地下空间防火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新建综合管廊舱室火灾危险性不低于丙类。地下空间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地下空间严禁设置加油、加气站; 2隧道内的地下设备用房、风井和消防救援出入口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地面的 重要设备用房、运营管理中心及其他地面附属用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地铁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地铁设计防 火标准》GB51298的相关要求。 5.1.9城市建筑与小区的雨水排水工程、永久性室外排水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等相关规定。 5.1.10城市地铁排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等相关规定。

5.2.1新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 2

场所、厂播电视等建筑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隔震减震等技术,保证发生本区域设 防地震时能够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5.2.2二次供水、供电设施应采取防涝措施,保障二次供水与供电设施安全。 5.2.3城市住宅小区防涝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新建住宅小区开关站、配电房应设置在地面层,宜高于室外地坪0.8m及以上, 配电房的房门应设置挡水门槛,电缆管沟应增设防止涝水倒灌设施,二次供水加压泵 房不应设置在负一层以下,泵房应设置挡水门槛,挡水门槛高度不应小于0.80m; 2新建建筑地下出入口应设置防洪挡板,高度为1.2m1.5m,出地面坡道两侧墙 本应为实体墙,并不得低于防洪挡板高度,地下出入口截水沟应设置独立排水系统: 3新建建筑地下室出地面风井、窗井等高出室外地坪1.2m~1.5m部分应建成混 凝土墙体,可依据该区域历史最高内涝水位确定

1重要公共设施工程的重要设备用房和因淹没而发生严重后果的场所中心河桥过河管道破损修复施工方案,应有防止 被洪水淹没的措施。当采用抬高地面标高或挡水门槛时,设计标高应高于城市防洪水 位0.50m,且应复核有记录以来最大降雨量淹没水位; 2轨道交通地下空间的洞口如段场出入线、车站出入口、正线地下出地面处、风 亭及地下车站连通的下沉广场或物业连通通道等应增加防洪挡板等防洪防涝设施。轨 道交通段场等块状用地的防洪防涝措施,应结合实际情况科学论证,根据需要采取加 高加固围墙、增设出入口防洪挡板、设置应急移动水泵等措施; 3医院的医技设备和备用发电机房,应放置在地上;通信汇聚机房和核心机房须 设置于地上,基站机房和综合接入机房应尽量设置于地上,如有特殊情况设置在地下 的,也应控制机房内设备数量。增大楼面站比例,限制新增地面站; 4城市输变电设施的防淹没要求与措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及雄安新区现行标 准的有关规定。

6.0.1雄安新区城市建设应落实监测预警设施、防洪排涝工程、防灾分隔带、抗震防灾 设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等灾害防御工程的用地要求。 6.0.2气象、地震与地质等灾害观测、监测台站建、构筑物与系统等防灾要求应符合国 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并应落实设施环境保护范围。 6.0.3雄安新区防洪堤防工程级别,起步区及外围组团的堤防工程级别为1级,其他特 色小城镇堤防工程级别为2级,堤防工程上的闸、涵、泵站等建筑物及其他构筑物的 设计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雄安新区防洪堤防工程应按现行国家 标准《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标准》GB51247进行抗震设防。 6.0.4城镇内涝防治系统应包括源头减排、排水管渠和排涝除险等工程性设施,以及应 急管理等非工程性措施,并与防洪体系相衔接。 6.0.5防火隔离带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防灾规划标准》GB/T51327的规 定。城市防护绿地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GB55014的相关规 定及雄安新区各类规划控制要求。 6.0.6重大危险源安全防护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综合防灾规划标准》GB/T 51327的规定。 6.0.7石油、天然气管道两侧必须设施防护绿带,单侧宽度不应小于10米。特殊医疗(传 染病医院)等用地周围必须设置防护绿带,宽度不应小于50米。

7.1.1雄安新区内直接服务于应急救灾和疏散避难的应急交通、供水、能源电力、通信 等基础设施的应急保障级别,可划分为以下三级: I级为灾时功能不中断或灾后需立即启用的应急保障基础设施,涉及到国家公共 安全,影响雄安新区应急指挥、医疗、供水、应急物资储备、消防等特别重大应急救 援活动,一旦中断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等特别重大灾害后果: Ⅱ级为灾时功能基本不中断或需迅速恢复的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影响集中避难和 救援人员的基本生存或生命安全,影响大规模受灾或避难人群中长期应急医疗、供水、 物资分发、消防等重大应急救援活动,一旦中断可能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等重大灾害后 果; ImI级为灾时需尽快设置或恢复的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影响集中避难和救援活动, 一旦中断可能导致较大灾害后果。 7.1.2按设定防御标准进行抗震设防的I级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主要建筑工程抗震防灾 要求应按高于重点设防类确定,ⅡI级、ⅢI级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主要建筑工程应按不 低于重点设防类确定。 7.1.3城市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应考虑“最大灾害效应”时所需要的供给负荷。针对重要 公共设施的应急供水、供电、通讯设施覆盖率应达到100%

7.2.1城市应急交通应考虑主要灾害源及重大危险源分布和区域救援情况,分散设置多 个疏散救援出入口,综合利用水、陆、空等交通方式,规划设置相互衔接的应急通道 采取有效的应急保障措施,提出应急通道防灾管控措施和建设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 定: 1城市组团考虑疏散救援出入口不得少于4个。 2城市疏散救援出入口应与城市内救灾干道和区域高等级公路连接,并宜与航空 铁路、航运等交通设施连接,形成高冗余度相互支撑的交通走廊形式,保障对内救援 和对外疏散可有效实施。

3城市应急通道应与本标准规定应急保障对象和城市重要公共设施的出入口相 衔接,确不能直接相连时,应设置局部连接通道,连接通道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 市综合防灾规划标准》GB/T51327的相关规定。 7.2.2城市应急交通承担重大抗灾救灾功能的城市主要出入口、机场、交通场站,以及 在城市交通网络中占关键地位、承担交通量大的大跨度桥梁应急保障级别为I级,工程 设施防灾指标同中心避难场所。 7.2.3城市应急通道级别及有效宽度等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防灾规划标 准》GB/T51327的有关规定

某消防站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doc7.3应急供电保障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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