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43T 2136-2021 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与管理规范.pdfICS03.220.20 CCS R10
DB43/T 2136—2021
《南京市住宅通病防治导则》.pdfSpecificationforservice andmanagement ofexpresswayvehiclerescue
月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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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司 11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总体原则· 救援站建设·. 车辆救援服务单位建设, 操作规程·. 服务收费 信息公布与服务监管... 附录A(资料性)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形象标准示意图· 附录B(资料性)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作业表单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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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湖南省交通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蒋锋、周超、王小平、姜华、张晓林、高琼、彭建涛、吴惠文、田玉峰、张黔 丰、徐云翔、刘惜时、杜召华、刘卓、邓新业。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湖南省交通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蒋锋、周超、王小平、姜华、张晓林、高琼、彭建涛、吴惠文、田玉峰、张黔 丰、徐云翔、刘惜时、杜召华、刘卓、邓新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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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与管理规范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 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589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5768.4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4部分:作业区 GB3890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JTGH30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 JT/T891道路车辆清障救援操作规范 DB43/T1125高速公路交通标志设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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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站(以下简称“救援站”)设置应遵循“统一调配、分段负责、全面覆盖、 规模适度”的原则,综合考虑路段交通流量、路段环境、路段特征等因素确定建设规模。 5.1.2救援站的建设面积宜大于或等于5000平方米,场地条件受限制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5.1.3不同规模救援站应配置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施救设备、人员,在日均双向断面混合流量2万辆及 以上的路段,宜采取一站多点的模式,并相应增加施救设备、人员和场地。 5.1.4救援站布局应能满足各类救援服务车辆正常行驶情况下,救援人员出动后30分钟内到达救援现 场的需求。 5.1.5救援站服务范围宜与当地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 “公安交警”)管辖路段相适应。 5.1.6新开通高速公路的救援站应与高速公路同步验收使用。 5.1.7救援站内应有配套的服务大厅、办公和生活用房,有条件的可建设货物仓储仓库,站内停车场 地宜平整硬化、施划停车位,有序停放各类车辆
5.2.1救援站至少应配备小型平板运输车1台(最大托牵质量≥5吨)、小型平板清障车1台(最大托 牵质量≥5吨)、中型清障车1台(最大托牵质量≥30吨);配备或依法从外租赁大型清障车1台(最大 托牵质量≥50吨)、汽车起重机1台(最大起吊重量≥50吨)和人员转运车辆(营运车辆)1辆。 5.2.2大型清障车和人员转运等车辆需市场租赁时,应依法与第三方设备单位签订租赁协议,明确双 方权责,应在协议中明确租赁车辆出动和到达时间按照本文件要求执行。 5.2.3实施救援服务的车辆应证照齐全有效、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并随车携带必要的交通安全防护 设施。 5.2.4救援站应配备智能安全路锥、夜间照明设备、反光标志标牌等必要的救援装备,以及有效的通 讯工具和用于现场记录的影像设备。
要求等应符合表1要求。具体形式见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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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宜建立专职车辆救援服务队伍。在专职车辆救援队伍不能满足路段车辆救援 服务需求时,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定社会车辆救援服务单位开展车辆救援服务工作。 6.1.2依法确定的社会车辆救援服务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信用记录良好。 6.1.3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与依法确定的社会车辆救援服务单位签定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各自的生产安全管理职责,体现本文件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服务要求,并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 期限不宜超过3年。救援服务单位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应转包。 6.1.4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在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上报路段所属市州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
6.2.1车辆救援服务单位配备在单个救援站的人员规模应结合服务路段的车流量、事故、故障数量等 情况确定,保持足够人数。实施救援作业时每车应配备1名驾驶员和至少1名操作员。 6.2.2车辆救援服务单位应配备至少1名专职安全负责人。 6.2.3车辆救援服务单位应配备取得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装卸操作员。车辆救援服务单位驾驶员数
与实有救援服务车辆数之比不低于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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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救援服务车辆技术性能应符合GB38900的规定。
6.3.1救援服务车辆技术性能应符合GB38900的规定。 6.3.2救援服务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等应符合GB1589的规定。 6.3.3救援服务车辆应当统一车身颜色和标识,并符合本文件5.3.1要求。
6.4.1车辆救援服务单位每月应定期对管辖内的车辆救援服务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熟悉相关业务 知识。 6.4.2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每年应组织所辖路段范围内的车辆救援服务从业人员进行至少1次的安全培 训和车辆救援演练。
6.4.1车辆救援服务单位每月应定期对管辖内的车辆救援服务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熟 知识。 6.4.2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每年应组织所辖路段范围内的车辆救援服务从业人员进行至少1次 训和车辆救援演练
发生以下情形的,车辆救援服务单位可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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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9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救援服务,由双方协商收费的,车辆救援服务单位应通知高速公路经营企 业路产管理人员进行核实。
a)故障车辆救援服务一般操作流程
故障车辆救援服务一般操作
b)事故车辆救援服务一般操作流程
图1车辆救援服务一般操作流程
