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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海绵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绵府办[2017]23号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5日).pdf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绵府办发【2017]23号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绵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七届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办公室2017年5月5日
绵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章规划管理和项目管理
第七条城乡规划部门应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城市总 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道路、绿地、广场、水系、排水防 涝等相关专项规划,应纳入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和内容,并将
雨水年径流控制率作为刚性控制指标,便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与相 关规划相互协调与科学衔接。划定城市蓝线时,应当充分考虑自 然生态空间格局。 第八条城市规划许可和建设项目审查审批,必须将海绵 成市管控指标及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作为前置条件。 第九条发展改革、城乡规划部门在建设项目立项、可行 性研究、选址用地等审批中,应将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作为重 点审查内容。 第十条对土地划拨供地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部门应根 据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指标体系,在选址意见书中明确海绵城市建 设基本要求和刚性指标,并纳入土地划拨规划条件。 对土地出让供地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部门应在规划条件中 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刚性指标,并纳入土地出让规划条件。 对土地已划拨或出让的建设项目,应依法通过设计变更、协 苟激励等方式,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第十一条项目业主在编制或委托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时,应将海绵城市管控指标作为内容之一进行描述和论证;并应 委托设计单位编制海绵专篇。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规划条 件及相关技术标准,配套建设海绵设施。海绵设施应当与主体工 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建设费用纳 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三条根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市、区城乡规划、住 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统筹新老城区海绵城市建设 工作。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要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 设要求。老城区要结合棚户区和危房改造、老旧小区有机更新, 以及道路、户场、绿地等建设改造和黑臭水体治理等,有序推进 海绵城市建设。 第十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 许可等审查审批环节,要将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程措施作为重点 审查内容,确保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落到实处。 第十五条施工图审查机构要重点审查海绵城市建设相关 工程措施部分;没有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程措施部分的,施工图 审查机构不得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行政主 管部门不予施工图审查备案。 建设项目涉及海绵城市设施内容部分确需变更设计的,应按 规定程序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变更内容不得低于原设计目标和 指标。 第十六条,新建项目应以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为导向进 行建设;老旧项目改造应以问题为导向进行建设,以改造老旧排 水管网解决城市内涝和雨水收集利用为突破口,推进区域整体治 理,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已批在建和已批未建项 目应以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为导向进行建设
第十七条所有建设项自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套建设海绵 设施: (一)建筑与小区建设应当因地制宜采取屋顶绿化、渗透铺 装、雨水调蓄与收集利用、微地形等多种措施,提高雨水下渗、 积存和蓄滞能力;或收集屋面雨水至地面排水沟、雨水口,在将 初期雨水弃流后,收集雨水至雨水蓄水池,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 行处理和回收利用。 (二)道路与广场建设应当改变雨水快排、直排的传统做法 变快速汇水为分散就地吸水。新建道路的绿化隔离带和两侧绿化 带要因地制宜运用下凹式绿地、植草沟等形式,增强道路绿化带 对雨水的消纳功能;在非机动车道路、人行道、绿道、停车场、 一场和运动场等处应使用透水铺装,推行道路与广场雨水的下 渗、收集、净化和利用,减轻对市政排水系统的压力。同时采用 多孔管、多孔雨水口、多孔检查井加士工布包裹等技术措施,加 强雨水下渗QGDW 11372.38-2015 国家电网公司技能人员岗位能力培训规范 第38部分:信息通信工程建设,多余雨水再通过上述管道系统,根据项目实际情况 进行收集回收净化利用或就近排至附近水体、市政雨水系统。 (三)公园和绿地建设应当采取建设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 人工湿地等措施,增强整个城市绿地系统的海绵体功能,提高消 纳自身雨水能力,并尽可能为周边区域提供雨水滞留、缓释空间。 司时采用多孔管、多孔雨水口、多孔检查井加士工布包裹等技术 措施加强雨水下渗,多余雨水再通过上述管道系统,根据项目实 际情况进行收集回收净化利用,或就近排至附近水体、市政雨水 系统。
(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应当改造和消除城市易涝点, 买施雨污分流,控制初期雨水污染;排入自然水体的雨水应当经 过岸线净化;沿岸截流于管的建设和改造应当控制渗漏和合流制 亏水溢流污染,处理好城市防洪排涝体系与海绵城市建设各项措 施的衔接关系,增强雨洪径流调控能力。 (五)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的整治应当注重恢复和 呆护水系的自然连通,因势利导改造渠化河道,重塑自然弯曲河 晕线,营造自然深潭浅滩和泛洪漫滩,实施生态修复,改善水环 境质量,不得采取填湖造地、截弯取直、河道硬化等破坏水生态 环境的措施。采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 成市黑臭水体治理力度。 (六)在建设海绵建筑与小区排放口、雨水管道排放口等设 施时,应建设海绵设施绩效监测设施 (七)海绵城市建设的其他要求。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将海绵设施建设纳入施工监理范 围,按照相关规范,认真履行监理职责。 第十九条工程竣工验收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城 乡规划、水务、气象等相关部门,复核雨水年径流量控制率指标 乍为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将 每绵设施配套建设纳入竣工验收内容;工验收报告中,应专篇 与明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将验收结果提交备案 机关。海绵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竣工验收备案,不得交付使
用。 海绵设施工程资料应随主体工程资料同时移交城建档案管 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海绵设施工验收后应随主体工程一并移 交,并由产权人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日常维修和养护。 特许经营项目的海绵设施日常维修和养护按有关合同约定 执行。 市政项目、公园绿地的海绵设施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海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设施维 护和管理,定期对设施进行监测评估,确保设施功能正常发挥、 安全运行。 第二十三条海绵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建立健 全海绵设施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利用先进的技术、监测手 段,配备专人管理。 第二十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海绵设施运行维 护管理单位监管,督促其履行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及时修复损坏 的海绵设施,保证海绵设施正常安全运行
第二十五条建设、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 位违反本办法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给予查处。
第二十六条各县市海绵城市建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省 “百镇建设行动”试点镇,应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制定建设规划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