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32/4436-2022 木材加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ICS 13.040.40 CCS Z.60
DB32/4436—2022
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wood proc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标准出版社
某工程地下连续墙施工工艺DB32/ 4436—2022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排放控制要求 监测要求 达标判定·…. 实施与监督 参考文献: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实施后,现有企业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与本文件不一致的,应变更其排污许可证。 本文件实施后,国家出台相应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涉及本文件未做规定的项目或排放控制要求严 于本文件时,执行国家相应标准要求。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由江苏省人民政府2022年11月23日批准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本文件实施后,现有企业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与本文件不一致的,应变更其排污许可证。 本文件实施后,国家出台相应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涉及本文件未做规定的项目或排放控制要求 本文件时,执行国家相应标准要求。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由江苏省人民政府2022年11月23日批准
材加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文件规定了木材加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木材加工行业现有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木材加工行业建设 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峻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 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4.1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1.1 新建企业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现有企业自2023年 3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采用烟气干燥工艺产生的废气。 生产过程中使用酚醛树脂胶黏剂。 生产过程中使用胶黏剂。 原辅材料中含苯。 原辅材料中含甲苯和二甲苯。 原辅材料中含苯系物。苯系物浓度为苯、甲苯、二甲苯(对、间、邻)、乙苯和苯乙烯质量浓度之和。
4.1.2木材加工企业所使用的胶黏剂应符合GB/T14732和GB33372等规定,涂料应符合GB/T38597 规定。 4.1.3排气筒高度一般不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 物的相对高度关系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确因安全考虑或其他特殊工艺要求,排气筒低于15m 时,排放要求需要加严的,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4.1.4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的废气中非甲烷总烃初始排放速率大于或等于2kg/h时,处理效率不应低 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当同一车间或同一生产 设施有不同排气筒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时,应合并计算。 4.1.5处理效率指污染物控制设施去除污染物的量与处理前污染物的量之比,可通过同时测定处理前 后废气中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气量,以被去除的污染物与处理之前的污染物的质量百分比计,当处理 设施为多级串联处理工艺时,处理效率为多级处理的总效率,即以第一级进口为“处理前”,最后一级出 口为“处理后”进行计算;当处理设施处理多个来源的废气时,应以各来源废气的污染物总量为“处理 前”,以处理设施总出口为“处理后”进行计算。当污染物控制设施有多个排放出口,则以各排放口的污 染物总量为“处理后”。具体见公式(1):
一一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 + C前一—处理前的污染物浓度,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mg/m); Q前一一进人废气处理系统前的排放流量,单位为立方米每小时(m/h); C后一一处理设施后的污染物浓度,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mg/m); Q后一一经最终处理后排人环境空气的排放流量,单位为立方米每小时(m/h)。 4.1.6VOCs热氧化处理装置除符合表1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外,还需对排放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 氧化物和二英类进行控制,达到表2规定的限值
4.1.7进人VOCs热氧化处理装置的废气需要补充空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的,排气筒中实测大气污 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公式(2)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
进人VOCs热氧化处理装置中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另外补充空气的 不包括燃烧器需要补充的助燃空气、蓄热燃烧装置(RTO)的吹扫气」,以实测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 但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得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吸附、吸收、冷凝、生物、膜分离等其他VOCs 处理设施,以实测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不得稀释排放。 4.1.8当采用RTO处理废气时,正常工况下燃烧温度不应低于760°℃,废气在燃烧室的停留时间不应 低于0.75s。 4.1.9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 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人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 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4.1.10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并执行相应排 放控制要求;若可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对混合后的废气进行监测,则应按各排放控制要求中最严格的规 定执行。
表 区内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4.2.2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或储罐中。盛装含VOCs物料的容器或储罐应存放于密闭空 间,在物料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VOCs物料转 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 制要求、散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以及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厂区内 VOCs无组织污染监控要求按照GB37822规定执行。 4.2.3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序应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安装有效的大气污染物控制设施,实 现达标排放。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集气罩)的设置应符合GB/T16758规定。采用外部排风罩的,应 按GB/T16758规定的方法测量控制风速,测量点应选取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 放位置,控制风速不应低于0.3m/s。 4.2.4涉及异味环节应做到有效收集,符合GB14554要求
企业边界任何1h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应符合表4的规定。新建企业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执行, 现有企业自2023年9月28目起执行
表4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5.1.1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及排污许可证等规定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 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自行 监测方案制定、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应符合HJ819的要求。 5.1.2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 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5.1.3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 台和排污口标志。 5.1.4新建项目应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进、出口均设置采样孔和采样平台;改(扩)建项目如污染物处 理设施进口能符合相关工艺及生产安全要求,则应在进口处设置采样孔。若排气筒采用多筒集合式排 放,应在合并排气筒前的各分管上设置采样孔。 5.1.5大气污染物监测应在规定的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测。根据企 业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的产品、副产品等,确定需要监测的污染物项目。
5.2.1排气筒应设置采样孔和永久监测平台,采样孔和平台建设按照GB/T16157、HJ75和HJ836等 规定执行,同时设置规范的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2.2排气筒中烟气参数及大气污染物的监测按照GB/T16157、HJ/T373、HJ/T397和HJ732等规 定执行。 5.2.3除二英类外,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浓度可以任何连续1h采样获得平均值,或者在任何1h内 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4个样品,计算平均值;对于间歇式排放且排放时间小于1h,则应在排放阶段 实现连续监测,或者在排放时段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4个样品,计算平均值。二英类的监测应 在6h~12h内完成不少于3个样品的采集。 5.2.4颗粒物、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的连续性监测按照HJ75规定执行,非甲烷总烃连续性监测按照 DB32/T3944规定执行。
5.3.1对厂区内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控时,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m,距离地 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m,距离地面 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 5.3.2厂区内甲醛和非甲烷总烃任何1h平均浓度的监测采用规定的分析方法,以连续1h采样获取 平均值,或在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计算平均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任意一次浓度值的监 测,按照HJ604规定的方法执行或者按照便携式监测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执行,
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
5.4.1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的监测按照HJ/T55规定执行。 5.4.2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的监测,一般以连续1h采样获取平均值;若分析方法灵敏高,仅需用短时 间采集时.应在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计算平均值
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按照表5规定的方法执
省立医院新区高层住宅楼工程装饰阶段施工组织设计表5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本文件实施后国家、行业或江苏省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 文件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5.5.2本文件实施后国家、行业或江苏省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 本文件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6.1对于有组织排放,采用手工监测或在线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h平均浓度值超 过本文件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6.2对于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点监控限值,采用手工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h平均浓 度值或任意一次浓度值超过本文件相应规定的限值,均可判定为超标。 6.3对于企业边界及周边地区,采用手工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h平均浓度值超过 本文件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6.4若同一时段同一监测监控点位的手工监测数据与在线监测数据不一致,优先使用符合法定监测规 范和监测方法标准的手工监测数据。
本文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企业是实施排放标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必要措施,达到本文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企业未遵守本文件规定的措施性控制要求,属于违法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新建武汉至宜昌铁路工程某标段t梁预应力张拉施工方案_secret1 DB32/ 4042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3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