7.2.2救援服务人员在救援过程中应做到: a)佩戴有效工作证件,提倡使用普通话,文明用语,表意清楚准确; b)作业过程中,应在安全隔离区域内活动,并安排1名以上车辆救援服务工作人员在来车方向进 行警戒和提示过往车辆; c)不随意穿越高速公路、跨越高速公路桥梁中空带和招唤救援对象横穿高速公路。 7.2.3故障车辆救援服务现场作业应按以下要求操作: a)按照GB5768.4、JTGH30、JT/T891的规定迅速设置现场安全防护区域; b)故障车辆占用行车道、超车道和应急通道,影响交通安全且拒绝接受服务的,车辆救援服务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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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应报告辖区公安交警部门,不应擅自采取强制救援措施; C) 向当事人出示有效工作证件; d) 询问和查看车辆故障原因,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制定车辆救援服务作业方案; e) 告知前方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和服务区位置,主动出示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高速公路车辆救 援服务收费的文件,告知所需费用; f) 现场填制《湖南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费用明示告知单》(相关示例见附录B,表B.1),并 交由当事人填写服务意见和签名; g) 对故障车辆进行车辆救援服务作业,原则上拖移到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处或服务区,或由 当事人选择拖移至车辆救援服务单位服务路段内其他出口处或服务区,不应强行拖移车辆到指 定的场所进行维修。当事人选择拖移至车辆救援服务单位服务路段或高速公路以外地点的,不 属于高速公路经营企业主体责任范畴,应由当事人与车辆救援服务单位按照市场价格约定服务 费用; h) 按规定收取车辆救援服务费用,并向当事人提供足额、合法、有效的收费票据。无法当场提供 的,应说明原因并根据当事人要求提供免费邮寄服务; i)填制《湖南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质量反馈单》(相关示例见附录B,表B.2),并交由当事 人填写服务意见和签名。 4事故车辆救援服务现场作业应按以下要求操作: a)车辆救援服务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迅速设置现场安全防护区域; b) 协助维护现场秩序,保护现场; c)车辆救援服务工作人员先于公安交警到达现场的,应立即设置现场安全防护区域,保护现场并 报告公安交警。有路产损失的,还应报告高速公路经营企业; d) 向当事人出示有效工作证件(若在现场且有意识); e)制定车辆救援服务作业方案; f)主动出示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的文件,现场填制《湖南省高速公 路车辆救援服务费用明示告知单》,并交由当事人(若在现场且有意识)填写服务意见和签名: g)救援服务工作人员在事故现场应服从公安交警、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路产人员的指挥,积极配合、 协助公安交警做好案(事)件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工作。事故现场勘查完毕后,车辆救援服务 工作人员进行车辆救援服务作业和现场清理。一般情况下现场车辆救援服务时间不超过2个小 时(转货时间除外); h)将事故车辆安全转移至公安交警指定地点停放; i)事故车辆处理完结后,凭公安交警出具的解除扣留车辆措施凭证放行。有路产损失的,需凭高 速公路经营企业开具的路损理赔结案证明放行; j)按规定收取车辆救援服务费用,并向当事人提供足额、合法、有效的收费票据。无法当场提供 的,应说明原因并根据当事人要求提供免费邮寄服务; k) 填制《湖南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质量反馈单》,并交由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填写服务意 见和签名。 5车辆救援服务工作人员撤除标志标牌时,应由作业现场位置向来车方向远端依次撤除。 6车辆救援服务应遵守以下要求: a) 救援服务车辆上路作业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公路管理和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 b) 救援服务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控制车速,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拖带作业时车速不应超过 80公里/小时; c)救援服务车辆行驶过程中开启示警灯或扬声器,不应空挡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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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车辆救援服务作业采取托牵和平板拖,不应软拖; e) 坡道作业在被施救车辆的轮胎重心下方垫置三角木楔; + 救援服务作业过程中,应指定专人进行指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查明原因消除 异常后方可继续作业; g) 拖行途中,被拖行车辆不应载人; h) 拖行途中,被拖行车辆应开启示警灯,示警灯损坏的应在被拖行车辆后方设置警示标志(夜间 应设置自发光警示标志); i+ 拖行距离40公里以上的,途中应停靠安全地点,检查两车情况,对两车连接、固定部位重点 检查,确保安全。 车辆救援服务工作人员其它现场作业要求和操作规范还应符合JT/T891的相关规定。 8实施车辆救援过程中,工作人员应保证通信设备畅通,并对出示收费文件、协商收费过程进行 存档。录像存档应至少保留三个月及以上。
7.3.1救援站在同一时间段接到多起车辆救援服务任务,且不能在2个小时内疏通(恢复至少1个车 道通行)的,应及时报告所属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调度所辖邻近救援站提供支援, 7.3.2高速公路发生应急状况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清单,车辆救援服务单位应当服从属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现场指挥和调度。 7.3.3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对装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车辆的救援,应及时报告属地政府应急管 理部门和消防部门,并在其指导下进行。
8.1.1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应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车辆救援服 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 8.1.2属于市场调节和协商议价的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应坚持公益属性合理收费,由服务双 方以合同方式约定
8.2.1对于事故车辆救援服务收费及有争议的故障车辆救援服务收费,在车辆救援服务完成后,车辆 救援服务单位应如实规范填写《湖南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审核表》相关示例见附录B,表B.3), 交所属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复核,并提供《湖南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费用明示告知单》等材料作为附 件。 8.2.2救援服务对象可拒付由救援服务单位单方核算、未经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复核的收费。 8.2.3经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收费复核后,车辆救援服务双方仍对除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高速公路车辆救 援服务收费存在争议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告知双方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裁定。
救援服务对象可拒付由救援服务单位单方核算、未经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复核的收费。 3 经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收费复核后,车辆救援服务双方仍对除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高速公路车输 服务收费存在争议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告知双方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裁定。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通过门户网站、收费站及服务区公示牌、电子信息板等形式向社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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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将救援站信息纳入省级监管平台管理。 9.2.2高速公路救援服务车辆应安装符合相关标准的定位设备,并联入省级监管平台。 9.2.3高速公路救援服务人员应将救援服务的相关信息实时、准确传入省级监管平台2017甬 DX-11 宁波市建筑构筑物立体绿化实施导则 试行.pdf,包括但不限于 救援地坐标、救援过程、服务对象、收费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